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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用地

依法合理用地. 促进科学发展. ----- 嵊州市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课件.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制作. 纪念 《 土地管理法 》 颁布二十周年. 纪念第 16 个 “ 全国土地日 ”. 您知道 “ 全国土地日 ” 吗?. “ 全国土地日 ” 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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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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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依法合理用地 促进科学发展 -----嵊州市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课件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制作

  2. 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周年 纪念第16个“全国土地日”

  3. 您知道“全国土地日”吗?

  4.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 为了提高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我国的“土地日”,目的在于告诉人们,中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今年6月2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5. 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6. 我国土地资源知多少 -1 • 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由2004年的1.41亩减少到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 • 2005年,全国共减少耕地1002.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318.2万亩,灾毁耕地80.2万亩,生态退耕585.5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8.5万亩。同时,全国各地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60万亩。增减相抵,2005年度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542.4万亩。

  7. 我国土地资源知多少 -2 • 另外,通过土地复垦开发补充的耕地质量不高,在2005年建设占用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占到67%,而当年补充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仅占35%。 • 另据调查,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建设用地共计4.79亿亩。2005年当年新增建设用地427.4万亩,比上年增加6%,其中未批先建占用耕地30.8万亩。

  8.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9. 什么是土地基本国策 ? • 国策,是一个国家针对国情提出的并需要长期执行的战略决策。在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并称为三大基本国策。耕地属于极其宝贵的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0.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部重要法律,到今年已经颁布了整整20年。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实施,其后经过两次重大修改。

  11.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

  12. “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8亿亩“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8亿亩 • 中央政府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2亿公顷(18亿亩)。这是“十一五”规划的一个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

  13. 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14. 全社会都要树立科学用地观 • 我们的土地资源并不充裕,可是低效利用土地、浪费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地方还在圈大院、用地宽打窄用、乱占耕地、滥上项目甚至圈地炒地。土地浪费得让人心疼。 • 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处理土地问题,是我们管好和用好土地的前提,是化解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钥匙。树立科学用地观,就是要牢固树立珍惜和节约土地的观念。不论是国家基本建设,还是新农村建设;不管是国家重点项目,还是农民盖房子,都要按照规划,细细思量用地,能省一寸是一寸,能省一分是一分。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审批关,老百姓也有合理用地、监督用地的义务,决不能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乱用土地、浪费土地。

  15. 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6.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定要合理用地 • 农民朋友对新农村建设抱有很大希望,地方政府积极性也挺高,但是千万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乱占耕地。新农村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用地,按规划用地。 • 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十一五”期间,将在各省(区、市)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抓好100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区建设带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加强。

  17. 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8. 怎么才算节约集约用地 -1 • 提倡节约集约用地,并不是不许用地,而是要用得合理,用得科学,用得有效率。不该用的地就不用,能少用的地就少用,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尽量不占耕地。要少用地多办事,多出效益。 •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了谋求短期、局部利益,不惜牺牲稀缺的土地资源。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加剧了土地的供求矛盾,带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矛盾。这些教训,我们要认真吸取。

  19. 怎么才算节约集约用地-2 • 我们要坚持“保障合理用地”的原则,保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力的项目用地;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努力盘活存量土地;采取积极鼓励政策,搞好土地的开发与复垦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进一步拓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思路;要节约用地,杜绝超指标用地和浪费土地现象。

  20.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1.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2. 土地整理 利国惠民

  23. 什么是土地整理,都有哪些内容 •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 土地整理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复垦废弃土地;划定地 界,确定权属;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4. 怎样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土地整理一般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 一是选定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根据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在评价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地块作为年度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 • 二是制定土地整理详细规划方案。调查整理地块土地利用的现状,制定出整理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根据规划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步骤、方法; • 三是立项审批。根据规划方案和资金筹集情况,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方案对土地整理方案进行论证,审核整理计划,作出立项与否的决定; • 四是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组织工程验收,地籍变更登记,土地重划分配,确权登记、发证。

  25. 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6. 征用土地的批准程序 • 当你耕种的土地遇到被征用时,你一定要了解征用土地批准程序。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是基本农田;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是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7.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28. 对破坏耕地行为怎样处罚 •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 •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二是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9. 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30.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1. 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 •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2、破坏耕地; • 3、非法占用土地; •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5、非法批准用地; •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 7、拒不交还土地; •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32. 违法必究 •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 • 1、没收违法所得。 •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4、罚款。 • 5、行政处分。 •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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