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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金下腳料稅則號別之適用 2. 保稅工廠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之申報方式

臺北關業務二組驗估課 - 法令宣導. 1. 含金下腳料稅則號別之適用 2. 保稅工廠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之申報方式. 臺北關業務二組驗估課. 一、含金下腳料稅則號別之適用 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102.12.23 北關字 0050-0053 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釋示:「 下腳料若係以回收貴金屬 『 金 』 為主要用途,但不包括含其他貴金屬掃集物,並符合第 71 章章註 7 及 8 之規定者,請依( 101 )北關字第 0014 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辦理;否則按其主材質成份歸列適當之稅則號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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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金下腳料稅則號別之適用 2. 保稅工廠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之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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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關業務二組驗估課-法令宣導 1.含金下腳料稅則號別之適用 2.保稅工廠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之申報方式 臺北關業務二組驗估課

  2. 一、含金下腳料稅則號別之適用 關務署稅則法制組102.12.23北關字0050-0053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釋示:「下腳料若係以回收貴金屬『金』為主要用途,但不包括含其他貴金屬掃集物,並符合第71章章註7及8之規定者,請依(101)北關字第0014號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辦理;否則按其主材質成份歸列適當之稅則號別。」

  3. 申報下腳料請確認確實係與關務署釋示之情況相符方可適用稅則號別第7112.91.00號,且務必於其他申報事項註明:「以回收貴金屬「金」為主要用途,不包括其他貴金屬掃集物。

  4. 二、保稅工廠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之申報方式 1.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法第29條以銷售至中華 民國「實付之價格」所開立之交易發票核算完 稅價格;財政部75.12.22台財關第7506119號 函釋:保稅工廠內銷產品應以內銷發票價格, 核定完稅價格,即視內銷價格為交易價格。 2.核計關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0條 (1)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 關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0.7】×關稅稅率 (2)關稅稅額=【 關稅完稅價格 - 國產非保 稅原料價值】×關稅稅率

  5. (3)前關稅總局100.7.27台總保字第1001014294 號函:次品性質等同保稅產品,比照上開 規定計算關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 呆料,性質非屬保稅產品,無法採用產品 單位用料清表核算已審定之數量,無法比 照使用管理辦法第40條不能扣除國產非 保稅原料價值核計關稅。 關稅稅額=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稅率

  6. 3.核計營業稅: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 手冊參、二 進口貨物之營業稅額=(關 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菸酒稅+ 菸品健康福利捐)× 營業稅徵收率(同營 業稅法第20條)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法第29條 進口稅:依前開2之說明核計

  7.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保稅工廠屬境內進口,如已開立銷售發票向國稅局繳納營業稅,依法仍須向海關繳納進口之營業稅,並申報為銷項扣抵額。 (例如:保稅產品按月彙報)

  8. 民法第812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 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 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 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 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國產非保稅原料性質係屬添加物,目的為與 保稅原料合併製造為保稅貨物,故物權仍屬 保稅貨物。

  9. 關稅法第2條: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 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綜上:國產非保稅原料非自國外進口,如能 於用料清表核算用量,自得扣除其價值核計 關稅;惟添加於保稅貨物並報運進口,物權 歸保稅貨物,進口時應以其內銷價格為稅基 核算營業稅,自不得扣除其價值申報為完稅 價格。

  10. 謝謝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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