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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校園及法律常識 ( 生活與法律 )

友善校園及法律常識 ( 生活與法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蔡宗熙. 前言. 生活中的法律 維持人類共同生活的秩序 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法律可提供保障,不能給你幸福 了解自己的須求,妥適運用法律. 我國的法院種類. 普通法院 刑事 ( 簡易法庭、普通法庭 )- 刑事案件 民事 ( 簡易法庭、普通法庭 )- 民事案件 軍事法院 - 軍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權法院 - 民事一、二審及刑事二審 少年法院 ( 目前僅有高雄少年法院 )- 少年事件. 我國的不同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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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校園及法律常識 ( 生活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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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友善校園及法律常識(生活與法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蔡宗熙

  2. 前言 • 生活中的法律 維持人類共同生活的秩序 保障每個人的權益 • 法律可提供保障,不能給你幸福 • 了解自己的須求,妥適運用法律

  3. 我國的法院種類 • 普通法院 刑事(簡易法庭、普通法庭)- 刑事案件 民事(簡易法庭、普通法庭)- 民事案件 • 軍事法院 -軍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 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一、二審及刑事二審 • 少年法院(目前僅有高雄少年法院)-少年事件

  4. 我國的不同訴訟流程 • 軍事審判法(刑事)-三級三審 • 民事訴訟法-三級三審為原則 • 刑事訴訟法-三級三審為原則 • 行政訴訟法-二級二審為原則(先經訴願程序)

  5. 刑事、民事及行政的結果 • 刑事訴訟-產生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刑事罰的結果 • 刑事罰的種類-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 • 民事訴訟的結果-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親子關係的確定、拆屋還地等… • 行政訴訟的結果-撤銷行政處分、公務機關之給付義務(如國家賠償)等…..

  6. 法院暨檢察體系

  7. 檢察署 • 軍事檢察署 • 普通法院檢察署 • 智慧財產權分署 智財刑事二審案件

  8. 檢察官及法官的區別 • 辦公室相鄰 • 同門師兄弟-相同的考訓制度  • 法官-審判工作 • 檢察官-偵查、起訴、公訴及執行 高雄大學模擬法庭

  9. 刑事訴訟的流程 • 刑事訴訟-讓犯罪的人受到處罰的流程 地方法院 二級二審 聲請簡判 檢察署執行 地方、高等、最高 三級三審為原則 檢察署偵查 提起公訴 緩起訴

  10. 我國的偵查庭現狀

  11. 我國法庭現狀

  12. 檢察官的職務 • 實施偵查(調查涉嫌者及證據所進行之程序) • 提起公訴(檢具事證請求法院審判之程序) • 實行公訴(到庭代表國家訴究被告刑責之程序) •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 相驗(證實某人死亡的程序) • 犯罪預防宣導 • ………

  13. 檢察署案件的來源 • 告訴、 告發(按鈴申告、遞狀) • 檢舉(電子郵件、電話、遞狀) • 司法警察(警、調、海巡及憲兵) 機關報告或移送 • 相驗 • 剪報偵辦 • 前案發現(如施毒者供出販毒者) • 法院告發 • 行政機關函送或來函請求調查 • …….

  14. 檢察官偵查的結果-共七類 • 起訴(刑訴251條第1項) 刑訴376條之案件為二審定讞,其餘為三審定讞 • 不起訴(刑訴252條、255條第1項) • 職權處分(刑訴253條)376條之案件,得職權處分。 • 緩起訴處分(刑訴253條之1)期間1至3年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刑訴451條第1項,以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簽結(他案簽結、偵案簽結) 、釋字第48號「未經告訴自不生處分之問題」、前經不起訴重複告訴 • 通緝報結(刑訴84條)

  15. 緩起訴處分 • 刑訴第 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6. 緩起訴 • 刑訴第 253-2條 (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二、立悔過書。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17. 告訴的概念 • 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之意義: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希望追訴之意思表示,為發動偵查原因之一。(向管轄法院申告:自訴) • 告訴之實行:應向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署申告(自訴則向法院申告)。 • 告訴不可分:告訴人有決定是否提出告訴之自由,但無選擇被告訴人之權利。從而,此類型犯罪,重在訴追某犯罪事實之表示,故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訴第239條)。

  18. 告訴權人 • 指有下列告訴權之人,並已實行告訴者而言: • 被害人: 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且不問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院1324),又被害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不以成年為必要。 • 刑訴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刑訴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獨立告訴權) •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訴236條)。

  19. 告訴期間 • 刑訴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期間計算: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 始點:得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以得為告訴人之主觀為標準。

  20. 告訴權之實際運用 甲 乙 夫 妻 子 丙 丁 夫 妻 子 戊(17歲)

  21. 車禍案件之告訴權 • 戊(17歲、未婚)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 丙(戊之父、甲之子、其妻為丙)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22. 車禍案件之告訴權 • 丙騎機車載戊,遭A擦撞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 甲(丙之父)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昏迷,誰有告訴權? • 甲騎機車遭A擦撞後受傷,乙(甲之妻)已因中風在醫院無法提出告訴,誰有告訴權? • 甲騎機車遭A擦撞後死亡,雖有告訴權?

  23. 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 • 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護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刑訴238條)。 • 撤回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訴239條) • 如前之車禍案件,戊提告後,誰可撤回告訴? • 戊撤回後,丙可否再行提告?

  24. 共同傷害罪之告訴乃論 • 戊在學校外面,被同學C.D.E.F.等四人圍毆後受傷,誰有告訴權? • 丙先與同學C之父親和解後,撤回告訴,效力如何? • 丁(丙之妻)對丙與對方的和解條件不滿意,另行提告,可以嗎? • 甲坐公車時,因該公車與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對公車司機G提出告訴,效力是否及於自用小客車駕駛H?

  25. 聚眾鬥毆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仍依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刑法283條)。 • 案例:甲、乙、丙、丁等多人在KTV唱歌時,因丁之女友戊,行經大廳時,遭隔壁包廂之人吹口哨,甲、乙、丙、丁、戊及其他同包廂者,約十餘人至隔壁包廂理論後,甲手持煙灰缸丟擲被害人A,其餘之人則分持棍棒、椅子、消防栓等物攻擊對方,隔日凌晨在竹南崎頂山區發現A之屍體。其中丁辯稱僅係用腳踹A而已,……

  26. 與年輕女子、男子發生不可告人的關係,有罪嗎?與年輕女子、男子發生不可告人的關係,有罪嗎?

  27. 幼少和姦罪 • 刑法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8. 兩小無猜條款 • 刑法第 227-1 條 •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對配偶犯221條、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9. 妨害性自主罪 • 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222 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四、以藥劑犯之者。 •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 阿呆將二十歲以下女子帶回同居,是否犯罪?

  31. 和誘罪(妨害家庭) • 刑法第 240 條 •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2. 強行撫摸他人胸部或身體,該當何罪?

  33. 強制猥褻及性騷擾 • 性騷擾防制法/第 25 條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4. 上網貼色情圖片,構成犯罪?

  35. 偷拍的刑責 •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319條、314條:前揭二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36. 違法監聽(通訊監察) • 某太太(A)到地檢署對其先生(B)與C女通姦,並提出其在A車上裝設的竊錄內容,從錄音中證明B與C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 某太太(A)在家裏的住宅電話,裝設秘錄裝置,監聽先生(B)與C女的對話,從錄音中證明B與C通姦。 • 某人在家中裝置錄音機,錄下討債集團成員對其家人恫嚇的語詞,有無違反通訊監察法?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30條:第24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37. 散布猥褻物品的刑責 • 第 235 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38. 散佈引誘他人性交易之訊息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29 條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案例:在UT網路網際空間,以想元、找援、元妹…等等,均構成該條犯罪。

  39. 販賣仿冒商品及盜版光碟 • 案例:某人在網路上販售HELLO KITTY或LV的仿冒商品,涉犯何罪?

  40.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 標者。      •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 •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 • 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 之虞者。

  41. 製造、轉讓盜版光碟 •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2. 侵害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43. 以駭客手法偷他人的遊戲寶物 ,該當何罪?

  44. 偷他人遊戲寶物 • 刑法第 339-3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45. 擔任提款車手、出售帳戶或門號 • 刑法第 30 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46. 部落格或聊天室罵人 •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47. 公然侮辱或誹謗案例 • 起訴 我不跟狗吵架,這讓我不屑。  幹你娘。。。  草泥馬。。。  人渣,人渣就是人渣   。。人教出來的都是爛女人,用身體騙錢(誹謗)  瘋子、腦殘、賤女人、幹、操  某人是想騙人口袋的錢(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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