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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及 相關子法規運用. 報告人:李怡農. 今天多用心,明天才安心. 緊急醫療救護法- 84 年公佈實施. 完成建置中央緊急醫療指揮中心及六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指揮中心( EOC )。 委託台大及成大醫療團對建置 “國家級災難醫療救護隊”,該兩隊曾於 93 年底赴印尼協助海嘯災後醫療。. 緊急醫療救護法- 84 年公佈實施. 因應化災,核災,建置化災、核災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整合化災與輻傷醫療服務,成立六個區域協調中心 成立毒藥物諮詢檢驗執行中心 成立緊急醫療特定解毒劑管控中心 建置週產期緊急醫療轉診系統。 健全空中緊急醫療救護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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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子法規運用 報告人:李怡農
緊急醫療救護法-84年公佈實施 • 完成建置中央緊急醫療指揮中心及六個區域緊急醫療應變指揮中心(EOC)。 • 委託台大及成大醫療團對建置 “國家級災難醫療救護隊”,該兩隊曾於93年底赴印尼協助海嘯災後醫療。
緊急醫療救護法-84年公佈實施 • 因應化災,核災,建置化災、核災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 整合化災與輻傷醫療服務,成立六個區域協調中心 • 成立毒藥物諮詢檢驗執行中心 • 成立緊急醫療特定解毒劑管控中心 • 建置週產期緊急醫療轉診系統。 • 健全空中緊急醫療救護服務品質。
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源起 • 跨縣市災難應變有待加強 • 92年3月,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 • 92年4月,SARS事件 • 92年8月,台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 • 醫院應變能力不足 • 94年1月,邱小妹不當轉診事件 • 救護車管理有待加強 • 95年3月,台中縣救護車載送病患致死事件
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 民國96年7月通過
本計畫之醫師,護理人員資格: • 醫師資格以急診,家醫,內,外,婦,兒專科醫師者為限,以具有急診專科醫師者為優先,上開醫師需完成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 • 護理人員需完成急診創傷訓練課程(ETTC)
修正重點 - REOC • 強化中央衛生機關對災難之反應力及行動力,委託醫療機構設置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REOC),以利24小時監控災情及迅速反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9條) • 執掌:災情監控,掌握緊急醫療資訊,資源狀況及建置資料庫,協助規劃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事件之復健工作,災害演練,跨縣市災難時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資源線源,協助調度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處理大量傷病患
修正重點 - REOC • 試辦期間:94年至96年止 (依健保六個分區設置) • 目標為: • 掌握各區緊急醫療資源狀況,提供正確迅速之醫療資訊 • 即時監控災難之發生 • 強化緊急醫療網之運作效率 • 發展災難緊急醫療應變措施,訓練相關應變人員
修正重點 - 救護車 • 民間救護車 → 消防衛生機關以外救護車 • 救護車品管(第16條) • 受託人負連帶責任(第16條) • 授權地方訂定救護實行計畫(第6條) • 以後設立救護車要繳錢了(第55條) • 加重處罰! (第41條) • 遇有傳染病亦需通報救護車主管機關(地方衛生機關) (第19條) • 救護車e化作業(於偏遠地區試辦中)
修正重點 - 提升到院前品質 •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24條) • 訓練內容,機構,時數,證書格式,救護範圍 • 師資訓練及訓練機構申請核定納入規範 • 針對現行實務上之疑義及保障救護技術員權益,加強控管與提醒機制 • 醫療指導醫師管理辦法(第25條) • 試辦期間:95年至96年底 (衛生署出錢)
修正重點- 提升到院後品質 • 第36條 • 規定醫院建立緊急傷病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 • 規範醫院間之轉診 • 第38條:建立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制度 • 第56條:緊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改善 • 運用醫療發展基金獎勵 • 假日救護站,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
關於轉診病人 • 醫療法73條:如無法處理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時先與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緊急醫療救護法36條: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 • 緊急醫療救護法42條: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對醫院開罰,行為人亦需受罰(48條)
關於轉診病人 • 緊急醫療救護法38條: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服務 • 訂定醫院處理急重症能力分級標準(特別針對trauma,AMI,stroke center) • 已試辦急救責任醫院分及試辦計畫
台大 台北榮總 台中榮總 高雄榮總 成大 林口長庚 高雄長庚 中國附醫 奇美 馬偕 高醫附醫 彰基 童綜合 96年度重度急救責任醫院
中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之任務 • 設有急診室與急診醫學科,24小時專科醫師駐診 • 設有督導急診品質之委員會 • 定期提報品質指標及改善辦法 • 訂有大量傷患,家暴,性侵害,兒少,傳染病之各項通報及處理機制 • 遇有大量傷患,配合衛生機關調度 • 參與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並提供緊急救護技術員至醫院實習及線上醫療指導
重度除特殊情形不得轉診病患至他院 處理後病情穩定,需後續特殊設備之照顧 處理後病情穩定,本人同意轉回原就診醫院 病情為中度,告知及取得同意 除一般急救外,應負責收治單純骨折,急性腹痛之外科手術,並能給予急性心肌梗塞之急救及血栓溶拴劑治療 中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之任務
中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之人力 • 急診專任專科醫師係指在急診部門服務急診病患為主,不收治住院病患之專科醫師,且每週門診不多於兩次 • 各級醫院設有一定專任醫師門檻,服務量達到一定數量必須再增加醫師人力 • 24小時會診科別比照醫院評鑑之標準設置,並要求會診時間
未來規劃 • 兒科專科醫師納入分級標準 • 加護病房之病床調度與品質
緊急傷病患轉診辦法(草案) • 參考加拿大 • 以病人利益為最大考量 • 納入告知後同意之精神 • 轉診風險之告知 • 自動離院風險之告知 • 轉診醫院間應有聯繫及紀錄 • 緊急傷病患不包括已住院之病患
醫院執行緊急傷病患轉診辦法 • 醫院應針對緊急傷病患調度人力設備,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協助轉診 • 判斷緊急傷病患轉診應為負責診治之專科醫師 • 醫院需定期提報轉診資料 • AAD病患請求轉院,仍應比照轉診病患提供協助
醫院執行緊急傷病患轉診辦法 • 建立轉診網路: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劃分責任區,跨縣市由衛生署指定 • 醫院轉診應由醫師對醫師交班 • 優先轉入約定轉入醫院,約定轉入醫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