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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2. 宋静. 本课程教学的指导思想是: 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为依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刑法规定及其实际应用问题的学习和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制度,培养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做到: 1 、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 、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3 、了解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应当注意把握的政策法律界限 4 、掌握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分析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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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 宋静
本课程教学的指导思想是: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刑法规定及其实际应用问题的学习和研究,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制度,培养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做到: •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 2、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 3、了解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应当注意把握的政策法律界限 • 4、掌握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分析解决实际刑事案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 一、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只是在内容上规定不同,但这些内容密切相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抽象规定与具体规定关系;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内容而言,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和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三、刑法各论体系的概念 四、刑法各论体系所含内容 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各国刑法中因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及其排列的依据,即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五、罪状 罪名 法定刑 1 罪状 罪状的概念;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混合罪状) 2 罪名 罪名的概念;确定罪名应遵循的原则,即确定罪名应当合法、准确、简明,确定罪名应以罪状为基础并反映出罪名与罪状的关系 3 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即大致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相对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五种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刑的概念以及与法定刑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案例> 马培明,男,1974年9月生,江苏镇江人,大专文化。2000年6月,马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军事评论文章引起台湾间谍机关注意并与其取得联系,同年10月在台湾军情局的安排和资助下,赴境外履行加入台湾间谍组织的手续,接受间谍活动训练,领取间谍活动经费,并领受了回国搜集情报和物色发展人员的任务。按照台湾军情局指令,马培明先后十多次前往山东、重庆、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多个军事目标刺探、搜集情报及我内部秘密资料,报送台湾军情局。自2000年6月至2002年12月,马培明共获取由台湾军情局提供的间谍活动经费2万多美元,并接受了一批间谍活动器材。 马培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镇江市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掌握了马培明从事间谍活动的大量证据,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3年2月将马培明依法逮捕。审理期间,马培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依法一审判处马培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马培明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概念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要求掌握以上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例一> 李某因下岗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暴自弃,一日其私自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籍此自杀,因李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是连在一起,火势蔓延,幸亏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解析> • <案例二> 某运输公司载货大卡车司机某甲,因多次使用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甲在劳改期间有悔改且有立功表现,于1994年6月被依法假释(刑期至1995年4月)。某甲被释后,对以前曾揭发其犯罪行为的同事赵某怀恨在心。1994年7月某日深夜,甲偷偷窜到停车场,将赵某驾驶的东风牌汽车的刹车装置进行改装,企图制作行车事故,陷害赵某。次日晨,赵某驾车前往仓库装货途中,使用刹车时发现有问题,幸亏路面宽,车辆少,才没有造成事故。经检察发现系人为破坏刹车装置,便及时报告了公安机关,某甲再次被依法逮捕。 试分析:1、行为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
<案例三> 孙某某(男,23岁,某校锅炉工人)在值班时给浴池供热水时遇朋友来访,遂将朋友带到宿舍闲谈,走时忘记关阀门,致使浴池水温高达80摄氏度。沐浴者因水太烫都只好用脸盆打水在池边擦洗。其间,女学生晁某某涂完肥皂后弯身从池中用盆打水时不慎滑入池中,致使全身严重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问:对孙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 <解析>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地行为 • 二、构成特征: 即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 要求掌握以上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案例一解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本案中,李某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作为一个正常人,他明知焚烧自己的木结构房屋必然会殃及与自己的房屋连在一起的邻居的同样也是木结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而为了发泄自己的怒气,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发生;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放火行为,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对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后果不尽相同,本案中李某放火虽未酿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也构成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行为人虽然放火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但却是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侵犯的客体,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体方面。李某符合放火罪的主体特征,因而,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 <返回> • <案例二解析>: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便用中有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危险的行为。甲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并且破坏刹车装置,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返回> • <案例三解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特征)孙某某是在值班时,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而其主观上属于过失的,即应当预见自己擅离职守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困此,其行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返回>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案例一>:何某、李某系某机械厂下岗工人。自1995年初下岗后即想迅速发财,二人见摩托车市场可闯。于是,二人从多处购买了大量的摩托车零部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次品;并从朱某处以2万元买来大量“嘉陵”、“建设”、“木兰”等摩托车商标标识,又先后雇请多人组装了摩托车800余辆,分别贴上“嘉陵”、“建设”、“木兰”等商标,运往各地销售,获利近400万元。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他们组织的摩托车质量低劣,有的刹车不符合要求,有的没有内胎,有的车架焊口有问题,有的链条不能使用。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解析> • <案例二>:胡某某,男,36岁,农民。1998年5月,胡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县注册成立“金华县宏业工贸物资有限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立即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胡某某利用为他人开发票的办法开展业务。他根据别人的需要,按照增值税17%的税率算出税额和销售额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在一年的时间内,胡某某虚开专用发票337本,共计6136份,虚开价款额5.53余亿元,税款9378余万元,虚开专用发票得赃款300万元。 试分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解析>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 一、概念: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系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逃汇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 要求掌握以上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案例一解析>:1.何某、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特征)。2.其手段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 牵连犯,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即从一重罪论处,因此,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返回> • <案例二解析>: 胡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义见书)。 本案中,行为人胡某某不曾卖过一分钱的真实货物,其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胡某某的行为符合“虚开”的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管理制度。而胡某某的行为则违反了国家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规,骗取了大量可以抵扣的税款,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严重破坏了我国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综上,胡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规定,因此,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返回>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案例一>:陈某(男,35岁)与其妻王某平时关系尚好。一日,陈、王二人为教育孩子的事发生争执。王唠叨没完,陈一时火起,顺手操起小木锤子朝王甩去,正中王头部。王当即昏倒。陈立即把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解析> • <案例二>:赵某,23岁,农民。赵某于某日夜12时许,潜入某照像器材门市部,窃得高级照相机4台(价值9800余元)放入手提包内,然后又进入里间寻窃现金。看到床上熟睡一女,遂起奸淫之意,掀开被子爬上女身。女惊醒呼救,赵即操起床边小闹钟猛砸该女头部,致该女昏迷,继续奸淫后,赵某拿起提包逃离。该女后经抢救苏醒,但造成重伤。 问: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为什么?<解析> • <案例三>:某甲(男,17岁)与邻居某乙(男,12岁)在玩耍中发生争端,甲一气之下猛推乙一掌,致乙倒地,头部撞在条石上死亡。甲误认为乙昏迷,害怕他人见到,便将乙移至附近草棚内,用草将乙盖住。此时,风吹草动,甲因心慌,误认为乙苏醒,害怕乙去告发,为灭口便用铁锹猛砸乙的头部数下,而后离开。 问: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为什么?<解析>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 二、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 • 要求掌握以上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涉及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涉及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案例一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陈某操起木凳朝其妻甩去,他明知这样可造成其妻的伤亡结果,但他持放任的态度,结果其妻被砸昏,因伤势台重抢救无效死亡。但陈某并没有杀害其的主观故意,只是对伤害其妻持放任态度,因此,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案例一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陈某操起木凳朝其妻甩去,他明知这样可造成其妻的伤亡结果,但他持放任的态度,结果其妻被砸昏,因伤势台重抢救无效死亡。但陈某并没有杀害其的主观故意,只是对伤害其妻持放任态度,因此,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 <案例二解析>:赵某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于深夜潜入某照像器材门市部,窃得财物价值98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赵在继续行窃时,使用暴力强奸妇女,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赵某应以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 <案例三解析>:某甲因与某乙发生争端而猛推乙一掌,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具有犯罪的过失。同时在客观上,正是由于甲的行为致乙的头部撞上条石而死亡。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在乙死后,误以死人为活人,为灭口又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甲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由于甲在犯罪时不满18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