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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資本協定. 風險管理的興起. 近25年來,金融機構的合併、跨業經營及國際化,擴大市場、信用及作業風險。 法規鬆綁及利匯率浮動成為全球趨勢。 1972開始,衍生性商品大幅成長,單就店頭市場交易金額而言,1998年底已超過80兆美元,複雜性與風險性均明顯增加。 金融機構的客戶需要更精密、複雜的方式來融資、避險與投資。金融機構己逐漸從事「風險移轉」活動,而管理面的重點也從利潤與到期日中介轉變為風險中介。. 風險管理的興起 (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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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的興起 近25年來,金融機構的合併、跨業經營及國際化,擴大市場、信用及作業風險。 法規鬆綁及利匯率浮動成為全球趨勢。 1972開始,衍生性商品大幅成長,單就店頭市場交易金額而言,1998年底已超過80兆美元,複雜性與風險性均明顯增加。 金融機構的客戶需要更精密、複雜的方式來融資、避險與投資。金融機構己逐漸從事「風險移轉」活動,而管理面的重點也從利潤與到期日中介轉變為風險中介。
風險管理的興起(續) 1980年代中期,監理機關的推動促進銀行風險管理的落實。英格蘭銀行與美國聯邦準備銀行關注資負表外項目曝險的提高及對第三世界國家的問題放款,加以日本及遠東地區之金融監理較寬鬆,故請國際清算銀行研擬一套國際銀行必須採行的資本標準與程序,經多方溝通後於1988年提出資本適足協定(BIS Accord) 。
為什麼要設最低法定資本規定 銀行業槓桿性高,而資本具有吸納損失、維持大眾信心、支持銀行資產成長及清算時供顧客理賠等功能,強化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降低各國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現象。 各國政府己成為商業銀行的保証者乃至最後奧援者(Lender of last resort),政府希限制安全網的成本。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定 風險基準資本包括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前者包括普通股權益、非累積永續優先股、及附屬機構少數股權等;後者包括許可備抵放款與租賃損失、非累積優先股和有關公積、法定可轉換債券及中長期次順位債券等。 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為將資負表上資產及經調整後之資負表外資產,依適當風險權數(0%、20%、50%及100%)加總計算。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定(Cont’d) 資負表外項目需將名目本金乘上一信用轉換因子,求出信用當量;而將之視為資負表上資產,依上述適當風險權數加權計算。 資本適足銀行之總風險基準資本比率、第一類風險基準資本比率及第一類槓桿比率需在8%、4%、及4%以上,總風險基準資本中至少50%需為第一類資本。受協定規範的十大工業國銀行資本水準傾向超過此要求。 其他資本適足性分類包括資本健全、資本不足、顯著資本不足、和極端資本不足。
1996/98年巴塞爾資本協定修正案 1988年資本協定忽略「投資組合效果」、「淨額交割協定」及交易簿(trading book)內金融工具因市價變動而產生的市場風險,可大幅抵減資本計提。1997年年底實施的新資本適足率公式為: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淨額/(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12.5) 新增第三類資本,包含短期次順位債券及交易帳按市價評估的未實現利益,此資本僅可支應交易簿風險。一、二類資本則優先支應信用風險。
(Con’d) 銀行可採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後者往往可造成資本計提減少。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定及1996年修正版協定合稱為Basel I。 1993年G-30工作小組提出對衍生性商品管理實務的指導原則,BIS據之於1998年提出「風險管理之最佳實務」,可視為BIS之質化標準,在辨識、衡量、監控及控制風險上,高階經理人需建立良好的政策,並協調交易與風管人員通力合作,朝風險管理的標準化與整合性發展。
Basel I的缺點檢討 僅涵蓋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權數分類過於簡略且不具風險敏感度。 未隨風險管理技術的演進而調整內容以致法定資本明顯低於經濟資本。 未考慮信用風險抵減措施。 無法因應銀行業的異質性與集中度增加的現況。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 BIS於2001年公布新版資本協定,在經過數次廣泛諮詢及量化試算後,於2004年6月底定版,並擬於2006年底開始實施。 此一新協定由三大支柱構成: 最低法定資本,監理覆審及市場紀律。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信用風險計提資本之標準法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決定風險權數,未接受評等者,原則上接受100%權數。 內部評等基準法之風險權數是違約機率、違約後損失、及到期日等變數的函數,而銀行帳簿依信用曝險分為六大類資產得到加總權數。 考慮擔保品、資負表互沖協定、保証、及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四類信用風險減輕技術;也考慮資產証券化的信用風險移轉,面臨顯性及隱性風險。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Con’d) 作業風險所需資本分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及內部衡量法評估,分別採取單一總指標、營業單位指標、及以模型衡量損失事件機率與特定測試事件損失(監理機關設定暴險指標) 。 市場風險所需資本可由市價評價或模型評價。
第二支柱:監理覆審 監理覆審可補最低資本要求的不足,有四大關鍵原則: (1)銀行應有資本適足性的評估過程及維持資本水準的策略;(2)監理機關應覆審並監控銀行資本適足性和策略;(3)監理機關應要求銀行在超逾法定資本比率下營業;(4)監理機關應及早干預,以免資本落到最低水準以下。 監理應透明化且納入銀行帳簿下的利率風險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銀行應有一經董事會核准之公開揭露政策,包括核心揭露與附屬揭露。前者對市場紀律及所有金融機構均屬重要而各機構均應揭露;後者對某些金融機構重要而可個別揭露。 公開揭露內容包括應用範圍、資本結構、風險曝險及資本適足性。
重要國家對新版資本協定的因應措施 Basel I有一百多個國家的銀行及監理機關採行。 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認為Basel II衡量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的進階法最能達成風險管理目標。但僅規定外匯曝險超過100億美元或資產總額超過2500億美元的大型銀行需採用之,目前約有十家。另外有此風管能力而自願參加者亦有十家。其他本國銀行採Basel I,亦不需提列作業風險成本,蓋這些銀行已接受嚴密完整之金融監理,且成本效益不佳。
Con’d 在美國註冊之外國銀行子公司只能採Basel I或Basel II進階法。 歐盟十五國採Basel II。 英國由銀行自行選擇。 中國及印度肯定Basel II但目前僅能採Basel I,但中國銀監會宣稱2004年2月公布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已將Basel II的第二及第三支柱內容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