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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考核要點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考核要點. 99 年 10 月 11 日勞資協商通過. 98 年績效考核制度實施之檢討分析. 一、考核後滿意度查訪,略有傾斜現象。 二、主管第六職務層次及專員第四層次, 平均分數有偏低現象。 三、考核者過度考慮專員 1-4 職責層次之 晉升,評予較優分數。 四、考核時程緊湊,難予落實面談機制。 五 、晉薪差距小,較無激勵效益。. 98 年績效考核制度實施之檢討分析. 建議: 1. 將執行共識部分納入條文 2.1-4 職責晉升的突破 ( 餘 1938 待升 ) 3. 考核者應盡之責任與應負義務 4. 協調代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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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考核要點 99年10月11日勞資協商通過 內部文件請勿影印傳閱

  2. 98年績效考核制度實施之檢討分析 一、考核後滿意度查訪,略有傾斜現象。 二、主管第六職務層次及專員第四層次, 平均分數有偏低現象。 三、考核者過度考慮專員1-4職責層次之 晉升,評予較優分數。 四、考核時程緊湊,難予落實面談機制。 五、晉薪差距小,較無激勵效益。

  3. 98年績效考核制度實施之檢討分析 建議: 1.將執行共識部分納入條文 2.1-4職責晉升的突破(餘1938待升) 3.考核者應盡之責任與應負義務 4.協調代替表決 5.考核時程明確化(含調閱權) 6.考核者(資)與考核委員(勞)加強訓練 內部文件請勿影印傳閱

  4. 一審判決贏 釋字第四九一號 提升為法律位階 電信總局 國營公司 公司民營化 二審判決輸 85.07.01 88.10.15 94.08.12 98.06.30 98.11.24 98.12.02 99.10.11 91.06.26 98績效考核要點 考核要點 考成 規則 資位: 考成規則 五等第績效考核要點 考成 條例 職階: 考核要點 54.10發布 91.10廢止

  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協調會商結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協調會商結論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勞資雙方 協調會商同意通過條文共17條(附件一)。 二、本公司從業人員年終考核結果晉薪、獎金及紅利核發作業規範,勞資雙方 協調會商同意(附件二)。 三、本要點勞資雙方執行共識如下: (一)、本要點第2條之高階主管及稽核人員考核另訂時,應依團體協約 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第2條第3項工會將考核結果送請公司參考辦理時,公司 應予以充分尊重,如需調低時,應與工會或相對應分會協調。 (三)、為促進勞資和諧,考核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共識決為原則,遇勞 資雙方意見嚴重分歧時,勞資雙方應全力協調產生共識。 (四)、為落實公道考核,考核者不應以受考者之主管職務層次高低或 非主管職責層次得否晉升為評分高低考量。 (五)、年終考核辦理時應依設定目標考核面談,並給予經辦考核者較 寬裕時程,確實落實績效考核及面談機制。 (六)、請資方研擬績效獎金改以按月發放之方式辦理。 四、本要點經公司董事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五、本要點經發佈後,公司應主辦說明會,並邀請工會派員說明。

  6. 尊重與落實(第5條)

  7. 平均分數如何產生及分配? 全區年終考核平均分數以85.5分為基準, 再依營收、盈餘達成率核定之,其計算公 式如附件 • 各分機構平均考核分數,機構間最高與最低分數差距最多不超過0.5分; • 同一分機構所屬各支機構間,最高與最低分數差距最多亦不超過0.5分。

  8. 稅後純益達成率 經營目標達成率 總營業收入達成率 經營目標達成率 全公司平均考核分數

  9. 機構平均BSC 各機構年度BSC 各機構考核 全公司平均考核 匯率 其中

  10. 98年考核結果分析表 內部文件請勿影印傳閱

  11. 落實公道考核 第7條第4項 年終考核依主管人員(第六職責層次以上)及非主 管人員分組予以考核,各組平均分數應相同,但 主管分組如需再予細分,可由各級考核機構或工 會相關分會視需要要求協調會商決定之。   結論 (四)、為落實公道考核,考核者不應以受考者之主管職務層次高低或非主管職責層次得否晉升為評分高低考量。

  12. 第7條第5項前段 從業人員之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評分 以100分為滿分,各機構應依從業人員 年度績效貢獻度據以考核,年度績效 符合要求之從業人員,年終績效考核 成績評列80分以上。

  13. 第7條第5項末段 評分在90分以上或未 滿80分者,應詳述其 優、劣事蹟,送考核 委員會評議議決。

  14. 第8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年 終考核結果晉薪、 獎金及紅利核發作 業規範

  15. 專員,考核分數評列各該所屬機 構全體專員評列之前 者 1 4 各機構0至3職責層次人員,年終考核成績排列該群人員前33%,且不低於平均分數(捨去小數)

  16. 晉薪(2/1) 年終考核評定70分以上者辦理晉薪,計算方式如下: 1.晉薪分=考核評定分數-70 固定晉薪200元~400元 變動晉薪 (A)=評列85分者,每一晉薪分晉升職階待遇 之金額,20元~60元 2.各考核分數晉升職階待遇如下: 評列70~74分者 晉薪=固定晉薪+晉薪分*A*0.4 評列75~79分者 晉薪=固定晉薪+晉薪分*A*0.6 評列80~83分者 晉薪=固定晉薪+晉薪分*A*0.8 評列84~86分者 晉薪=固定晉薪+晉薪分*A 評列87~89分者 晉薪=固定晉薪+晉薪分*A*1.2 評列90分以上者 晉薪=固定晉薪+晉薪分*A*1.5

  17. 晉薪(2/2) 3.固定晉薪及變動晉薪(A)核給基準

  18. 碰頂一次獎金 1.對於考核後晉薪逾各該職階最高待遇者,除支給最高待遇外 ,另發給一次獎金。 2.超頂金額=(職階待遇+晉薪)- 職階最高待遇 基準月數(B)= 一次獎金核發基準月數,0.2~1月 一次獎金=B*(職階待遇+職務待遇)*(考核分數/100)*(超頂金額/晉薪金額) 3.基準月數(B)

  19. 晉薪及碰頂一次獎金試算表

  20. 晉薪及碰頂一次獎金試算表純益470億元 (固定晉薪350元)

  21. 98年考核結果分析表 內部文件請勿影印傳閱

  22. 企業化特別獎金 1、企業化特別獎金2個月額度部分,採平均獎金方式核給, 並依考核分數以下述比率在額度內核給之: (1)、評列69分以下,不發給獎金。 (2)、評列70分者,核給50%獎金。 (3)、評列71-79分者,相對於70分,每增加1分,加給 2%獎金。 (4)、評列80分者,核給75%獎金。 (5)、評列81-90分者,相對於80分,每增加1分,加給 5%獎金。 (6)、評列91分以上者,相對於90分,每增加1分,加給 20%獎金。 2、超過2個月部分,依個人職階待遇及職務待遇為計算基準 在額度內核給之。 3、企業化特別獎金除獎勵特殊績效及貢獻者外,應依考核分數核實發放,不得預先留存部分獎金再個別加發。

  23. 紅利 1、紅利1個月額度部分,採平均紅利方式核給, 並依考核 分數以下述比率在額度內核給之: (1)、評列69分以下,核給10%獎金。 (2)、評列70分者,核給50%獎金。 (3)、評列71-79分者,相對於70分,每增加1分,加給 2%獎金。 (4)、評列80分者,核給75%獎金。 (5)、評列81-90分者,相對於80分,每增加1分,加給 5%獎金。 (6)、評列91分以上者,相對於90分,每增加1分,加給 20%獎金。 2、超過1個月部分,依個人職階待遇及職務待遇為計算基準 在額度內核給之。

  24. 企業化特別獎金2個月及紅利1個月額度部分 企業化獎金 紅利 紅利 企業化獎金

  25. 員工紅利分派比率標準 一、稅後純益300 億元以下時,員工紅利分派比 率為2%。稅後純益超過300億元,未達350億 元時,稅後純益每增加1 億元,員工紅利分 派比率隨之增加0.03%,未達1億元者,則按 比例計算之。 二、稅後純益350 億元以上時,稅後純益每增加 1 億元,員工紅利分派比率隨之增加0.01% ,未達1 億元者,則按比例計算之。本公司 員工紅利分派比率以5%為上限。

  26. 企業化特別獎金 一、企業化績效=「稅後純益」- 「投入資本」×「必要報酬率」。 二、企業化績效,應提撥其百分之 二十做為企業化特別獎金。 三、以97年稅後純益450億為基準, 超過最高3個月,否則不超過2.5 個月。

  27. 年度可用用人費 (一)年度用人費用編列及動支基準: 1.不含企業化特別獎金及員工紅利之年度用人費用預算 編列,以不超過年度營業收入之19.5%為原則。 2.晉薪、一次獎金及1至4層次晉升,所增加之年度用人 費用,如超過用人費用預算時,辦理1至4層次之晉升 比例、晉薪及一次獎金之總額在預算額度內以比例調 整之,以符合公司預算管理要求。 3.如上一年度有企業化績效時,年度用人費用得於企業 化績效之2%範圍內調整。 (二)年度如遇整體調薪,致有逾年度用人費用預算編 列原則時,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應配合調整。

  28. 98年度績效獎金個人分配標準機構最大間差:0.182(7%)98年度績效獎金個人分配標準機構最大間差:0.182(7%) 內部文件請勿影印傳閱

  29. 98年度從業人員績效考核要點 勞方考核委員 (第9條第1項)

  30. 再申訴事件處理時勞方考核委員之推派 對再申訴事件召開考核委員 會議,第1項工會推薦之考 核委員應由工會或員工所隸 屬之分會另行推派之。

  31. 考核委員任期

  32. 首長預留加分 辦理考核時,各機構首 長得預留加分分數,但 應於加完分數後送考核 委員會評議議決。

  33. 復議 機構首長或依規定轉權責機構 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 核委員會復議,若考核委員會 對於復議結果仍維持原決議, 各機構首長或依規定轉權責機 構應據以處理。

  34. 委員會開會額數(第11條第1項前段)

  35. 績效考核要點特殊決議門檻

  36. 一次記一大過者, 不得列70分以上。 一次記一大過者, 應列70分以下。

  37. 1 2 1 2 2 3 1 3 1 2 4 2 3 3 3 4 4 4

  38. 案件調閱 第11條第2項前段 考核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 有疑義時,每一考核委員皆得 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 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受詢人員 不得拒絕

  39. 委員會陳述申辯(第11條第2項末段) 考核委員對不易明確判定之案件, 應通知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或說明 。但擬予記過以上懲處及終止勞動 契約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審 議時,應給予受處分人員充分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40. 保密及迴避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 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反者按情 節輕重,予以懲處。 對涉及本身及三等親以內親屬之考 核事項應行迴避。

  41. 考核申訴規定(第13條第1項) 本公司從業人員對於考核結果 認為不當或不公,得於收受通 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 機構提出申訴,逾此期限者, 不予受理。

  42. 申訴案件處理時限(第13條第2項) 服務單位對申訴事件,應於收 到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就 申訴事項召開考核委員會議, 並詳備決議理由函復,必要時 得延長10日,並通知申訴人。

  43. 案件逾期應議處(第13條第5項) 對申訴案件未有正當理由 逾期未處理之單位,依規 定議處相關人員。

  44. 考核再申訴規定(第13條第3項) 受理申訴之服務機關逾期未函復者,申 訴人得於期滿後10日內逕向上級機構提 起再申訴或申訴人不服服務機構函復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 再申訴書經由原服務機構向其上級機構 提起再申訴。但經總公司為申訴決定者 ,如提出新事證者得提再申訴。

  45. 再申訴專案小組(第14條第1項) 由事業單位及再申訴人隸屬工會分會組成 專案小組(3人或5人,成員3人時由工會推 派1人;5人時由工會推派2人)進行調查, 過程中應邀請再申訴人、再申訴人權責主 管及其隸屬工會分會理事長列席說明,專 案小組成員於一週內將其調查結果,送交 受理再申訴案機構之考核委員會。

  46. 再申訴案件處理時限(第15條第2項) 上級機構對再申訴事件,應於收 到再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就再申訴事項召開考核委員會 議,並詳備決議理由函復,必要 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再申訴 人。

  47. 書面(再)申訴書(第15條) 申訴、再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員工代號、服務單位、職層、職稱等。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考核結果通知書送達之年月日。 五、提起之年月日。 六、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各機構對申訴、再申訴事件,應將申訴、再申訴書以副 知員工隸屬之工會或相關分會。

  48. 變更考核分數之處理原則(第16條) 申訴或再申訴案,經變更原考核 分數者,如須補發當事人之晉薪 差額、獎金及紅利,各機構應即 辦理,原核給該機構之年終考核 平均分數無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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