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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例分析一. 被告人:樊星,男, 24 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新港海关干部, 1996 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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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 被告人:樊星,男,24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新港海关干部,1996年3月13日被逮捕 • 被告人樊星在天津保税区海关业务科审批组工作,经办企业注册及减免税货物审批。1994年间,被告人樊星与孙某相识。孙某向被告人樊星打听有无单位愿意出售免税汽车指标,并称每个指标可卖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樊星为此动心,但苦于没有卖主,便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制造假购车指标。被告人樊星首先从企业海关登记档案中复印了某企业的印章为样本私刻了该公司的印章,后涂改了所辖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区国外物资免税审批登记表,私自填写上某企业单位名称,又在空白的免税证明上加盖了海关免税专用章,制造了四份购买7辆“奥迪”汽车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后被告人樊星将假免税证明交给孙某,获得人民币12。6万元。1995年春天,与被告人樊星再次使用上述手段,制造了6辆“奥迪”汽车的假免税手续,交给陈某,获得人民币12万元。上述假免税证明又被孙某、陈某分别转卖给他人。案发后查明,13辆“奥迪”汽车的假免税证明被他人利用已购得“奥迪”汽车10辆,使国家蒙受567,216元的关税损失。被告人樊星共获得赃款24。6万元。1995年12月间,被告人樊星发觉事情败露,于12月18日携赃款、赃物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 本案争议焦点: • 被告人樊星的行为构成何罪?受贿罪、诈骗罪或走私罪?
案例分析二 • 被告人:戴金喜,男,43岁,浙江省玉环县人,农民,1999年11月16日被逮捕 • 被告人:余勇波,男,24岁,福建省古田县人,系广东省江门市嘉富丽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11月16日被逮捕 • 1999年9月中旬,香港雅嘉俊贸易有限公司业主冯伟诚(另案处理)为给自己开办在广东省江门市的嘉富丽企业有限公司从香港非法提供货源,与被告人戴金喜约定,货到宁波口岸由被告人戴金喜包税、包通关并支付戴人民币14.2万元。被告人戴金喜明知冯伟诚从香港发运来的两柜废五金电器的集装箱中有一柜夹藏着汽车配件,为赚取高额通关费,仍以废五金电器名义为冯伟诚在宁波联系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手续,并接受被告人余勇波按照冯伟诚的旨意从广东带来的14.2万元银行汇票和报关所需单证,委托宁波新兴外贸集装箱公司钱景洪报关。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戴金喜将被告人余勇波交付的清关服务费14.2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汇票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过户给鄞县二商金属材料公司,从该公司套出全部现金,尔后提取了1万元人民币作预付款给钱景洪,后钱景洪通过宁波爱尔芙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国和宁波新光外贸公司的钱毅等人取得宁波宁兴集团公司使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6720号进口废物批准书和代理委托协议,以宁波宁兴集团公司名义委托宁波佳源国际货运公司报关,同年10月初,被告人余勇波又从广东赶至宁波准备待被告人戴金喜将两柜货物通关后运回广东销售。 • 1999年10月13日,北仑海关在对该批货物例行开箱检验时发现,其中一柜箱号为CRXU9135509的集装箱内夹藏着6辆三菱牌太空车的全套拆散件而予以扣留,两被告人等人走私未得逞。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实,该6辆汽车完税价格计人民币882155元,两被告人等人偷逃的应缴税款计人民币1073443.35元。 • 本案争议焦点: • 两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
案例分析三 • 被告人:汪岩,男,36岁,河南省开封市人,愿系上海达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28日被逮捕 • 被告人:郑明祥,男,37岁,江苏省阜宁县人,原系上海是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罗吉钦,男,30岁,浙江省余姚市人,原系中国外运上海储运公司职员,2000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甘智愚,男,34岁,上海市人,原系上海本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员,2000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汪岩于1995年9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私营达明公司,并于1998年9月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明祥于1997年1月其受聘担任达明公司总经理。 • 被告人汪岩、郑明祥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998年4月与被告人罗吉钦共谋在进口皮革助剂时低价报关以偷逃税款。同年5月至7月间,郑明祥通过达明公司和倍思公司,委托东麟公司代理进口了4票合计价值美元17.7万余元的皮革助剂共69353公斤。郑将4票货物的报关单证等提供给罗吉钦,由罗采用剪贴、复印等手法,制作了改低价格的假发票、假装箱单后报关,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并于通关后将上述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 • 嗣后,为办理付汇核销手续,郑明祥、罗吉钦经与被告人甘智愚商谈,由甘按照郑提供的样本打印了上述4票走私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联,并通过上海吴淞海关进口科李骏(另案处理)在这4张报关单上粘贴防伪标签、加盖验讫章后,交给郑明祥用于办理付汇核销手续。罗吉钦经对甘提供的报关单上的防伪标签真验明实性后,郑明祥支付甘智愚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罗吉钦得好处费共计2万元。 • 本案争议焦点: • 本案偷逃应缴税款如何计算?是否应减去销售上述走私货物时交的增值税款?
案例分析四 • 被告人:袁盘,男,37岁,广东省遂溪县人,渔民,1999年10月20日被逮捕 • 被告人:伍遂,男,37岁,广东省遂溪县人,农民,1999年10月20日被逮捕 • 被告人:袁丰,男,46岁,广东省遂溪县人,渔民,1999年10月20日被逮捕 • 1999年9月初,被告人袁盘、伍遂、袁丰接受袁华(在逃)提出为其偷运走私小汽车的邀请。同月8日下午,三被告人驾驶一艘改装过的“遂北机788号”渔船从广东遂溪县北潭港出发前往越南鸿基港装运走私汽车,同月10热到达越南鸿基港,经被告人袁盘通过船用高频单边机与自称“班仔”的人联系后,将一辆德国产红色“宝马”和一辆黑色“奥迪”小汽车装上船。1999年9月12日,三被告人驾驶该船欲返回北潭港偷卸,途径广西涠洲岛附近海域(北纬20°59′7″,东经108°50′5″)时,被北海海关抓获,并从船上搜出德国产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红色“宝马”318Ⅰ1.8L及黑色“奥迪”A62.8L轿车各一辆。经核定,该二辆汽车偷逃应缴税款63.595005万元。 • 本案争议焦点: • 三被告人非法运输国家限制进口的小汽车,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是否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及特征 • 客体特征 • 关于本罪的客体,一般表述为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是指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海关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进行监管和征收关税的制度。由于海关还担负代征税的职能,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本质就是逃避海关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进行监管的制度,同时又破坏国家关税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危害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客观特征 •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珍贵金属、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普通应纳税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特征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特征 •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税货物、物品进出境。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也无特定目的的要求,尽管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 1、对象的认定 • (1)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性质认定 • (2)废旧切割汽车的性质认定 • 2、主观故意的认定 • 3、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 4、情节的认定 • 5、共犯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理 • 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