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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基本情况以及 相关条款解读. 内容提要:.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 (请对照标准文件和 08 计价规范).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 九部委 56 号部令与标准文件: 2007 年 11 月,九部委联合发布 56 号部令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和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试行规定 》 ; 九部委 = 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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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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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条款解读

  2. 内容提要: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 (请对照标准文件和08计价规范)

  3.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 • 九部委56号部令与标准文件: • 2007年11月,九部委联合发布 56号部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 九部委=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 • 附件:两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件; • 标准文件:标准 ≠ 示范(强制、推行与提倡?)

  4.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56号令主要规定: •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 第七条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5.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 第九条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6.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标准文件的适用: • 实施日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 试行期间:一至两年; • 适用范围: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今后强制---政府投资工程; • 适用行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民航、信息产业、广播电视施工招标; • 适用发包方式: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小型怎么办?设计+施工怎么办?目前合同条款1.6.2也可以引入部分设计)

  7.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编制过程: • 开始:2003年底; • 工期:近四年时间; • 版本:五版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一百多家单位的意见; • 参与人员:专家和工作小组成员多达一百余人。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长期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占了很大比例。

  8.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编制目的: • 主要目的: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从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地有四个方面: • 统一标准。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统一各个行业对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条块分割、政出多门、条文法体系带来的问题),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 • 解决突出问题。解决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 有机衔接基本建设制度,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文件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代建制等,有机衔接起来。 • 学习国际上成功的做法。编制标准文件不是中国首创,欧盟、美国各州、世界银行、联合国都有自己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采购比较规范,因此,这也是学习国外好的做法。

  9.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编制的四项原则: • 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作任何突破或超越。 • 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立足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法制状况等,并积极研究吸收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 • 妥善处理与行业特色的关系。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性的问题,对于行业要求差别较大的事项,由各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 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些领域和活动缺乏相应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统一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10.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编制意义: • 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解决招标投标各种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不局限于原则性的法律规范,而是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和操作规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深层次问题。具体地主要有六个方面: • 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 • 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和效率; •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 预防和遏制腐败; • 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建筑业新资质标准也开始允许跨行业了)。

  11.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获取途径 • 电子版:各相关部委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可以免费下载。 • 正式出版: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书面正式文本。

  12.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使用指南: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专家编写了《标准文件使用指南》; • 使用指南阐释了《标准文件》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具体内容,特别是对于《标准文件》中经有关各部门协调后的折衷性规定作出了解释; • 对各个文件具体应用给予了必要说明; • 2008年4月已经由指定的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13.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基本构成: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共分五章: • 资格预审公告; • 申请人须知; • 资格审查办法;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项目建设概况。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共分四卷八章: •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投标人须知; • 评标办法;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工程量清单; • 图纸;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

  14.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基本特点: • 用并列章节号兼顾可变因素。用并列章节号考虑不同招标方式(如招标文件第一章)、不同资格审查方式(如投标人须知1.4和3.5)、不同评标方法(第三章),章节号一样的,是可选择其一。 • 不允许修改和活用前附表有机结合。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不加修改引用,大量采用前附表形式,实际应用时不可避免形成了“头大身子小”的体例。 • 相互引用,同样内容不重复。评标办法引用投标人须知以及资格预审文件,废标条件等等,不重复,避免因不一致引起矛盾。 • “和(或)”需要结合上下文理解。从条款严谨性考虑,各部分条款措辞中大量出现“和(或)”的表示,是“和”还是“或”,因具体情况而异。

  15.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统一实践中的一些做法: • 资格预审文件可以修改和澄清,区别规定时间前和后,要求保证合理准备时间; •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评审达到规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评分和排序。(不好点:直接确定规定数量,没有解决排序递补); •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通过的投标人需要确认是否投标; • 开标程序,如:公布标底具体时间; • 细分评标初步评审(形式、响应、资格)与详细评审;

  16.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统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参照FIDIC,引入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工程接收证书、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同时,综合考虑国情,经过发包人签认,颁发对象都是承包人; • 以竣工结算为合同履行期间(合同4.2款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退还履约担保),但不是合同期间,不是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其他有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 引导性,提倡的做法写成通用条款,比如:变更的表现形式;工程保险;

  17.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强调程序的严肃性,吸收FIDIC做法,如索赔,不按照合同程序规定的时间发出索赔通知,不能再索赔。 • 责任风险公平,如:区别不利物质条件、恶劣气候和不可抗力; • 设立价格调整机制(国际通行的公式法); • 变更中消项不能是发包人自己做或者交给第三人做,等等。

  18.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联合体按分工核定资质(使用指南中明确说明)。鼓励强强联合,回归联合体本来面目。指标性考核可以考虑按分工合同价值比例为权重进行折算;(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受发包人监督,未经批准不能改4.4.2) • 联合体/分标段情况,可以限制联合体(须知)和公开招标的投标标段(招标公告)。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19.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投标人业绩可以作为必要合格投标条件。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办法中以明示约定方式体现; • 资格预审,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参照招标法37条评标委员会(为什么用“参照”?因为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 • 评标价=用资金时间价值和价值工程等因素折算投标价格; • 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个别成本; • 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可以多个轮次; • 厘清了评标标准和方法与评标办法;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与投标函签字盖章,突出投标函;

  20.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监理工程师不是公正第三方,并引入争议评审组 • 违约金只在延期竣工和延期付款出现,其他没有空间,只能回到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暂停施工、解除合同。扭转实践中乱约定违约金,甚至还约定罚款的做法; • 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或者达到招标规模的要共同招标; • 区别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21.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续) • 正确认识双刃剑效应: • 标准文件解决了实践中很多问题,开了国内先河,是主流; • 肯定存在不足,需要改进,才先试点,再正式施行; • 版本也用的是年份(2007版),便于不断更新。 • 如何解决: • 当前具体应用时要利用“开口”加以完善; • 行业标准文件编制要研究解决; • 标准文件要通过试点给予修改。

  22.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是“工程量清单”,全章都是参考性内容,但是,与合同条款等是相互衔接的,因此在组成内容、术语甚至表现形式方面需要给予必要的尊重。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 款:招标文件的组成之(5)工程量清单; • “投标人须知”3.2款: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23.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续) • “投标人须知” 3.1款:“ 投标文件的组成”之(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1.1目和 1.4款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列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词语定义中多处出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上内容至少体现了两个事实: • 一是招标文件必须包括工程量清单,也即招标人负责提供工程量清单; • 二是标准文件是以工程量清单为投标价格和合同价格载体的。 •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1.3项“响应性评审”因素之一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08规范强制性条文: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实践中可能还有暂估价、暂列金额)

  24.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续) •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 •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第15.7款”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 第15.8款”暂估价,暂估价列在工程量清单中;

  25.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续) • 第17条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6.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续)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 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共4节,均属于参考性内容; • 说明部分(第1~3节),包括: • 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节); • 投标报价说明(第2节); • 其他说明(第3节)。 • 清单表部分(第4节),包括“五表”,均属于参考性的空白表格。也即: • 工程量清单表; • 计日工表; • 暂估价表(材料设备与专业工程是分开的); • 投标报价汇总表; •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27. 二、标准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内容(续)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包括九部分内容: • ①封面; • ②总说明; • ③项目、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表; • 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 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和(二); • ⑦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⑧暂列金额明细表、 材料暂估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计日工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⑨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28.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充分重视清单说明部分的“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须知关于投标报价要求指向了工程量清单的说明部分; • 需要在标准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的术语之间建立联系,对08规范,清单中的“项目”与“子目”同义; • 清单表格: • 标准文件第五章清单通用表,表5-1:

  29.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表格: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以项计价)和(二)(以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30.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31.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标准文件只有一个通用表格能否说明非实体项目不单独列项?答案是否定的。 • 标准文件中的清单表格是参考性,参照了国际常见格式,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国际上工程量清单没那么多表格形式; • 按照《标准法》,清单肯定要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执行国家标准也限于强制性内容,非强制内容有弹性,清单计价规范的表格也是可以扩展和调整的; • 计价规范清单表格中也不是每个空白栏都必须填写,典型的是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的暂估价; • 但是,行业标准文件基本回归到GB50500,定义中解决了“子目”和“项目”的同义,以便与合同条款衔接。

  32.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主要术语定义: • 综合单价 • 标准文件:在工程量清单说明部分: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从所附汇总表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内容看,不包括税金和规费。基于参考性,不排斥其他行业完全综合单价。 • 08规范:2.0.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者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与利润,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 03规范:2.0.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 • 行业标准文件拟用定义: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清单子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3.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计日工: • 标准文件: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 08规范:2.0.9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 有关计日工理解和应用的四个问题: Q1:为什么要设立计日工表?为合同约定之外的零星(小额)工作(包括约定之内的、一些紧急变更)提供快捷计价途径,尤其是没有时间商量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时候,值得重视。 Q2:计日工如何管理和使用?合同条款第15.7款(有三个子款:发包人决定使用与否、承包人报送记录、审核列入当期支付;清单说明中应定义价格组成、履约管理中如何计量等,可参照世界银行做法。如:计量单位需要作出规定,单位不同,规则应有区别,如以小时计,起止时间,中间休息以及午餐时间是否计算。以工日(8小时)计,一般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计算规则等等。

  34.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Q3:为什么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其他清单单价?没有计划性、资源使用效率低、影响正常生产。此外,一定要有暂估数量,而且暂估数量尽可能准确,偏差不要太离谱。 Q4: 材料表没有列出的材料如何计价?可以在表头部分或者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增加相关说明,按照成本加酬金原则,如: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其材料单价按运抵现场仓储地价格,包括装卸费用,以经监理人审批的价格(或者发票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为准,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固定百分比:( )%计取,税金和规费另计。

  35.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暂列金额: • 标准文件: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 08规范: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6.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关于暂列金额理解和应用的六个问题: Q1:为什么要设暂列金额? • 预设成本目标、消化变更等不确定因素,有计划性考虑; • 也正是出于计划性目的,标准文件的计日工报价应当区别其他暂列金额。 Q2:为什么说在实际发生前不属于承包人所有? • 标准文件合同15.6款:根据监理人指示开支,调整合同价格; • 08规范4.8.6.6: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 暂列金额相当于以前03规范的预备费+零星工作项目费,03规范刚开始在实践中有错误认识。 Q3:暂列金额一般包括哪些价格要素? • 一是组成界定,方便计入报价,一般与综合单价定义一致,材料设备要谨慎(后面展开); • 二是哪些开支,对应标准文件:暂估价调整;变更;索赔;价格调整;计日工;暂列金额项目的实际发生。

  37.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Q4:为什么要说明拟用子目? • 尽可能说明是哪些未最终确定的项目,不要求全面; • 有利于进度安排、管理配合; • 08规范的定义:一笔?不是很清晰。 Q5:暂列金额开支程序如何设立? • 实际发生时就是暂估价,见下文暂估价开支程序。 Q6:标准文件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与08规范“4.3.6其他项目费按下列规定报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此暂列金额是指不可调整部分的暂列金额; • 注意:标准文件暂列金额定义包括计日工金额,计日工是属于竞争内容; • 实际投标报价时,每个投标人的暂列金额总额=计日工报价+其他暂列金额,可能是不一样的。

  38.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暂估价: • 标准文件: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08规范: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 关于暂估价理解和应用的五个问题: Q1:为什么要设暂估价? • 设计深度不够; • 要专业队伍; • 防过度竞争。

  39.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Q2:如何确定暂估价的实际发生额? • 不须招标的材料设备以承包人报样认价方式定价(条款15.8.2规定,再引到5.1.2样品报批); • 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按变更计价方式定价(15.8.3规定,再引到15.4变更计价); • 依法应招标的,承发包双方共同招标; • 哪些应招标?原国家计委3号令,重要材料设备,规模标准总投资3000万或者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施工200万,各地也有具体规定,但有些因相对招标成本过高、合同价不高、招标不值得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40.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Q3:如何体现共同招标?共同招标适用于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吗? • 明确一个概念:共同招标不一定要共同作为招标人; • 注意一个关系:分包是相对于总包而言的; • 从构建顺畅合同法律关系考虑,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 合同条款中设立体现发包人控制和权力的程序。 Q4:FIDIC合同条款中的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能够“拿来”吗? • 根据《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不能直接(单方面)指定; • 直接指定背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可以引用《合同法》第54条作无效合同; • 名词可用,需要重新定义:招标文件中指定为采用专业分包; • 建筑市场条例起草中有上升到行政法规的考虑。

  41.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Q5:暂估价(包括暂定金额)的价格组成内容如何定义? • 08规范:“条文说明”3.4材料设备暂估价为仅材料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与综合单价同口径; •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5.8款三项有关暂估价差价调整的约定:“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没有区别材料和专业工程,似乎只能有两种理解:一是材料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价格组成同口径;二是暂估价价差调整不计取利润和管理费; • 与子目综合单价内容同口径,不利:可能把管理费和利润的竞争效果降低了,组价和算帐时不方便;好处:暂估价、暂列金额给出价格的口径是一致的;与传统计价体系衔接,价差也能计取利润和管理费,因为差额调整时只取税金和其他费用。 • 但是注意,计日工是从暂列金额中开支,计日工综合单价是包括管理费和利润的; • 倾向意见:与综合单价同口径有利于合同管理。

  42.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现场签证 • 08规范内容: • 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则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 4.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缺省约定的做法)。 ---4.4.4.6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 4.6.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3.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标准文件: • 标准文件中没有出现“现场签证”措辞和做法; • 如果需要在现场签认,可能发生的地方:主要在计日工签证和索赔事件(包括发包人违约、不可抗力、恶劣天气、不利物质条件等)证明,其他可能发生在确认口头变更指令; • 规范的合同管理中,现场签证本身一般不是直接确认金额,也不是所有现场签证都涉及追加付款,关键取决于是否属于承包人合同义务; • 现场签证不是洽商,洽商的说法和做法在标准文件中也没有出现,所有变更均由监理人控制(后面介绍变更); • 标准文件应用中,变更、索赔、计日工可以用“现场签证”作为证明。 • 顺带:08规范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4.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 • 标准文件: •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 08规范: • 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 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 区别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概念,注意合同价格是动态的,竣工结算时的合同价格就是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准确措词在合同约定中非常重要,“合同价格”就是为了有别于签约合同价。另 :违约金的性质(属于合同价格吗?进度付款中没有单独列,只能归索赔)。

  45.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变 更 • 变更定义 • 标准文件合同条款15.1定义五种情形(专用条款可以约定): •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 08规范4.7.5(缺省约定): •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6.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单纯量变是否构成变更? • FIDIC87版红皮书52.2款规定:除非数量变化导致价格变动达到合同价格的2%或者数量变化超过25%,单价不应调整。 • FIDIC1999版12.3规定: 1)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10%以上; 2)数量变化与清单单价的乘积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0.01%, 3)数量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改变超过1%,以及 4)该工作的价格不是“固定单价”时应当调整单价。 • 变更理解与应用要点: Q1:为什么有变更条款?设计需要完善;需求可能会变;没有变更条款就需要协商另签协议;承包人可以拒绝;属于强制招标的则更麻烦。 Q2:变更就是指设计(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施工组织设计为什么不适合作为合同文件? Q3:工程量变化调整单价的理论基础?固化摊销性费用。

  47.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变更权(15.2款) • 变更权在发包人,发包人需要进行的变更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 承包人必须执行变更;没有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不得变更。承包人只能合理化建议,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建议,不能自行变更(没有变更主动权)。所以习惯所谓的“变更洽商”没有了洽商。 • 变更程序(15.3款) • 本款约定变更的提出、估价及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变更程序中的工作职责。 • 15.3.1规定了提出变更的程序,分三种情形(15.2款:变更都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 • 第一种: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更(注意第3.4.3项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签发书面变更指示以及3.1.1项对监理人的授权,是有限制条件的) • 第二种:监理人认为已发生变更 • 第三种:承包人认为可能存在变更(15.5合理化建议在处理程序上相似,但性质不一样)

  48.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承包人有机会拒绝变更,15.3.1(4)目约定:认为难以实施时。承包人有立即通知的义务,需要说明原因,监理人与双方协商后可以撤销、改变或不改变。 • 15.3.3(1)变更指示只能监理人发出。 • 15.3.3(2)变更指示的内容要求: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 15.2款变更权+15.3.3变更指示=变更的控制。

  49.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变更的估价原则 • 标准文件15.4款: •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08规范4.7.3(缺省约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考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0. 三、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续) •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方案(15.5款) • 承包人主动寻求变更(不是主动变更,变更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建议的机制—合理化建议。只有发包人接受的合理化建议才按照变更处理,主导权仍在发包人。 • 条款目的: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专业经验,弥补设计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专业经验,弥补设计的不足,提高可建造性;同时,也为承包人提供发起变更的途径,也是考虑与现实中“洽商”做法呼应。 (标准文件没有“洽商”说法) • 合理化建议利益分享的前提,有三项之一: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 可分享的条件:国家有有关规定,并且还必须在专用条款第15.5.2项中给予约定。主要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工程如果要用该文本,一般理解可以自行约定。 • FIDIC合同条件1999版第13.2款“价值工程”建议以50%奖励额度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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