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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管理實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柯賢城. 1. 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建造執照管理.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 抽查作業. 使用執照管理. 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騎樓整平、竣工勘驗. 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變更使照竣工勘驗、騎樓整平、專案列管. 既有建物管理. 2. 公共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管理法令依據.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 身權法 57-3. 憲法 § 增 10-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57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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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管理實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柯賢城 1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機制 公共建築物的管理 建造執照管理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抽查作業 使用執照管理 新建或增建使用執照騎樓整平、竣工勘驗 替代改善計畫審查、變更使照竣工勘驗、騎樓整平、專案列管 既有建物管理 2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管理法令依據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身權法57-3 憲法 §增10-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57、88 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認定原則6.7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10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格、尺寸、位置、高度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建築法73-4 3
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建築師簽證 A1-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 A2-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建築師自主檢查表 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抽查作業 無障礙設施案件100%納入必抽項目 4
建造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抽查常見錯誤 1.無障礙設施應設置項目未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 2.未繪製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及辦理檢討 3.未檢附1/50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構造詳圖 4.未標示無障礙設施、通路與面前道路之相關位置高程 5.未標示無障礙設施之詳細尺寸、寬度、位置、斜率 6.無障礙昇降機前迴轉半徑與門扇開啟範圍重疊 7.A1-設置資料簽證檢附表填寫錯誤 8.未標示替代改善計畫核准文號及相關位置、尺寸 5
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法令依據 成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 竣工勘檢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身權法57-1 內政部86.11.13函頒.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成立無障礙設施勘檢小組 內政部101.1.10函頒「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1)勘檢適用範圍的擴大 (2)勘檢人員資格限制 (3)勘檢實務講習至少3小時 6
竣工勘驗/複查 勘檢小組 設計、監造人 不合格 合格 勘檢雖符合法令標 準,但使用上確有 不便之情形時,勘 檢人員得對使用不 便之處提供建議, 建請承商配合改善 ,但不影響使用執 照核發。 核發 使照 97.7.1以前之建 照現場無法修改 不合格 部分 依審查結果改善 替代改善計畫送審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流程 10
無障礙設施竣工 勘驗常見缺失 11
無障礙通路之導盲邊界線不須重覆舖設、不得妨害其他行動不便者通行。無障礙通路之導盲邊界線不須重覆舖設、不得妨害其他行動不便者通行。 14
無障礙坡道,因忽略計算中間平台長度,導致坡道坡度過陡。無障礙坡道,因忽略計算中間平台長度,導致坡道坡度過陡。
室內通路走廊之坡道坡度超過1/15且高低差大於20公分時,未設置二側扶手。室內通路走廊之坡道坡度超過1/15且高低差大於20公分時,未設置二側扶手。
戶外階梯二側未設置扶手。 • 樓梯寬度超過3公尺者,應設置中間扶手。
無障礙電梯之呼叫鈕無法分別獨立控制。 • 無障礙電梯未設置垂直牆面之引導標誌。
廁所馬桶前方、側面未留設供坐輪椅者移位之操作空間。廁所馬桶前方、側面未留設供坐輪椅者移位之操作空間。 35
馬桶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高大於20公分、淨距大於48公分、或未設置。馬桶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高大於20公分、淨距大於48公分、或未設置。 37
鏡子鏡面高度小於90公分、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90公分。鏡子鏡面高度小於90公分、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大於90公分。 39
無障礙小便器未設置於一般廁所、小便器扶手型式、高度設置錯誤。無障礙小便器未設置於一般廁所、小便器扶手型式、高度設置錯誤。 40
浴室浴缸之高度過高、側面未留設供坐輪椅者移位之操作空間、扶手設置錯誤。浴室浴缸之高度過高、側面未留設供坐輪椅者移位之操作空間、扶手設置錯誤。 41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之水龍頭未設置座椅左右靠牆一側、扶手設置錯誤。輪椅進入式淋浴間之水龍頭未設置座椅左右靠牆一側、扶手設置錯誤。 42
輪椅觀眾席位之出入口設置門檻、空間配置錯誤、座位前緣未設置防護緣。輪椅觀眾席位之出入口設置門檻、空間配置錯誤、座位前緣未設置防護緣。 43
無障礙停車位之出入口及停車處所引導標誌不足、下車區鋪面不平整。無障礙停車位之出入口及停車處所引導標誌不足、下車區鋪面不平整。 44
無障礙客房-數量 • 新建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旅館者,其客房數為16間以上100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00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間及其餘數,應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技術規則167條之7) • 既有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為旅館者,其客房數為50間以上100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00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間及其餘數,應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認定原則第9點說明) 45
無障礙客房-通路 • 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應出入方便。 • 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不得設置門檻。 • 無障礙客房之室內出入口、平台、寬度、門扇、門把及門扇開啟操作空間,均應使行動不便者容易操作及出入方便。 46
無障礙客房-淨空間 • 無障礙客房之室內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兩床間之淨寬度不得小於90公分。 47
無障礙客房-衛浴設備 • 無障礙客房內應設置衛浴設備空間,衛浴設備至少應包括馬桶、洗面盆、浴缸或淋浴間及求助鈴等。 • 衛浴設備空間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35公分。 48
無障礙客房-設備 • 無障礙客房內除浴室及廁所盥洗室外,至少須另設兩處求助鈴,一處距地板面90至120公分,另一處距地板面35至45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 • 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設置高度應於距地板面70至100公分處,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30公分以上,並須位於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觸及範圍。 49
無障礙客房-設備 • 座椅、寢具之高度宜為45公分,以利坐輪椅者移位。 • 化妝台、書桌或餐桌之檯面與地板面之高度應為70至80公分,且檯面下45公分之範圍內,應有距地板面高度65公分可容納坐輪椅者膝蓋及腳趾之淨空間。 • 房客內其他設備如衣物掛勾、置物架、洗手乳等設備,距地板面之高度應為80至100公分,並須位於輪椅接近可觸及範圍。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