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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

軍人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 洪文玲. 講座:洪文玲 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兼任國防部、內政部訴願會委員、公務員保訓會委員. 行政救濟概說. 「有權利即有救濟」, 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利。 人民因行政機關不法行使公權力而致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均可依法提起救濟。 救濟方法依案件性質之不同,有請願、陳情、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訴訟等各種救濟。. 國防行政救濟. 陳情 申訴 官兵權益保障 訴願 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 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直接」保護、救濟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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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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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軍人行政處分與訴願救濟 洪文玲

  2. 講座:洪文玲 教授 •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 兼任國防部、內政部訴願會委員、公務員保訓會委員

  3. 行政救濟概說 • 「有權利即有救濟」,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利。 • 人民因行政機關不法行使公權力而致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均可依法提起救濟。 • 救濟方法依案件性質之不同,有請願、陳情、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訴訟等各種救濟。

  4. 國防行政救濟 • 陳情 • 申訴 • 官兵權益保障 • 訴願 • 行政訴訟 • 國家賠償

  5. 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 「直接」保護、救濟人民權益 • 與實行於組織內部的『行政監督制度』、『公務員責任制度』,或由立法院、監察院實施之『國會監督』、『監察監督』制度「間接」保護、救濟人民權益,功能不同。

  6. 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 是「事後」救濟制度,在行政機關公權力行為作成之後,才由權益受害人提出,排除行政侵害,解決公法爭議。 • 而『行政程序』的功能著重「事前預防」,在行政權運作過程進行程序監督,避免產生不法行政損害人民權益,兩者功能不同。

  7. 陳情 • 依據: 行政程序法168-173、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 民眾或官兵 • 向國軍主管事務機關 • 陳情方式,不要求具備一定程序格式,且無期間限制 • 行政機關對人民訴求,僅須予以登記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沒有義務作成具體處置或決定,故其法效果有限。

  8. 申訴 • 依據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5章第2節所定「國軍人員申訴處理實施規定」,申訴之標的範圍為:(1)官兵合法權益受到損害(2)官兵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3)官兵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 • 申訴期間從知悉權益受侵害或不當處分後2年內提出。逾期不受理。 • 其他不受理事由:A非國防部職權行使對象B非屬國軍職權管轄範圍C應提起訴願或民、刑、行政訴訟或軍法審判之事件D已經處理函復而一再申訴。 • 申訴管道:0800申訴專線、部長、各司令部、旅級以上主官專線、各級軍紀監察單位。

  9. 官兵權益保障 • 標的範圍為:(1)官兵應享權益受損害(2)官兵個人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3)國軍重大傷亡(4)國軍兩性關係糾紛(5)國軍因公涉訟輔助爭議(6)因部或軍種政策、法令疏漏矛盾,導致官兵權益受損及須跨部會協商案(7)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相關業務。 • 向國防部總政戰局或各司令部提出。再向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請求再審議。

  10. 區別 • 類別 救濟對象 救濟範圍 審理機關 救濟期限 • 陳情 任何案件 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審查 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 無期間限制 • 訴願 違法或不當之處分 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審查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三十日 • 行政訴訟 具體之公法爭議 合法性審查 行政法院 二個月

  11. 訴願與行政訴訟之區別 • 訴願,是由權益受害人請「行政機關」依一定程序重新審理、裁斷,以解決爭議、糾正不法,兼具「適法性監督」與「妥當性監督」雙重功能。 • 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是由「法院」審理裁斷,僅具有「適法性監督」功能。

  12. 訴願制度之優點 • 維持行政管理與程序之統一性。 • 先行釐清問題爭點,節省司法資源。 • 迅速恢復人民權益。

  13. 維持行政管理與程序之統一性 • 行政事務龐雜專業,法律通常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裁量權,行政機關依據上級頒訂之內部裁量準則行事,如有不當或違法,上級機關基於行政監督權,得審查下級機關之行為,以維持行政機關管理與程序之統一性。

  14. 協助法院先行釐清問題爭點。 • 借重行政機關之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先將事實及法律問題爭點釐清,有助於行政法院及早進入狀況,縮短審期,節省司法資源。

  15. 迅速恢復人民權益 • 行政處分之依據、事實、理由、利害得失,是否合法妥當,原處分機關知之最稔。 • 經由訴願程序,如發現有錯誤,得逕依職權撤銷或更正,即可迅速恢復人民權益,節約後續程序。

  16. 訴願法之重點內容 • 87.10.28修正的「訴願法」,是規範訴願制度之基本法。全文共101條。 • 規定:訴願之主體、訴願之要件、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審理組織、審理程序之進行、當事人在程序上的權利、訴願決定之種類與效力、情況決定制度,以及提起訴願後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力等內容。

  17. 常見訴願案件? • 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權利或利益(§ 1)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18. 年資 • 不適服現役 • 回役復職、志願留營 • 退除給與 • 補發薪資 • 餘額退伍金 • 延役 • 核發證明書: 視同退伍、參戰身分 • 不服刊登採購公報

  19. 不可訴願之案件 • 非行政處分 • 不生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例如觀念通知、行政指導、任意調查、程序準備、行政內部行為。 • 非對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命令 • 不具單方性之行政契約 • 不具公法性之私經濟行為

  20. 那些案件可提起訴願? • 未為處分(§ 2) • 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之「行政不作為」 。

  21. 不可訴願之案件 • 特別救濟制度取代訴願 • 例如懲罰案 • 未經訴願程序之案件,由於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此等案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 請求國家賠償

  22. 誰能提起訴願? • 因行政處分致權益受損害之「人民」 •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 • 不適服現役之人

  23. 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知悉時起算。 •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24. 訴願書之格式 • 1、訴願人、代理人基本資料。 • 2 、原處分機關。 • 3 、訴願請求事項。 • 4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5 、處分書影本、申請書之影本及機關收受證明。 • 6 、受理訴願之機關。 • 7 、證據。 • 8 、日期。

  25. 訴願審理機關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2)

  26. 訴願審理程序 • 原處分機關接獲訴願書後,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則應儘速附具答辯書,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 訴願會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 • 經蒐證、調卷、會簽、研提審核意見、審議、決定、送達等流程進行。

  27. 審理程序 •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第六十三條)但必要時得輔以言詞審理。 • 受理訴願機關依請求或依職權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原處分機關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

  28. 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參與 • 為發現真實及確保當事人之權益 • 當事人義務:如到場陳述、提供物證、接受鑑定或勘驗等。當事人如違反參與義務,須承擔於事實認定或法律判斷時不利之後果。 • 當事人權利: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卷內文書 。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75

  29. 訴願決定 • 程序上審查----不受理 • 實體上審查----駁回 • 撤銷 • 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

  30. 訴願決定---不受理︰ •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即原告不適格。 •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31. 訴願決定駁回之情形有四: • 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經審查結果,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並無違法或不當者,應駁回訴願(審議規則第十四條)。 •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駁回之。(第七十九條)原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審查機關本於職權調查結果,另行發現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證明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仍得為相同之決定,參見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 • 未為處分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 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第八十三條)此即情況決定制度。

  32. 訴願決定撤銷之情形: •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33. 後續救濟 • 不服訴願決定,人民尚可提起何種救濟? • 行政訴訟:不服訴願決定,人民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九十條) • 再審: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符合第九十七條規定者,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34. 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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