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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應注意事項及案例說明 簡報人:

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應注意事項及案例說明 簡報人:. 目錄.  合併與收購介紹 一 、 前言 二、企業併購法概述  櫃買中心作業規範及審核實務 一、 櫃買中心對於合併或收購之相關規章 及消息宣佈時處理方式 二、 櫃買中心審查合併案件作業 三、櫃買中心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 四、其他相關規範參考資料. 合併與收購介紹. 一 、 前言.  1990 年代併購活動陡增,併購活動成為經濟發展政策之一環,與金融改革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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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應注意事項及案例說明 簡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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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應注意事項及案例說明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應注意事項及案例說明 簡報人:

  2. 目錄 合併與收購介紹 一、前言 二、企業併購法概述 櫃買中心作業規範及審核實務 一、櫃買中心對於合併或收購之相關規章 及消息宣佈時處理方式 二、櫃買中心審查合併案件作業 三、櫃買中心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 四、其他相關規範參考資料

  3. 合併與收購介紹

  4. 一、前言 1990年代併購活動陡增,併購活動成為經濟發展政策之一環,與金融改革關係密切。 1991年8月經濟發展諮詢會議達成:「就有關公司分割、合併涉及修法或立法部分,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利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共識結論。 1992年2月6日制定公佈施行企業併購法,櫃買中心同時配合該法修訂相關合併規章,以便因應上櫃公司需求,並促進經濟發展。

  5. 二、企業併購法概述 企併法之適用與位階 併購之一般規劃 併購型態 稅法部份

  6. 三、企併法之適用與位階 適用對象: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公司之併購法源依據: 原則,適用企業併購法。 例外,企業併購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交法 等法律規定。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兩法未規定者,按企業併購法之規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交法>公司法

  7. 併購之一般規劃 併購型態–確認併購標的 併購與業務查證(Due Diligence) 併購合約要點 聲明與保證 政府機關核准及公司相關程序 第三人同意 員工權益 稅務與會計原則

  8. 併購型態 相關名詞定義請參酌企業併購法第4條 合併 : 一般合併,簡易合併,非對稱式合併,跨國合併 收購: 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概括讓與,概括承受

  9. 合 併 甲 吸收合併 (§4) 甲 乙 + 新設合併 (§4) 丙 甲 乙 + 合 併 母 簡易合併 (§19) 母* 子 90% + 非對稱合併 (§18) 甲 甲* 1. + 乙 跨國合併 (§21) 本國 外國 本or外 + 1.合併發行新股<甲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且交付乙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及財產<甲存續公司淨值之2% * 董事會決議即可, 毋須召開股東會

  10. 收 購 部分收購 (§4) 一般收購 全部收購 (§27) 概括承受 概括讓與 收 購 子母公司 (§28) 脫殼式 營業讓與 特定收購 控股公司轉換 (股份轉換§29-31)

  11. 櫃買中心作業規範及 審核實務

  12. 一、櫃檯市場相關規章 櫃買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櫃買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 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13. 一、合併或收購等資訊揭露-續  資訊揭露部分 1、揭露時點: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併案之決 議日。 2、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重大 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 程序§2) 3、召開記者會:公司負責人、發言人或代理 發言人親臨或視訊連線方式 至櫃買中心說明合併收購案 件內容。(重大訊息記者會 作業程序§2)

  14. 二、櫃買中心審查合併案件作業  合併 (櫃檯中心業務規則§16第1,2項) 1.合併上市櫃公司 上櫃公司 上(市)櫃公司 上櫃公司 合併 合併完成後 2.合併未上市櫃公司 上櫃公司 未上市櫃公司 上櫃公司 合併 合併完成後

  15. 二、櫃買中心審查合併案件作業-續 收購(櫃檯中心業務規則§16第6項) 上櫃公司 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資產 上櫃公司 以股份或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作為對價收購 收購完成後

  16. 二、櫃買中心審查合併案件作業-續 股份轉換(櫃檯中心業務規則§16之2) 1.單純轉換 單一上櫃公司 新設上櫃公司或已上櫃之既存公司 上櫃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31條 轉換完成後 2.複合轉換 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包含非上市櫃公司) 新設上櫃公司或已上櫃之既存公司 上櫃公司 轉換完成後 3.轉型轉換 依單一或複合轉換方式 投資控股公司 上櫃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31條 轉換完成後

  17. 二、櫃買中心審查合併案件作業-續  審查合併案流程圖  同意函審查標準  審查特別注意事項  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

  18. 審查合併案流程圖 流程圖 核發合併案件同意意見函 上櫃公司合併申請案送OTC 召開經理部門會議審議 依業務規則 § 16填寫審查表 依決議內容要求公司補充揭露其他必要資訊

  19. 同意函審查標準 1.規範重點:防止夾帶上櫃 2.審查重點(業務規則第16條第1,2項): (1)上櫃合併上市櫃:繼續上櫃 (2)上櫃合併未上市櫃:有夾帶上櫃問題, 除證券, 金融,保險業,經其目的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外, 應符合: A.獲利能力或淨值 B.無不宜上櫃條款情事 C.年度財報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D. 股票應提交集保

  20. 同意函審查標準 -續 3.申請合併意見函: 4.適用規章:櫃買中心「出具上櫃公司合併或 收購案意見函作業程序」 5.申請書件: (1)原則上應依照上述作業程序第3條第1項 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2)但合併未上市櫃公司者,則須再補充檢 附同條第2項規定之資料

  21. 同意函審查標準 -續 6. 集保規定: (業務規則第16條第1,2項) (1)適用情形: A.合併未上(市)櫃公司 ,且 B.當次合併預計增發股數≧ 合併後股份總數10%者 (2)應集保人員:被合併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10%以上大股 東。 (3)應提交集保之標的及方式: A.標的-該次合併而增發之普通股或海外存託憑證 B.方式-全數提交保管,且總計不得低於合併增發總數之 30%,如有不足者,應協調其他股東補足。但上 櫃公司合併持股50%以上之從屬公司者,得不適 用30%之限制。 C.例外情形-上櫃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之2規定,合併其 持有已發行股份90%以上之從屬公司者,無 須提交集保。

  22. 同意函審查標準 -續 6.集保規定: (業務規則第16條第1,2項)-續 (4)領回方式: A.準用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有關規定(初次上 櫃集保領回之規定) 。 B.自96年2月14日起得選擇適用新制集保領回之 規定。(櫃買中心96年2月14日以證櫃審字第 0960004110號公告)

  23. 審查特別注意事項 1.獲利能利或淨值方面 (1)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擬制性財務報告擬 制性財務報告以及最近月份公司自結報 表之擬制性財務報表。 (2)當年度股東會決議通過之盈餘分配案對 合併公司淨值影響。

  24. 審查特別注意事項-續 2.合併申請案件有無損及上櫃公司股東權益 (1)被合併公司資產真實性,以免因不實、 非常規交易及不當灌水(如資產作價及 技術入股)造成換股比率灌水。 (2)被合併公司發生特殊會計科目內容或金 額有大幅增減變動之合理性。 (3)資遣被合併公司員工時,是否符合勞基 法規定,以及相關可能發生之資遣費是 否反映於換股比率中。

  25. 三、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 不宜上櫃條款方面 應特別揭露之其他必要資訊 換股價格合理性

  26. 三、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續 不宜上櫃條款方面 1.被合併公司非常規、不實交易迄申請時有無改善。 案例:93年期間上櫃公司之關係人甲經法院拍賣取得 南京路土地及建物並立即於同年轉手賣給本次 合併案預計被吸收之乙公司(屬未上市櫃公司, 且甲為其董事),買賣差價達36,169仟元(買 價33,831仟元,賣價70,000仟元),惟該關係 人已於本案申請前返還該差異價金並依該公司 前述期間之往來銀行借款利率計算資金成本一 併返還,故此非常規交易已獲改善。

  27. 三、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續 不宜上櫃條款方面-續 2.被合併公司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 有無改善。 案例:合併案中,預計資遣被合併公司員工時,是否 符合勞基法規定,以及相關可能發生之資遣費 是否反映於換股比例中。 3.公司或申請時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 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案例:合併案中,被合併公司之董事長,於本中心合 併意見函核發前,遭檢調約談,初步判斷可能 觸犯證券交易法內部人交易之相關規定,惟尚 未經法院判決是否有罪,故要求其律師出具是 否違反本中心誠信原則規定條款之法律意見函, 化解疑慮。

  28. 三、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續 應特別揭露之其他必要資訊 為求更允當及充分保障投資人權益,故另行要求於合 併增發新股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其他必要資訊,加強資 訊透明度。 案例1.:該次合併案預計被吸收之乙公司(未上市櫃 公司)與上櫃公司關係企業丙公司同屬同類 型產品銷售廠商,並銷售不同品牌之產品, 在考量合併效益評估有效性下,請上櫃公司 及證券承銷商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 節中,揭露上櫃公司合併乙公司後對主要原 料供應商之產品代理權穩定性之評估意見。

  29. 三、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續 應特別揭露之其他必要資訊 –續 案例2.:上櫃公司吸收合併乙公司(未上市櫃公司) 後,其金融機構借款合計將達數十億元,負 債比率則增加至40%,在考量合併效益評估有 效性下,請上櫃公司及證券承銷商於公開說 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上櫃公司合併 乙公司後,對上櫃公司短期與長期財務業務 之影響及具體因應措施之評估意見。

  30. 三、審查上櫃公司合併案件常見問題-續 換股價格合理性 案例:合併案中,其合併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 ,雖已委請獨立專家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現已改 名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意見,惟其換股比 例係採淨值比法,未就市場比較法之比率表示意 見,故為保障上櫃公司股東權益,另要求獨立專 家會計師就其市場比較法之換股比率加強相關說 明,並揭露於合併換股比例意見書之后。

  31. 其他相關規範參考資料 子公司先行上市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3) 投資控股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轉換(業務規則§16-1) 擬制性財務報表之編製(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櫃編製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 )

  32.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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