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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說明. 98 年 9 月 4 日 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作業要點訂定說明. 98 年 6 月 22 日北府研展字第 0980439919 號函 修訂目的. 加強本府政府出版品管理. 導入數位典藏及評比機制. 定期列管本府各機關出版品計畫. 辦理出版品業務之績效及成果擬具獎懲計畫. 推動出版品數位化.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 (1/6). 政府出版品係指各機關以本府或機關名義出版或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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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說明 98年9月4日 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作業要點訂定說明 98年6月22日北府研展字第0980439919號函修訂目的 加強本府政府出版品管理 導入數位典藏及評比機制 定期列管本府各機關出版品計畫 辦理出版品業務之績效及成果擬具獎懲計畫 推動出版品數位化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1/6) • 政府出版品係指各機關以本府或機關名義出版或發行之 • 但各機關發行之電子報及自行研究、委託研究、工程設計資料或不對外發行之資料,由各機關自行管理或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第三點) 紙本出版品 電子出版品 其他型式及效果同類之紙本或電子出版物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2/6) • 政府出版品為紙本型式時,應製作PDF電子檔。(第四點) • 政府出版品印製前應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及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第五點)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3/6) • 各機關發行政府出版品時,應自行定價,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第六點) • 各機關應依規定自行銷售或委託代售政府出版品,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以符出版品之實質流通推廣。(第七點) • 各機關應定期維護政府出版品專區所登錄之出版品及機關資料,並就檢查結果紀錄備查。(第八點)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4/6) • 各機關應於每年1月30日前,將當年度通過法定預算之政府出版品、上年度及更早年度應發行而尚未發行及跨年度出版之計畫項目提送本府研考會列管。 • 前項計畫項目有新增、刪除或修改等異動,應於異動確認兩週內通知予本會。 (第九點)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5/6) • 政府出版品於出版後一個月內寄送至 • 政府出版品應提交電子檔1份至本府研考會典藏。(第十點) 行政院研考會、國家圖書館及本府研考會(2份) 行政院秘書處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1份) 指定之寄存圖書館(1份)
作業要點內容摘要(6/6) • 政府出版品除有設定限閱、唯獨、禁止列印等,本府研考會得視經費及實際業務需求,建立數位典藏機制,供網路上不特定對象讀取、複製及列印。(第十一點) • 本府研考會得擬具獎懲計畫,對於各機關辦理政府出版品相關業務之績效及成果辦理相關評比。(第十五點)
簡報完畢 恭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