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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讲堂. 2014 年 3 月 18 日. 新办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申报征收 申报的方式、注意事项、营改增范围、三方协议签订 发票管理 代开发票、申请发票、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认定 近期相关文件 小微企业、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减. 申 报 征 收. 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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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讲堂 2014年3月18日
新办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 申报征收 • 申报的方式、注意事项、营改增范围、三方协议签订 • 发票管理 • 代开发票、申请发票、注意事项 • 一般纳税人认定 • 近期相关文件 • 小微企业、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抵减
申 报 征 收 相关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月度15日内(增值税,消费税),季度15日内(增值税-只针对小规模非营改增企业、所得税),年度5个月内(所得税年报)
申 报 征 收 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种有按月申报,也有按季度申报,如果涉及的税目有营改增项目,就是按月申报,如果不涉及则是按季度申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均为按月申报。
申 报 征 收 申报方式 • 一体化办税平台 • 总局电子申报软件
税号 初始密码为: 05511740
中国工商银行 1000 1000 中国工商银行
申报征收 1、一体化平台是否收费? 答:小规模纳税人及纯所得税户无论安装或是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2、如申报时遇到问题,找谁解决? 答:小规模纳税人及纯所得税户纳税人在使用办税一体化平台时遇到问题,可拨打965432或直接向我局工作人员咨询。 3、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有什么便利之处? 答:使用网上办税一体化平台办理申报等涉税事项,纳税人直接在线填报,在线提交,申报结束后可实时看到申报结果,如开通税库银扣款,还可进行实时扣款,所有操作,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
申报征收 • 一体化申报注意事项 • 1、一体化平台只限于在征期之内申报,如超过征期,则只能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 • 2、纳税人在查询历史报表时,只能查询到在本机填写申报的报表,因此,请在申报成功后,及时打印申报表留存。
申报征收 3、如开通税库银三方协议,请确保账户余额充足,申报同时即可扣款,并及时到银行查询确认扣款情况。 4、未开通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如有税款则需到办税大厅前台开具纸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 5、所有通过一体化平台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数据直接进入我局征管系统。
申报征收 • 总局电子申报软件
申报征收 • 如果纳税人在一体化已经申报成功,但申报有误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将正确完整的申报信息带至办税服务厅申报。
申报征收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申报征收 •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 •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是人民银行等机构为加强国库、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及时数据处理而推行的一种全新收入结算、划缴模式。纳税人通过签订此协议,可以实现“实时扣款”功能。
签订协议的流程图 第一步:领取 办理事项:领取协议书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税务登记窗口或办税服务厅 携带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第三步:验证 办理事项:验证协议书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携带资料:银行签章返还的 两份协议书 第二步:签订 办理事项:签订协议书 办理地点:纳税人开户银行 携带资料:加盖纳税人印章的 三份协议书
协议变更 如纳税人变更三方协议,应先申请终止原协议,再按上述流程重新签订新协议。终止原三方协议的流程是:在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一式三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后,由纳税人提交一份给其开户银行,银行据此终止原扣款协议。
营改增范围 • 一、交通运输业 • (一)陆路运输服务(含铁路运输) • (二)水路运输服务 • (三)航空运输服务 • (四)管道运输服务
营改增范围 • 二、邮政业 • (一)邮政普遍服务 • (二)邮政特殊服务 • (三)其他邮政服务
营改增范围 •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 (二)信息技术服务 • (三)文化创意服务 • (四)物流辅助服务 •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六)鉴证咨询服务 • (七)广播影视服务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 提供资料: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时限: 非农产品收购发票:受理即办 农产品收购发票:5个工作日
普通发票用量调整 •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数量提出调整申请,国税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即办,或者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依职权进行发票的调整。申请调整的发票的范围是指:普通发票、税控普票。 提供资料: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购买普通发票——验旧供新 • 购买发票 发票验旧 携带前次购买且已开具完的发票 存根联到服务厅发票窗口验旧。 将开具的金额税额统计好 (首次购票不需验旧直接购买。) 发票购买 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发票领购簿》,前往办税服务厅 发票窗口购买发票
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提供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发票专用章印模
代开专用发票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国税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资料: •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 (三)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使用自有车辆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申请代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下同) • 2.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 3.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4.承运货物合同、运输途中的过路过桥费缴费收据等能够证实运输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从事水路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从事水路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及复印件 • 2.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 4.承运货物合同等能够证实运输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原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及复印件
代开普通发票 • 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提供资料: 《代开普通发票发票申请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复件、复印件); 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 •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或应税收入未超标准 • 对新开业或已开业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工业和加工、修理50万元及以下,商业80万元及以下,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进行受理、审批的业务。 •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办理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供资料 新办或应税收入未超标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1份; (二)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包括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仅外贸企业报送); (六)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应税收入超标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营改增新规定 • (一)混业经营。 •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新规定 • (二)融资租赁企业。 •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营改增新规定 • (三)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四)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营改增新规定 •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规定 • (六)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