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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現金給付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現金給付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報告大綱. 現金給付項目介紹 請領現金給付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應 注意事項 其他相關事宜. 現金給付項目. 養老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現金給付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請領手續 養老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手續說明. 請領手續. 應檢送 : 1. 請領書 。 2. 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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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現金給付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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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辦理現金給付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2. 報告大綱 • 現金給付項目介紹 • 請領現金給付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 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應注意事項 • 其他相關事宜

  3. 現金給付項目 • 養老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 請領現金給付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 請領手續 • 養老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 眷屬喪葬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 請領手續說明

  6. 請領手續 應檢送:1.請領書。 2.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 應注意:1.保險事故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2.請領金額正確填寫。 3.被保險人私章已蓋妥。 4.機關(構)印信已蓋妥。 5.證明文件如係影印本須由要保機關加蓋要保 機關(構)印信或人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 異。

  7. 尚未辦理保俸變更之請領方式 • 非逕行核付案件: • 先按原保俸請領,俟辦妥變俸手續再補差額。 • 俟辦妥變俸後,再一次請領。 • 養老給付逕行核付案件,詳後續養老給付編。

  8. 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 1.殘廢給付:確定成殘日起算。 2.養老給付:退休、資遣、離職退保、保留年資生效 日起算。 3.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算。 4.眷屬喪葬津貼:眷屬死亡之日起算。 5.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取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格之 日起算。

  9. 直撥入戶 • 給付項目:除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律直撥入戶外,其餘養老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等四項給付得選擇直撥入戶。 • 應檢送存摺封面影本。 • 死亡給付受益人有兩人以上,應共同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 • 入戶失敗,應檢送收據,改按支票核付。

  10. 養老給付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1. 請領養老給付條件 • 依法退休 • 依法資遣 • 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

  12.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一)(非逕行核付)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選擇書 • 證明文件: • 依法退休者檢送退休核定函。 • 依法資遣者檢送資遣核定函。 • 離職退保者檢送離職證明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須加蓋人事主管職名章或機關(構)印信) 。

  13.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二)(逕行核付) • 經銓敘部核准可逕依退休或資遣核定函副本核發養老給付者: 1.銓敘部核定退休之公務人員。 2.臺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五都及各縣市政府核定退休之教職員。 3.各級主管機關核定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退休人員。 4.上述機關核定之資遣人員。 5.私立學校退撫基金會核定之私校退休及資遣人員。

  14. 請領養老給付方式(三) • 保留年資請領養老給付者,除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外,並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之一: 1.退保後改參加勞工保險者,檢附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及參加勞保年資紀錄。 2.退保後改參加軍人保險者,檢附依法退伍證明書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通知書。

  15. 養老給付之計算(一) • 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前後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法前公保及私立學校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前保險年資按原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標準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後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 • 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 • 88年5月31日修正前後給付月數相加,最高以36個月為限。

  16. 養老給付之計算(二) • 94年1月21日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 • 88年5月31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合計12年6個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1年1.2個月時,以1年1.2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2年6個月者,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17. 逕行核付作業應注意事項 • 核定函所列俸額(薪點)與本部保險俸(薪)給不合,以較低者先行核付。 • 逕行核付之養老給付案件,其退休職級如經銓敘部或其他退休主管機關複審晉級,並經要保機關辦妥變俸手續者,本部將逕按複審核定函副本核發養老給付差額。不須填送請領書及收據。 • 轉發養老給付支票時,收據聯請被保險人簽章,並加蓋機關(構)印信後寄回公保部核銷。

  18.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一) • 已領養老給付後,重行參加公保,原領養老給付不用繳回,年資不得合併。 • 88年5月31日修法後所計算之養老給付與原領養老給付月數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19.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二) • 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公保,日後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其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 88年5月31日修法前重行參加私校保險(公保)之年資,按原計算標準發給養老給付。

  20.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三) •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退保,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資格時,應填具選擇書。 • 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職參加本保險,且再次取得養老給付請領資格者,應併計加保年資,並以最後保俸計算養老給付。

  21.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四) • 選擇暫不請領而未再任加保者,可於5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 • 選擇領取,或選擇暫不請領並再任加保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 已成就養老給付條件超過5年請領時效而未再任加保或於成就條件5年內未申請領回者,其請求權即消滅。

  22.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五) • 本部提前核發之養老給付,如有因故撤銷退休、資遣案件,應即來函檢附相關資料並將養老給付支票退還本部註銷原案。 • 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日前死亡者,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改辦死亡給付。

  23. 請領養老給付應注意事項(六) 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保,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其原有公保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

  24. 殘廢給付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25. 請領金額之計算 • 給付月數: • 例如:確定成殘日期當月保險俸(薪)給32,340元 因公半殘廢得請領金額為 32,430 x 18 = 583,740元

  26. 請領殘廢給付手續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殘廢證明書 • 其他相關文件

  27. 得請領殘廢給付之規定 •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或執行公務所致 • 經治療已達規定治療期限且醫治終止 • 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 •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經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鑑定

  28.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 須使用97年9月修訂之表格格式 • 由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填寫並加蓋醫院印信 • 所填寫內容須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 • 治療經過 • 可否改善 • 確定成殘日期 • 病情詳況

  29.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91年9月2日(殘廢標準表) • 殘廢等級:1.全殘廢 ( 1號-21號)2.半殘廢 (22號-44號)3.部分殘廢(45號-69號) • 殘廢部位性質:1.手術切除器官(例:子宮) 2.功能性障礙(例:肝功能) • 給付標準: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2.因意外傷害或疾病 • 說明欄 • 附註

  30. 殘廢給付審核規定 • 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領。 • 同一部位同時適用二種以上殘廢程度,依最高標準給付。 • 不同部位之殘廢,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合計給付月數,以30個月為限,因公者以36個月為限。 • 原已殘廢部位,再次發生疾病、傷害致加重殘廢程度者,按二種標準差額給付。 • 除手術切除器官,存活滿一個月外,被保險人死亡前1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或不治死亡後,所出具之殘廢證明書,不得據以請領殘廢給付。

  31. 死亡給付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32. 請領死亡給付手續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受益人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死亡證明書。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 其他相關文件。

  33. 法定受益人 • 以法定繼承人為法定受益人 • 順序依民法1138條規定:除配偶為當然受益人外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 無法定受益人者,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 指定受益人。 •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由要保機關出具,並加蓋機關(構)印信。

  34. 具領人及受益額 • 法定受益人有2人以上,應同時具領。 • 得委託其中1人代領(須附委託書)。 • 受益額應詳細填明於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 記載某受益人全額領受者,應檢具其他受益人之同意放棄書。 • 未載受益額者,視同平均分配。

  35. 受益人 • 未成年人,應由監護人會同請領(監護人之認定依民法規定辦理)。 • 僑居國外,不能返國親自具領時,應委託國內親友代領(須附領取死亡給付委託書) • 居住大陸地區之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相關規定請領。

  36. 請領金額之計算(一) • 因公死亡:36個月 • 非因公死亡:30個月 • 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36個月 • 已領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死亡者,其死亡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 例如: 王先生已領養老給付29個月,再任職加保死 亡,保險年資合計二十年以上,死亡給付月數為:36-29=7個月

  37. 請領金額之計算(二) • 已領36個月養老給付後,再任職加保,並在職死亡者,其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 上述計息退費,法定繼承人請領時,應提供完稅證明。

  38. 眷屬喪葬津貼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39. 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手續 • 現金給付請領書 • 領取給付收據或入戶存摺封面影本 •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 切結書 • 不用附死亡證明(惟死亡眷屬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者仍須附死亡證明)

  40. 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 • 父、母、配偶:給付3個月 • 子女: 十二歲以上至二十五歲以下:給付2個月 已為出生登記至十二歲以下:給付1個月 (本法第17條規定)

  41. 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其他相關規定 • 生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擇一請領 • 死者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任擇一人請領(請先協商由一人提出請領)。 • 公保與私校保已合併為同一種保險,不得分別申領。 • 居住大陸地區之眷屬死亡請領喪葬津貼,應檢送大陸地區製作並辦妥公證之死亡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42. 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填具切結書 • 為免重複請領,均應一律填妥切結書。 • 切結書應填寫三份;一份由被保險人收執;一份由服務機關留存;一份連同請領書送公保部辦理。 • 如有切結不實,當即繳回原領之眷屬喪葬津貼,並重新自行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且願自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

  4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44.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手續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 被保險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印本(須加蓋人事主管職名章) 。 • 子女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印本(須加蓋人事主管職名章) 。 •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45.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條件 •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46.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 •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 •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 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47.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他注意事項(一) • 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有效。 • 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 一律採直撥入戶方式辦理,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

  48.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他注意事項(二) • 申請案件經審定後即辦理第1個月津貼之入戶作業;第2至第6個月津貼為逕行核付,統一於各月底前入戶。 • 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被保險人應於按月核發之津貼給付完畢後,再檢送請領書,經本部收件審定後,一次核撥。 •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得逕自核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49.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他注意事項(三) • 被保險人有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1人為限:意即於第1名子女之津貼請領完竣後,以下各名子女之津貼應接續請領;各名子女之津貼之請求權時效亦分別自其得請領之日起計算。 •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核發育嬰津貼期間被保險人提前復職時,請先通知本部承保科,以免溢發後須辦理繳回。

  50. 請領因公殘廢或死亡給付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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