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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違約救濟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違約救濟. 一、違約的意義及態樣 二、違約的一般救濟方法 三、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四、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 五、期前違約與分期履行契約 六、 契約挫折、情事變更 及不可抗力與免責. 一、違約的意義及態樣. 1 、違約的意義 ( CISG) 2 、不同法系對構成違約概念的差異 3、違約的態樣. 1 、違約的意義 ( CISG). (1) 契約一方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 完全沒有履行其契約義務 , 或沒有全部履行其契約義務 的行為。 (2) 除某些例外情形, 如 因不可抗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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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違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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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違約救濟 • 一、違約的意義及態樣 • 二、違約的一般救濟方法 • 三、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 四、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 • 五、期前違約與分期履行契約 • 六、契約挫折、情事變更 • 及不可抗力與免責

  2. 一、違約的意義及態樣 • 1、違約的意義 (CISG) • 2、不同法系對構成違約概念的差異 • 3、違約的態樣

  3. 1、違約的意義 (CISG) • (1) 契約一方當事人,由於某種原因, • 完全沒有履行其契約義務, • 或沒有全部履行其契約義務的行為。 • (2) 除某些例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事 • 故、賣方或買方可以免責以外, • 都屬於違約行為。

  4. (3) 當一方當事人違約, • 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時, • 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就應負起 • 違約的責任。

  5. 2、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 對構成違約概念的差異 • (1) 關於過失責任的原則: • (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 • 大陸法系:契約債務人只有當存在著可歸責於他的過失時,才承擔違約的責任。 • 英美法系:一切契約都是「擔保」,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構成違約,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6. 英國法將契約條款分為條件及擔保 • 「條件」(condition) • ─涉及契約基礎的主要條款 • 「擔保」(warranty) • ─屬於契約主要目的的次要條款。

  7. (2) 關於催告:(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契約的一種意思通知) • 大陸法系:若契約未明確規定確定的履行日期的情況,以催告加以確定。 • 英美法系:則以合理期間加以確定,其法系體制根本沒有催告的概念。

  8. 3、違約的態樣 • (1) 大陸法系: • 給付不能、 • 給付遲延(delay in performance) • (2) 英美法系: • 違反條件─得解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 違反擔保─僅得請求賠償

  9. (3) CISG: • 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非根本違約。 • 根本違約:實際上剝奪了契約對方根據契約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CISG§25)

  10. 二、違約的一般救濟方法 • 1、實際履行 • 2、減少價款 • 3、解除契約 • 4、損害賠償 • 5、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

  11. 1、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 (1) 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義務。 • (CISG§46, 62) • (2) 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 • (CISG§28)

  12. 2、減少價款(price reduction) • (1) 基本原則: • 如果貨物不符合契約,不論價款是否已 • 支付,買方都可減少價款。(CISG§50) • (2) 計算方法--(價值比例) • 減價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 • 價值與符合契約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 • 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CISG§50)

  13. 3、解除契約 • (1) 如買賣契約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 • 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宣告契約 • 無效。(CISG§49) • (2) 但若違約判斷不易,則可規定一段 • 期間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違約方 • 履行義務。(CISG§47)

  14. 4、損害賠償 • (1) CISG關於損害賠償的規範: • (CISG§45, 61)─(時價差額) • 如果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在契約 • 和CISG項下的義務,他方當事人可按 • 照CISG§74至§77的規定,請求賠償。

  15. (2) 在採取他種救濟方法的同時, • 能否再採取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 • *原則: • 依CISG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採取他在在契約或CISG規定下可採取的任何補救辦法時,不因此喪失他對所受任何請求賠償的權利。(如CISG§47(2), 63(2))

  16. *例外: • 如果賣方對任何不履行的義務做出了 • 其他補正,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的 • 其他補正,則買方不得採取減低價格。(CISG§50)

  17. (3)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關於損害賠償 • 的成立要件: • *大陸法系的成立要件:須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必須要有損害的事實、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 *英美法系:只要當事人違約,另一方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8. 5、物權方面的救濟方法 • 中止交貨權、留置權、 • 中止運送權、轉售權等。 • (英美法系特有的產物)

  19. 三、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 1、不交貨 • 2、遲延交貨 • 3、貨物與契約不符 • 4、提前交貨

  20. 1、不交貨 • 賣方不交貨的原因有主觀與客觀之分, • 其中客觀原因有部份屬於免責條款範圍。 • 關於賣方拒不交貨,CISG規定的救濟方法如下:

  21. (1) 要求賣方實際交付貨物(CISG§46(1)) • (2) 宣告契約無效: • *CISG§51(2)規定: • 買方只有在賣方不交貨等於根本違約時,才可宣告全部契約無效,否則只能對不交貨部分宣告契約無效。

  22. *CISG§49(1)(a)規定: • 如果賣方不交貨等於根本違約時,買方可以宣告契約無效,而且不需事先將宣告契約無效的意思通知賣方,也不需給予賣方按照CISG§47對違約作出補救的機會。

  23. *CISG§49(1)(b)規定: • 如果賣方不交貨屬於非根本違約時,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只有當賣方不在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貨,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上述額外時間內交貨時,買方才可以宣告契約無效。 • CISG規定當買方宣告契約無效時,必須向賣方發出通知才能生效。(CISG§26)

  24. (3) 請求損害賠償 • CISG§45規定: • 如果賣方不履約,買方可依CISG§74至§77規定,向賣方要求因其不履約而生的一切損害賠償。

  25. 2、遲延交貨 • (1) 遲延交貨構成根本違約時, • 買方可宣告契約無效 • CISG§49(2)(a)規定: • 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契約無效之權,除非在他知道交貨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契約無效。

  26. (2) 請求損害賠償 • *CISG§45(2)規定:無論買方採取了那種救濟方法,都不妨礙買方行使請求損害賠償之權。 • *CISG§45(3)規定:當買方請求給予某種救濟時,法院和仲裁庭都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27. 3、貨物與契約不符 •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契約規定不符。 • 買方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二年)通知賣方並加以說明(CISG§39);但如果賣方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貨物不符契約規定情形,而未告知買方者,不受此二年的限制(CISG§40)。CISG規定的救濟方法如下:

  28. (1)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CISG§46(2)) • (2) 要求賣方對不符契約貨物予以修理 • (CISG§46(3)) • (3) 要求減價 • (4) 宣告契約無效 • (5) 請求損害賠償

  29. 4、提前交貨 • (1) 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貨, • 買方可以收下,也可以拒收。 • (CISG§52(1)) • (2) 買方拒收貨物必須兼顧到國際交易上 • 的誠信(CISG§7(1)),不可無理拒收 • 貨物,而且即使拒收貨物,買方也應 • 依CISG§86規定保管貨物。

  30. 四、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 • 買方違約的主要型態為不依約支付貨款和無理拒收貨物。 • CISG對買方違約時,賣方可採取的救濟方法如下:(CISG§61-65)

  31. 1、要求買方實際履行契約義務 • CISG賦予賣方請求買方支付價款的強制履行之權。 (CISG§28, 62)

  32. 2、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 • 讓買方履行義務 • 如果買方不能在契約規定的日期前履行義務並不會造成嚴重後果,賣方有權放棄要求立即履行義務,而給予一段合理的額外期限,讓買方履行其義務。(CISG§63(1))

  33. 3、要求損害賠償(CISG§61(1)(b),CISG§74-77) • 4、宣告契約無效(CISG§64) • 5、控制貨物:賣方控制以保債權 • (CISG§85) • 6、轉售權:賣方在宣告契約無效後 • 一段合理期間,以合理方式轉售 • (CISG§75)

  34. 五、期前違約與分期履行契約 • (1) 某一期不履行義務如構成根本違約時,可就該期予以解約。(CISG§73(1)) • (2) 某一期不履行可推定各期將發生根本違約時,可予以解約。(CISG§73(2)) • (3) 各期具有相互關係時,某一期違約影響整個契約,可全部解約。(CISG§73(3))

  35. 六、契約挫折、情事變更 及不可抗力與免責 • 1、契約挫折v. 情事變更 • 2、情事變更 • 3、CISG有關免責的規定 • 4、不可抗力條款

  36. 1、契約挫折v. 情事變更 • (1) 英美法系─契約挫折 • (意外事件或情事無法預測, • 使契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違法) • (2) 大陸法系─情事變更 •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 允許適當變更或解除契約)

  37. 2、情事變更 • (1) 情勢變更的要件: • * 須有情勢變更, • * 發生於法律關係成立後、效力完了前, • * 非當事人所能預料,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 * 情事變更後如貫徹原定法律效力顯失 • 公平。

  38. (2) 情勢變更的效力: • * 變更契約內容 • (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給付、 • 變更給付、拒絕先為給付、 • 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 * 解除或終止契約

  39. 3、CISG有關免責的規定 • CISG免責要件規定於§79(1)-(4)。§79(5)則規定: • 主要是免除當事人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另一方仍有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包括要求履約、減價或宣告契約無效)。

  40. 4、不可抗力條款 • (1) 不可抗力事故: • 自然原因(天災)或社會原因(人禍)。 • (2)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效果: • 解除契約或展延契約。

  41. 七、買賣契約的消滅 • 1、契約因履行而消滅 • 2、契約因合意而消滅 • 3、解除權與契約的消滅 • 4、依解除條件使契約消滅 • 5、因履行不能而使契約消滅 • 6、契約因法律的作用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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