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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保险学.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1 、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2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3 、了解近因原则的内容。. 目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一份罕见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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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 • 1、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2、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 3、了解近因原则的内容。
目录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第四节 补偿原则 • 本章小结 • 复习思考题
一份罕见的保险合同 1982年,伦敦一位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因准备出版一本书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向一家保险公司花费4700英镑保费投保时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如果安氏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赔偿马丁·鲁滨逊2.25万英镑。1984年2月9日,安氏病逝,鲁滨逊因此获赔2.25万英镑。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除人身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 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 债权人的保险利益 3.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 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1.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对其顾客、观众具有保险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义务人的信用涉及到权利人的利益,信誉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少,信誉不好权利人受损失的机会就多,因此,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四种: 1.本人的保险利益。 2.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 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4.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总之,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而不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要求。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存在 • 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要求在保险标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惯例,对有的财产保险,例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 在人身保险中,也不要求保险利益在合同存续期间益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三)保险利益的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或者虽然保险标的仍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丧失保险利益,如标的物被售出等,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灭失之日起失效。 •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 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 • 这里所说的重要事实,指的是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接受风险转嫁的各种情况。 • 法律上认为对一些可能会使保险人遭受比正常情况下要严重的损失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均属于重要事实。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 一方面,只有投保方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为清楚,保险人难以掌控。 •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条款又较为复杂,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 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具体来讲,主要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把有关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上述当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其自身的一些事实情况主动如实地向保险人申报;同时,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费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选择的事实情况作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继续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或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告知的义务,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或以什么条件继续承保。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施救费用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同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以便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2.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事项,投保人无须告知。
?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 1.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证条款要求: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的;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应在保险单中加以确认或重新载明; (3)如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方可解除合同。
2. 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有明确记载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2)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保险界的同业习惯来决定的。
?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保险人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 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不告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事项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 (2)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的事实。 (4)欺骗,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有欺诈意图。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上述情况,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上述情况,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告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采用欺诈形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5)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非故意不告知,并且违反告知的事项属非重要事实的情况,保险人不得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6)对于投保方任何违反告知的情况,保险人均可放弃权利不予以追究,继续使合同有效或继续履行合同。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下列行为均属违反保证: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违反的保证未造成损失,或违反的保证有利于保险人,均属违反保证。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产生以下法律 后果: 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 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无须退还保费。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失效或解除合同: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 (3)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四、《保险法》对诚信原则的强调 • 2002年通过的《保险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特别重视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这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 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都分别增加了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 • 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 义务。 • 新法在总则和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诚信的要求。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 • 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二、近因的判断方法 (一)顺序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第一个原因,则最初事件即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事件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倒推法 从损失开始,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事件,如果是,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如果最初事件是导致损失的近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 (一)单一原因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 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保险人对这些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反之,若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2. 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除外责任,有些难以划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予赔偿;对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付;对无法划分的一般不予赔付,但有时也会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赔付的方式。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1.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付。 2.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但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延续和后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负赔付。 3.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不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不予赔付。 4. 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与后因均属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 案例: 近因原则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 案例: 近因原则 分析: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