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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停看聽

智慧財產停看聽. 六年三班 28 、 16 號 林育安、張馨心. 目錄. 怎麼做才不會觸犯智慧財產權 ? 何為智慧財產權 ? 何為著作權 ? 著作財產權 Q and A 商標搶註與仿冒品 資料來源. 何為智慧財產權 ?. 何謂智慧財產權? 究竟智慧財產權是什麼,有人稱為工業財產權,有人稱為智能財產權,大陸上叫做 知識財產權 。這些不同的名詞所代表的意義雖也有不同。不過,對一般人而言,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並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律如 專利法 、 商標法 、 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要件,就構成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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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智慧財產停看聽 六年三班 28、16號 林育安、張馨心

  2. 目錄 怎麼做才不會觸犯智慧財產權? 何為智慧財產權? 何為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Q and A 商標搶註與仿冒品 資料來源

  3. 何為智慧財產權? • 何謂智慧財產權? • 究竟智慧財產權是什麼,有人稱為工業財產權,有人稱為智能財產權,大陸上叫做知識財產權。這些不同的名詞所代表的意義雖也有不同。不過,對一般人而言,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並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要件,就構成智慧財產權。

  4.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創新創造出來的東西(必須不是抄襲),即有智慧財產權,例如你在94年7月3日於某地發表一篇文章,但後來於94年7月4日在某處看到一模一樣又或者是部份一樣的東西,且又沒有註明出處,而自作主張變成自己的東西你就必須自行舉證此篇文章是抄襲你的,並且得命令該抄襲人立即撤除該文章,否則自負法律責任等…或者是你現在用盜版軟體,即是觸犯了該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是會被告的!簡單來說,就是自己創新創造出來的東西(必須不是抄襲),即有智慧財產權,例如你在94年7月3日於某地發表一篇文章,但後來於94年7月4日在某處看到一模一樣又或者是部份一樣的東西,且又沒有註明出處,而自作主張變成自己的東西你就必須自行舉證此篇文章是抄襲你的,並且得命令該抄襲人立即撤除該文章,否則自負法律責任等…或者是你現在用盜版軟體,即是觸犯了該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是會被告的!

  5. 怎麼做才不會觸犯智慧財產權? 「合理使用」的法定範圍,其中有一種情形是「為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例如音樂光碟片所有權人為供自己欣賞,可以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歌曲「燒錄」在另一片光碟片上,或是「轉檔」成為MP3的檔案格式「儲存」在MP3數位隨身聽中,這種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不會造成製作該音樂光碟的唱片公司不利的影響,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6. 何為著作權? 一、 就著作權之取得,依目前各國立法例,大體可分為:1.「註冊主義」:即創作完成後,尚須向國家主管著作權機關履行註冊手續,始能取得著作權。2.「創作主義」:即著作人依創作完成的事實,依法自動取得法律上保護。 二、 我國過去曾採註冊主義,但由於缺失甚多,遂於一九八四年修正時改採創作主義,並規定為了證明之需要,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惟此等登記制度,亦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的著作權法中悉數刪除。

  7. 著作財產權 Q and A • Q1:何謂「著作」、「著作人」、「著作權」?A:(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 「著作人格」權及「作財產權」。

  8. 著作財產權 Q and A • Q2:何謂「著作財產權」? A:(一) 即著作人得利用其著作之權利,屬具有排他效力的絕對權,若他人不法侵害其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並請求損害排除。

  9. 著作財產權 Q and A Q3:何謂「著作人格權」?A:1. 指以保護著作人名聲或其他無形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在概念上與具有經濟或財產上利益之「著作財產權」相對。2. 著作人就此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10. 著作財產權 Q and A Q4:著作權法中所指之「著作」種類為何? A:「著作」之種類: 1.語言著作;2.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6.圖形著作;7.視聽著作;8.符音著作;9.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 等等

  11. 回過頭來看什麼是仿冒?仿是指仿製他人的智慧成果,冒則是冒用他人名義、標示等,因此,仿冒品可說有二種類型,一種是在商品的設計、外觀上仿製他人既有的商品,一種則是冒用他人公司名稱、商標等印製或附加於其自有商品上。接下來我們來看法律上對於仿冒品的看法,一般而言,我們都把仿冒品定位在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例如:盜版的電腦軟體、未經合法授權製造的名牌商品、侵害他人專利權的專利產品等。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只要是在設計、外觀上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是在商品或服務上冒用他人名義或標示(侵害商標、人名、公司名稱等)者,即可稱之為仿冒品。由於名牌精品一向是網路拍賣的熱門項目,與其苦等專櫃換季折扣,不如上網找找看有沒有同好從國外直接帶回國的當季新品,或是網友割愛的二手商品。由於名牌精品查詢頻率相當高、成交機會也大,因此,就產生利用「名牌」吸引使用者、增加銷售機率的方式,而本文以下就來談二種最常見的情形,一個是透過商標搶註的方式,取得國內商標使用權,銷售相同商標的不同商品;另外一個則是透過標題或關鍵字,銷售與名牌精品類似風格的商品。回過頭來看什麼是仿冒?仿是指仿製他人的智慧成果,冒則是冒用他人名義、標示等,因此,仿冒品可說有二種類型,一種是在商品的設計、外觀上仿製他人既有的商品,一種則是冒用他人公司名稱、商標等印製或附加於其自有商品上。接下來我們來看法律上對於仿冒品的看法,一般而言,我們都把仿冒品定位在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例如:盜版的電腦軟體、未經合法授權製造的名牌商品、侵害他人專利權的專利產品等。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只要是在設計、外觀上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是在商品或服務上冒用他人名義或標示(侵害商標、人名、公司名稱等)者,即可稱之為仿冒品。由於名牌精品一向是網路拍賣的熱門項目,與其苦等專櫃換季折扣,不如上網找找看有沒有同好從國外直接帶回國的當季新品,或是網友割愛的二手商品。由於名牌精品查詢頻率相當高、成交機會也大,因此,就產生利用「名牌」吸引使用者、增加銷售機率的方式,而本文以下就來談二種最常見的情形,一個是透過商標搶註的方式,取得國內商標使用權,銷售相同商標的不同商品;另外一個則是透過標題或關鍵字,銷售與名牌精品類似風格的商品。

  12. 商標搶註與仿冒品 • 二、商標搶註與仿冒品由於我國商標法對於商標的保護,是採取「屬地主義」、「註冊主義」。因此,必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取得商標權後,始獲得保護。而所謂「商標搶註」,則是利用國外知名商標的商標權人尚未至國內申請註冊,或是申請註冊的類別未含括其所有商品的情形,搶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在這種情形下,就會產生在國內有權使用商標的人與一般消費者認知的國外原廠不同的情形。像是「Vivienne Westwood」、「Anna Sui的蝴蝶圖樣」等,即在皮包等商品類別,為國人所搶先註冊。

  13. 由於商標並不是保護「商標」本身設計的美感,而是在保護其在經濟活動時所發揮的識別作用,維持正當交易秩序,因此,商標的保護原則上只限於「註冊」及「指定類別」,他人在其他商品類別申請商標,本來即是正常的商業手法,不應立即予以負面評價。例如:「台塑」的商標,即曾發生當台塑集團進軍汽車產業時,才發現已遭人註冊使用,只好另行使用「台朔汽車」的字樣。然而,對於著名商標而言,由於商標擁有人對於該商標投入相當多的行銷資源,建立起商標背後所表彰的企業信譽,若是允許其他人任意在著名商標所未註冊的國家或商品類別進行註冊時,將產生消費者在識別上的混淆,使該著名商標的價值受到減損,因此,國內立法也引進「商標減損(trademark dilution)」的理論,加強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以下則簡單介紹在商標搶註的情形下,國外廠商可能的救濟方式:

  14. 2005年我國對美專利申請件數已被韓國超越,落居外國申請人第4名2005年我國對美專利申請件數已被韓國超越,落居外國申請人第4名 • 依據智慧財產局所發布之「2005年我國與美日歐專利申請暨核准概況分析」一文顯示,2005年我國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及歐洲專利局之申請與核准專利件數較往年雖有成長,但我國向美國申請專利件數已由2004年的居所有外國申請人之第3名下降為第4名,被南韓所超越。南韓的大幅成長值得關注。

  15. 美國依然是我國人民提出專利申請的主要國家,2005年我國人民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案計16,617件,較上年增加10.36﹪,居所有外國人新申請案第4名。而南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案自2003年之10,411件,成長至2004年之13,646件,2005年更以17,217件超越我國,攀至第3名。在日本方面,我國人民向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每年超過3,000件,2005年排名第3,次於美國(9,177件)、韓國(5,990件);而在歐洲專利局方面,2005年我國人民共申請679件,有逐年增加趨勢,在亞洲國家中次於日本(21,461件)、南韓(3,853件)。美國依然是我國人民提出專利申請的主要國家,2005年我國人民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案計16,617件,較上年增加10.36﹪,居所有外國人新申請案第4名。而南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案自2003年之10,411件,成長至2004年之13,646件,2005年更以17,217件超越我國,攀至第3名。在日本方面,我國人民向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每年超過3,000件,2005年排名第3,次於美國(9,177件)、韓國(5,990件);而在歐洲專利局方面,2005年我國人民共申請679件,有逐年增加趨勢,在亞洲國家中次於日本(21,461件)、南韓(3,853件)。

  16. 在獲准件數方面,2005年我國人民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獲准專利案件計5,993件,較上年減少16.84%,維持第3名,次於日本(31,834件)及德國(9,575件);向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獲准案計2,305件,較上年增加24.33%,居所有外國人專利核准案件數第2名,次於美國;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獲准案件計133件,較上年成長17.70%。

  17. 專利可反映一個國家或區域的創新活動,同時可展現該國或區域發揮知識力量,並將其轉換為有潛力的經濟產出的能力。專利獲准的條件是必須具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因此,專利的數量及其相關指標可說是衡量研究及發展(R&D)投入所獲產值的最佳工具。專利可反映一個國家或區域的創新活動,同時可展現該國或區域發揮知識力量,並將其轉換為有潛力的經濟產出的能力。專利獲准的條件是必須具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因此,專利的數量及其相關指標可說是衡量研究及發展(R&D)投入所獲產值的最佳工具。

  18. 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統計資料顯示,在2003年OECD會員國投入研發經費所佔GDP比例平均為2.26﹪,遠高於此平均值者計有瑞典(3.98﹪)、芬蘭(3.48﹪)、日本(3.15﹪)等,以此觀之,先天資源受限的國家更應加強投入研發,以創新帶動經濟成長。即使如科技大國-美國,每年投入比例亦不低於2.6﹪,而且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美國總統布希更於2006年對美國國會發表國情咨文中提出「美國競爭力行動計畫」(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ITIATIVE,ACI),決定在2007年投入59億美元,以增加研究發展的投資、鼓勵企業創新與強化基礎教育,並在未來10年內投入500億美元作為研發基金及提供860億美元的租稅優惠,顯見強盛如美國,在知識經濟戰爭中亦不敢輕忽。

  19. 未來世界舞台上的競爭者眾,我國「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的目標-2006年將國內研發經費所佔GDP比例提高至3%仍須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才有可能達成。無論如何,全體國人及產業仍應體認惟有積極投入研發、持續鼓勵創新及加強人才培育,才能蓄積經濟實力,提升國家競爭力。

  20. 專利視訊面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縮短南北差距便民服務措施新的里程碑專利視訊面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縮短南北差距便民服務措施新的里程碑 • 為順應現代資訊科技潮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積極推動優質為民服務環境,以達便民之服務目標;該局將自本(95)年11月下旬受理「專利視訊面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於95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申請人如有辦理面詢之必要時,得以申請書依其相關規定提出「專利視訊面詢」之申請,就近在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辦理視訊面詢,無須再為面詢而南北奔波。鑑此,該局為大幅提升服務效能,提供「專利視訊面詢」服務,以達擴大為民服務之目的。

  21. 專利案件之審查本就極為繁瑣,如遇案情複雜之專利案件,為有助於審查人員對案情之瞭解及審查迅速確實,依專利法規定,審查人員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當事人到局面詢。為使該項機制制度化,該局特於83年5月12日訂定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迄今並歷經三次修正。

  22. 據智慧局統計去(94)年全年度受理面詢次數達624次,除因專利面詢作業要點第3點所明定不予辦理面詢者外,專利案件審查過程中以全面受理面詢為原則,給予申請人、發明人與審查人員充分表達溝通的機會,以增進審定結果的正確性,並消弭申請人之誤解。因此,「專利視訊面詢業務」之推展,將更有助於中、南部申請人就近申請面詢,不須再因路途不便而造成障礙,該局提供專利面詢視訊化,對產業界而言,實為一大福音。

  23. 台歐盟智慧財產權研討會隆重登場 • 為使台灣與歐盟間對於智慧財產權有關「地理標示」及「邊境執行保護措施」等議題能充分交換意見,2006年台歐盟智慧財產權研討會將於本(95)年11月21日及22日假台灣金融研究院2-3樓菁業堂國際會議廳舉行。本次研討會是由歐洲經貿辦事處、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單位主辦,並由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法國在台協會、義大利經濟貿易局、蘇格蘭威士忌協會、干邑國家專業局和帕爾馬地區乾酪製造協會等單位協助辦理。會中除邀請歐洲及台灣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就保護地理標示之經驗分享與實益、侵權及仿冒品管制之法規與經驗等議題做專題報告之外,為讓與會者對地理標示或產地證明標章有更進一步的體認,中午休息時間並將提供歐盟及台灣著名產區的農特產品供與會者品嚐,例如義大利及法國的乾酪、義大利橄欖油、蘇格蘭威士忌酒、法國干邑酒等,及我國的池上米壽司、新竹米粉、凍頂烏龍茶、古坑咖啡、燕巢芭樂等。

  24. 智慧局表示,國際間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執行越來越重視,並積極調和各國程序及實體規定。地理標示的保護是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22條到第24條的規定,更是杜哈回合發展議程的重要討論議題,但積極保護地理標示,除對生產者的利益有所衝擊外,對政府機關行政成本的負擔等亦關係重大,在每年WTO理事會中,會員雖努力協商建立一套符合各會員的利益,可以共同遵守的多邊通知及註冊制度,但因各會員間利益差距太大,至今仍無法折衷出一個妥適的平衡點。歐盟推行地理標示保護已經有很長的時間,有很多經營地理標示成功的經驗,台灣各級政府刻正推行「一鄉一特產」的政策,鼓勵各鄉鎮推廣有特色的地理來源產品,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並得在國際上與大陸產品相區隔,希望透過本次研討會,將歐洲產、官、學界豐富的成功經驗,提供我國各界參考。

  25. 我國智慧財產權的邊境措施,對於輸出、入的仿冒品和盜版品得依商標權人申請或依職權加以查扣或暫不放行,而未經通關程序之轉口仿冒品,則係通知下個目的港海關執行,相關措施已高於TRIPS協定所要求之義務。去(94)年斧山會議通過APEC模範準則,要求會員執行更有效的邊境措施,包括仿冒品之輸、出入及轉口,但未提出具體的方式作法。歐盟於2003年通過疑似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管制措施的1383號法規,實務上如何運作,我國應如何借鏡,可藉此研討會做更深入的探討。

  26. 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成長與產業技術類別關係之未來趨勢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成長與產業技術類別關係之未來趨勢 • 盱衡全球產業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兩兆雙星國家發展計畫」之國內產業,咸以半導體、影像顯示(平面顯示器、元件;液晶光電顯示)、數位內容產業以及生技醫藥工業為重點,發明專利申請案之類別一向與產業發展主軸關係密切,我國專利申請案以主導性新產品、無線寬頻網路等通訊產品、數位視訊、半導體、晶圓、電子微機電零組件、光電、生技等類為大宗,且與先進國家發明專利申請案類別一致。

  27. 由「我國前20發明專利案及產業技術類別與PCT對應關係」統計數據顯示(資料來源: 92、93、94年智慧財產局年報),我國94年專利案件中半導體技術類佔2005年發證數比例16.58﹪、基本電子電路/通信類12.09﹪、儀器(光學)類10.75﹪、儀器(半導體應用)類7.325﹪、資訊類6.71﹪、基本電子電機元件類5.37﹪、電力/發電、配電、變電、電熱類4.69﹪、成型類4.17﹪、運輸類3.6﹪、保健及娛樂類2.65﹪。又我國生物技術類專利案雖僅佔1.61﹪,惟相較於PCT所佔比例1.7﹪亦為接近。我國在相同技術領域發明專利申請案量比例對照於PCT 2005年前10名技術領域所佔比例,發明專利申請案類別趨勢一致。

  28. 同時,我國發明專利案成長與產業技術類別關係,亦突顯我國專利發明案類別已全然不同於過往傳統產業為主之專利申請案,而現在或未來高科技案件的複雜度增加,智慧局之專利審查負荷及技術難度也相對倍增。

  29. 資料來源 •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688001/tanet/tanet-IPR/940426.htm • http://www.tipo.gov.tw/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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