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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人權大步走」講習會 ( 一 )

法務部 「人權大步走」講習會 ( 一 ). ( 兩公約 )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 解析與探討 ). 蘇友辰 律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 甲 ) 人權思想與理念 一、人權思想的演進 二、人權理念及基本人權的定義 三、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及兩公約 ( 乙 ) 兩公約的內國法化與施行法 一、兩公約的簽署、批准及生效問題 二、內國化的方式及效力 三、施行法的相關規定 ( 丙 ) 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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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人權大步走」講習會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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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務部「人權大步走」講習會(一) (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解析與探討) 蘇友辰 律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2. (甲)人權思想與理念 一、人權思想的演進 二、人權理念及基本人權的定義 三、聯合國憲章、人權宣言及兩公約 (乙)兩公約的內國法化與施行法 一、兩公約的簽署、批准及生效問題 二、內國化的方式及效力 三、施行法的相關規定 (丙)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 (丁)兩公約基本權的限制與調整 (戊)兩公約同異之比較 (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人權保障 (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與人權促進 講題大綱

  3. 國際人權法典   一、國際人權憲章(或國際人權法典) (一)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二)1966年12月2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兩      公約,並於1976年正式生效: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2.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4. 二、國際人權規範的性質與效力 1.「世界人權宣言」 宣示人權保障之理念及範疇,僅具宣示規定,並 無實質的法拘束效力。 2.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簡稱兩公約) 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而制定,分別規範自由權 及社會權之重要性及保障範圍,並賦與法律的拘 束力。 3.國際人權的基本理念及要求,亦是聯合國希望各 國達到之人權基礎 4.「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已的生活方式,也有選 擇自已的未來和政治形態的權利」

  5. 人權體系的演進、架構與內涵 (17)

  6. (甲)人權思想與理念一、人權思想的演進 1.從自然原則→社會公正原則→最大功利原 則→正義論原則 2.從哲學概念(人權價值觀) →道德規範 (美國獨立宣言及法國人權宣言) →立憲主 義的基本原則→聯合國人權宣言→兩公約 →從個別國家意識形態發展為國際間的共 同約法 3.在自由、平等相同體制下,人人共享其利 (好處),大家擁有前途願景的社會 4.對人權的侵犯意味對個人現實利益之侵犯 ,也是對人類尊嚴和價值之蔑視。

  7. 二、人權基本理念 1.人民本身即是目的,國家才是手段,因為國 家為人民而存在,國家組織、權限皆源自人 民同意,接受人民的監督。因此,國家凌駕 人權或民權之上,顯與此理念背道而馳。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2號:「維護 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 人民自由與權利之基本理念。」 (前大法官蘇俊雄、戴東雄、施文森不同意書用「人性尊嚴」)

  8. 三、人權的內涵與基本原則  (一)內涵 (價值或作用) 1.以人為本(生存權、財產權、自由權) (1) 康德「把人當作目的」之人性觀, 基本上即是要求不要把人看作只是 國家及社會作用一種工具(物體) 或手段,而是永遠的目的本身(國 家之目的) (2) 書經泰誓篇:「天視自我民視,天 聽自我民聽。」

  9. 2.人性尊嚴(即人格尊嚴) (1)強調個人之獨立及個人間的差異性 (2)德國基本法 1949年聯邦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此尊嚴之義務。」 (3)李震山大法官的闡述 -人性尊嚴為基本權利之基準點、出發點, 概括條款是憲法程序中最高法律價值、實質 基本規範、最上位之憲法原則,可以拘束政 府機關權力的行使,令其尊重並保護之。

  10. 「人格尊嚴」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適用 一、釋字372(林永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存在之自然法的 固有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個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目的即在於維護人性尊嚴。) 二、釋字485 (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三、釋字450(財產權)、釋字490(宗教信仰與服兵役)、釋字603(隱私權)、釋字656(核心內涵為自治與自決)

  11. 3.人道關懷及處遇 (1) 地球村的概念  (己飢己溺、悲天憫人及同理心) (2) 達賴喇嘛與單國璽樞機主教      對談的講題:「一個地球共同的責任.」 (3) 人道救援、宗教祈福及慈善布施 (4) 難民(政治、戰爭、自然災害)庇護

  12. (5) 違 反 人 道 罪 《聯合國憲章》除第42條(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採取軍事行動)、第51條(會員國採取自衛以對抗外來的武力攻擊)之情形外,國家不得使用武力,尤其核子武器進行戰爭 (人權事務委員會意見書第14號第6點)製造、測試、擁有、發展、使用核子武器等行為應予禁止,並應認之為違反人道罪 -參見司法周刊第1454期朱石炎撰述- 〈兩公約與刑事訴訟法之關係〉

  13. 迫害法輪功 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江澤民 《自由時報》 2009年12月1日 A12國際新聞

  14. (6) 20世紀80年代不人道的酷刑 A.公政公約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     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B.公政公約第10條第1款:「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   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C.公政公約第14條第3款第7目:「不得強迫被告自   供或認罪」

  15. (二) 基 本 原 則 1.人權是普世的,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不帶有歧視。 (1) 人權具有普世性,源於人類的平等。在世界人 權宣言的序言中,提及「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 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可讓渡的權利」,宣言 本身被稱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因努力實現 的共同標準。」 (2)普遍尊重及人權保障的適用性,應依各地區不 同傳統及文化規範而有其差異性。 2.人權是不可讓渡的,除了某些法律所預期的特定 情況外,不能被剝奪或放棄。 3.人權是不可分割的,所有的人權相互關聯而依 存,不能僅從零散的基礎來看待。(黃默)

  16. 平等原則與合理差別待遇 一、平等概念 (一) 「人生而自由,在尊嚴與權利上均各平等」,國家 必須一律平等對待所有國民。 (二) 由「絕對平等」改變為「相對平等」,容許「合理 的差別待遇」,追求實質的平等。 二、兩公約與平等原則 (一) 不分種族、性別、出身、階級、語言、宗教或其他 身分一律享有公民與政治自由權利,並平等行使經 濟、社會、文化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公§2經§2) (二) 男女權利一律平等(公§3 經§3) (三) 在法院或法庭之前一律平等;被告一律平等享有最 低限度之保障(公§14) (四) 被承認有法律人格(公§16) (五)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 所歧視(公§26)

  17. 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98.11.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罰娼不 罰嫖」規定,處罰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涉及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 失效。 對照 一、公政公約:第3條(男女公民及政治權利一律平等)        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經社文公約:第3條(男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一律平等)

  18. (乙)兩公約施行法及內國化之效力一、施行兩公約之目的(乙)兩公約施行法及內國化之效力一、施行兩公約之目的 馬英九總統98年9月17日開幕致詞: 「我們推動兩公約,希望提高大家的人 權意識,共同體會到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以深化民主,提升民主品質,讓台灣 真正成為華人世界中民主、法治、人權、自由 最成熟的社會。」 施行法第一條說明三: (一)促進人權發展,提升我國人權標準。 (二)重新融入我國之人權體系,拓展國際人權 合作,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

  19. 二、施行兩公約之任務 (一)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保障人權之規定(施行法第四條) (二)近期的工作(施行法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 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之規定者,應 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三)長期的工作(施行法第五條) (1)推動及執行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所規定的事項 (2)與國際政府與非政府合作,促進與實現兩公約所 保障的人權事項

  20. 三、兩公約內國法化的方式、效力及適用 依兩公約規定,必須經締約國簽署批准,並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存放,經三個月後始發生效力。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雖經簽署,但在1971年退出聯合國之前並未完成批准及存放手續。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議決,總統於同年5月14日批准,惟 於同年6月8日委由帛琉等友邦將批准書遞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被退回。」 (一)內國法之必要性 (二)內國法化方式 1.一元論:將國際條約直接納入國內法條文中實踐,無須另制 定施行法或實踐法,經立法審議後之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同位階(德、日) 2.二元論:逐一將個別國際條約內國法化,未經國內立法之國 際條約不具國內法效力(英、加拿大、澳洲等)

  21. (三)效力及適用 1.具國內法的效力(經立法院議決的條約其位階同於法 律,無須再立法轉換為我國法律,具國內法效力)。 (1)司法院釋字第329號(82.12.24.) (2)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例 (3)法務部72.2.20.(72律字第1813號致外   交部函釋) 2.條約與國內法牴觸時,有無優先適用之效力?(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 3.學者主張,條約位階在一般國內法之上,與憲法同 位,互有補充關係。 4.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3、9、10、11條) 4.

  22. 我兩公約被聯合國退回 一、兩公約今年三月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5月14 日經馬總統批准,透過帛琉等四友邦連署將批 准書提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二、聯合國秘書長於6月15日回函表示,依聯合國 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 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無立場接受我 國的批准書。 三、馬總統決心不變,將宣布兩公約訂於12月10日 世界人權日生效,並在二年內讓兩公約精神及 規定完全入法。 (自由時報 2009.11.20 A2 新聞報導)

  23. 一、報告義務 (一)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施行法§6) (二)各締約國應就公約所確認權 利所採取之措施,及享受各 種權利所獲之進展,提具報 告書(公政公約§40;經社文 公約§16) 二、製作報告的機關或單位 (一)行政院所屬法務部 (二)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1.設置隸屬: ①行政院 ②監察院 ③總統府 2.職權範圍: ①國家人權政策之研議 ②人權法案之研擬及建議 ③人權侵犯調查及救濟 ④人權報告之製作及提出 ⑤人權教育及國際人權合作交流 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24. 一、我國已加入、批准之多邊公約(計200項) 從1944/12/7至1979/12/18 二、我國已簽署但未批准或加入之多邊公約(計198項) 從1950/11/22至1966/11/15 三、聯合國多邊條約 從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起至現在 (一)人權類有16項 (二)難民及無國籍人類有5項 (三)販賣人口類有12項 (四)教育及文化類有7項 一甲子的歲月國際人權規範知多少? (五)婦女地位類有3項 (六)新聞自由類1項 (七)環境類有14種 (取材自廖福特98年8月《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實踐》)

  25. (丙)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  一、大法官解釋憲法適用法治國原則   (一)法治國原則的適用 大法官解釋以憲法為本,關於人民 基本權利則以第二章規定為用,參 照外國立法例及法治國、立憲主義 各項法則加以闡釋發揮,迄今作成 共計670號解釋。 圖解概覽二;「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26. 「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相當於法治國審查原則的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許大法官玉秀製作

  27. (附註:本表參考98年5月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第15頁許玉秀大法官製表增列作成)(附註:本表參考98年5月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第15頁許玉秀大法官製表增列作成)

  28. 第8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釋字654 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 (第九、十四、十五條) 我國憲法第八條、十六條 (公平審判原則) 防禦權 (法官保留原則) 受辯護人 協助的權利 ∣ 自由 溝通權 不自證 已罪原則 ∣ 緘默權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法 定 法 官 法 官 中 立 法 官 獨 立

  29. 適當性 ∣ 釋字373、409、507 563、575、616、641 必要性 ︱ 釋字425、443、454523、535、583、588 均衡性 或相當性 ∣ 釋字471、603 憲法 第23條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明確性 (實質意義) ︱ 釋字313、364、390 394、432、456、474 479、491、497、514 521、524、538、545 575、603、611、612 法律優位性 (形式主義) ∣ 憲法171、172 釋字210、380、367 367、406、415、451 532、568、581、586 598、609

  30. 公政公約第十四條 第一款 「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 悉屬平等。」 第7條 (平等原則) ︱ 釋字400、485、542 547、571、596、605 公政公約第十五條 「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我國憲法審查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不溯既往原則) 釋字525、574585、620

  31. (二)法治國原則之本義 (1)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首重 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全信賴 保護之遵守-(釋字第589號) (2)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凡涉及人民自 由之限制事項,應予法律定之;涉及 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釋字第559號)

  32. (3)司法院釋字614解釋 (95.7.28)   憲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 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 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 定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 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 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 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

  33. (三)基本權與憲法基本原則的關係 (1)憲法上的基本原則本身含有價值理念,此 項理念基於人民需要而產生,經由實踐而發 展出各種基本權。 (2)各種基本權為實踐憲法基本原則的手段, 基本原則為各種基本權的法理基礎,同時能 為基本權劃出界限。 (許大法官玉秀的見解,刊司法院公報第51卷第5期 P15)

  3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憲法審查原則 (平等、法律保留、比例) 國 際 兩公約 我 國 憲 法 法律 國內 命令、規章 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 普世價值 (人性、人本、人道)

  35. 關 聯 性 的 推 論 一、司法院大法官以有牴觸人性(人格)尊嚴之普世價值或違法剝奪基本人權或逾越法定範圍限制基本權行使而宣告相關法令規章違憲者,類以違反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或比例原則作為審查基礎。 二、又大法官憲法審查所適用的基本原則本身具有人格尊嚴、人身自主及人道處遇等人權基本理念,與兩公約所宣示的理念相契合,故相關法令規章牴觸或不符合公約人權保障的規定,而有違反上開審查原則者,即有被宣告違憲或失效之可能性。

  36. 二、國際人權公約在法制、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中的適用二、國際人權公約在法制、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中的適用 (一) 兩公約已有164個,160個國家批准,不 僅成為國際公約,並已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 ,成為普世規範,即便為非締約國,亦無不適 用。 (二) 許多國家在其國內法律制度中,皆採世界人權 宣言中的原則,甚或在其司法判決中都曾引用 ,因此宣言中的普遍性原則,至少部分已成為 國際習慣法之一。 (三) 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公法、公約、條約均應予 尊重之宣示,即成為我憲法的法源 (李念祖.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1.212-1.219)

  37. (四) 大法官解釋適用的例示: 1.釋字第372號(84.4.24) 提及〈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 保人身安全,為我國家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 基本理念,解釋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54 號判例就「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限縮條件,並不   牴觸憲法。 2.釋字第392號(84.12.22) 援引〈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障公約〉與歐洲人 權法院之判決作出羈押權回歸法院審查的解釋。

  38. 3.釋字第428號(86.5.23) 參考〈萬國郵政公約〉將之視同國際通郵之一般規範,亦即以之為國際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對於郵政法第25條各類掛號郵件之補償限於遺失或被竊,不及毀損,認未逾越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4.釋字第549號(91.8.2) 依憲法第153、154條,增修條文第8條第10項解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7、63-65條有關遺屬津貼的規定是否合憲,並要求參酌《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作通盤檢討設計。

  39. 一、基本權利並非絕對不可限制其行使,依人權宣 言第29條規定,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 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但必須建立在確保、   承認與尊重他人權利及自由的基礎上,且必須   符合民主社會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通福利的正   當需要。) 二、基本權利行使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若法律就 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授權之內 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第313號) (丁)兩公約基本權的限制與調整

  40. 三、基本權的相對性與調整性 (一)人權保障並非是絕對性與固定性 (二)除內部精神自由(如思想、良心、信仰) 不必調整外,表現於外的人權(如平等、 尊嚴、自由、財產)應有最小限度的內在 性制約。 (三)人權保障必然排除 1.否定他人生存 2.否定他人人性尊嚴 3.否定他人意志 4.否定他人同類權利 (四)「言論自由的行使絕不可侮辱他人」或 鼓吹戰爭或仇恨(本公約第19、20條)

  41. 四、兩公約有關以法律限制基本權行使之規定 (一)第14條第1款(公開審判) (二)第18條第3款(宗教、信仰自由)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 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 、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    由所必要者為限」 (三)第19條(表現自由) (四)第21條(集會的權利) (五)第22條第2款(結社之自由) (註)壹傳媒「動新聞」不是新聞,其內容充斥色情及暴力的模擬, 可能誘導犯罪、傷害兒童及少年人格發展,政府應依法予管制 處罰(施行法 §4、公政公約§24、經社文公約§10、釋字第 614號解釋)

  42. (辛)、兩公約與國家承諾履行之義務一、履行的方式(辛)、兩公約與國家承諾履行之義務一、履行的方式 (一) 確認(recognizing)-公約所揭示的原則及理想 (二) 尊重(to respect)-公約所規範各項基本權利 (三) 促進(to promote)-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 (四) 透過憲法、立法、行政程序實現(be achieved)- 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五) 確保(to ensure)-對人權或自由侵害之有效救濟 備註 83.12.9釋字第368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利,國家均負有使之    實現之任務。為達此項任務國家自應就各個權利之性質,依照社會生活的 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的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的保障(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

  43. 二、國家履行義務的減免(公政公約第4條) (一) 原則 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在 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可以 減免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 (二) 限制及條件 1.不得牴觸其他國際義務 2.不得引起歧視 3.通知轉知的義務

  44. 三、例外不得減免 1.第6條生存權之保障 2.第7條禁止酷刑、不人道 3.第8條禁止奴役 4.第15條禁止溯及既往 5.第16條承認法律人格 6.第18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45. (戊)、兩公約規範的內容與實踐同異之比較 一、規範內容相同之點: (一)有關聯合國憲章原則及宗旨的宣示(前文) (二)有關民族自決(自由決定政治地位;自由從(事)經濟、 社會及文化之發展,§1) (三)有關普世平等原則及男女平等不受歧視(§2、3) 二、規範重心及義務履行之區別 (一) (公)規範的權利著重個人有權對抗來自於國家方面對「自由」 的干預與壓制。 (經)規範著重個人向國家爭取「平等」的權利,需國家權力 的介入。 (二) (公)強調國家有立即實現的義務 (經)因權利之執行有一定條件與基礎,祇能要求漸進式實現 的義務。 (三) (公)對於各項自由與權利可要求國家立法保護;並對於公、 私領域之各項侵害採取有效救濟,如有損害發生,可請 求國家賠償。 (經)涉及施政目標、財經政策等層面的擬定與執行,攸關人 民集體權益與福利,不能作個別訴求。

  46. (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VS. 人權保障 一、包括前文及六個部分,內容共計53條條文 §1-人民自決權 §2~5-締約國義務等一般規定 §6~27-實體規定 §28~45-實施措置 §46~47-雜項 §48~53-最後規定

  47. 二、實體的權利內容(第6~27條) 講義:217-223 §17「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18「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9「表現自由」 §20「禁止宣傳戰爭及煽動歧視」 §21「集會之權利」 §22「結社之自由」 §23「對家庭之保護」 §24「兒童之權利」 §25「參政權」 §26「法律前之平等」 §27「少數人之權利」 §6「生命權」 §7「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8「奴隸與強制勞動」 §9「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10「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 §11「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12「遷徒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13「外國人之驅逐」 §14「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15「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16「法律前人格之承認」

  48. 一、憲法固有規定 §7 平等權 §8 人身自由之保障 §9 人民不受軍事審判 §10 居住遷徒之自由 §11 表現意見之自由 §12 秘密通訊之自由 §13 信仰宗教之自由 二、大法官闡述開發 (一)人性尊嚴(釋372) (二)隱私權(釋603) (三)被告防禦權(釋654) 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 §14 集會結社之自由 §15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16 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17 參政權 §18 應考試服公職權 §22 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 (四) 對質及詰問權(釋582) (五) 自由溝通權(釋654)

  49. (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VS.人 權 的 促 進 一、包括前文與五個部分,內容共計31條條文 §1-人民自決權 §2~5-一般規定 §6~15-實體規定 §16~25-實施措置 §26~31-最後規定

  50. 二、實體權利的規範內容(第6-15條) 講義:256-259 §6:工作權 §7:工作條件(合理與有利工作環境的權利) §8:勞動基本權(組織與加入公會的權利) §9: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的權利 §10:對家庭保護的權利 §11:相當生活水準的權利(包括足夠的食物、衣服     與住家) §12:健康權利(包括身體與心理) §13、14:受教育權利(初級教育免費) §15:享有文化生活與科學發展利益權利 (鄧衍森教授.李兆環律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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