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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班

欢迎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班. 宁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第二部分 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本节将重点介绍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主要税种的基本规定,使您对地方税有一个初步的印象和认识,并掌握基本的计算方法,以帮助您更好地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个人所得税 20110901. (一)征税对象

ma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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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欢迎参加新办企业培训班 宁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2. 第二部分 快速掌握税收政策 • 本节将重点介绍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主要税种的基本规定,使您对地方税有一个初步的印象和认识,并掌握基本的计算方法,以帮助您更好地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一、个人所得税20110901 • (一)征税对象 •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4. (二)税率 •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7档税率。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四十。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0%)

  7. (四)征期规定 •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2、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定期定额的,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缴纳。

  8. (四)征期规定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 (五)、特别要求 • 1、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 •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10. (五)、特别要求 • 2、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途径 • 推行使用税务总局全员全额扣缴系统

  11. (六)减免税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保险赔款;

  12. (六)减免税规定 •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3. (六)减免税规定 • 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我省规定年限额8000元内减免;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14. 二、营业税 •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5.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2、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16. (二)营业税的纳税范围 • 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 这里所说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17.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 现行营业税税目有9个,实行行业差别的比例税率,具体见下表: •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 • 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 安徽省从2010年4月1日起娱乐业实行5%的税率。

  18.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叫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9.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0. (六)减免税政策 •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21. (六)减免税政策 •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22. (六)减免税规定 •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23.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4.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比较复杂,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 3、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25.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 5、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 6、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 7、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6.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 我市具体征收范围:市区、开发区及郊区,各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省水泥厂工矿区。

  27.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 2、土地所有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8.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 3、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有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9.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30. 我市具体税额标准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我市具体税额标准分为三类:一类10元,二类8元,三类6元。 具体分类范围将在外网公布

  31.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3.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安徽省规定,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我市确定,按半年缴纳,在4、10月份缴纳。

  34.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35. (九)减免税政策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36. (九)减免税政策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37. (九)减免税政策 • 下列情况可减免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 • 企业未使用的土地属于荒山、林地、湖泊,提供土地部门鉴定证明,备案免征土地使用税。 • 从2011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38.  四、房产税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出租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

  39.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 房产税纳税人原则上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 1、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0.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 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同样缴纳房产税。

  41. (二)房产税征的税对象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至于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都不属于房产。 •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42.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 我市具体征收范围:市区、开发区及郊区,各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省水泥厂工矿区。

  43.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1、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安徽省规定一次减除30%)。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

  44.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2、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

  45. (五)房产税的税率 •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   (1)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   (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不区分用途,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6. (六)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1、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 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计税余值(租金收入)×1.2%。 • 其中,房产税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 • 2、出租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 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47. (七)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将原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8.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安徽省规定,按年计算,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 ,我市确定,按半年缴纳,在4、10月份缴纳。

  49. (九)减免税政策 •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0. (九)减免税政策 •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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