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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诉讼法

第八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第一,行政诉讼以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     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第三,行政诉讼以审判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人。     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并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相对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加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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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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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八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2.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 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3. 第一,行政诉讼以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     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第三,行政诉讼以审判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人。     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并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相对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加应诉。

  4.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 当事人有权辩论的原则

  6.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 1、选择复议原则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选择型 • 选择终局型 • 复议前置型 • 复议终局型

  7.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 2.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2.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执行; • 2.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8. 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 原告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3.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 3.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 3.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 3.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9. 4、不适用调解 •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必须依法判决或裁定 •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0. 6、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 6.1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6.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 6.3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

  11.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 合议制度 • 回避制度 • 公开审判 • 两审终审制度

  12.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首先,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

  13. 其次,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和诉权范围。其次,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的范围和诉权范围。 • 受案范围还是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即既有概括式,又有列举式,既有肯定式列举,又有否定式列举

  14.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15.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6. 三、不受理的事项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7.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六)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八)重复处理行为 • (九)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8.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 • 二、纵向的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19.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0.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4)其它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1.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2. 甲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逃逸。甲地公安局要求乙、丙地的公安机关协助,一日乙地发现林某的车辆和肇事车辆相似,将车辆扣押。将车较交给甲县公安机关:(1)应起诉谁?哪个法院?甲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逃逸。甲地公安局要求乙、丙地的公安机关协助,一日乙地发现林某的车辆和肇事车辆相似,将车辆扣押。将车较交给甲县公安机关:(1)应起诉谁?哪个法院? • (2)如甲乙法院把甲地公安局追加为被告。甲公安局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多长时间提出?

  23. 三、横向的地域管辖 •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 (一)一般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 (二)特殊地域管辖 • 1、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特指对涉及到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行政案件的管辖。

  24. 2、选择管辖 • (1)对复议机关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 •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选择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的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5.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26.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 (一)概念及资格 •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27. (二)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 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

  28.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 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 8、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 9、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 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29. 二、行政诉讼的被告 • (一)概念和特征 •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特征: •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 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 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30. (二)被告的确定规则 • 1、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 2、被告必须具体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 • (三)几种特殊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 • 1、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的确定 • 2、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 3、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 • 4、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 6、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31. 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 1、第三人是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 • 2、从范围来讲,第三人不仅包括相对人或相关人,而且也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3、第三人是在本诉已经开始,但是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参与进来的 • 4、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必然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依附于被告。

  32. (二)第三人的种类 •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人。 • (5)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33.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 (1)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方式 • 1、主动提出申请 • 2、法院通知

  34. 四、共同诉讼人 •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包括: •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 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 • 3、各个诉之间或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 4、各个诉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 5、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35. (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 • 必要共同诉讼存在的前提是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 • 1、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与之有利利害关系的人。 • 2、具体行政行为是几个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 (三)非必要共同诉讼人 • 非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 (四)诉讼代表人

  36. 五、诉讼代理人 • (一)概念和特征 •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特征: •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7.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 1、法定诉讼代理人 •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8. 五、诉讼代理人 • (一)概念和特征 •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特征: •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 1、法定诉讼代理人 •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9. 第五节 行政诉讼具体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其起诉条件包括: •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0. 2、有明确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5、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起诉 • (二)起诉的程序 •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1. (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 (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两级复议,方能向法院起诉的。 • (4)法律、法规中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起诉的,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起诉的,则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2.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方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三)起诉的方式 • 1、当事人的情况; •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事实的理由; •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 (四)受理

  43. 二、第一审程序 • (一)审理前的准备 • 1、组成合议庭 • 2、通知被告应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发送诉讼文书 • 3、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 4、审查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停止执行的条件,依法决定是否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6、审查是否有先行给付的情况存在 ,确定是否先行给付。 • 7、审查有无不公开审查的条件。 • (二)开庭审查

  44. 2、开庭审理的方式: • 第一,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 第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第三,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3、开庭审查的程序 • 第一,在开庭前三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 第二,审理开始阶段 • 4、法庭调查阶段

  45. 5、法庭辩论阶段 • 6、合议庭评议阶段 • 7、判决裁定阶段 • 8、闭庭

  46. 三、第二审程序 •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故而行使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法律程序

  47. (1)第二审程序也当事人上诉而引起 • (2)第二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 • (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48. 上诉案件的裁判 • (1)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依法改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49. 四、审判监督程序 •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 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 。

  50. 再审程序的提起 1.提起条件     该程序的启动具有特殊的限制:    (1)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再审;    (2)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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