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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医学科技 奖 2011 年推荐要求 及 推荐 材料注意事项

2011 年 3 月 17 日. 中华 医学科技 奖 2011 年推荐要求 及 推荐 材料注意事项. 一、推荐要求. 1. 限额择优推荐。依照 《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 及 《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列实施细则 》 。 2.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3. 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4.2011 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和中华医学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5. 推荐项目应整体完成实施两年以上。 200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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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 医学科技 奖 2011 年推荐要求 及 推荐 材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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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3月17日 中华医学科技奖2011年推荐要求及推荐材料注意事项

  2. 一、推荐要求 1.限额择优推荐。依照《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及《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列实施细则》。 2.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3. 3.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3.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4.2011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和中华医学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4. 5.推荐项目应整体完成实施两年以上。 2009年6月30日 (1)项目完成: 2009年6月30日前 医学科普项目(作品)出版发行: 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5. (2)已获得相关行政审批 (3)技术标准颁布实施 (4)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专著 (5)应用证明: 至少有1份应用的起始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前。

  6. 6.推荐书提交的论文篇数不超过50篇,须有全文复印件。6.推荐书提交的论文篇数不超过50篇,须有全文复印件。 7.推荐书提交的专利应为已授权专利,不含申请专利。

  7. 二、推荐渠道 1.单位推荐: 高等学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推荐项目。 2.科学家推荐: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含3人)可共同推荐1项本学科领域或所熟悉专业的项目。推荐时,每名院士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

  8. 三、汇总渠道 1.京外高等学校,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解放军、武警部队系统所属京外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单位的推荐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医学会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会。 2.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武警部队系统在京所属单位推荐的项目,可以直接报送我会。 3. 科学家推荐的项目直接报送我会。

  9. 四、推荐、申报方式 1.网络推荐、汇总 中华医学会网站www.cma.org.cn, 完成推荐书填写、推荐、汇总申报工作。

  10. 网络操作推荐及汇总工作,初审及终审仍采用会议方式进行。网络操作推荐及汇总工作,初审及终审仍采用会议方式进行。 • 推荐书表格网络填写,系统生成打印,附件仍采用A4纸复印整理。

  11. 2.用户名及密码 • 汇总单位、完成单位用户名及密码由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发出。 • 科学家推荐的项目,请推荐专家与科技评审部联系另行推荐。 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网站说明。

  12. 五、书面推荐材料要求 1.《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书》或《中华医学科技奖推荐书(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要求填写推荐书并提供附件材料。

  13. 推荐书表格由系统生成使用A4纸双面打印 • 附件材料用A4纸双面复印。 • 推荐书表格及附件材料装订成一册。 • 一式4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并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原件”。原件系指《推荐书》公章为原印模,签名为原笔迹。 • 为便于评审及归档,装订《推荐书》等材料时,不加封面,不用塑料环等。

  14. 2.《项目摘要》 • 所有推荐项目须按体例格式在系统中填写中英文《项目摘要》。英文项目摘要按栏目填写准确的英译文。 • 要求中文一式50份,英文一式3份,不需装订,双面打印或复印,装入文件袋,并在文件袋上注明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及日期。

  15. 3.医学科普作品 推荐医学科普项目的,还需提交4套参评的医学科普作品。 4.《回避专家申请表》 完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请提交《中华医学科技奖2011年推荐项目回避专家申请表》一式1份,需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16.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中华医学科技奖2011年推荐项目汇总表》由系统生成打印一式2份,须加盖汇总单位公章。

  17. 六、申报截止日期 2011年4月22日 汇总单位上传网络推荐材料,并将书面推荐材料寄送至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

  18. 七、推荐材料常见问题 推荐材料应客观有据,科学严谨。 完成人及完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推荐要求把关。

  19. 1.项目名称不准确,覆盖面过宽。 应当紧紧围绕项目核心创新内容,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 30个汉字。科普项目应直接用科普作品的名称。 评委可提出修改意见。

  20. 2.主要完成人存在争议,推荐书打印姓名与签名不符。2.主要完成人存在争议,推荐书打印姓名与签名不符。 应按对该项目所做的创造性科学技术工作内容贡献大小排序,无争议。 应以身份证姓名为准。如出现打印姓名与签名不符的情况,公示及奖励时不列入主要完成人。

  21. 3.主要完成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打印名称与公章不符。3.主要完成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打印名称与公章不符。 应具有法人资格,并按对该项目所做的贡献大小排序,无争议。 应以公章为准。如出现打印姓名名称与公章不符的情况,公示及奖励时不列入主要完成单位。

  22. 4.学科分类及评审学组不符。 应根据项目核心内容选择学科名称和评审学组。

  23. 5. 首页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单位表缺少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首页第一完成单位、推荐单位须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须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4. 6.首页推荐单位缺少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意见,推荐单位意见过于简单。6.首页推荐单位缺少公章或负责人签名意见,推荐单位意见过于简单。 应在认真审阅推荐材料,确认符合推荐条件后,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 由负责人签名,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可手写,可用签名章,也可用印章。

  25. 八、附件材料要求 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 可以提交复印件,原件由单位留存,真实性由完成单位负责。

  26. 1.《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指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本项目科技成果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足以证明本项目已经进行过成果登记的材料复印件;或完整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其中第7页批准单位意见栏目内应有同意登记的意见及批准登记单位的公章。

  27. 2.《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指本项目的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证明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及个人信件的评价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28. 3.《应用证明》 指应用成果的单位出具的应用和生产该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应按统一格式填写。 有经济效益的,应填写“经济效益”一栏,并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如无盖章视为无效。 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填写“应用情况及社会效益一栏”。 至少有1份应用的起始时间在2009年6月30日前。

  29. 4.《获得的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 应根据四、本项目核心内容曾获科技奖励情况将获奖 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30. 5.《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复印件》5.《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复印件》 已获得专利的,应根据五、获得专利情况表中填写内容将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后。

  31. 6.《查新咨询报告书》 应提供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本项目查新咨询报告书。

  32. 7.《论文被收录和被他人引用情况检索》 应就推荐书所列论著检索。 可以是《检索报告》提供的收录和引用情况,或是被他人论文引用为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33. 8.《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 对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如新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应提供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新药临床研究批件等,应获得批准两年以上,材料需完整复印。 涉及卫生部或地方卫生厅局审批的临床技术要有许可。

  34. 9.《实验动物合格证》 凡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项目,应提供清洁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和动物实验设施环境的合格证明。

  35. 10.《其他证明》 指根据评审需要的其他必要证明等。如:本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或任务书等复印件。 推荐项目除提供以上必备附件材料外,还可提供有利于评审的其他附件材料。 如举办培训班、大会发言的相关证明等。

  36. 11.《主要论著》 推荐书所列不超过50篇的主要论文目录(标明序号、作者、出版年份、题名、刊名、卷期页)及全文复印件。 专著应提供首页、版权页、核心内容页复印件。

  37. 12.卫生管理项目还应提供: 项目主体内容经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并经实际验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38. 13.医学科普作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发行量、再版次数证明: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 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指国内外重要出版物中引用、评价该图书、电子出版物的材料复印、打印件,及该作品的内容被其他传播方式使用的证明材料。

  39. 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提交省级印刷质量鉴定机构的印装质量检验报告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或评审机构的编校质量检验报告。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提交省级印刷质量鉴定机构的印装质量检验报告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或评审机构的编校质量检验报告。 • 被译为其它语种的作品样本:被译为其他语种的科普作品,应提供被译为其他语种作品的样本。

  40. 中华医学会科技评审部吕亚雯办公电话:010 - 8515 8432电子信箱:LYW@cm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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