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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

新北市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 區段徵收計畫書簡報.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 簡報大綱. 徵收原因與法令依據 徵收範圍及面積 徵收區內及四鄰土地使用現況 事業計畫辦理歷程暨土地使用配置 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抵價地比例 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公聽會辦理情形 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減輕比例 安置計畫 財務計畫 預定工作進度 結論. 2. 一、徵收原因與法令依據. 於 中央新村北側附近 地區開發 新興 住宅社區. 徵收原因. 紓解 新店 地區都市發展 飽和 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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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北市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 區段徵收計畫書簡報 •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

  2. 簡報大綱 • 徵收原因與法令依據 • 徵收範圍及面積 • 徵收區內及四鄰土地使用現況 • 事業計畫辦理歷程暨土地使用配置 • 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 抵價地比例 • 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公聽會辦理情形 • 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減輕比例 • 安置計畫 • 財務計畫 • 預定工作進度 • 結論 2

  3. 一、徵收原因與法令依據 於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開發 新興住宅社區 徵收原因 • 紓解新店地區都市發展飽和壓力 • 配合本案鄰近地區捷運環狀線Y7場站闢建 • 配合本市社會住宅政策推動需要 法令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擬定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細部計畫」 3

  4. 二、徵收範圍及面積 剔除區: 和平社區 申請徵收中央段75地號與福園段1-2地號等573筆土地,面積37.8459公頃 4

  5. 三、徵收區內及四鄰土地使用現況 四鄰土地使用現況 區內農業使用為主,中央路旁零星商業使用 1 A.住商混合 2 A 3 B C B.新店高中 區內使用現況 C.中央新村 1.農業使用1 2.農業使用2 3.零星商業使用 5

  6. 四、事業計畫辦理歷程暨土地使用配置 計畫區面積39.7965公頃 (不含和平社區)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9.23% 學校用地15.91% 道路用地59.58% 人行步道及廣場用地0.63% 公園用地14.65% 6

  7. 五、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公益性 評估 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 本案完成區段徵收開發後,將可帶動本地區發展,提升當地生活品質。 • 提供社會住宅用地,藉以達成「落實居住正義、照顧弱勢族群、形塑幸福城市」之公益性目標。 • 區段徵收財務經評估可達平衡,具有開發必要性。 103年1月8日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完成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 經該小組評估本案辦理區段徵收對該地區土地之利用尚屬適當且合理。 7

  8. 擇定捷運環狀線Y7車站500公尺範圍內約1.5公頃住宅區土地,擇定捷運環狀線Y7車站500公尺範圍內約1.5公頃住宅區土地, • 以平均成本讓售需地機關興建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 • 採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等適當模式興辦 • 承租對象包含弱勢戶及青年族群,達成照顧弱勢、扶助青年、永續經營等預期效益 • 每戶單位面積為25坪,可提供573戶公益性住宅。 • 以平均地權基金挹注社會住宅興建費用。 五、興辦事業計畫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區位及面積 社會住宅用地計畫 • 興辦模式與預期效益 • 規劃內容及興建資金 社會住宅預定區位 8

  9. 六、抵價地比例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 經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51次會議審議通過 內政部103年3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44號函核定 本案抵價地比例為40% 9

  10. 七、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公聽會辦理情形 說明本案事業計畫內容及查估作業配合事項。 第一次事業計畫公聽會 102.6.28 上下午各1場次 說明本案事業計畫內容並回復第一次公聽會陳述意見內容。 第二次事業計畫公聽會 102.8.23 上下午各1場次 第一次協議價購作業 103.4.8 至 103.4.15 共13梯次 1.協議價購對象:土地、合法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所有權人。 2.未出席第1次協議價購作業者,辦理第2次協議價購作業。 3.僅一人提出協議價購申請,惟協議不成立,餘均無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 第二次協議價購作業 103.4.29 共1場次 說明區段徵收作業流程及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義務。 區段徵收公聽會 103.4.29 上下午各1場次 召開時間與場次 辦理內容 10

  11. 七、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公聽會辦理情形 11

  12. 八、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差額地價減輕比例 100M2 建物合法部分投影面積 200M2 400M2 200M2 保留面積= 例1 例2 50% 50% 建物座落基地建蔽率(%) = = 小於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大於最小建築基地規模 以300M2為保留面積 建蔽率50%、 最小建築基地規模300M2 是 應領或取得權利價值是否足供分配保留面積 應領或取得權利價值是否足供分配保留面積 准予保留分配 否 否 加計配偶或直系親屬經核定之權利價值是否足供分配 是 否 基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公平性,本案差額地價不予減輕 差額 地價 差額 地價 不准予保留分配 12

  13. 九、安置計畫 13

  14. 地價補償費 • 158億3,872萬元 十、財務計畫 估價師查定市價 經地評會評定 私有地119,814元/㎡ 公有地114,596元/㎡ • 地上物補償費 • 11億9,390萬元 • 3,000萬元/公頃 貸款利息 46億3,026萬元 • 開發總費用 • 233億2,009萬元 年利率5% 年期7年 • 土地整理費用 • 5,969萬元 • 150萬元/公頃 公共設施費用 15億9,752萬元 3,999萬元/公頃 含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597萬元 14

  15. 預估領現比例為30%、領地比例為70% 十、財務計畫 發還 抵價地 10.6公頃 26.44% 公共設 施用地 17.47 公頃 43.91% 剩餘標讓售土地 10.23公頃 25.88% 39.7965公頃 盈餘為正,本案財務應足以自償 若無法回收開發總費用,由平均地權基金補貼 註:假設土地所有權人30%領取現金地價補償 15

  16. 十一、預定工作進度 16

  17. 十二、結論 設計協議價購紀錄單 辦理13場次、2階段會議 以整體開發區土地 提供興建社會住宅 落實徵收協議程序,加強區段徵收公益性 17

  18. 十二、結論 主計八十八年發布實施 擬請同意准予照案徵收 18

  1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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