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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

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 工伤保险主要政策.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 375 号):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 职业 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 , 《 国务院关于修改 〈 工伤保险条例 〉 的决定 》 经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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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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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工伤保险政策业务培训

  2. 工伤保险主要政策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第375号):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3. 工伤保险主要政策 • 我市于2003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1月在全市启动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国务院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在总结工伤保险实施8年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

  4. 工伤保险主要政策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共七章57条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第七章 附则

  5.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

  6.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二、参保办法  (一)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二)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7.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是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二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是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四是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8.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四、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条例》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强调了非本人的责任,并且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上下班途中其他意外伤害不属工伤认定范围。  (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9.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五、工伤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一)规定了事故发生报告制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10.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明确时限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11.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三)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和送达限定了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12.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四)明确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职工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3.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五)明确了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4.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进行了调整《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三)明确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16.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七、明确了工伤待遇支付时间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7.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  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8. 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9. 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二、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 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1. 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三、就医: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 2.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 • 3.参保单位长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22. 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 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者,先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 • 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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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工伤保险待遇

  25. 工伤保险待遇

  26. 注意事项 • 一、及时办理参保: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从受理的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由用人支付。

  27. 注意事项 •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 管理档案。

  28. 注意事项 • 三、把握工伤认定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9. 注意事项 •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 •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

  30. 注意事项 •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

  31. 注意事项 • 七、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 。不符合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本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32. 注意事项 • 八、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九、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请各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时办理停保。

  33. 注意事项 • 十一、及时完善住院有关手续的申报审批。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需填报 《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需转诊、转院的,由诊治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社保局批准,手续完成后实施;《重庆市工伤医疗特种项目(药品)审批表》,经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同意方可使用,抢救危重病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 十二、工伤保险验伤。

  34. 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答题活动通知 • 请于6月15日前登陆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www.clssn.com),点击“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竞答”专题,进入答题页面,参加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举办的工伤保险知识网上答题活动。竞赛答题已挂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工伤生育保险QQ群上,本次竞答共40道题,其中单选题25道,多选题15道。

  35.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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