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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 成立研商會議簡報

「臺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 成立研商會議簡報. 財政局 96.03.14. 簡報大綱. 一、源起 二、法制面說明 三、實務面說明 四、結語. 一、源起. 依據 95 年 6 月 22 縣務早報會議備忘錄:「請財政局研議規劃 『 北縣財產開發基金 』 。 96 年 1 月 22 日縣務早報會議備忘錄:「縣有財產開發基金朝訂定 『 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 方向規劃」。 96 年 3 月 8 日簽奉陳副縣長指示 : 「邀相關單位研商」 。. 二、法制面說明 1. 臺北市政府立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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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 成立研商會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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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 成立研商會議簡報 財政局 96.03.14

  2. 簡報大綱 • 一、源起 • 二、法制面說明 • 三、實務面說明 • 四、結語

  3. 一、源起 • 依據95年6月22縣務早報會議備忘錄:「請財政局研議規劃『北縣財產開發基金』。 • 96年1月22日縣務早報會議備忘錄:「縣有財產開發基金朝訂定『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方向規劃」。 • 96年3月8日簽奉陳副縣長指示:「邀相關單位研商」。

  4. 二、法制面說明1 • 臺北市政府立法方式: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11條:「市政府得運用市有財產出售價款,撥充設立非營業循環之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供購置都市土地以推動都市發展之用」。 成立之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作業規範亦以自治條例定之,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之授權條文為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11條規定。

  5. 二、法制面說明2 • 中央或本府其他基金立法方式: 中央前訂定「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辦法」(76年6月26日核定,89年2月2日廢止)第1條:「為加強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特設置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並依預算法第19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府「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1條「臺北縣政府依預算法第96條準用21條規定,設置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

  6. 二、法制面說明3 • 96年2月7日本府法規會決議:「請提案單位就擬設立之『縣有財產開發基金』,究係增訂『臺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抑或參照本府其他基金辦法,依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21條規定,作為法律授權之依據,先進行立法決策評估,並簽請一層核示後,再行送會初審」。

  7. 二、法制面說明4 • 經評估考量自治條例及基金預算經議會二次審議之不確定性,以「臺北縣縣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草案)」訂定,檢附草案衝擊影響評估、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供參,將提請本府法規會進行初審。

  8. 三、實務面說明1 •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5條:「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述設立目的、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層請行政院核准。但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等已有明定者,不在此限。」第20條:「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9. 三、實務面說明2 • 本基金設立目的: 加速推動臺北縣建設、有效運用縣有財產出售收入, 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之土地。 基金來源: 1.縣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2.縣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20%撥入款。 3.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4.本基金土地開發權利金收入。 5.本基金財產出售及租金收入。 6.孳息收入。

  10. 三、實務面說明3 • 基金用途: 1.取得土地價款及有關之支出。 2.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成本費用。 3.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有關費用。 4.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5.其他與本基金有關之支出。

  11. 三、實務面說明4 • 基金運作方式 以財政局為基金管理單位,由財、主單位配合各局室提報透列本基金辦理業務計劃之預、決算事項。 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7至9人,以副縣長為召集人,監督基金之管理、運用、考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12. 三、實務面說明5 • 臺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概況: • 每年度賸餘約4.7億元。 • 至96年度預估累積賸餘23.38億元,扣除撥充基金數15億元,賸餘8.38億元。 • 至94年度決算基金資產規模290.89億元(其中271.84億元為長期投資),負債200.38億元,淨值90.51億元。 ,

  13. 三、實務面說明5 本府財政局就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縣有土地 共15案予以分三類彙整列管(95.3.30簽奉縣長核示): 一、現供公共用途,因功能變更建議可收回重新規劃利 用者共5案。 二、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地上建物為古績,依現況宜配 合公共用途者共3案。 三、尚未有規劃用途,如經處理收回應可辦理出售或提 供各項規劃利用者共7案。

  14. 四、結語 立法方式及辦理標的建議: 一、立法方式:以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訂定循程序提 報本府法規會初審。 二、本基金辦理計畫之標的建議: 1.財政局列管15案中除已作決策指示之案件外,皆 可評估列入本基金取得標的並規劃開發。 2.各單位辦理之公共建設經可行性評估可列入本基 金辦理之計劃。 3.地政局土地開發案之抵費地於不影響其開發案財 務平衡前提下,評估作價予本基金辦理後續開 發。

  15. 簡報完畢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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