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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法規宣導 畜牧業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簡報大綱. 壹、許可表格簡化 貳、許可表格修正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肆、下載網址 伍、 檢測申報. 壹、許可表格簡化. 一、許可修正 緣由. 現行許可表格為各業別通用, 畜牧業者較 不易依其產業特性填寫 。故 針對畜牧業產業規模之特性,簡化許可、申報表格。. 二、 簡化重點. (一)本次簡化表格,所有畜牧業均適用 ,但 採土壤處理措施者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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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法規宣導 畜牧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簡報大綱 • 壹、許可表格簡化 • 貳、許可表格修正 •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肆、下載網址 • 伍、檢測申報
壹、許可表格簡化 一、許可修正緣由 現行許可表格為各業別通用,畜牧業者較不易依其產業特性填寫。故針對畜牧業產業規模之特性,簡化許可、申報表格。 二、簡化重點 (一)本次簡化表格,所有畜牧業均適用,但採土壤處理措施者不適用。 (二)依畜牧業廢污水處理特性,簡化處理設施資料表之填寫。免再檢附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及免填寫處理設施各單元之尺寸、水質。 (三)刪除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 (四)刪除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五)依實際操作現況,簡化採漁牧綜合經營資料表。 (六)回收使用以處理設施作為貯留者,免再填寫貯留表。
貳、許可表格修正 • 為提升事業廢水管理,環保署101年1月3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整合環評及總量管制等規範,並增加試車程序及檢具申請資料確認書之規定。 • 因應前述修正,並為強化原有許可管理功能,爰將針對「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及「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中涉及欄位進行調整,以確保許可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貳、許可表格修正 一、許可表格修正重點事項 • 申請欄位及登記事項增列環評內容涉及水措事項之相關欄位。 • 登記事項之核准依據,增列總量管制污染分配量等相關欄位。 • 新增申請資料確認書並告知重要義務與責任。 因應許可辦法 • 新增修正處理、輸送及排放之頻率、時段等欄位,強化管理。 • 增列採樣及檢(監)測規定(項目、頻率、位置及申報)。 • 整合監測(視)與連線設施相關欄位,提升管理便利性。 強化許可管理功能性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為求污染管制一體,於許可表格納入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將涉及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內容之環評事項(加嚴用水量、廢(污)水量、放流水水質、製程管理措施及監測等),整合後納入登記。 整合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事項 納入許可登記執行污染管制 用水來源水量 監(檢)測規定 放流水 水量 放流水 水質 製程管理措施 承受水體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 針對常見涉及環評審查結論之事項,如用水來源水量、承受水體、放流水量、水質及監測計畫等新增登記欄位。 • 如仍有其他涉及個案要求之水措事項(如製程良善管理措施等),新增其他登記事項表格欄位,供核發機關擇重點納入登記。 貳、基本資料表 用水、廢(污)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用水 承受水體 環評書件案號 排放水量 排放水質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因應總量管制強化排放資訊登記 水污法第9條已訂有總量管制實施之法源依據,執行時應與許可結合,主管機關完成總量管制方式之擬定後,應將其污染分配量納入許可登記。 用水、廢(污)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放流口設置於周界內或放流池者,需填寫排放至周界外水體之位置座標,以利總量管制制度推動 承受水體 排放水量 排放水質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新增切結事項表單 • 因應審查辦法規定,新增「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 資料誠實,確依核准事項辦理。 • 查證違法,應協力舉證。 • 功能不足,追繳不當利得。 • 簽證不實,追究技師責任。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登記事項納入重要責任及義務之告知 配合新增申請資料確認書之規定,於登記事項增列「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告知申請者水污法相關重要義務與責任。包括:辦理展延日期/規定、禁止事項、操作紀錄規定、定檢申報規定、緊急應變通報及相關規定、虛偽不實刑事責任等。 應變通報 展延 紀錄 申報 禁止 • 應辦理展延日期 • 應檢附文件 • 應記錄規定 • 操作紀錄保存規定 • 申報頻率 • 申報方式 • 虛偽不實刑事責任 • 通報時機 • 通報項目 • 通報對象及連絡方式 • 禁止繞流 • 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禁止未依登記事項操作 依個案對象登記應符合之重要責任及義務項目規定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為確實掌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委託及排放情形,將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納入許可登記。 • 固定操作:操作頻率及最常操作時段 • 無固定操作頻率:操作條件說明 處理設施操作 強化設施操作與排放管理 • 非連續輸送:新增最常輸送時段 委託處理輸送 • 固定時間排放:每日排放時間、每次排放間隔時間及最常排放時段 • 非固定時間排放:控制條件說明 放流水排放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用水、廢(污)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 固定操作者應填寫最常操作時段 • 無固定操作頻率者應填寫操作條件說明 • 非固定時間排放者應填寫控制條件說明 廢(污)水委託處理資料 • 非連續輸送者應填寫最常輸送時段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採樣及檢(監)測規定(MRP) • 增列採樣及檢(監)測規定,明列應檢測之水樣來源、水質項目、採樣位置、採樣檢測頻率及申報頻率等,以利業者遵循及主管機關管理。 • 除一般規定項目頻率外,主管機關得依管理辦法授權視個案情形,彈性增加檢測項目及申報頻率納入登記。 採樣及檢(監)測資料表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自動連線監測設施 • 為提升管理便利性,將用水、處理單元及放流口等自動連續監測傳輸作業之監測(視)設施配置與連線傳輸設施欄位整合為單一資料表。 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資料表 • 填寫應設置之法規依據 • 填寫應監測項目、位置、數量 • 填寫攝錄影監視系統設置位置、數量(管理辦法修正公告後有56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應依規定連線) • 連線傳輸措施設置說明 • 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說明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回收或委託或以桶裝、槽車運送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等行為者皆應勾選貯留廢(污)水 廢(污)水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部分排放地面水體時,應勾選「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回收使用廢(污)水」、「貯留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多種措施一證管理 .全量回收使用 .全部或部 .貯留行為 .委託處理 未排放 分納管(納 .稀釋行為 .以桶裝或槽車 地面水 未排放 入污水下 .設置海放 清除未符合放 .貯留行為 採土壤 排放地 + + + + 地面水 體或未 水道系統) 管線 流水標準之廢 .回收使用 面水體 處理 體 .貯留行為 .委託處理 .部分 納管 (污)水至作業 採土壤 .回收使用 .回收使用 環境外 處理 .委託處理 .委託處理 .廢棄物掩埋場 返送滲出水 申請土壤處理 申請水措計畫 申請排放許可 申請貯留許可 許可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座標查詢網址: • http://living.epa.gov.tw/ • 依表單上「主計處行業別代碼」勾選所屬行業之代碼,如事業同時屬兩種以上之行業,則請分別填寫。 • 請參閱本填寫說明p.16附錄(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代碼表」填寫其代碼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原廢水含有害物質 超過放流標準時 原廢水不含有害物質質時 應設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 廢(污)水產生量1000以上未滿 5000立方公尺/日 廢(污)水產生量5000立方公尺/日以上 應設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廢(污)水產生量2000立方公尺/日以上 未滿5000立方公尺/日 廢(污)水產生量200以上未滿 1000立方公尺/日 • 廢(污)水產生量100以上未滿2000立方公尺/日 •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廢(污)水產生量300立方公尺/日以上 • 廢(污)水產生量達50(立方公尺/日)以上未滿100(立方公尺/日)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停工停業者,申請復工時 • 廢(污)水產生量未滿200立方公尺/日 •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廢(污)水產生量100立方公尺/日以上 應設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事業應依右圖所列廢水產生量之規模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填妥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向當地環保機關申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之規模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請依實際飼養牲畜分別填寫飼養種類,並以向農政單位所登記之飼養量填寫申請量。 請依實際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勾選所包含之處理單元與數量,勾選其他者,請加註代碼;有關停留時間之填寫,若同一種處理單元之數量有2座以上,請填寫合計停留時間,若1座處理單元有多個槽體時,停留時間亦請填寫廢(污)水流進該單元第一個槽體至流出最後一個槽體所需之時間;有關單元序號之填寫,請依據所應檢附之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配置及廢(污)水流向示意圖中所繪製之各處理單元順序,依序填寫。 填寫範例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請依可能發生之需緊急應變狀況勾選。一般而言多屬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故障24小時所致,除非是採管線、溝渠委託處理、回收使用及以桶裝槽車運送至作業環境外等水措行為者,才會勾選「無法回收使用」等項目。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發生前述等緊急狀況時,若在三十日內可解除,則可設置貯存設施貯存廢(污)水,另亦可採停止產生廢(污)水因應方式。採貯存廢(污)水者,請勾選「設置存設施等相關資料」。採停止產生產生廢(污)水之方式者,則勾選「暫時停止清洗畜舍」等停止產生廢(污)水之措施。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請依實際設置情況勾選檢附以下文件: • 1.各養殖池(魚池),其排放管線及放流口之配置圖。 • 若採固定式放流口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 1.放流口告示牌照片 • 2.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 餘裕量:填寫本次受託處理廢(污)水前,經主管機關所核准賸餘之餘裕量。 • 請依實際設置情況勾選檢附以下文件: • 1.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產生者,其收受來源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 2.進流水端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照片。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貯留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分別依據貯留後續之處理方式填寫代碼。 01:回收使用 02:委託處理 03: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勾選03者,應另填寫受託處理者之管制編號) 回收用途代碼: 01:飼養飲用、 02:沖洗圈舍、 03:澆灌花木、 04:其他場外用途 (選03、04,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若有上述措施,應檢附必備文件 依應檢附文件勾選
肆、下載網址 座標查詢網址: http://living.epa.gov.tw/ 座標轉換網址: http://gis.thl.ncku.edu.tw/coordtrans/coordtrans.aspx 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說明下載網址: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14&clsone=526&clstwo=195&clsthree=0&busin=235&path=6154 水污染法規下載: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伍、檢測申報 法源依據 •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辦理檢測、監測、申報 。
伍、檢測申報 申報起 始日 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者,以核發機關核准日,為其申報之起始日 1. 1月底前申報前1年7-12月之資料,7月底前申報當年1~6月之資料 申報 期間 2.彙整區內事業申報資料之污水下水道管理單位,得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申報 3. 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下水道於1月底前申報前1年1~12月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視為不為申報 未依規定期 限逾期申報 主管機關開具裁處書前,仍未申報 於限期內 完成補正 依水污法第 56條處分
伍、檢測申報 申報品質的提升方式 • 核對資料完整性 • 確認資料適法性 • 檢視資料合理性
簡報完畢 開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