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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內政部役政署. 內 容 大 綱.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役齡前 ( 或 19 歲 ) 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 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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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內政部役政署 2011/09/01
內 容 大 綱 •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 「役齡前(或19歲)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 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 • 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 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 •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 2011/09/0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95009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99年12月31日生效) • 修正第 4 條條文 -放寬未在學役男出境6個月、短期觀光出境4個月 • 修正第 5 條條文 -放寬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再出境學歷為高中以上 • 修正第 17 條條文 -配合第5條第1項第1款修正條文,增列部分文字 •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008303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00年8月1日生效) • 修正第 4 條條文 -增列19歲年底前國外入學、採認之大陸大學入學 • 修正第 5 條條文 -增列19歲國外就學申請再出境、採認就學再出境 • 修正第 7 條條文 -增列19歲年底前出境就學之申請程序 • 修正第 11 條條文 -增列19歲年底前出境就學應繳附文件驗證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2011/09/0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整體概念 • 「役男」-19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 • 「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 「處理」-程序之處理、役男之管理、服役之管制 • 「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 管理的內容-役男未經申請不得出國、出境之申請、延期返國之申請、出境動態清查、逾期返國之處理、逾期未歸之處理、限制出境與解除限制出境、申請再出境與延期出境、有關出境之規定 2011/09/01
導 言 • 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 • 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 • 役男入境無申請核准問題 (無黑名單) • 役男不同對象須依不同條款申請出境 • 不同條款申請出境須經不同機關核准 • 核准役男出境後要能有效控管 • 急急急 萬事莫如出境急 2011/09/01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 出境 §3-1 • 臺灣地區 §3-2 • 役男 (19至36歲) §2 2011/09/01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 第4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 第5條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經核准出境就學, 於19歲年底前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 •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役男出境之申請程序 •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 §4-2 •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 §5-1 §5-2 §5-3 §5-4 • §9-2 §10-2 • §16-2 2011/09/01
國內一般役男之申請出境 •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4-1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 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4-2 2011/09/01
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及延期出境 •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5-1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5-2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 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2011/09/01
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 兵役法施行法§48-2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5 • 役齡前(或19歲之年)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 • (一)就讀學歷限制(二)就學最高年齡限制 • 返國停留期限屆滿之「延期出境」規定 • 「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之申請 1.未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 2.在學中返國具特殊原因等理由 • 申請國外就學准予返國實習後再出境 2011/09/01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5-4 • 就讀採認之大陸大學校院及科系之準用規定 • 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赴大陸地區就讀之準用規定 • 就學條件 • 兵籍調查(之時、之後) • 報考大專意願 • 何時徵兵檢查 • 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之準用規定 §5-3 • 合規定大陸就學 與 不合規定大陸就學 2011/09/01
役齡前(或19歲之年)出境就學役男 • 未服役役男20歲以後不得出國留學。 • 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役齡前(或19歲之年)出境在國外就學或赴大陸地區就讀之役男,依法不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 管制措施:合規定就學役男,屆役齡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再出境」之管制措施管理役男;國外在學期間,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由駐外館處換發三年效期護照,使得以繼續就學。 • 不合就學規定,由戶籍地役政機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之役男:尚未返國時,19歲徵兵及齡起由役政單位註記列管,俟其國外學校畢業(或休學或退學)離校,依兵役法第36條規定,於返國後應補行徵兵處理;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2011/09/01
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 • 「催告」程序 §13 • 出境逾期未歸 • 催告6個月期間 • 通知徵兵檢查或下達徵集令 • 妨害兵役移送法辦 • 「延期返國」之申請 §8-1 • 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 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8-2 2011/09/01
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 「一般役男」之限制出境 §9-1 • 「僑民役男」之限制出境 • 「具雙重國籍役男」之限制出境 §14 • 限制出境之時機及作為 • 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9-2 §10-2 • 解除限制出境 §9-3 • 限制出境後可否再同意出境 2011/09/01
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10-1 • 指返國之當年及次年 • 行文告知移民署管制出境 • 與申請「延期返國」之關聯 2011/09/01
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 §13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 2011/09/01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之1 • 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1 • 出境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6前段 •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計算 §6後段 • 附中文譯本、外國文書應驗證、大陸文書應驗證 §11 • 役男護照效期三年為限並應加蓋戳記原§12-1 • 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12 • 在學役男緩徵原因消滅通知 §13-2 2011/09/01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之2 •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役男之入出境 §14 • 役男出境後未經核准不得辦理換領新護照 原§15 • 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15 • 不受本辦法限制之入出境 §16-1 • 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出境 §16-2 • 不受§5-1-1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17 2011/09/01
役男申請出境返國期限之計算 • 以實際出境之翌日起算。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後段) • 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 • 出境有效日期以發文日期為基準點1個月內。 • 以移民署出入境紀錄為準。 *內政部役政署94年9月27日役署徵字第0940017720號函* 例︰翁員於94年6月27日出境,以其出境之翌日6月28日起算,期間 之末日計算至8月27日止為二個月,其應於94年8月27日(含當 日)以前入境,方符合出境不得逾二個月之規定;翁員返國日 期為94年8月28日入境,已屬逾期返國。 2011/09/01
相關法令 ﹝役男出境與19歲前出境國外就學﹞相關法令: • 憲法 §20 • 兵役法 §1、§3、§32、§35、§36 • 兵役法施行法 §48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3、§4 • 徵兵規則 §37 •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 (共六點) •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共十八條)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10、§24、§25、§26、§27、§33 • 入出國及移民法(含施行細則) • 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 20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