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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工程. 課程科目:施工安全設施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講師:朱登子 Daniel Chu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目 錄. 前言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1.1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及安全護欄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2.1 臨時建築物及危險物儲藏所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目 錄.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1 交通維持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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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工程 課程科目:施工安全設施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講師:朱登子 Daniel Chu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目 錄 前言 第一章施工安全設施 1.1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及安全護欄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2.1 臨時建築物及危險物儲藏所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目 錄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1 交通維持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3.3 臨時水電及各項支援設備工程 3.4 公共設施遷移及鄰近構造物之保護措施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6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前 言 所謂的假設工程是指為完成合約規定的設計圖說而施作的一些臨時性工程,而這些工程在其任務完成後,必須拆除或銷毀者。
前 言 營建工程之假設工程項目繁多,礙於工地主任訓練班上課時數之限制,選擇以下之各章節內容進行重點式探討: • 第一章:施工安全設施 • 第二章: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 第三章: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1.1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及安全護欄 1.1.1 安全圍籬 1.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一.二公厘厚以上)、木板(一.五0公分厚以上)、夾板(0.九0公分厚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二.四0公 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安全圍籬(如圖1-1所示)。
1.1.1 安全圍籬 2.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工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 3.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 4.施工門:車輛出入設置鐵捲門或軌道式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 外應隨時封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圖1-1 安全圍籬圖示
1.1.1 安全圍籬 5.告示牌: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告示牌(尺寸約一.五公尺 ×一公尺),標示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號碼、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開挖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工地且多面臨路者,應於每一鄰向距離出入口50公尺處增設一告示牌。 6.顏色:以整齊劃一之顏色為原則。如需設置廣告者,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1 安全圍籬 7.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如圖1-2)。 8.警示燈:於圍籬突出、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 9.拒馬: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道路範圍內,須圍妥一.二公尺以上拒馬。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圖1-2 警示標誌圖示
1.1.2 安全走廊 1.安全走廊範圍: 凡建築基地臨接重要道路或行人擁擠地區或重要名勝地區,其臨接長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1.1.2 安全走廊 2.安全走廊規格: 行人安全走廊之設置:安全走廊之淨寬至少 一.二0公尺,淨高至少二.四0公尺,其使用之材料為鋼鐵料 、木料、金屬料應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設置鋼板(厚度 一.五0公厘以上)頂側緣應設置二0公分高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墜落。
1.1.2 安全走廊 (1)道路旁設有紅磚人行道者,其安全走廊之寬度與紅磚人行道寬度相同。 (2)安全走廊上方,於必要時得加設臨時工房或供材料貨櫃置放(須檢討結構安全),層高不得超過四公尺。(3)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4)車輛進出口(寬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5)行人安全走廊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拆除。
1.1.3 安全護欄 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吊孔、各樓層之開口、樓梯等應加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一.一0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欄(如圖1-3所示)。 圖1-3 安全護欄圖示
1.1.4安全措施維護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帆布護籬、安全護欄等須定期維護,其油漆部分最少半年油漆一次,帆布、護網有破損時應隨時修護整理。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2.1 臨時建築物及危險物儲藏所 2.1.1 臨時性建物及各項儲藏室所需空間及設置標準 1.臨時性建築物
1.臨時性建築物 (1)監工人員辦公室工地須設置監工房舍,監工房舍為連絡承造商方便起見,儘可 能與承造商的工地事務所接近。一般大規模工程,除設置必要的辦公室─如主任室兼接待室、會議室兼食堂、更衣室兼值日室等以外。並須包括如展示台、書架、桌椅、製圖板、黑板、時鐘、溫度計、滅火器等設備。
1.臨時性建築物 (2)工地事務所 (A)工地事務所為施工單位為了推行工程進度的控制中樞。組立式輕型活動鋼架房屋相當發達,且可反覆多次使用。寬分成2.7m,3.6m,6.3m三種;長度為1.8m之倍數,視實際需要加減。屋頂坡度約為25/100~30/100。基本“模距”尺寸90cm而訂定。工地事務所需要的房間視工程規模而定,可分為主任室、事務室、工務室、接待室、展覽室、更衣室、浴廁、餐廳、廚房、休憩室、醫務室、值日室、會議室、印刷(影印)室、計算機室(或製圖室)及儀器室等。
1.臨時性建築物 (B)大都市的工地事務所及監工房的設置,設置於基地四周的人行道上,所以一般都採用棧台(Over bridge)方式設置。 (3)工作室及工具室:一些內裝修、塗刷、細木工、泥水及油漆等工作室及工具室,常利用結構完成後加以適當配置使用,需注意火災的發生。
1.臨時性建築物 (4)倉庫 (A)水泥及石灰倉庫水泥倉庫的平面計劃應加以考慮水泥的堆置與取出,以防止水泥堆積過久發生水化作用而變硬失效。水泥堆積高度以不 超過10包為原則。(B)雜物及金屬倉庫 鐵釘、螺栓、鐵線、鐵管等五金,動力用水的設備材料及其他各式樣器具、建具等雜物及金屬倉庫,應設置於工地事務 所附近。
1.臨時性建築物 (C)危險物品倉庫 如油類或其他易燃器材及火藥等危險物品倉庫,應遠離其他材料倉庫,並設置危險標誌及防護措施。 (D)動力變電室 大規模工程的變壓器、遮斷器、配電盤等變電裝備應設置變電室管理,以防危險。 (E)壓縮幫浦室 壓縮幫浦,捲揚設備及馬達等應築小屋保護,除防止雨水塵埃外,對於噪音也須設法隔絕。壓縮機的反覆振動作用,須選擇堅硬地盤並澆置混凝土作為置放的基礎。
1.臨時性建築物 (5)宿舍及工寮 搭建工寮應注意下列事項: (A)避免搭建於爆炸、易燃等危險物堆置或貯藏所附近。(B)避免搭建於噪音或振動頻繁的地方。 (C)避免搭建於有礙衛生的場所。 (D)避免搭建於有山崩、潮濕、浸水可能的地方。 (E)每個房間以住16人以下為原則,若採用中廊式中間通路在75cm以上者、以住30人以下為原則。
1.臨時性建築物 (F)房間內每人的淨地板面積(扣除通路、櫥櫃)約為2.5㎡ 以上為原則。 (G)採用雙層床時,上下兩層的空間須為85cm以上。 (H)寢室有效採光面積須為地板面積的1/8以上。 (I)須有防蚊蠅的紗窗設備,同時最少須有2處出入口。
1.臨時性建築物 2.1.2 一般監工房、辦公室之基本需求 1.有關假設建築物所需之各項附屬設備以及構築基準再說明如下: (1) 基地衛生:需設立雨水及污水排水管與下水道或污水管連接。 (2)梯構造:踏面深21cm以上,踏面高20cm以下。(3)扶手高度75cm以上,85cm以下(如有其他代用物可免)。(4)室內樓梯寬75cm以上,室外梯寬60cm以上。
1.臨時性建築物 (5)樓梯上有障礙物時,各踏面離障礙物至少1.9m。 (6)走廊寬度:兩側均有寢室時寬1.6m以上。 (7)其他情形寬1.2m以上。 (8) 寢室:(A)各室居住人員16人以下。(B)中央走廊寬75cm以上時各室居住人員30人以下。(C)各室所需床面積為每人 2.5㎡(不包括壁櫥、通路及其他代用設備)。
2.1.1 臨時性建物及各項儲藏室所需空間及設置標準 2.機具材料置放: 建築物施工時,其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廢棄物之堆放應在其安全圍籬內。如地下室全部開挖者,應考慮分段施工或於擋土支撐上方架設棧橋、構臺以利工程施工。但開挖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無其他替代方法可以施工時,其運轉機具或擋土構材得專案經核准限時借用道路。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2.2.1 工程施工之各項動線及機能 施工便道(Haul Road):為便於進出工地所構築之臨時通路。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準備工作 1.基地 (1)業主不提供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何額外施工用地。 (2)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開始使用。
2.2.2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2.施工方法 (1)交通及道路 A.承包商須自行安排運送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設備、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並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B.承包商應注意相關規定中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
2.2.2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C.工地之各出入口位置。 D.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 E.承包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F.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 。G.本程施工期間,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承包商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設置臨時便道 。 H.改道設施之設計、施工及維護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12週前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提交工程司備查。I.承包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J.工地內應提供洗輪設備,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不得沾有污泥、雜物或石塊等。K.承包商不得將材料傾入下水道,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應隨時保持潔淨暢通。
(2)工地使用限制 A.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 B.視維護公眾或他人安全及便利之所需,在工地周圍設置並維護經核准之安全圍籬及照明設備。 C.不得棄置垃圾、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D.工程完工後,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 E.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 F.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G.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 H.不得於工地內進行非本工作之其他作業。 I.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用設施。 J.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准許任何人於工地內居住。 K.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應支付任何因使用本契約提供之工地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L.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以避免其各項作業產生公害。 M.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N.施工機具及設備之操作與維修,應使其排放之煙霧及有害氣體減至最少,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O.本工程所用之機具設備應有效方式降低其音量。 P.契約進行期間,提供經主管機關校核之噪音計,專供工程司之代表隨時使用。 Q.承包商之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程度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時,則該施工作業應即停止。 R.除工程司規定之標誌及承包商與其分包商之標示牌外,基地內各處,不得另行設置標示牌。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3)工地之清理A.工地內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障礙物等,應依設計圖說或契約文件之規定予以拆除、鑿碎、清除。拆除作業應採適當之預防措施,包括必要之臨時支撐,以免損及不在拆除範圍內之構造物。B.進行拆除作業前,應確定管線設施,並與管線機構會商安排管線之封閉、停供或遷移事宜。C.工地進行任何開挖,或清除廢土、雜物、剩餘材料或垃圾前,應提出棄土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區許可、水土保持方法、棄土場經營單位同意之棄土契約、運輸路線、日夜運輸時間、及其他相關資料。D.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之使用與維護。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1 交通維持 3.1.1 工作範圍 1.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 2.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與撤除3.使用之施工安全設施 4.交通維持持旗人之派遣及操作 5.施工計畫
3.1交通維持 3.施工(1)施工方法A.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劃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B.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交通錐、直立導標、警示桶、分隔石、警告燈號、照射燈、閃光箭頭板、施工標誌、活動型拒馬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C.施工期間,應維持現有道路之交通與安全。交通繁忙、複雜、交叉路口等,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承包商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修整。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1.墜落物體之防護 (1)自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應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2)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如圖3-1所示)。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圖3-1 墜落物體防護之圖示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2.鷹架、護網、帆布、斜籬設置: 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五0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1)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應襯厚木條底板或採取其他防沉措施。(2)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0以上鍍鋅鐵絲網或一.三mm徑尼龍塑膠網(網格不得大於十五公厘,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0公分)。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2.鷹架、護網、帆布、斜籬設置: (3)帆布護籬:鷹架外部於四樓板以下應設厚0.0二mm帆布圍護。(4)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厘厚鋼板設置於二樓板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斜籬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物得採用夾板等材料。 (5)顏色。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3.安全護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條規定,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1)高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 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如圖3-2所示)。(2)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A.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B.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C.腳趾板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 (或地板)面舖設。D.木製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圖3-2 安全護欄(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之圖示
3.安全護欄: (3)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八公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4)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5)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6)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7)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嚴禁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九十公分以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