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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管理 - 集集 (JIJI)

遊憩管理 - 集集 (JIJI). 班級 : 休閒三甲 指導老師 : 陳慧玲 製作小組 : 496B0036 鍾明翰 496B0048 劉得生 496B0051 沈峻逵. 壹、緒論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與策略 三、計畫範圍與內容 四、計畫研究流程 貳、基地環境現況分析 一、自然資源 二、人文資源 三、使用現況. 參、相關法令與計劃檢討 一、相關法規彙整 二、相關計劃探討 肆、發展潛力與導入活動 一、發展潛力與限制 二、規劃課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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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管理 - 集集 (J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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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遊憩管理-集集(JIJI) 班級 : 休閒三甲 指導老師 : 陳慧玲 製作小組 : 496B0036 鍾明翰 496B0048 劉得生 496B0051 沈峻逵

  2. 壹、緒論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與策略 三、計畫範圍與內容 四、計畫研究流程 貳、基地環境現況分析 一、自然資源 二、人文資源 三、使用現況 參、相關法令與計劃檢討 一、相關法規彙整 二、相關計劃探討 肆、發展潛力與導入活動 一、發展潛力與限制 二、規劃課題與對策 三、活動導入分析 目錄1

  3. 伍、遊憩區開發構想 一、發展定位 二、規劃理念 三、規劃方法 四、全區、分區發展構想 陸、遊憩區開發與經營管理計畫 一、土地使用配置計畫 二、交通運輸系統計畫 三、景觀植栽計畫 四、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 五、旅遊服務設施 六、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七、經營管理計畫 柒、參考書目 目錄2

  4. 壹、緒論 • 一、計畫緣起 • 二、計畫目標與策略 • 三、計畫範圍與內容 • 四、計畫研究流程

  5. 一、計畫緣起  由於從小到大都聽到每個人不管是新聞雜誌或是報紙都說集集有多美多漂亮,是個假日休閒放鬆的好去處,而本組的各位又剛好都沒去過集集這個地方,藉此有這個機會到集集這的地方去走走看看順便討論這個地方是否可以在更有特色,還有沒有可以規劃更完美的遊憩地點讓這個地方遊憩更加進步,不管是國內國外 觀光客都會想要到此一遊的遊憩地點!!

  6. 二、計畫目標與策略 • 目標1 解決當地交通問題 策略1 進行集集線鐵道改善工程 策略2 對於當地某些路段的寬度,進行道路拓寬工程 策略3 對於假日尖峰時刻多指派交通警察分散在各據點。 • 目標2 健全本區管理維護能力 策略1 加強山林保護地區的安全 策略2 加派巡邏隊到人潮多的據點進行管理防治 策略3 提升維護人員的管理能力跟專業度 策略4 設置資源回收筒,且明訂法令徹底實施。 • 目標3 增加當地的觀光潛力 策略1 當地政府與旅行社合作推出觀光套餐行程。 策略2 加強推廣集集當地地方特色 策略3 攤販或流動商店主打當地特色之紀念品

  7. 三、計畫範圍與內容 南投縣 ↑ ←集集鎮

  8. 集集位於東經130、214度,北緯23、833度,東與水裡鄉為界,西與名間鄉、竹山鎮為鄰,南隔濁水溪與鹿谷鄉接壤,北連中寮鄉,屬縣下內腹鄉鎮,海拔最低處為230公尺,最高處為集集大山1392公尺,境內面積以山居多,四面環山,山間峰嶺重疊;溪流較大者為濁水溪,位於本鎮南方,自東向西流,發源於中央山脈新高支流,陳有蘭溪等,次為北面之清水溪,其於山谷小流頗多,均匯聚濁水溪西流入海。集集位於東經130、214度,北緯23、833度,東與水裡鄉為界,西與名間鄉、竹山鎮為鄰,南隔濁水溪與鹿谷鄉接壤,北連中寮鄉,屬縣下內腹鄉鎮,海拔最低處為230公尺,最高處為集集大山1392公尺,境內面積以山居多,四面環山,山間峰嶺重疊;溪流較大者為濁水溪,位於本鎮南方,自東向西流,發源於中央山脈新高支流,陳有蘭溪等,次為北面之清水溪,其於山谷小流頗多,均匯聚濁水溪西流入海。 • 依照行政區域劃分共為:集集、和平、林尾、玉映、吳厝、隘寮、田寮、八張、永昌、廣明、富山等11里,總面積達49.72平方公里

  9. 四、計畫研究流程

  10. 貳、基地環境現況分析 一、自然資源 二、人文資源 三、使用現況

  11. 一﹒自然資源 • 氣象 : • 全年平均溫度在攝氏20.7度左右 ,舒服! • 自然景觀 : • 1.綠色隧道(腳踏車) • 2.集集大山(爬山) • 3.樟樹公(拜拜) • 4.集集瀑布(神仙洞)

  12. 1.鐵路集集支線 2.鐵路博物館 3.明新書院 4.開闢鴻荒 5.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6.十三目仔窯 7.集集攔河堰 8.鎮國寺(世界和平塔) 9.集鹿大橋 10.軍史公園 11. 添興窯陶藝中心 12.化及蠻貊 13.廣盛宮 14.環鎮自行車道 二﹒人文資源

  13. 三、使用現況 1.土地使用現況 : 集集鎮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現況如下表所示。集集都市計畫以農業區面積最大,所佔比例最高,都市計畫區內也將近一半的面積為農業區。除了農業區外,則為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商業區及工業區面積比例皆很低。集集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之計畫居住密度為214.39人/公頃,現況居住密度為131.31人/公頃,現況居住環境仍為足夠。 集集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表 單位︰公頃

  14. 2.交通運輸現況 : 集集鎮位於南投縣中西部,與名間鄉、中寮鄉、竹山鎮、鹿谷鄉及水里鄉為鄰,地理位置相當重要。對於未來集集鎮交通運輸計畫的建立,應著重在如何改善現有觀光車潮的交通衝擊及未來重大建設之投入衝擊,進而謀求一個合乎集集鎮未來各項發展之交通建設計畫,為未來交通建設之重要課題。

  15. 1.公路運輸系統分析 (一)省道級區域性聯外道路 1.縣道152號線(原台16號線省道) 2.省道新台16號線—名間、集集與水里間之快速過境道路(名間-集集- 水里線) 3. 中集路—縣道139號(集集-中寮線) 4. 集山路—省道台16甲線(集集-竹山線) 5. 集鹿路(集集-鹿谷線)集鹿路集鹿大橋鹿谷 (二)集集鎮內主要道路   集集之商業商街,在都市發展歷史背景上,係以廣盛宮(媽祖廟)為中心,發展出集集老街、市前街。日治時期,集集線鐵路開通,集集鎮之發展中心,移至集集車站迄今。商業街道以火車站為中心,橫向發展有民生路及民權路,縱向發展為民生路、初中街。   集集老街長約740公尺,市前老街長約80公尺,路寬10公尺,商業行為漸漸蕭條,昔日之繁華已不復存在,很多商店已不再做生意,街景顯得蕭條冷落。兩旁建築物已多老舊破損,年久失修,更新改建之建築物與歷經各時期之建築風格雜陳,甚為不調和。老街已失去歷史文化之特有城鄉特色風格風貌。   道路除民權路綠帶外,均為人車共道,無行人專用道,無自行車專用道,更無行人人行動線空間之休息坐椅傢俱之設置。

  16. (三) 居住住宅社區生活出入道路 主要居住住宅社區生活街在都市計劃內;東西橫向以集集街、民生路、民權路成功路、環山路為主軸,繁生集賢路、文心路、集中路;南北向以初中街、八張街、大園路、水源路、文昌街、林尾街為主軸,形成縱橫住宅社區街網。目前都市計畫社區道路尚有約30﹪未開闢。 2.大眾運輸系統分析 (一)公路大眾運輸系統:   目前服務集集鎮的公路運輸有南投客運公司、員林客運、臺灣汽車   客運公司等聯營公車。為了避免各客運公司營運之路線過度重覆,提高服務效率及經營層次,一般公路大眾運輸系統可分成長程及短程大眾運輸。    台汽客運主要負責區域間之聯絡,其服務型態以中程及長程客運為主,包括往返台北、台中、高雄等地區,其他兩家客運公司則以南投生活圈區域內之聯絡為主。 鑒於集集鎮的大眾運具使用率偏低,今後要如何配合「南投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及重大經建建設之設立,分派合理的客運班次,提高集集鎮公路大眾運輸的服務效率及使用率為集集鎮未來交通發展上的重要課題。

  17. 3.鐵路運輸系統分析 (一)鐵路客運運輸分析    集集鎮為南投縣十三鄉鎮市之中少數擁有軌道運輸系統的行政區,因此有必要對集集鎮的軌道運輸系統加以討論。南投縣的鐵路運輸為集集鐵路支線由彰化進入南投縣,經名間鄉以西接下來設龍泉、集集、水里及車埕等站,其中水里站與車埕站係設於水里鄉境內,為南投縣境內一條重要的運輸路線。 南投縣境內各火車停靠站之每日停靠客運列車班次表

  18. (二)鐵路貨運運輸分析 南投縣鐵路各站貨運起到運量。從民國83年至87年鐵路貨運資料統計當中顯示,僅水里站有貨運到運量,其餘各站,貨運到運量皆呈現零。整體而言南投縣鐵路貨運起運量或貨運到運量大多呈現無的趨勢,表示鐵路貨運運輸完全轉移至公路運輸的趨勢,這正說明了越來越便捷的公路運輸已漸漸取代了鐵路運輸。 南投縣鐵路各站客貨運起運到運量統計表 旅客數:人 公噸數:噸

  19. 4.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使用現況 : (一) 市場概況與用地預測     集集鎮的市場用地共3處,面積共0.53公頃;已開發之市場包括集集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與青果市場二處,開闢率為56.60%,市場之興建與整建,一方面可提供民眾便利的消費環境,另方面亦可將零售攤販整體規劃,減少都市亂象。在市場用地預估方面,集集鎮的87年現況人口為12250人,原計劃面積為0.3公頃;而依據102年的預測人口計算出計劃區的市場用地預測面積為3.16公頃;共需增設2.86公頃。

  20. (二) 加油站與郵政設施現況分析 • 集集鎮現有加油站數量共2家,其中公營1家、民營1家,數量僅比中寮鄉及仁愛鄉多。雖然集集鎮僅有2家加油站,但在考量全鎮總人口的觀點,以公共設施設置標準市區每二萬五千人設置一座加油站來看,集集鎮加油站之數量仍為稍多。 • 在郵政設施方面,集集鎮現有人口為12335人,而現有郵局數量為1間,平均每間郵局服務人數為12335人,全鎮僅靠一家郵局來處理民眾之郵件相關事宜,在服務機能滿足度上稍嫌不足。 • 集集鎮加油站及郵政設施現況

  21. (三) 公墓設施現況分析  由88年10統計,集集鎮的公墓數為4處,包括1100座墓基數,1位公墓管理人員,1位鄉鎮市區墓政業務承辦人員。生老病死為人之常性,故喪葬設施為必需不可缺少的,但有鑑於目前現有的大多數公墓景觀凌亂,缺少管理,加上行政管理人員欠缺,因此在管理上可能有欠周全。  根據行政院核定之「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葬儀計畫」第二期計畫之目標,辦理舊墓更新,推動實施公墓公園化,興建納骨塔、火葬場、殯儀館等喪葬設施,以提高喪葬設施服務品質。因此未來應積極推動公墓公園化,除了可使視覺景觀上提供令人舒適的感覺,改變一般大眾對公墓凌亂的刻板印象,也可提供都市中的綠地空間。 集集鎮公墓設施統計表

  22. 5.鄰近相關遊憩資源 : 集集民宿統計

  23. 腳踏車出租 以上使用現況出自於南投縣綜合計畫發展計畫書

  24. 參、相關法令與計劃檢討 • 一、相關法規彙整 • 二、相關計劃探討

  25. 一、相關法規彙整 (一)觀光類 • 1.1  發展觀光條例 • 第1條 •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1.2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導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1.3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1條 •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 1.4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團體,指經有關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之團體。

  26. (二)觀光遊憩區類 • 2.1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 訂定之 。 •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 一、 機械遊樂設施。 二、 水域遊樂設施。 三、 陸域遊樂設施。 四、 空域遊樂設施。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 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 2.2  森林法 •   本細則依森林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荒山、荒地,指國有、公有、私有荒廢而不宜 農作物生產之山岳、丘陵、海岸、沙灘及其他原野。 • 2.3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1條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 第2條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2.4  農業發展條例 • 第1條 •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2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7. (三)地用類 • 3.1 區域計劃法 • 第1條 •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 •   區域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3條 •   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3.2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實施要點 • 第1條 •   為有效推動「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第2條 •   本要點所稱之「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綜合計畫)係指為促進直轄市、縣市轄區之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對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運輸、教育文化、醫療保健、觀光遊憩、公害防治、產業發展、社會福利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制定之綜合發展計畫。 • 第3條 •   綜合計畫之推動,在中央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在省主辦機關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28. (四)環境保護類 • 4.1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   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政策、計畫之研訂事項。 • 第2條 •   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以下簡稱評估書) 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事項 • 4.2 水汙染防治法 • 第1條 •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第2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4.3 空氣汙染防制法 • 第1條 •   本法專用名詞如下 • 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 • 之物質。 • 二、污染源: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 四、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 • 環境。

  29. 五、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五、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 • 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 • 六、空氣品質標準: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 七、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 • 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 • 八、自然保護(育)區:指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 • 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 • 九、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對於該區域 • 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 4.5 廢棄物清理法 • 第1條 •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2條 •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一、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        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            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            物。 • 4.6 噪音防制法 • 第1條 •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 第2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3條 •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30. (五)水土保持類 • 5.1 水土保持法 • 第1條 •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滅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水土保持,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2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5.2 水利法 • 第1條 •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 • 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 第2條 •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 權 • 而受影響。 • 第3條 •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 • 地下水, 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 • 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 5.3 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本法第三條所稱地面水,係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上之水。所稱地下水,係指流動或停 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31. 第3條 •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 • 地下水, 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 • 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 5.3 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本法第三條所稱地面水,係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上之水。所稱地下水,係指流動或停 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 第3條 •   本法第三條所稱防洪,係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滅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 5.4 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 第1條 •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本省各河川由中央管理機關依河川重要性區分為中央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層報由本部核定公告。前項區分得因情勢變更及公共利害關係調整之。 • 5.5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第1條 •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第2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32. (六)保育類 • 6.1 文化資產保存法 • 第1條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 第2條 •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6.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   本細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器物,指年代久遠之禮器、樂器、兵器、農具、舟車、貨幣、繪畫、法書、雕塑、織物、服飾、器皿、圖書、文獻、印璽、文玩、家具、雜器及其他文化遺物。 • 第3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六款所稱古建築物,指年代長久之建築物,其重要部分仍完整者,包括城郭、關塞、宮殿、衙署、書院、宅第、寺塔、祠廟、牌坊、陵墓、堤閘、橋樑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33. 6.3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第1條 •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製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2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6.4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 第1條 •   本細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依本法第七條所設立之保育捐助專戶,其用途如下: • 一、野生動物資源之調查、研究及經營管理。 • 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用地取得、保護及改善。 •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補償。 • 四、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所為必要之處置及處理。 • 五、民間團體及個人參與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之協助或獎勵。 • 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野生動物之收購。 • 七、野生動物保育之教育及宣導。 • 八、野生動物保育人員之教育及訓練。 • 九、野生動物保育之國際技術合作。 • 十、其他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34. 二、相關計劃探討 • (一)上位計畫 • 1.1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 第一條 •      為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縮小城鄉差距,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健全經濟發展,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三條 •     本法之用語定義如下: • 一、國土綜合發展計畫:係指以國家領土為範圍,配合國土自然資源條件及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引導全國人口、產業及重要公共設施發展,並對土地、水及其他自然資源分配預為規劃之目標性、政策性及指導性長期綜合發展計畫。 • 二、直轄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係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為範圍,依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之目標及政策,整合相關計畫訂定之綜合發展計畫。 • 三、 部門計畫:係指供公共使用或促進全民福祉有關之交通運輸設施、公共設施、公用設備、產業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觀光遊憩設施、住宅建設、水資源建設或其他開 發建設計畫;及為保護國土自然資源、促進國土保安、國防安全、維護自然環境、文化史蹟、促進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公共安全或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之各項實質空間發展計畫。 • 四、限制開發地區:係指為保護自然資源、維護自然景觀與文化資產、防治天然災害、確保國防及居住安全,依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律規定,並配合其經營管理之需要,訂定必要之管制事項,指定限制一定開發利用或建築行為之地區。   等等共三十七條

  35. 1.2中部區域發展計畫 • 中部地區範圍包括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五個行政區,土地總面積為 8,686 平方公里,約為全台灣面積24%,人口數517 萬人,約為全台灣人口22.6%。此區域 位於台灣地理中心,上接金融中心的台北都會區,下接工業中心的高雄都會區,往東可由橫 貫公路到東部地區,往西有台中港及台中國際機場為國際運輸門戶,地理區位優越。地形高 度由東向西遞減,東為高山地區,中為丘陵、台地、西為平原地區。地形變化成三階梯分 布,腹地廣大。中部地區長久以來為台灣第三大都會區,人口約六百萬,中小企業群聚, 文歷史文化悠久,亦為台灣重要的穀倉與蔬菜產地。 中部地區自然資源稟賦與歷史文化條件優良,在中部科學園區設置招商後,成功吸引人才的 匯集。2007 年高速鐵路通車後,烏日站已成為南北交通中點站,另外水湳機場、中興新村、 成功嶺營區等公共空間土地的釋出,復加上兩岸三通的發展契機,現今為中部地區空間再結 構與經濟再起飛的重要時點。 • 1.3南投縣綜合發展計劃 • 第一條 •   改善生活圈道路系統之瓶頸,提昇道路系統服務水準,達到一小時由地方中心至區域中心及半小時由各市鎮至地方中心之目標。 • 第二條 •   確立道路系統功能分類,使生活圈路網具適當之易行性與可及性,俾作為道路闢建與管理之依據。 • 第三條 • 建立各位階都市間連繫之道路系統,提昇其都市服務功能,促進各市鎮人口、產業之引進,均衡生活圈整體都市發展。 • 第四條 • 促進區內觀光遊憩資源之整體規劃與開發,加強區內農業與地方非污染性業之發展。

  36. (二)相關計畫

  37. 以上相關計畫出自於南投縣綜合計畫發展計畫書以上相關計畫出自於南投縣綜合計畫發展計畫書

  38. 肆、發展潛力與導入活動 • 一、發展潛力與限制 • 二、規劃課題與對策 • 三、活動導入分析

  39. 一、發展潛力與限制

  40. 主要潛力與限制:可朝精緻化休閒農業發展、配合文化遺產和水域的發展製造更多的商機!然額最大的限制就是在金費的問題,畢竟集集只是個小鎮申請的金費有限,將可以計畫將集集和其他單位合併共同解決這項問題!主要潛力與限制:可朝精緻化休閒農業發展、配合文化遺產和水域的發展製造更多的商機!然額最大的限制就是在金費的問題,畢竟集集只是個小鎮申請的金費有限,將可以計畫將集集和其他單位合併共同解決這項問題!

  41. 二、規劃課題與對策 • 課題一 : 遊客停留時間短暫,大多為路過下車休息看看。 • 對策一 : 設法依據遊客需求發展多樣化的套裝旅遊行程!以      多設計些夜間可以進行的活動以留住遊客的心! • 課題二 : 設施維護不善有些地點的設備已經老舊。 • 對策二 : 定期檢查及保養設施是否完善。 • 課題三 : 集集鎮假日觀光人潮過於擁擠。 • 對策三 : 於中心外圍多設置停車場改善停車問題以及明確 的規劃人行道及汽車道甚至是腳踏車道才不會發 生危險。

  42. 課題四 : 環境髒亂,沒有固定清理。 • 對策四 : 設立清潔隊定期巡視打掃集集地區。 • 課題五 : 次要景點宣傳力不足。 • 對策五 : 設計集集旅遊行程舒緩每個景點的遊客承載量。 • 課題六 : 該地區缺少高素質提供觀光產業的專業人才。 • 對策六 : 提供較好的工作薪資,留下專業人。 • 課題七 : 基礎建設不足,管理及維護的經費短缺。 • 對策七 : 提供補助方案供業者參考以提昇業者對當地計畫 的信心。 • 課題八 : 全鎮的觀光導覽及指標缺乏。 • 對策八 : 融合全鎮之觀光遊憩據點,在每個路口設立導欄 解說牌供顧客參考。

  43. 遊憩活動分析表 三、活動導入分析 PS ●-適宜的 ◎-不適宜的 ※-不可能的

  44. 資源與用適宜程度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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