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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移轉法令說明

臺北市容積移轉法令說明.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綜合企劃科. 大綱. 現行本市 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說明 申請 程序及書 件.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都市發展局 ( 綜合企劃科 ). 都市發展局 ( 綜合企劃科 ). 都市更新處.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 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執行依據. 「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 移轉審查 許可條件」 95 年 9 月 25 日制定公布、 97 年 4 月 29 日、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公布。 配合自治條例公布實施併於 103 年 7 月 2 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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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市容積移轉法令說明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綜合企劃科

  2. 大綱 •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說明 • 申請程序及書件

  3.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 • 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 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 都市更新處

  4.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執行依據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執行依據 •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 95年9月25日制定公布、97年4月29日、100年10月12日修正公布。 • 配合自治條例公布實施併於103年7月2日廢止。 •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 制定歷程 • 101年7月18日送請議會審議。 • 102年6月24日法規委員會附帶決議,請市府研議容積銀行之執行方式,本府爰於103年3月24日提出修正案,納入以容積代金實施容積銀行之操作機制。 • 全案經103年6月3日本市議會第11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1次會議三讀通過。 • 於103年6月30日公布實施,自103年7月2日生效。

  5.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制度比較 捐地容積移轉 容積代金 容積代金 捐贈土地 競標 價購 投資 取得代金 移入容積 移入容積 基準容積 基準容積 取得公設保留地 進行都市建設 送出基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接受基地 接受基地

  6. 現行本市容積移轉法源及制度-落日機制 • 目的 • 基於符合修法前法令適用對象之信賴保護 • 落日年限 法規公布後3年內 • 落日機制適用對象 • 符合原送出基地條件之用地 • 容積量比例 • 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移入之容積,不得超過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量50% • 落日後之處理方式 • 落日期間過後,公設地皆得透過容積代金獲得補償 落日期限後 落日期限內 折繳代金 適用對象: 所有公設保留地 50% ≧ ≧ 50% 50% 歷建、捐贈公設地 原機制 適用對象: 歷史建築、 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 50% 歷史建築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量 5 5

  7.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制定重點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制定重點 • 制定重點 • 名稱定為「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應適用本自治條例 • 古蹟之容積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辦理 • 明定接受基地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移入之容積,至少百分之50應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 取得之代金用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都市建設之用 • 以捐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辦理容積移轉方式,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3年後停止適用,3年內仍得依原制度辦理,惟不得超過接受基地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之百分之50 • 送出基地刪除毗鄰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 • 接受基地所在條件由原捷運場站周邊500公尺,修正為捷運場站周邊800公尺

  8.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9.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0.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1.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2.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3.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4.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5.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6. 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制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對照

  17. 申請程序及書件 書面審查階段 (都發局) 代金查估評定及 土地清理階段 (含都市設計審議) (都發局、工務局、財政局) 繳納代金及捐贈土地階段 (都發局、工務局) 容積移轉許可階段(都發局)

  18. 申請程序及書件 • 申請書新增繳納容積代金辦理容積移入之比例。 • 代金比例不得低於當次申請移入容積量50%。 • 全部繳納代金者,無需填寫送出基地資料。

  19. 申請程序及書件 • 檢附文件新增「繳納容積代金同意書」(格式詳後)

  20. 申請程序及書件 • 申請書須由申請人簽名暨蓋章

  21. 申請程序及書件 接受基地容積計算 送出基地(歷史建築)容積計算 送出基地(公共設施用地)容積計算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歷建+公設+代金)

  22. 申請程序及書件 • 切結事項: •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 容積代金由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由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之。 • 委託估價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3. 重要函釋 • 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之實施者如何認定? • 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於前項三年期間內提出容積移轉申請者,依前項規定。」。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得由實施者提出申請,並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內政部103年7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199338號函:「…實施者擬依該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申辦容積移轉許可,自應先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表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重建,並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其面積一定比例之同意後,始為前開辦法16條第3項所定適格之申請人。」

  24.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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