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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與法規 ( 三 ) 長期 照護服務體系

衛生行政與法規 ( 三 ) 長期 照護服務體系. 103.05.09. 1. 資料來源 :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 陳怡柔督導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 : * 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 * 長期照顧保險法制給付方式及給付項目之評估」研究計畫.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網絡. 長期照顧概念 屏東縣長期照顧資源簡介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長期照顧相關福利資源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簡介 長照保險. 3.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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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與法規 ( 三 ) 長期 照護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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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衛生行政與法規(三)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103.05.09 1 資料來源: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陳怡柔督導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 *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 *長期照顧保險法制給付方式及給付項目之評估」研究計畫

  2.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網絡

  3. 長期照顧概念 屏東縣長期照顧資源簡介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長期照顧相關福利資源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簡介 長照保險 3

  4.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4 長期照顧制度規畫小組經多年運作與研議,就我國長期照顧政策具體內容詳加規劃,提出「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96年3月14日行政院會報告通過,奉行政院4月3日函正式核定

  5. 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 8 大實施策略: 一.培育質優量足之 人力投入服務。 二.擴展長期照顧 服務設施。 三.鼓勵民間參與長期 照顧服務提供。 四.政府投入適足之 專門財源。 五.政府和民間共同 承擔財務責任。 六.以需求評估結果 作為服務依據。 七.強化照顧管理 機制。 八.組成跨部會長期 照顧推動小組。 總目標: 建構完整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功能障礙者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 7個規劃原則: 一.普及化。 二.連續性照顧。 三.鼓勵自立。 四.支持家庭 照顧責任。 五.階梯式補助。 六.地方化。 七.伙伴關係。 6 項子目標: 一.在地老化、多元連 續服務,加強照顧 服務發展與普及。 二.使民眾獲得符合 個人需求服務, 並增進選擇權。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 力,分擔家庭照顧 責任。 四.建立照顧管理機 制,確保照顧服務 資源效率與效益。 五.透過經費補助, 提升民眾使用服務 的可負擔性。 六.確保財源永續維 持,政府與民眾共 同分擔財務責任。 5

  6. 長期照顧產生的背景 6 • 人口結構高齡化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老年人口比率7%以上即稱之高齡化社會,臺灣截至2011.2月老年人口(65歲以上)為2,489,796人;占總人口10.75%。 • 國人平均餘命延長 截至2008年底零歲平均餘命男性估計為75.49歲;女性估計為82.01 歲,隨著每年壽命逐漸增加的趨勢,推估2051年時,男性平均壽命為81.5歲,而女性為88.5歲。

  7. 長期照顧產生的背景 疾病型態改變 平均生育率降低 失能人口照顧需求增加 依據經建會人口推估需長期照顧的老人人口數,以5%的重度失能者比率推估,2006年約11萬3千人,至2016年約15萬1千人,2026年將達23萬8千人 7

  8. 未來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65歲以上高齡人口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97年 115年 145年 1人 ______ 7.0人 1人 _____ 3.2人 1人 _____ 1.4人 8 (依經建會97年中推計)

  9. 需照顧(失能)人口成長快速 9 失能及失智的人口約為399,979人,推估至117年將成長為811,971人 資料來源:王雲東等(98年)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

  10. 長期照顧之定義 10 定義一:指因對疾病、傷害、老衰或其他原因導致失能或失智者及其家屬所提供的一系列包含醫療、生活照顧及社會支持的綜合性與持續性之服務。 定義二:長期照護乃指對身心功能障礙者,在一段長時間內,提供一套醫療、護理、個人、與社會支持的照顧;其目的在促進或維持身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的正常生活能力;而Weissert(1991)則更廣義地定義長期照護之服務對象,包含所有年齡組之人口,罹患慢性病及身心障礙者均為其服務對象,且此服務可在機構、非機構及家庭中提供(引自吳淑瓊,1998;行政院,2007)。

  11. 我國長期照護的定義、服務對象、評估工具與服務內容我國長期照護的定義、服務對象、評估工具與服務內容 我國行政院( 20 07)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明確規範了我國長照服務 的對象,包括: 1. 65 歲以上有ADL 之老人。 2. 55 至64 歲A D L、僅I A DL、僅認知功能障礙的山地原住民。 3. 50 至64 歲A D L、僅I A DL、僅認知功能障礙的身心障礙者。 4. 65 歲以上僅IADL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失能程度的界定方面,共分為三級: 1. 輕度失能:一至二項 ADLs4失能者;僅IADLs5失能之獨居老人。 2. 中度失能:三至四項 ADLs 失能者。 3. 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行政院, 2007)。

  12. 現行長期照護相關服務項目 • 居家服務 • 居家照護 • 居家復健 • 短期或臨時照顧 • 日間照顧(護) • 機構式服務補助(含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 營養餐飲服務 • 緊急救援服務 • 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改善 •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 中低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依據服務地點的不同可分為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 • 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服務。

  13. 長期照顧的總目標 13 儘可能讓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者能住在自己家中,或住在社區內的庇護或支持的環境 在地老化【熟悉的社區環境】 原居老化【自己的居所內老化】

  14. 建立長期照顧連續性服務網絡 急性醫療院所 醫院出院準備服務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機構式照護 *一對多的治療 *全天候的住院服務 社區式照護 *一對多的治療 *個案熟悉的社區內 居家式照護 *一對一的治療 *在宅家屬就近照顧 行政管理 衛政單位 護理之家、居家護理、喘息服務、居家復健、居家營養居家服務、送餐服務、等… 社政單位 養護機構、緊急救援通報等…… 14

  15. 長期照顧推動三主要領域 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連續性照顧 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 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 15

  16. 服務對象 16 ㄧ、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ㄧ) 65歲以上老人。 (二)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三)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四) 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失能程度界定為三級:(ㄧ) 輕度失能【1至2項 ADLs 失能者,以及僅IADL失能且獨居老人】。(二) 中度失能【3至4項 ADLs 失能者】。(三) 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ADLs 失能者】。註:1.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包括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項目。2.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包括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財、室外行動等 項目。

  17. 服務原則 17 ㄧ、以服務提供(實物給付)為主,現金給付為輔, 並以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二、依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 (ㄧ)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三)一般戶: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四)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擔。

  18. 照顧管理服務流程圖 是否符合結案標準 是否符合開案條件 個案是否接受服務 是否符合收案條件 提供相關資訊 轉介其他單位 不開案 定期追蹤 + 滿六個月複評 永久結案 暫時結案 個案來源:案主自行申請、相關單位轉介、照管中心自行開發、公所函轉(限機構服務及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初步篩選個案 否 ◎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照顧服務依失能程度 核定: 1.輕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25小時/月 2.中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50小時/月 3.重度失能者補助上限為90小時/月 ◎居家護理 ◎社區與居家復健(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 改善 ◎喘息服務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機構服務 由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家庭訪視及評估 否 核定補助額度擬定照顧計畫 安排照顧服務 否 定期追蹤 與個案簽訂契約(或以公文告知) 引進照顧服務 (開始提供服務) 持續追蹤個案狀況,監控服務提供品質 18 否

  19.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項目 19

  20. 居家服務-1 20 •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 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一般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失智症患者、慢性精神病患者、智能障礙者、自閉症者】

  21. 居家服務-2 21 依據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核定補助時數,並鼓勵使用者付費購買服務 補助標準: 服務費180元/小時 依實際失能程度每月時數上限 輕度失能25小時/月 中度失能50小時/月 重度失能90小時/月

  22. 居家服務-3 22 • 服務項目 • 家務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服務對象生活起居空間之環境清潔、文書服務、備餐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服務 •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 文書服務:協助申請社會福利措施、代寫書信、代為連絡親友及代繳各項費用 • 醫療服務:陪同就醫、提醒按時服藥、代領藥品及辦理入出院手續 • 精神及休閒服務:陪同散步、運動、閱讀、參與團體戶外休閒活動、情緒支持 • 營養餐食外送服務 • 其他相關居家服務

  23. 日間照顧 23 提供輕、中度之失智、失能者,由家人或交通車接送到日間照顧中心,由中心提供生活照顧服務、休閒及健康促進活動,晚上再接回家中 讓長輩可增加社會接觸、增強同輩團體互動,並可讓子女安心上班,延緩老化速度 服務類型:失能型、失智型 服務提供單位: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24. 家庭托顧 24 白天將個案接到在社區的家庭托顧服務者家中, 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壓力 服務內容: 身體照顧服務 日常生活服務 安全性看顧

  25. 居家護理 居家護理 • 身體評估、衛生指導、血壓血糖尿糖之測定、注、大小量灌腸更換或拔除鼻胃管護理、鼻胃管灌食指導及衛教、更換氣切更換留置導尿管、尿帶及護理、膀胱訓練、膀胱灌洗一般傷口護理、各項檢體之採集及代送返院檢查、簡易復健指導 • 符合健保收案的居家護理個案 • 每月額外增加2次護理師至家中提供服務 25

  26. 居家(社區)復健 26 • 服務對象: • 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非機構安置個案 • 本縣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民眾,經醫師評估後有復健需求、意識清醒之個案 • 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收列管個案者 • 離家時至少需照顧者中度以上之扶持,及50%以上之體重需倚賴照顧者扶持,或獨居(平日一人居住)且出門需人協助之個案;或交通極為不便難以至醫院接受治療者 • 非使用社區性復健機構(含復健門診)之個案 • 服務對象經評定有復健需求時,首要原則以協助個案取得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使用復健服務;對於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資源者,則透過社區式及居家式復健,以滿足其需求。每次訪視費1000元,每人最多每星期一次。(社區復健實施於山地離島地區,其他地區以居家復健為限) • 服務內容:派調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每週1次前往案家提供居家復健治療服務並指導其家屬

  27. 居家復健 補助標準:服務費1000元/次,一年6次 限制 目前接受門診復健者不得重複申請 27

  28. 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改善服務 28 經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者,依據失能者予以提供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增進失能者平日生活自主能力 補助標準:

  29. 老人餐飲服務 29 服務方式 定點用餐:行動方便之長輩,可至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用餐,或洽詢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定點用餐服務 送餐到家:行動不便的獨居老人,由志工送餐至家中

  30. 喘息服務-1 30 生活自理能力缺損的民眾主要都由家屬在家中自行照顧,當家屬需要有短暫休息機會(例如外出購物、短期旅遊等),所提供替代照顧人力之服務 服務內容: 居家喘息-協助安排照顧服務員到家中照顧失能的人 機構喘息-協助安排失能的人住進適合 的長期照顧機構接受全天候的照顧

  31. 喘息服務-2 限制 • 已住進機構或已雇用看護居家照顧(本國或外籍)者,不提供喘息服務 • 喘息服務時段和居家服務時段不能在同一時間使用 31 補助標準: 服務費1000元/天 輕、中度失能:每年最高14天 重度失能:每年最高21天 機構喘息另可補助交通費

  32. 交通接送 32 • 中、重度失能者在就醫、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服務時所需交通運輸,特結合復康巴士,提供無障礙之交通接送,作為交通接送之資源 補助方式: • 中重度失能者每月乘車4次(來回8趟)

  33.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機構安置類【需評鑑優甲等機構】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機構安置類【需評鑑優甲等機構】 33 • 低收入戶老人公(自)費安養或養護 • 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養護服務費補助 •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補助 【按家庭經濟狀況不同有不同的補助標準】

  34. 身心障礙鑑定 34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

  35. 外籍看護工申審作業 35

  36. 家庭照顧者服務 36 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家庭照顧者服務主要是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 目前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及家屬支持團體是主要的實施計畫

  37. 機構照顧 37 • 不同機構不同的服務對象 • 護理之家:不限年齡,需要醫護技術服務的個案均可進住。由衛生局管轄。主要服務項目為醫護服務、復健服務,生活照顧為輔。 • 老人養護中心:年滿65歲以上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但無醫護技術服務需求的老人可進住。由社會局管轄。主要服務項目為生活照顧,醫護服務、復健服務為輔。 • 老人安養中心:年滿65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由社會局管轄。主要服務項目為生活照顧,醫護服務、復健服務為輔。

  38. 與失能者相關之老人或身障服務 38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老人活動中心日間托老服務 緊急救援通報系統—守護天使 防走失手鍊 照顧服務員培訓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低收入戶改善住宅設施設備補助 老人保護 老人多功能巡迴服務車 老人營養餐食社區化推廣(鄉鎮自辦) 長青學苑社區化推廣 老人終身學習社區巡迴講座 老人社團輔導 老人活動中心長青學苑(含大學)、長青社團運作

  39.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39 •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行政院94年5月18日院臺內字第0940016301號函核定 • 每一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3項服務項目之功能: • 關懷訪視 •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 餐飲服務 • 健康促進活動

  40. 認識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40 • 為因應人口快速老化及長期照顧需求倍增,行政院96年4月通過「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主要目的在建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輔導各地方政府推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 本縣於101年1月正式成立「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各分站,目前共有4分站及3個長照據點:屏東區分站、高樹區分站、潮州區分站、枋寮區分站、恆春區分站、三地門鄉長期照護服務據點、牡丹鄉長期照護服務據點、滿州鄉長期照護服務據點,結合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體系之相關資源,使本市有長期照顧需求之民眾,可在適當時機、適當地點獲得適當服務

  41.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業務介紹 41 失能者保健、醫療、安養之諮詢 照顧技巧與問題之諮商 照顧機構資訊指引或轉介 相關社會福利訊息指引與轉介 家庭照顧者的支持與喘息服務 長期照顧教育與活動宣導 居家照顧服務諮詢

  42.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服務對象 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s) 吃飯、上下床、上廁所、洗澡穿脫衣服、走動等 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能(IADLs) 煮飯、洗衣服、家務維持、購物理財、外出活動、打電話、遵醫囑服藥等 42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ADLs,IADLs評估)包含下列失能者: 1.65歲以上老人 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43.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各分站 43

  44.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各分站 44

  45.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各分站 45

  46. 長照保險

  47. 長照保險給付原則 • 宏觀面: 1.付費者整體願意負擔多少錢(如GDP之ㄧ定比例) 開辦長照保險?(可負擔性) 2. 給付制度設計是否有助於長照保險購買有價值的服務(如:全體國民健康生活品質之提升)? (成本效果?價值?) • 長照保險總體之成本效果在提升每分保費所能創造整體保險對象健康生活品質之提升 3.給付制度是否有助於合理控制費用?(費用控制) 長照保險給付應多鼓勵社區與居家服務,重視預防性與有復健功能之服務,不得已時才給付機構式服務。 除依付費能力決定給付項目外,總額支付制度、部分負擔、論人計酬(個人預算)、設定給付上限、提供整合性照護、預防性或替代服務都有助於費用的控制。

  48. 長照保險給付原則 • 微觀面: • 給付的需要性(necessity) -經建會長照保險規劃初步建議:應優先以需要的滿足以 及服務的成本效益原則決定是否給付與提供服務,而非 優先考量家庭負擔 2. 普及性(公平性) -若僅給付少數高費用之服務項目(如機構照顧),將影 響給付之普及性(僅少數人受照顧)或公平性 3. 家庭負擔 -個人需要與給付項目成本效益之考量應優於家庭負擔之考量,避免過度仰 賴機構服務 4.給付項目的成本效益 -考量投入之成本外,還需考量照護之結果,作為選擇長照保險給付 項目之優先順序、或提供服務之優先順序,可提高長照保險給付整 體之成本效益

  49. 他國長期照護保險給付對象 綜合調查結果、公平性考量與經建會之方案,研究者對長照保險納保與給付對象建議如下: (一)我國長期照護保險應以全民為納保對象 (二)我國長期照護保險應以符合給付條件資格的全民為給付對象,不應限制年齡或障礙別

  50. 長照保險給付項目建議順序 • 長照保險給付優先順序 1.居家式服務(居家服務(日間)->喘息服務->居家護理->居家服務(夜間)->照顧管理指導->居家復健->沐浴服務->居家用藥指導->居家營養) 2.社區式服務(喘息服務 -> 日(夜)間照護 -> 失智者照護中心 -> 社區復健 -> 失智者團體家屋 -> 失智者安全看顧 -> 家庭托顧 -> 交誼中心(club house,屬精神障礙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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