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3

香港证券期货监管体系 和 有关法规

香港证券期货监管体系 和 有关法规. 香港金融市场产品. 香港金融市场上面买卖的金融产品包括 : 证券、衍生工具 ( 包括期货 ) 、外汇产品、互惠基金、单位及投资信托基金、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业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 ( 例如 : 股份、债权证、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等 ) 。. 提供的服务. 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合并及收购、创业资本、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nadine-pena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香港证券期货监管体系 和 有关法规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香港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和有关法规

  2. 香港金融市场产品 香港金融市场上面买卖的金融产品包括: 证券、衍生工具(包括期货)、外汇产品、互惠基金、单位及投资信托基金、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业产品、货币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例如:股份、债权证、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等)。

  3. 提供的服务 • 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合并及收购、创业资本、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 证券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替公众客户、机构客户及专业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服务;管有客户证券及款项以及其他受规管活动

  4. 证券及期货规管机关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务主要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所规管。而证监会亦会与其他金融市场营运机构及监管机关紧密联系,当中包括「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及其附属公司,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期权结算」)及「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

  5. 证券产品 在联交所进行买卖的产品,当中包括: 公司股票、认股证、债券及其他债务投资工具、单位信托基金或共享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股票挂勾投资工具及股票期权等。

  6. 适用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是规管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3月颁布并于2003年4月生效,它整合了10条不同的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有17部、64个分部、409条及10个附表。内容涉及盛广。

  7. 适用法规 在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 香港证券、期货及投资产品的监管架构是由不同的条例监管, 这些条例有不同的起草时间,此外这些条例也不断做了修订, 该架构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重叠部分及缺乏效率。

  8.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一部分: 导言(释义) 主要提示:《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将清楚的订明是否适合以下各项: 持牌法团 (Licensed Corporation) - 由证监会发牌及直接监管 中介人 - 包括持牌团体及注册机构 (Registered Institution) - 注册机构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直接监管并也已经向证监会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

  9.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二部分: 载有证监会的组成、目标、职能、权力、职责 • 第三部分: 与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有关 • 第四部分: 与投资要约及监管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品有关, 包括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品的认可及管制其市场推广及广告  • 第五部分: 规定发牌及注册, 认可财务机构的注册由金管局规管, 而法团及个人发牌由证监会直接规管, 共有9类受规管的活动

  10.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六部分: 界定资本规定、保障客户资产、适当存储记录及提供账目及审计, 有关条文全部由证监会订立的附属规则补充 • 第七部分: 列出业务操守的基本规则, 这些规则由附属守则及指引补充 • 第八部分: 赋予证监会权力, 进行审查及调查及对中介人进行一般监察, 其中载有调查上市公司的条文 • 第九部分: 载有与纪律有关的事宜, 纪律事宜由指引补充

  11.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十部分: 赋予证监会权力干预持牌法团的事务及业务, 方式包括限制其业务活动、限制其处理客户资产及本身资产的能力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持牌法团保存经证监会制定的资产的价值 • 第十一部分: 规定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查处, 聆讯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 第十二部分: 规定设立投资赔偿基金  • 第十三部分: 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对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进行聆讯, 例如内幕交易、操控价格、操控证券市场及披露资料等, 并界定属于民事范围的市场失当行为

  12.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十四部分: 界定属于刑事范围的市场失当行为  • 第十五部分: 关于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完备及更加及时的投资者及一般市场资讯,权益披露的起点降到5%  • 第十六部分包括有关以下内容的条文: 资料保密及证监会何时可以向某些人士披露保密资料、告秘的上市公司核数师可以豁免承担普通法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介入民事诉讼的能力、法团高级人员在法团所犯罪行的法律责任及对虚假及误导性的公开通讯行使的私人诉讼权 • 第十七部分载有被取代条例的废除及过渡型安排

  13. 受规管活动 • 第1类:证券交易,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14. 受规管活动 • 问:从事股票期权业务的人士需要就第1类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答:第1类 • 问: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如亦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是否需要就第8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答:否。获发牌经营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毋须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而申请第8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15. 受规管活动 • 问: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是否能同时做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的受规管活动? 答:至于提供投资意见方面,若有关商号已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同时其所提供的顾问服务完全附带于该商号的交易活动,则该商号毋须额外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然而,若商号经营独立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就此收取独立的报酬,则可能需要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16. 受规管活动 • 问:若获发牌进行第1及/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或期货合约交易)的法团将客户发出的买卖盘透过电子途径传送到交易所以供执行,该法团是否需要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获发牌照? 答:一般来说,提供买卖盘传送服务不会被视为第7类受规管活动。

  17. 牌照事宜 • 任何法团或个人从事受规管活动的话,必须持有相关牌照。获发证监会牌照的法团为持牌法团;而个人的话,则为持牌代表。

  18. 牌照事宜 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兩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进行: - 第1类:证券交易 (2009.03.20)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2010.07.07)

  19. 牌照事宜 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国都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兩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进行: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2012.12.04)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2012.12.04)

  20. 牌照事宜 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中誠國際資本有限公司(前稱:國都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一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进行: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2010.06.28)

  21. 牌照事宜 • 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 - 客戶主任 (Marketing Officer) / 交易員(Dealer)- 經紀人 (Account Executive) • 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 RO): - 每类受规管活动的操作需至少兩(2)名RO作监督- 对于每类受规管活动,任何时候都至少有一个RO作监督

  22. 发牌 - 基本准则 起始要求: 适当人选 i)财务状况 ii)资历及经验 iii) 能力称职,诚实及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 iv)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23. 发牌 - 基本准则 发牌后 - 基本准则 持续责任 • 在任何时候都需继续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 符合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及其附属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守则(codes)及指引(guidelines) • 呈交经审核帐目 • 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月度) • 缴付年费 • 呈交周年申报表 • 持续培训 (CPT)

  24. 发牌 - 基本准则 发牌后 - 基本准则 持续责任 • 涉及若干时件及改变的通知 > 须就改变而发出通知的例子 - 终止以持牌代表的身分行事 - 终止以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 - 更改董事或其详情 - 股本或股权结构的改变 > 须获事先核准的改变时情的例子 - 增加或减少受规管活动 - 成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 - 持牌代表成为负责人员 - 更改财政年度终结日期 • 在一个显眼的地方展示牌照

  25. 发牌制度的主要目的 证监会的工作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及规限,当中订明了证监会的权力、角色和职责。发牌制度是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建基于以下六个法定目标: - 促进及维持证券期货市场的竞争力、效率、公平性、秩序及透明度。- 协助公众了解证券期货业的运作。- 保障广大投资者。- 尽量减少市场罪行及失当行为。- 降低证券期货业的系统风险。- 协助政府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26. 适用法规 证券条例是规管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为了灵活及有效率地规管证券市场的活动,证监会亦获法例授权订立不同的规则及发布有关的准则和指引,为证券条例的条文作补充。

  27. 适用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 + 证券及期货条例之附属法例 + 守则 (codes) + 指引 (guidelines)

  28.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29.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当下述事项发生,持牌法团须以书面通知证监会: • 其流动资本低于其所须流动资本的120%,或低于其前一次通报的流动资本的50%; • 缴足款股本低于有关要求; • 在之前汇报中所载的资料有或经已变得有重大误导性; • 违反了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集中程度的规定;或 • 会计政策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其他通报要求如下: • 领牌后1个月内通知证监会其财政年度结算日,如往后有所更改的话,须经证监会批准; • 财政年度结算日4个月内提交已审核年度报表; • 领牌后7日内通知证监会其核数师的聘任; • 转换核数师须通知证监会。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30.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 这些规则只适用于在香港收取或存放的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 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必须妥善地存放在独立账户,并标明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 • 客户授权–在处理或替客户证券交易前,公司必须先取得客户的特定授权或书面常设授权; • 除了专业投资者外,有关书面授权的有效期不能多于12个月,并必须订明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授权可能会被撤回;及 • 更新有关书面授权的话,须于其到期日14日或以前以书面要求客户更新,并须于到期日后1星期内提供书面确认。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31.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 • 这些规则只适用于在香港收取或存放的款项(并非存放在海外的款项); • 除非得到客户一次性或常设的授权,公司必须将从客户收到的款项于收纳后1个工作天之内存放到认可金融机构的独立客户账户内; • 公司须向客户被露存放款项于海外的相关潜在风险; • 客户授权–公司必须取得客户的特定授权或书面常设授权; • 除了专业投资者外,有关书面授权的有效期不能多于12个月,并必须订明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授权可能会被撤回;及 • 更新有关书面授权的话,须于其到期日14日或以前以书面(并提供详细数据)要求客户更新,并须于到期日后1星期内提供书面确认。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32.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 公司必须提供下述文件给客户: • 成交单据(交易确认);已收妥客户资产的收据;月结单当中概述其帐户所有交易活动;及载有融资安排及孖展交易的日结单(专业投资者除外)。 • 成交单据(交易确认)须于有关交易后2个工作天内发出(T+2); • 已收妥客户资产的收据须于下1个工作天之内发出; • 载有融资安排及孖展交易的日结单须于有关交易后两个工作天内发出(T+2); • 月结单当中概述其帐户所有交易活动须于月结后7个工作天内发出; • 须遵照客户要求提供两年内交易的有关成交单据、结单或收据等副本;及 • 公司员工不得代替客户收取客户文件(即「保留邮件」账户)。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33.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备存记录)规则 • 所有记录须保存最少7年;客户下单指示记录文件除外,其保存时期为最少2年; • 成交单据、日结单及收据须存放最少2年,月结单须存放最少7年;及 • 电话录音记录并非在证券条例下订明的「记录」,但根据操守准则,该些录音记录应保存不少于6个月。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34.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账目及审计)规则 • 领牌后1个月内通知证监会其财政年度结算日,如往后有所更改的话,须经证监会批准; • 财政年度结算日4个月内提交已审核年度报表; • 领牌后7日内通知证监会其核数师的聘任; • 转换核数师须通知证监会; • 提交给证监会的年度财务报表须包含: - 相关会计账目 - 周年申报 - 证监会的风险管理问卷 • 除已审核年度报表外,公司须提交下述文件: - 每月申报–月结之后3个星期内 - 季度申报–该季度结束之后3个星期内

  35. 适用法规 • 守则 (codes)及 指引 (guidelines) 守则, 指引及指引摘要,它们并无法律效力,亦不会凌驾于任何适用法例的条文。可是,未能遵守它们可能在判断持牌人是否为适当人选而继续获注册,发牌及认可方面构成负面影响。

  36. 适用法规 • 守则 (codes)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 载有进行证券业务的正当操守的重要原则

  37. 适用法规 • 指引 (guidelines)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 – 提供洗黑钱的一般背景,简述香港适用的防止洗黑钱法例的主要条文,以提供有关该法例的实用含意 > 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 > 适当人选的指引 – 考虑有关人士是否适合获发牌时须注意的事项 > 持牌人胜任能力的指引 – 对(适当人选的指引)作进一步探讨 > 发牌资料册 – 载列发牌要求及发牌程序

  38. 法規的遵守及違規的後果 須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守则及指引 否则: > 受规管人士 (持牌人; 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或参与持牌法团的业务管理的人員),如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或不符合作為适当人选將受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 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 > 禁止申请牌照 > 公开或非公开地谴责受规管人士; > 罚款(最高可达1,000万元或因有关行为所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的3倍) > 监禁

  39. 适用法规 操守准则内规定金融中介机构须自愿向证监会报告不合乎规章的事情。 管理层须迅速地通知证监会下述事项: > 任何在交易运作、会计、结算或交收上出现的重大故障或失误; > 公司或其员工作了不符合证监会、交易所或结算所规定的事情; > 公司或其员工疑似作出了重大违规行为; > 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清盘或破产;或 > 公司遭其他监管机关或专业团体纪律处分,或公司其他牌照申请被拒绝,或其他牌照被吊销或收回。 其他后果: 违反证券条例或可带来下例后果: > 公司丧失其业务牌照,被迫终止有关业务; > 公司的持牌人员丧失其业务牌照,不能再为公司进行有关业务;. > 导致客户损失,而有关客户或有权向公司提出法律控诉。

  40. 证监会执法消息 - 可留意证监会网站发放 - 提供证监会采取执法行动,处理市场失当行为的方法 一般失当行为 • 市场操纵 • 无牌交易 • 未获邀约的造访 • 非法卖空 • 未经授权的广告和促销活动 • 未能履行认识你的客户(KYC)的责任 • 内部管理缺失和监控不力 • 违反财政资源规定(FRR)的要求 • 不诚实,欺诈,盗窃等 • 向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

  41. 合規 • 确保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公司自己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 建立,维护和执行合规程序 • 对未能遵守公司的政策和程序的行为向管理层报告

  42. 操守准则 一般原则 • 诚实及公平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 应诚实地及公平地行事,以客户的最大利益及市场的廉直为依归。 • 给客户的陈述及数据应准确及没有误导成份。 • 遵守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内的条文,并不应收取任何利益或好处因其或会抵触公司应有的行为。

  43. 操守准则 • 勤勉尽责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 应以专业、谨慎及勤勉的态度处理业务,以客户的最大利益及市场的廉直为依归。 • 迅速执行 – 迅速执行客户交易指示;不应以公司或其他人的方便为理由而暂缓或撤回客户交易指示。 • 最佳执行– 以市场上当时最佳的条件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 • 已执行的交易指示应迅速地及公平地分配到客户的账户内。 • 不鼓励使用流动电话接收客户交易指示,但如有该些情况发生的话,有关交易指示应再以电话录音或书面妥善记录。 • 迅速向客户收取已到期的保证金。

  44. 操守准则 3. 能力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 • 员工应时刻有合适能力以负起他们所在岗位应有的责任。

  45. 操守准则 4. 有关客户的资料 持牌人或注册人须因应其将会提供予客户的服务,向客户索取有关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的数据。 • 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确立每位客户的真实和全部身份、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即所谓「认识你的客户」原则。 • 根据客户的投资经验,就什么应该投资及什么应该避免提供合理的意见。 • 确保客户明白衍生产品的特性及风险。 • 不应开立匿名或虚构的账户。 • 在提供服务前,必须先与客户签订书面的协议。公司应按客户的语言喜好提供中文版或英文版的协议,并提供有关副本予客户,着客户留意当中的风险披露条文。 • 若开立任何全权委托账户的话,应根据管理层的指引实施特定的监控方法及程序。

  46. 操守准则  5. 为客户提供资料 持牌人或注册人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充分披露有关的重要数据。 • 应向客户提供有关公司业务的足够数据,包括联络方法、可提供的服务及代表公司进行业务的员工的身份及职称。 • 迅速地提供交易确认和其他客户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资料。

  47. 操守准则 6. 利益冲突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 • 除非已向客户披露,不应替客户处理公司有重大利益存在的交易。 • 股价敏感数据按「有必要知道」的原则而发放或获取。. • 客户优先–客户指示必须公平地及按接收的先后次序处理,比较起公司或其员工和代表的账户,客户的指示应优先处理。

  48. 操守准则 7. 遵守法规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最佳利益及促进市场廉洁稳健。

  49. 操守准则 8. 客户资产 持牌人或注册人应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地加以记账及获得充分的保障。 9. 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持牌人或注册人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在决定责任归于何人,及某人需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时,将须顾及到该名人士在特定的业务操作上的表面或实际的权力

  50. 认识你的客户 (Know Your Client – KYC) 对市场操纵和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认識你的客户:概論 • 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客户的真实身份 • 财务状况 • 投资目标 • 投资经验 认識你的客户:还有 • 投资者分類 • 合理的建议 • 衍生产品 • 交易指示的來源及受益人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