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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2012 年 3 月 21 日 河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周建国 联系方式:电话: 13932156598

个人所得税法 2012 年 3 月 21 日 河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周建国 联系方式:电话: 13932156598 电邮: hbds001@yahoo.com.cn. 培训概要. 一、个人所得税制及税法修订情况 二、应税所得分类和适用税率 三、费用扣除 四、税收减免 五、若干业务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及税法修订情况.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情况. 二、应税所得类别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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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2012 年 3 月 21 日 河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周建国 联系方式:电话: 1393215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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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个人所得税法 2012年3月21日 河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周建国 联系方式:电话:13932156598 电邮:hbds001@yahoo.com.cn

  2. 培训概要 • 一、个人所得税制及税法修订情况 • 二、应税所得分类和适用税率 • 三、费用扣除 • 四、税收减免 • 五、若干业务问题

  3. 一、个人所得税制及税法修订情况 •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情况

  4. 二、应税所得类别和税率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6. 工薪所得税率表 •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550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7.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8.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9.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分10 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30 97505超过100000元的分3514750

  10.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11. 4、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9个子税目)

  12. 劳务报酬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一次收入畸高的(2万以上),实行加成征收。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加征十成。

  13. 劳务报酬注意事项 • 1、不同项目,分别按次扣除费用计征税款 • 2、次数规定:不同项目收入为一次;连续性收入,一个月为一次;同一县域内为一次,跨区域的,为两次; • 3、加成征收:扣除费用后的数额。

  14. 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学、书画、摄影及其他作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5、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学、书画、摄影及其他作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15. 稿酬所得注意事项 • 1、优惠税率:减征30%; • 2、次数认定:载体仅限书刊,不包括互联网;不同载体分别发表作品,分别计“次”;连载后再出版或出版后再连载,分别计“次”;连载计为一次。

  16.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17.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18. 利股红所得注意问题 • 1、派发红股:以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税款; • 2、以股票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分配所得,计征个税;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对个人所得计征个税。

  19. 8、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或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8、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或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20. 财产租赁所得注意事项 • 1、租赁收入,不管支付方式如何,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2、准予扣除项目包括:相应税费、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 • 3、扣除项目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相关税费、修缮费用、法定扣除标准。 • 收入低于4000元时 ,所得额=收入额-税费-修缮费-800; • 高于4000元时,所得额={收入额-税费-修缮费用 } ⅹ(1-20%)

  21.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税率。

  22.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个人应纳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注意:该项目需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申请,最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后方可按“其他所得”征税,未经确认的,不得按该税目计税。

  23.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及计税 • 1、基本规定 • 基本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 三险一金扣除标准:法定标准免税;超过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计税。 • 附加扣除标准:每月1300元 • 附加扣除标准适用对象:

  24. 三险扣除标准 • 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法定缴费部分免税;补充及商业险,计征税款。 •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5. 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6.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对象 •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7.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1、个人取得实物(国税发[1995]115号 ) • (1)对象:外商投资企业雇员 • (2)标的物:住房、汽车 • (3)取得产权 • (4)分摊期限:不超过5年 • (5)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28. 个人取得实物案例 • 我国公民叶某2006年到某外企工作,1月份获奖住房一套,价值30万元,约定工作满8年后归个人所有。当月工资4000元。 •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0÷5÷12+4000=9000 • 应纳税额=(9000-1600)×20%-375=1105元

  29.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2、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 •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 (2)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 。 •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0.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2、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 • (4)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5)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31.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2、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 • (6)年底双薪:与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合并后按一次性奖金计税;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计税。 • 3、分别从境内外取得工资(国税发[1994]89号) • (1)对象:居民纳税人 • (2)计税方法:就境内外收入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税款 • (3)境外费用扣除:不同国家取得收入,只扣除一次,不得重复扣除。

  32.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4、外资企业中方员工工资 • (1)分别从派遣单位、雇用单位取得收入 (2)派遣单位收入不扣除费用直接计税;从雇用单位收入中扣除费用计税; • (3)个人取得两处以上收入,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33.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5、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发【1999】202号) • (1)范围:采掘、远洋运输、远洋捕捞三个行业 • (2)计税方法:每月预缴,年度终了30日内将全年收入按12月平均计算税款,多退少补。 • (3)附加扣除:远洋运输船员可以减除附加扣除费用(每月1300元) • (4)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年所得额÷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扣除数】 ×12-预缴税款

  34.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6、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国税发【1999】58号) • (1)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2)计税方法: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5. 内部退养政策案例 • 例:职工何某2012年1月从企业领取提前退养金收入72000元,当月工资收入3000元,到退休年龄还有5年。 • 月应纳税所得额=72000÷5÷12+3000-3500=700元 • 适用税率3% • 应纳税额=(72000+3000-3500)×3%=2145元

  36. 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特殊规定 • 7、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收入(财税【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 • 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确定税率计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7. 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 例:职工王某在某企业工作15年,2011年8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100000元,当地年均工资15000元,缴纳三险1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5000 ×3-1000=54000 • 应纳税额=【(54000÷12-2000) ×15%-125】 ×12=3000元

  38. 个人所得税优惠(工薪) • (一)工薪所得税收优惠 • 1、津补贴收入: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9. 个人所得税优惠(工薪)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税 •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税 • 5、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纳个税。(条例)

  40. 个人所得税优惠(工薪) • 6、高级专家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薪免税(财税【2008】7号) • (1)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 (2)免征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 对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津补贴收入,以及从所在单位之外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1. 个人所得税优惠(工薪) • 7、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免税(财税【2008】8号) • 生育妇女按县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8、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薪优惠(国税发【1994】148号)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2. 个人所得税优惠(工薪) • 9、暂免征收个税的外籍个人所得优惠(财税【1994】20号) •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3.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44. 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 1、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财税【2000】84号)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2、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财税【2003】26号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5. 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财税【2004】93号) •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4、再就业税收优惠财税(【2010】84号) •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46. 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 • 4、再就业税收优惠财税(【2010】84号)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7. 个人所得税优惠(劳务报酬) • 1、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免税(国税函【2006】454号) • 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比例为40%,免征个税。 • 2、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财税【1994】20号) •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交个税。

  48. 个人所得税优惠(特许权使用费) • 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对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收个税。(国税发【1999】125号) • 获奖人分红时按“股息红利”计征个税;转让时按“财产转让”计税,财产原值为零。

  49. 个人所得税优惠(利股红) • 1、国债、金融债券利息免交个税 • 国债仅指财政部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仅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如“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企业债券,不属免税范围。 • 2、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B股、H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免征个税。(国税函【1994】440)号 •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个税(财税【1994】20号)

  50. 个人所得税优惠(利股红、财产租赁) • 4、“三险一金”个人账户利息,免交个税。 • 5、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税。 • 6、个人出租房屋所得,减按10%计征个税(财税【2008】24号) • 7、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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