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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固定資產. 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 固定資產─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 5.1 固定資產之性質與內容 5.2 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之原始認列與衡量 5.3 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之折舊 5.4 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使用期間支出之處理 5.5 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之處分 附錄 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 5.1 固定資產之性質與內容. 固定資產之性質. 供營業使用而非以投資或出售為目的。 可長期使用(預期耐用年數超過一年)。 具有實際形體。. 固定資產之內容. 不動產 、 廠房及設備 包括土地、建築物、設備及租賃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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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固定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固定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5.1 固定資產之性質與內容 • 5.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原始認列與衡量 • 5.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折舊 • 5.4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使用期間支出之處理 • 5.5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處分 • 附錄 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之性質 • 供營業使用而非以投資或出售為目的。 • 可長期使用(預期耐用年數超過一年)。 • 具有實際形體。
固定資產之內容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包括土地、建築物、設備及租賃資產等。 • 實體不因使用而改變形態及大小。 • 除土地外之折舊性資產,須於資產耐用期間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式分攤其成本,稱為折舊。
固定資產之內容 • 礦產資源 • 礦產資源又稱遞耗資產。 • 實體通常因蘊藏物之採伐而改變、減少,如石油、天然氣等。 • 成本分攤過程稱為折耗。
固定資產之內容 • 生物資產 • 生物資產係指具有生命之動物或植物。 • 生物資產常因成長、退化、生產及繁殖而使其品質或數量發生變化,稱為生物轉化。
與固定資產相關之會計問題 • 取得時成本之決定 • 持有期間之後續評價 • 處分損益之決定與處分交易之處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原始認列與衡量 • 認列之條件 • 成本之要素 •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認列之條件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僅於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時,始應認列為資產: • 與該項目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 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成本決定原則 • 原則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為其原始衡量之依據。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包括: • 購買價格(包含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進項稅額),減除商業折扣及讓價。 • 為使資產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 • 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
各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之決定 • 土地成本之內容 • 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所有權而發生之各項支出,及使土地達到可使用狀況之支出。 • 耐用年限無限或由政府負責維修之土地改良成本,應列入土地成本中;耐用年限有限之土地改良成本另列「土地改良物」科目,並於其使用年限中提列折舊。 • 為長期資本增值或目前尚未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應列為投資性不動產 。 • 不動產經銷商所持有之土地列為存貨。
各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之決定 • 建築物成本之內容 • 以購買方式取得之建築物,其成本包括買價、佣金、稅捐及過戶費用等。 • 自行建造者,其成本應包括建築師之設計費、挖掘地基支出、投入材料及人工等。 • 將原已持有土地上之舊建築物拆除改建時,應將舊建築物之成本及累計折舊沖銷,並認列處分損失。 • 拆除舊建築物之支出扣除廢料處分所得後之餘額應作為處分損失之增加。
各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之決定 • 設備成本之內容 • 包括購價、運費、運輸途中之保險費、安裝費、試車費等使設備達到可使用狀況及地點之支出。 • 租賃改良物成本之內容 • 包括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對租賃物所為之裝璜、隔間等支出,應於租賃期間與租賃改良物耐用年限二者之較短期間中加以分攤,認列為折舊費用。
按成本入帳之例外 • 若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致資產之取得成本高於其公允價值,則應以較低之公允價值為其入帳基礎,並就多支出之價款立即認列損失。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 現金購買 • 資產之成本應依約當現金價格決定,因此若有現金折扣,不論是否取得,均應以扣除折扣後之淨額決定成本,未取得之折扣視為費用或損失處理。 • 簽訂延後付款合約 • 應以應支付款項之現值或所取得資產之現金價格二者之較明確者作為資產之成本。
【釋例一】 偉倫公司於X7年9月1日向政勝公司購買機器設備,試就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計算該設備之成本,並作X7年之相關分錄(提列折舊之分錄除外)。 (1)政勝公司訂有2/10,n/30之現金折扣政策,偉倫公司因資金不足,於X7年9月30日始支付政勝公司機器價款$1,000,000、運費$20,000及安裝費$80,000。 (2)偉倫公司於X7年9月1日與政勝公司簽定分期付款合約,機器價款自X8年8月31日起分三年支付,每次支付$450,000,假設公平利率為12%。 (3)偉倫公司於X7年9月1日開立二年期、面額$1,210,000之不附息票據予政勝公司,已知該設備現購價格為$1,000,000。
【解析】 (1)現購機器設備 現購價格=$1,000,000×(1-2%)=$980,000 機器設備成本=$980,000+$20,000+$80,000 =$1,080,000 9/1 機器設備 1,080,000 應付設備款 1,080,000 9/30 應付設備款 1,080,000 折扣損失 20,000 現金 1,100,000
【解析】 (2)分期付款購買機器設備 已知公平利率,可計算所支付價款之現值,即機器設備之成本: $450,000×P3,12%=$1,080,824 9/1 機器設備 1,080,824 應付設備款 1,080,824 9月1日至12月31日利息費用 =$1,080,824×12%×4/12=$43,233 12/31 利息費用 43,233 應付利息 43,233
【解析】 (3)開立長期票據購買機器設備 已知機器設備之現購價格,以其為取得成本及票據現值 9/1 機器設備 1,000,000 應付票據折價 210,000 應付票據 1,210,000 推算票據之公平利率i $1,210,000×p2,i=$1,000,000,i=10% 9月1日至12月31日利息費用 =$1,000,000×10%×4/12=$33,333 12/31 利息費用 33,333 應付票據折價 33,333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 以發行權益證券取得 • 應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公允價值為其取得成本,並據以決定權益證券之發行價格。 • 例外 • 若所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則應依所發行權益證券之公允價值決定所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取得成本。
【釋例二】 季貿公司於X7年12月1日發行面額$10之普通 股100,000股,交換土地一筆。試依下列情況 決定土地成本,並作取得土地之分錄。 (1)季貿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土地經專家鑑定之公允價值為 $1,800,000。 (2)季貿公司為上市公司,12月1日股票之收盤價為$25, 土地價值無法客觀決定。
【解析】 (1)已知土地公允價值 普通股發行價格=$1,800,000,其中$1,000,000為股本,另有溢價$800,000 土地 1,800,000 普通股股本 1,0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800,000 (2)已知股票市價 土地成本=$25×100,000=$2,500,000 土地 2,500,000 普通股股本 1,0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1,500,000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 整批購買 • 支付一筆價款同時購入數項不同之固定資產時,應依各項資產之相對公允價值分攤成本。
【釋例三】 • 帝福公司購入房地一筆,總購價為$7,500,000,另支付代書費、過戶登記費共$36,000。該筆房地於X7年10月3日過戶完畢,已知土地公告現值為$5,000,000,房屋評定現值為$3,000,000,試作取得房地之分錄。
【解析】 房地總價=$7,500,000+$36,000=$7,536,000 房屋成本=$7,536,000× =$2,826,000 土地成本=$7,536,000× =$4,710,000 土地 4,710,000 建築物 2,826,000 現金 7,536,000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 受領贈與 • 我國財會準則公報第一號規定,受贈資產應按受贈時之公允價值入帳。至於相對的貸方科目,則有下列幾種之處理方式: • 得自非政府之贈與應列為貸記資本公積。 • 接受政府之贈與原則上應認列為收入。 • 若捐贈附有條件,於條件未達成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入帳,惟政府補助應列為遞延收入或作為資產帳面金額之減項。
【釋例四】 • 富積公司董事長王君於X7年5月10日將公平價值$30,000,000之土地贈予富積公司作為興建廠房之用,土地辦理過戶之手續費$50,000及增值稅$1,000,000言明由富積公司支付,此外富積公司之捐贈所得應依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試作富積公司受領贈與取得土地之分錄。
【解析】 (1)取得土地應支付之手續費及稅捐=$50,000+$1,000,000=$1,050,000。土地所有權變更時,必須先完納土地增值稅方得過戶,故上項金額必須立即付現。 (2)應繳納之所得稅=$30,000,000×25%=$7,500,000。上項所得稅係於年度結束時與其他所得一併計算,並於次年初申報時繳納。
【解析】 (3)受領贈與金額 =$30,000,000-$1,050,000-$7,500,000=$21,450,000 X7年5月10日 土地 30,000,000 現金 1,050,000 應付所得稅 7,500,000 資本公積-捐贈 21,450,000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 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之會計處理將因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及換入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可否可靠衡量而異。 • 商業實質:符合下列條件或並同時符合條件 換入資產現金流量之型態(例如風險、時點及金額)與換出資產不同。 因交換交易而影響企業營運產生之使用價值。 條件或所述情形之差異金額相對於所交換資產之公允價值係屬重大。
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 具有商業實質之資產交換,應認列處分損益,並將換入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 • 不具商業實質之資產交換,不認列處分損益,換入資產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調整現金收付之金額入帳。 • 若換出與換入資產均無法得知公允價值,則不論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均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調整現金收付之金額入帳。
【釋例五】 • 光裕公司以成本$1,000,000、累計折舊$600,000之機器設備交換光軒公司之機器設備,試就下列情形作光裕公司資產交換之分錄: (1)此項交換具商業實質,已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450,000,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明確,未收付現金。 (2)此項交換具商業實質,僅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320,000,光裕公司收到現金$100,000。 (3)此項交換不具商業實質,換出資產公允價值$420,000,光裕公司支付現金$100,000。
【解析】 (1)具有商業實質之交換,因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故以該公允價值決定換入資產之成本,並認列換出資產之處分損益。 換出資產之處分(損)益 =$450,000-($1,000,000-$600,000)=$50,000 (2)具有商業實質之交換,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換入資產以公允價值入帳,並以之推算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認列換出資產之處分損益。 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320,000+$100,000=$420,000 換出資產之處分(損)益 =$420,000-($1,000,000-$600,000)=$20,000
【解析】 (3)不具商業實質之交換,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調整現金收付數決定換入資產之入帳金額,換出資產不認列處分損益。 換入資產之成本 =$400,000+$100,000=$500,000
【解析】 (4)相關分錄
不同取得方式下成本之決定 • 自建 • 自建資產間接成本之處理方式 • 將全部固定製造費用依使用產能之比例分攤一部份予自建資產。 • 此種作法即採用所謂「全部成本法」的觀念,考慮自建資產占用產能之成本,並使自建資產之成本較接近向外購買之成本。 • 自建損益之處理 • 自建資產在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及應資本化之利息(詳後說明)後所決定之成本,若高於可回收金額或淨變現價值,則應沖減其帳面金額,並認列減損損失。後續若可回收金額或淨變現價值回升,則依相關規定迴轉已認列之減損損失。 • 自建資產之總成本若低於公允價值,則以實際發生之成本為其成本,亦即自建之「利益」不能立即認列。
自建 • 購建期間資金利息之處理 • 購建期間之利息應予資本化,但以實際發生者為限。
折舊之性質 折舊乃成本之分攤。 提列折舊是將資產之成本在其提供服務之期間作合理而有系統的分攤。 應借記折舊費用,貸記累計折舊。 折舊費用之歸屬 一般服務業或買賣業的折舊費用通常直接認列為當期損益。 製造業的工廠及機器設備的折舊費用則會包含於製造費用中而成為存貨成本的一部分。 重大部分單獨提列折舊
決定折舊基礎(可折舊金額) 估計資產之服務數量 選擇折舊方法 單位產量法 直線法 遞減法 決定折舊金額之程序
決定折舊金額之程序 決定折舊基礎(應折舊成本) 折舊基礎=成本-估計殘值 估計殘值係指在資產結束其服務之提供時將其處分估計可得之金額。在估計殘值時應將資產之拆除費用等處分成本予以扣除。 估計資產之服務數量 考慮實體損耗狀況 ,決定耐用年限之上限。 考慮不適用、過時、被功能更佳之資產取代等經濟因素,對耐用年數作必要之修正。
選擇折舊方法 單位產量法 各期折舊費用 = ×各該期之活動量 若服務之耗用與時間密切相關,或功能性因素對折舊影響重大時,則不適用活動量法。 折舊基礎 估計總活動量
選擇折舊方法 直線法 每年之全年折舊費用 = 假設資產每年所提供之效益相同及每年之維修費用相等,常與事實不符。 折舊基礎 資產估計耐用年限
遞減法係基於以下假設 資產使用初期所提供的服務品質較高,服務潛能損耗較大。 資產使用初期維修費用較後期少,因此初期提列較多折舊費用可平衡各期使用資產之總成本。 選擇折舊方法
選擇折舊方法 • 遞減法 • 年數合計法 全年折舊費用= 折舊基礎 × 折 舊 率 (固定金額) (遞減比率) • 折舊率係一分數,其分子為各期期初資產剩餘耐用年限,分母為各期期初資產剩餘耐用年限之和。
選擇折舊方法 • 遞減法 • 雙倍餘額遞減法 全年折舊費用=期初資產帳面金額×折 舊 率 (遞減金額) (固定比率) • 折舊率為直線法折舊率之二倍。 • 折舊之提列不能使資產之帳面金額低於其估計殘值。
【釋例六】 企立公司X6年1月1日購進機器設備一台,成本$540,000,估計可用五年,殘值$60,000,預估該機器可運轉50,000小時,生產產品20,000單位。假設該機器X6年及X7年分別生產產品4,000及6,000單位,使用機器10,800及14,000小時,試分別按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及直線法計算X6年及X7年應認列之折舊費用金額。
生產數量法 每單位產品折舊費用=($540,000-$60,000) ÷20,000=$24 X6年折舊費用=$24×4,000=$ 96,000 X7年折舊費用=$24×6,000=$144,000 工作時間法 每小時折舊費用= ($540,000-$60,000) ÷ 50,000=$9.6 X6年折舊費用=$9.6×10,800=$103,680 X7年折舊費用=$9.6×14,000=$134,400 直線法 每年折舊費用= ($540,000-$60,000) ÷ 5=$96,000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