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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 ). 王麗鳳 102 年 7 月. 大綱. 壹、前言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 參、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壹、前言. 決定採最 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 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採購法第 24 條統包採最有利標決標。. 決標原則 1( 採 #52).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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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基礎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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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基礎訓練) 王麗鳳 102年7月

  2. 大綱 • 壹、前言 •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 • 參、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3. 壹、前言 • 決定採最有利標 • 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 讓機關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 • 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 採購法第24條統包採最有利標決標。

  4. 決標原則1(採#52) •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5. 決標原則2(採#52&細則#64-2、109) • 價格競爭 • 最低標(一般、異質採購) • 最有利標 • 最高標 • 底價 • 訂有底價 • 不訂定底價 • 決標廠商家數(分項或數量組合) • 複數決標/單個廠商

  6.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及作業 • 類型 •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 準用最有利標 •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7.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52I) • 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最低標辦理者為限。(採52II) • 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採56) • 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細66)

  8.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 • 最低標--適用於 • 規範或查驗內容明確 • 或已商業化之標的 • 適合價格競爭-異質最低標 • 最有利標— • 適用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採52I) • 不適宜採最低標(採52II) •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細66)

  9. 適用最有利標 • 適用採購法第56條 • 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 • 搭配 • 公開招標(第1次應有3家合格標始得開標) • 選擇性招標 • 適用具異質性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 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10. 簽辦適用最有利標 • 奉准適用最有利標招標(99.3.12#09900096840) • 緣起、經費分析、使用需求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 採購金額,採購級距 • 經使用單位分析-不同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差異分析。 • 不論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 外聘評選委員之篩選條件 • 建議總額,分別外聘委員/本機關內派委員 • 其中外聘委員部分,擬.. 遴選專家學者 • 建議篩選條件 •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及工作小組

  11. 適用最有利標作業流程

  12.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22I9) • 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22I10)

  13.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1 • 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 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14.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2 • 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 • 設計競賽,指機關為採購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

  15.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 準用採購法第56條 • 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 • 搭配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第1次開標無家數限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 • 逐案確認採購標的符合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採購 •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6.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作業程序

  17. 準用最有利標公開勘選適合房地產 •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採#22I11)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3) •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10)

  18. 準用最有利標公開勘選適合房地產 • 搭配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房地產(第1次開標無家數限制)(採#22I11) • 準用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規定 • 機關應辦理實地勘查、勘選評估 • 適用指定地區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 • 編擬計畫(含指定地區之理由及其必要性)層報核定 • 逐案確認房地產需求條件、勘選評估及決選原則 •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19. 公開徵求勘選房地產

  20.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 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或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或比價。

  21.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限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工程、財物、勞務 • 限搭配依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參考最有利標—明定評審項目、評審標準 • 機關自行決定成立評審小組或工作小組 • 應取得3家始得開標,但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核准,敘明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者,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 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22.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作業程序

  23. 参、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訂定評選須知 • 評選項目 • 評審標準 • 評定方式 • 價格與底價訂定 • 開標與審標 • 評選與協商 • 決標作業

  24.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評組#3)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25. 最有利標評定方式(§56辦法#11)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26. 總評分法(採56辦法#12)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27.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1/2)

  28. 總評分法-價格納入評分(2/2)

  29.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1/2)

  30. 總評分法-價格不納入評分(2/2)

  31. 總評分法-固定價格

  32.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評分單價=價格/總評分 評分單價法(§56辦法#13)

  33. 評分單價法1/2 (§56辦法#13)

  34. 評分單價法2/2 (§56辦法#13)

  35. 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一、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序位法1/2 (§56辦法#15)

  36.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1/2)

  37. 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2/2)

  38. 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

  39. 序位法-固定價格

  40. 固定金額或比率 • 簽辦擬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額度: • 應於招標前估算--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考量委託服務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之薪資行情酌定之。 •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 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廠商報價超過該費用或費率者為不合格標。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41. 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等。 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等。 功能。如產能、便利性等。 管理。如組織架構等。 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等。 過去履約績效。 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等。 財務計畫。如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評選項目-視個案擇定 (§56辦法#5.6)

  42. 適當反應評選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計分應具客觀性,不得與採購目的無關,並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評審標準-搭配評選項目訂定 (§56辦法#7.8)

  43. 評審標準- (§56辦法#7.8) • 簡報及答詢納為評選項目者:不得逾20% • 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 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 價格 • 納入評分或評比者: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 • 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規定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該評選項目所占配分得低於20%。(931.19工程企#09300015500) • 票選僅能作為評選項目之一

  44. 開標與審標 • 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時間及地點開標審查。(採#45) • 審查資格或規格- • 由機關人員先審查資格文件。不合招標文件規定者,不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選。 • 資格以外之其他必須符合之招標文件規定,亦同。 • 屬於特定資格性質者,建議納入評選項目中,不另列為資格條件。 •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 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 • 採選擇性招標者,除為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須有6家以上廠商始可辦理資格審查外,無家數之限制; • 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無家數限制(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45. 招標文件 • 服務建議書格式— • 可於招標文件建議廠商投標文件之裝釘、章節次序、頁數、紙張大小、份數、須分開裝釘之資料。 • 惟應注意避免過於僵硬,且不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例如超出1頁即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 獎勵金—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辦理涉及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未獲選而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 其他性質之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明亦可。 • 事先知會主會計單位。可規定廠商須提出同意書,同意機關取得其投標文件內容之使用權,再支付該獎勵金。

  46. 底價與報價1 •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2) •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 廠商須報價者—應請廠商詳列報價內容 • 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初審意見、評選) •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且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者,審查同上。

  47. 底價與報價2 •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 • 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 • 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 • 採訂定底價者--應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細則#54III); • 採不訂底價者--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細則#74) 。 • 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且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

  48. 底價與報價3 •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者 • 搭配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採訂定底價者--應於擇符合需要廠商後比價或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公開取得前即訂定底價(細則#54IV); • 採不訂底價者--比價或議價前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審定廠商報價(細則#74) 。

  49. 分階段評選(§56辦法#11) • 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 以二階段為原則。 • 招標文件明定第1階段及格分數,未達及格分數者,不予納入第2階段評選 • 分別就第1階段及第2階段分別訂定評選項目。第2階段評選項目,不與第1階段相同 • 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 不得採行: • 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 (94年3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2290號函)

  50. 分階段評選-選擇性招標(§56辦法#18) •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 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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