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7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票据法案例一.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 2000 年 7 月 1 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 A 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 100 万美金, B 为收款人,票载付款人为 F ,且 F 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 10 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 B 将汇票背书给 C , C 又将汇票背书给 D 。 E 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

lev-abbott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国际结算案例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国际结算案例

  2. 票据法案例一 • 现有一张出票日为2000年7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100万美金,B为收款人,票载付款人为F,且F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10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将汇票背书给C,C又将汇票背书给D。E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 • (1) 从付款期限来看,该票据属于何种类型的票据?(2) 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3) 如果E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4) 如果E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E主张该保证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3. 票据法案例二 •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且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4. 问题: (1) 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 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为什么?(3) 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为什么?

  5. 票据法案例三 • 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 (1)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4) 如果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6. 票据法案例四 • 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 (1) 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 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3) 如果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B公司应否对E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何在?

  7. 票据法案例五 • 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哪些责任?(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应当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8. 票据法案例六 •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9. 商业发票案例一 •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

  10. 贸易术语案例 • 买卖双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订约后,买方依约预付了货款。货物在运抵装运港前因地震全部灭失,卖方无法继续交货,故通知买方不再交货。买方接受卖方不再交货的解释,但要求卖方归还货款及其利息,遭到卖方拒绝。卖方认为合同双方都履行了合同,卖方交了货,买方付了钱。买方没有收到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卖方无责任,何况买方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 问:卖方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1. 贸易术语案例 • 卖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 (1)贸易术语FOB对买卖双方货物损失的风险划分点是在装运港船舷,也就是说卖方并未完成其交货义务。 (2)卖方没有完成其交货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免除违约之责,并不能同时取代卖方履约,因此卖方应归还卖方乙负的货款及其相应利息. (3)卖方在交货前的货物损失依照FOB的规定必须自己承担,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赔买方是买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卖方不能利用;此外,保险公司也可能因为买方无可保利益而拒绝赔给买方。

  12. 海运提单案例 1、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题:(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3. 海运提单案例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14. 海运提单案例 2、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5月15日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15. 海运提单案例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16. 海运提单案例 问题: (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7. 海运提单案例 (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18. 保险单据案例 某青岛外贸公司2000年与荷兰一公司签订出口花生米合同,双方约定出口花生米500吨,由青岛轮船公司承运。经商检局检验,该批花生米含水量为8.3%,符合我国商检部门的检验标准和荷兰公司的要求,货物发出后,经过54天的航行到达荷兰鹿特丹港,卸货时发现花生米已经霉变,荷兰公司随即向货物保险人索赔,货物保险人在赔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轮船公司索赔。双方协商后,轮船公司向货物保险人赔付94500美元。随后,轮船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了外贸公司,理由是花生米已经霉变,且已向货物保险人赔付。

  19. 保险单据案例 被告青岛外贸公司的答辩意见为: 1、外贸公司提供的花生米含水量符合商检标准和荷兰公司的要求; 2、轮船公司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了54天,而正常航行仅需47天,超过了正常航期七天,而且途中经过中国南海、印度海、红海和地中海等几个温度不同的海域,途中遭遇强风暴,船舶为安全考虑关闭了货舱通风口,导致货舱通风不畅,水气无法散出,使货物霉变。 3、轮船公司与货物保险人系和解赔付,没经过国际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不能完全证明承运人有依法赔偿义务。

  20. 托收案例 1、X年X月X日,我国甲公司同南美客商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甲银行,南美代收行是乙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乙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乙银行放单给乙公司。于是甲公司在甲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乙银行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并改为调解方式解决该案。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21. 托收案例 • 《URC 522》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 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 522》,乙银行必须在乙公司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乙公司。故乙银行在乙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 522》的。 •   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一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的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乙银行在乙公司承兑后放单给乙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22. 信用证案例一 1、2001年国内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衬衫,金额为USD270000,来证中有一条款为:“Inspection certificate quality and quantity issued by applicant”,即由申请人出具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由于出口商对此条款缺乏警惕性,发货后虽然商品质量和数量完全符合要求,却因单据中缺少检验证书而被开证行拒付,后经买卖双方多次交涉,被迫大幅降价,并扣除近20%的货款才了解此案。

  23. 信用证案例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买方在出口地没有常设检验机构和业务人员,必须货到目的地检验; 2)出口商会延迟收汇; 3)该条款与我国出口贸易管理相悖,应由我方商检机构验货,开具品质和数量证书; 4)如果进口商拒绝验货出证,出口商将十分被动。

  24. 信用证案例二 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问题: (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 (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25. 信用证案例二 回答: 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26. 信用证案例三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 问题: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27. 信用证案例三 回答: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 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 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