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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 业务培训

校方责任保险 业务培训. PICC 宜昌分公司 2008-12-4. 主要内容. 校方责任险承保、理赔概况 校方责任险投保、索赔流程 校方责任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列举 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主要区别 案例分析 理赔常见问题解答. 校园方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所学校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医疗费用限额) 责任界定:过错责任制 + 一定条件的公平责任制 产品特点 与教育部 12 号令紧密配套 保障范围扩大 收费方式简单易行 简化操作(人员变更). 2008 年度承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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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 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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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校方责任保险业务培训 PICC 宜昌分公司 2008-12-4

  2. 主要内容 • 校方责任险承保、理赔概况 • 校方责任险投保、索赔流程 • 校方责任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列举 • 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主要区别 • 案例分析 • 理赔常见问题解答

  3. 校园方责任保险 • 保险责任, •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所学校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医疗费用限额) • 责任界定:过错责任制+一定条件的公平责任制 产品特点 与教育部12号令紧密配套 保障范围扩大 收费方式简单易行 简化操作(人员变更)

  4. 2008年度承保情况 • 本年度城区参与承保的学校共计102所,参保人数79039人,缴纳保费435869元。 • 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全部参保,伍家区、西陵区中小学校全部参保。

  5. 2008年度理赔情况 • 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我司共接到校方责任险保案数487笔 • 期中统保开始后的9月1日—11月30日报案数达273笔,占全年报案数的56%,呈现一投保就出险的井喷态势。 • 统保后实际结案的赔案只有10笔,赔款金额11603.5元。

  6. 操作流程 • 投保阶段 • 投保须知 • 投保流程 • 出险索赔阶段 • 理赔程序 • 索赔资料 • 注意事项

  7. 投保阶段—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一)如实告知 填写投保单时,贵校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的事项。这些事项将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重要依据。

  8. 投保阶段—投保须知 (二)设立一名工作协调员 • 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教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向有关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进行宣传。 • 认真学习教育保险有关知识 • 配合学校搞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以及诚信教育等工作。 • 协助我司搜集贵校的投保资料并完成投保手续。

  9. 投保阶段—投保须知 5. 出险后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6. 做好相关统计报表工作。 政策+技巧

  10. 宜昌市校方责任险承保名册

  11. 宜昌市校方责任险出险情况统计表

  12. 投保阶段—投保须知 (三)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 1.学校更名、合并、合资及类似事项。 2.学校迁址、扩建学校用地、对教学楼进行重新装修。 3.学校注册学生的人数上下变动时(5%)。 4.学校对任何防火系统等其他安全保卫系统的改造 或中断。 以上条款将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做出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决定。因此,恳请各校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13. 投保阶段—投保流程 取得《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生人数明细表》 协助填写《投保单》要求学校加盖公章。同时各学校提供《学生名单》 二、校责险投保流程 保险公司出具《校方责任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交给各投保学校 将《投保单》和《学生名单》递交保险公司 学校仅完成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工作的前期工作,大量的主要的工作从现在才正式开始 各学校在收到发票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交纳

  14. 出险索赔阶段—理赔流程 出险学校 保险公司:95518 市教育局勤办:6441608,6221051 报案 保险服务专员: 承保公司协助索赔 较小伤害事故的 重大伤害事故 协助学校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聘请律师或相关理赔人员 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定责成功 定责不成功 依保险公司定责意见赔付 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成功 协商不成功 依协商协议赔付 法院诉讼

  15. 出险索赔阶段 • 民事纠纷处理途径: •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 • 调解解决:中间人参与 • 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 诉讼解决:法院 • 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而协商、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

  16. 出险索赔阶段—索赔资料 1、校方填写的《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付协议书(加盖公章) 2、学生向校方提出的索赔申请和学生与校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以及校方支付赔偿凭证 3、出险学生身份证(户口簿)或学生证复印件 4、有关事故证明,如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事故案件,要求有公安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如遇有重大事故,要求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17. 出险索赔阶段—索赔资料 5、损失清单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伤残或死亡证明,包括:原始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等 (注:超出医保范围内用药及与本案事故伤情无关的药品,赔付时要予以剔除); 如有伤残,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如发生死亡,还应提供死亡及户口注销等证明文件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索赔时限: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2年。

  18. 损害赔偿类型 人身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常规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19. 损害赔偿类型 •   残疾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死亡赔偿的项目: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上述两类都应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所发生的常规赔偿项目。 • 《司法解释》第19条-第29条则规定了上述各费用的计算标准。

  20. 出险索赔阶段—温馨提示 1、出险后,不要随便承诺,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做出的承诺,可能会得不到保险人的认可。 2、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施救助,防止损失扩大。 3、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尽可能多的证据以供保险人查验,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查。 4、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否向保险公司报案仍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

  21. 校方责任保障内容 • 1、过错责任:在校方的在校活动中或由校方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发生条款列明的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所列12种情形+传染性疾病导致学生感染的校方责任 ) • 2、公平责任:发生条款列明的情形导致校方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校方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校方需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的校方经济赔偿责任。 条款列明的情形,基本涵盖了学校承担公平责任的主要情况。

  22. 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过错 •   故意:希望、放任  •   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3. 过错责任 • 在适用过程中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 • 过错大责任就大,过错小责任就小 •   互有过错、共同侵权

  24. 公平责任 •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未特别规定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而依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又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故法院根据公平理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从而由双方合理的分担损失。

  25. 校园过错责任范围列举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6. 校园过错责任范围列举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7. 校园责任范围列举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8. 校园责任范围列举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29. 校园责任范围列举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30. 校园过错责任范围列举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1. 校园过错责任范围列举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32. 校园过错责任范围列举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3. 校园公平责任列举 校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校方需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的四种情形: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4. 除外责任列举 •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雷击、地震、洪水、暴雪等 • 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教员没有过错的 • 学生本人或他人有过错,而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 学生特殊体质,学校事先不知情的 • 学生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 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

  35. 除外责任列举 •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也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 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

  36. 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主要区别

  37. 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主要区别

  38. 案例分析 1、某中学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进行封闭式军训。老师和教官对参加军训的学生进行了注意事项的教育,关照训练时不舒服或不适可及时举手提出。随后在高温35度的情况下站军姿。张某热的汗流浃背,但教官不在队伍前列,他眼前一黑直挺栽倒,多处骨折。为此,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军训中未采取必要措施 ,致张某晕倒,要求学校赔偿。

  39. 案例分析 • 分析:学校在组织军训前,未充分预见特殊体质的学生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校对军训计划的列队动作要求,是健康的高中生身体状况所能接受的,受训学生感到不适可以及时提出,张某没有遵守学校规定,导致晕倒,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发生的事件的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的责任。

  40. 案例分析 2、某厂为其所属幼儿园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该校女教师李某在管教六岁儿童亮亮时,用脚踢了他的屁股,不料亮亮突然倒地,造成轻微伤。送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3000元。监护人要求某厂和李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某厂向监护人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然后找保险公司索赔。

  41. 案例分析 分析:本案中,某厂对其看护下的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其工作人员看护上的失职引发的伤害,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法人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老师,本应按职责履行看管义务,但教育方式粗暴,采取了踢打手段,超出了工作范围,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某厂与李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仅对某厂的责任进行赔偿

  42. 案例分析 3、某中学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建该校综合楼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时搭建了临时工棚。学生魏某在餐厅就餐时因对刚油漆过的桌椅散发气味感觉不适,就跑到餐厅窗台翻越到临时工棚顶上,后坠落倒地,医治无效死亡。监护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学校对魏某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学校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判决后,学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支付给监护人的部分款项。

  43. 案例分析 • 分析:作为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和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 教育的场所,学校对在校学生只承担管理和教育义务,而非民法上的监护人义务,对在校学生不承担法定监护职责。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自身实施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预见性,在身体不适时,理应及时报告老师或同学,而不是翻越窗台攀爬工棚定等一系列危险方式。因此,他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学校对魏某死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责任,对于非法律责任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4. 案例分析 学校是否承担监护人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节监护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5. 案例分析 4、2006年某日,深圳华茂实验学校宿舍熄灯后,学校生活老师巡查时发现412房间的林嘉伟等三人到413宿舍聊天,老师要求他们回到412房睡觉,在接下来的巡查中又发现他们在413宿舍聊天,又将他们送回412房间。 25日凌晨2点,有学生报告生活老师说林嘉伟从楼上掉下去了。老师立即向校医务室和校警队报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很快将受伤学生送人民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后来,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死亡学生是从413宿舍的窗户外踩着空调外机箱往412宿舍爬时意外坠落的。

  46. 案例分析 • 分析:本案中学校一再尽到职责,但未成年人却因个人疏忽导致意外伤害,是比较典型的校园内意外伤害事故。即使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学校也没有责任。

  47. 小结 • 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 一般标准:相当注意义务 • 法律标准: • 2002年由教育部公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48. 理赔常见问题解答 • 为什么要剔除社保外用药 • 为什么有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规定 • 同时投保了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如何索赔 • 保险期限已到,治疗尚未结束,后期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49. 课程回顾 • 校方责任险工作流程 •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与除外责任 • 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主要区别 • 请求:协办员—一夫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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