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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家、婚姻與新女性:

貳、 國家、婚姻與新女性:. 解讀 〈 民法親屬編 〉 的 女性法律. 講題 : 一、臺灣女性的法律地位 (一)親 權 (二) 財產繼承權 (三) 人身自由權 (四) 離婚權 二、解讀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 一 ) 性別工作平等法摘要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摘要 思考問題: 一、你贊成婚前訂定結婚契約嗎?為什麼 ? 二、你贊成訂定「同居伴侶法」以保障其他性別婚姻之權利嗎?為什麼?. 一、台灣女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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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家、婚姻與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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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貳、國家、婚姻與新女性: 解讀〈民法親屬編〉的女性法律

  2. 講題: 一、臺灣女性的法律地位 (一)親權 (二)財產繼承權 (三)人身自由權 (四)離婚權 二、解讀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摘要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摘要 思考問題: 一、你贊成婚前訂定結婚契約嗎?為什麼? 二、你贊成訂定「同居伴侶法」以保障其他性別婚姻之權利嗎?為什麼?

  3. 一、台灣女性的法律地位 • 茲以歷史的角度,分就1930年頒布之民法和1994年以來法務部修正通過之「民法親屬編」加以分析,以闡明台灣女性之法律地位。

  4. (一)親權 • 舊民法規定:親權之行使,一般情形為父母二人,但若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 現行民法:對未成年子女重大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配定之。

  5. 舊民法: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舊民法: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 現行民法: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想一想,你結婚後,孩子的姓氏會從父姓,還是母姓呢?為什麼?

  6. (二)財產繼承權 • 舊民法:夫妻財產繼承採聯合財產制。凡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中所取得之財產,均由夫負責管理,屬夫所有。 • 1985年修正聯合財產制,夫妻原有財產各保有所有權,不能證明為其所有財產者,推定為共有之財產,但仍由夫所有及管理。

  7. 1996年再次修正聯合財產制,婚後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為妻所有。1996年再次修正聯合財產制,婚後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為妻所有。 • 現行民法:夫妻得於婚姻前後,以契約訂立約定財產制,若未訂約,則採法定財產制;即分別財產制。 ※目前,夫妻財產制度有分別、共同、聯合財產制。均分別有其優缺點。

  8. 分別、共同、聯合財產制,你要選擇哪一制? • 分別財產制:以結婚為起始點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 適用於高收入的女性,可充分保障自身的財產權,不致發生財產被丈夫併吞,或離婚財產被瓜分的命運。

  9. 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包括婚前)於婚後均合併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包括婚前)於婚後均合併為共同財產。 • 適用於沒有收入和財產之家庭主婦,可與丈夫分享共同財產,且丈夫處分財產時,須經妻子同意。惟丈夫得約定僅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所擁有之不動產仍屬個人所有。 ※歐美部份國家的高所得男性通常謂「離一次婚就剝一層皮」。你知道為什麼?

  10. 聯合財產制:婚前或婚後能證明屬個人所有之財產,得各保有所有權,不能證明者才屬於聯合財產。財產的管理權屬夫所有,但可經約定由任一方管理。聯合財產制:婚前或婚後能證明屬個人所有之財產,得各保有所有權,不能證明者才屬於聯合財產。財產的管理權屬夫所有,但可經約定由任一方管理。 • 離婚妻子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經由談判分配財產。另為避免不動產所有權認定產生爭議,可於過戶時載明所擁有的權份。 ※想一想,婚後你會選擇哪一種財產制度呢?為什麼?

  11. (三)人身自由權 • 舊民法: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未脫「嫁雞隨雞」的觀念。 • 現行民法:「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另「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想一想,婚後你會選擇住在婆家、娘家或小倆口獨立呢?為什麼?

  12. (四)離婚權 • 現行民法:夫妻雙方可採「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方式訴請離婚。 兩願離婚: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夫妻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發生效力。 判決離婚:無法以協議方式達成離婚目的,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判決離婚。 • 未來修法方向:無過失離婚(美、英國模式)。

  13. 協議離婚六守則 • 1.約定子女監護權 目前民法對於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已朝向對「子女的最佳利益」作最妥適安排。若子女的監護權協議不成時,可請求法院裁定之(惟目前仍不利女方)。 • 美國模式:子女扶養以女方為主,惟男方須負擔教育及贍養費用。

  14. 2.訂定子女探視權 若未能爭取到子女監護權,可以要求探視權。應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包括假日、寒暑假得以帶子女過夜或出國等)。

  15. 3.爭取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 增訂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得以約定由一方監護,另一方負擔生活及教育費用,其金額宜明訂。 ※未硬性規定子女生活與教育費用,故經濟弱勢的配偶在擁有親權的同時,也常讓生活陷入困境。故出現子女控告父親棄養一事。

  16. 4.約明贍養費用 贍養費是夫妻扶助義務的延長。目前的法律並無兩願離婚贍養費的相關規定。但可經由談判議定贍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等。 ※目前法律仍未保障配偶經濟弱勢之一方,故離婚受害者以女性居多。

  17. 5.協議財產分配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無論其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得各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另也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於聯合財產制),經雙方談判決定如何分配財產。

  18. 6.遷出戶籍及搬離 雙方既已離婚,已無共同生活之必要。應約定遷出戶籍和搬離住居所等事宜。

  19. (二)解讀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1.性別工作平等法摘要 自91年3月8日起正式實施。 • 1.為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應設置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想一想,自實施以來,性別工作平等法很多法令均未落實,為什麼?

  20. 2.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應為婦女就業之需要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 • 3.僱主於求職者之招募及員工之薪資、福利、訓練,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 4.僱主不得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5.明訂僱主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21. 6.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7.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二年為限,期間得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 8.女性受僱者的子女未滿一歲時,僱主每日應給予二次的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 • 9.受雇者達250人以上,僱主應設置及提供托兒措施。 • 10.受雇者得申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 11.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22. 2.性別平等教育法摘要 自93年6月23日公布實施。 • 1.中央、各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2.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並訂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之規定。

  23. 3.學校招生及就學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3.學校招生及就學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 4.學校應積極協助及改善因性別及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並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 5.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課程。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24. 6.學校之考績、申訴評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若任一性別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6.學校之考績、申訴評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若任一性別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7.學校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除依規定通報外,並應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8.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經查證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及規定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25. 9.學校違反本法之規定時,被害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調查。所屬主管機關應於受理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回覆處理結果。9.學校違反本法之規定時,被害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調查。所屬主管機關應於受理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回覆處理結果。 ※檢視本校作法是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未能做到的原因為何呢?

  26. 參考資訊網站 1.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 http://www.gender.edu.tw/?open 2.勵馨基金會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 • http://www.257085.org.tw 勵馨基金會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 免付費專線:0800-25-7085 • 作業:請上網瀏覽以獲知有效資訊

  27. 批判思考(請自擇1題作答) • 一、婚後,你會選擇哪一種財產制度呢?為什麼? • 二、婚後你會選擇住在婆家、娘家或小倆口獨立呢?為什麼? • 三、婚後在家庭生活費部份,你會採取什麼做法呢?為什麼? • 四、自實施以來,性別工作平等法很多法令均未落實,為什麼?

  28. 閱讀及延伸教材: • 1.〈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1月16日公布。 • 2.〈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6月23日公布 • 3.〈停薪育嬰假 七成職女沒興趣〉,「中國時報」,2008/03/06。 • 4.〈德國育嬰津貼實施一年 成功刺激生育意願〉,「中央社」,2007/12/21。 • 5.〈近半大學沒產假 須儘速改正〉,「自由時報」,2007/11/07。 • *6.張靜慧,〈結婚?先簽協議書吧!〉,《康健雜誌》,86期,200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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