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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PCT )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 PCT )概述 第二部分: PCT 申请和其国际阶段的程序 第三部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

专利合作条约( PCT )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 PCT )概述 第二部分: PCT 申请和其国际阶段的程序 第三部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 专利合作条约( PCT )概述. 一、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1 、 1883 年,签订了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公约确立了 “ 国民待遇原则 ” 和 “ 优先权 ”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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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PCT )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 PCT )概述 第二部分: PCT 申请和其国际阶段的程序 第三部分: 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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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第二部分:PCT申请和其国际阶段的程序 第三部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

  2.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一、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和发展 1、1883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2、1970年6月,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1月正式生效;1978年6月在18个缔约国实施;到2003年10月缔约国数量增加到123个。条约统一了国际申请需要办理的手续。 3、近年来,PCT正在进行着改革,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在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的力度,向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减少在专利申请、专利审批中的重复劳动,从而减轻申请人和各国专利局的负担。预计专利合作条约还将不断修订、不断发展。

  3.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二、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 •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主要涉及在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其的目标是建立起PCT申请体系。 • 申请人只须以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按照PCT的要求提出一份申请(国际申请),并且在申请中指定PCT缔约国(指定国)。 • 受理局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有指定的缔约国具有与其本国申请同等的效力。 • 由一个专利局(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 由一个专利局(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并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4.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 所有的国际申请及其国际检索报告都由WIPO下设的国际局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由国际局将公布的文件传送给指定局。 • 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再由一个专利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国际申请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供申请人及申请人选定的成员国参考。 • 专利合作条约没有涉及专利申请的授权,授予专利权的任务仍由被指定给予保护的每个缔约国的专利局完成。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包括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应当适用于该国本国法的规定。因此,仅是提出国际申请,而不会产生“国际专利”。

  5.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三、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 •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是PCT申请体系运作的法律依据。 • 专利合作条约共八章,涉及国际申请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前三章。第一章是关于提出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和完成国际公布的规定,凡是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都要历经第一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规定,由于该程序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才启动的,所以第二章条款的适用是可选择的、非强制性的。第三章是对各程序都适用的共同规定。 •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对条约明文规定按细则办理的事项做出了补充规定,对有关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做出了规定,对贯彻条约规定中的具体细节做出了规定。

  6.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 行政规程对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按行政规程办理的事项做出了补充规定,对适用实施细则的具体细节做出了规定。 • 为帮助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执行条约为其规定的任务,WIPO出版了受理局指南、国际检索指南、国际初步审查指南; • 为帮助申请人正确利用PCT申请体系,并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WIPO出版了PCT申请人指南; • 上述指南仅提供指导和参考,不是法规性文件,当指南与正式法规发生抵触时,要以条约、细则、行政规程的规定为准。

  7.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四、PCT国际申请体系的特征

  8.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 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受理局。其中国家局是指缔约国授权发给专利的政府机关,政府间组织是指地区专利条约的成员国授权发给地区专利的政府间机关,如欧洲专利局等。多数国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其国家局即成为接受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 国际局: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对专利合作条约的实施承担中心管理的任务,负责:保存全部依据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正本;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在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以及指定局(或选定局)之间传递国际申请以及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各种文件;此外,国际局作为受理局也负责受理国际申请。

  9.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 国际检索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检索单位,其任务是对国际申请作出现有技术的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共有11个: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专利局、中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与商标局、日本特许厅,韩国工业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瑞典专利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和加拿大专利局(2004年开始工作)。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指定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其任务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共有11个:即11个国际检索单位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10.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的、要求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那些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指定国,被指定国的国家局被称为指定局。 • 选定局: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章选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所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那些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被称为选定国,选定国的国家局即为选定局。选定应限于已被指定的国家。

  11.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五、PCT申请程序的好处 •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及时获得在各指定国均为有效的国际申请日。 • 推迟决策的时间。 • 准确地投入资金。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12. 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 六、我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缔约国。从该日起中国知识产权局成为PCT受理局,接受我国国民和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同时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可以指定中国,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PCT的指定局。从我国加入PCT起,中国知识产权局就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2003年1-10月,我局共受理PCT国际申请927件,通过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数量为19666件。

  13. PCT国际申请 一、PCT国际申请 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 申请人至少有1人是PCT规定缔约国国民或居民可以提出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如实填写作为其国籍的国家名称和作为其长期居所的国家名称。 • 几个申请人共同提出一份国际申请的,不同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指定国,即分别作为不同指定国的申请人。

  14. PCT国际申请 2、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 • 国际申请应当向规定的受理局提交。 • 一般来说,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所在国的国家局应当是主管受理局。如果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分属于不同缔约国,可以由申请人从中选择一个国家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 另外,不管是哪个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除了可以向本国国家局提交申请外,都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 以地区组织加入PCT的欧洲专利公约组织、欧亚专利公约组织、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还可以分别向EPO、欧亚专利局、ARIPO或OAPI专利局提交申请。

  15. PCT国际申请 3、国际申请的语言 • 申请人必须使用受理局接受的一种语言提出国际申请。 • 受理局在规定可以接受的语言时,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 负责对该受理局接受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能够接受的语言; • 国际公布允许使用的语言; • 作为受理局的国家局的工作语言。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16. PCT国际申请 4、国家的指定和保护类型的选择 • 申请人在作指定时,可以要求某个缔约国的保护,也可以要求获得地区专利的保护。 • 国际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可以解释为涉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和各种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的申请。不属于上述范围之内的其它形式的工业产权的申请,如外观设计,不能作为PCT意义上的国际申请提出。 •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际申请一经提出,便具有自动指定在申请日时已正式生效的所有缔约国的效力,申请人无须再作出具体的国家指定,而保护类型的选择则推迟到进入国家阶段时再做出。

  17. PCT国际申请 5、要求优先权 • 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包含一项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在先申请的提交日、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和受理在先申请的国家等。如果在国际申请提出时没有包含要求享有在先申请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声明的内容有错误, 允许申请人在随后4个月内补正。 • 申请人在做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后,应当向受理局或者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副本(即优先权文件)。

  18. PCT国际申请 6、申请文件格式与内容的标准化 PCT对国际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撰写方式规定了统一的标准。任何缔约国的法律在国际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不能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申请文件的标准化是PCT程序的优点之一。 (1)请求书:请求书由国际局统一制定;可以选择使用PCT-EASY软件打印请求书;如果使用PCT-EASY软件,在提交请求书纸件的同时还要附上软盘;请求书具有以下特点: • 请求书中必须包含申请人请求按PCT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的明确说明; • 请求书中应当包含对缔约国的指定;

  19. PCT国际申请 •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 • 请求书中可以对不同的指定国填写不同的申请人,也允许对不同的指定国填写不同的发明人; • 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在先申请是在受理局提出的,申请人可以在请求书中做出标记,请求受理局为其准备优先权文件并传送到国际局; • 国际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申请人应当从中选择并填写在请求书中; • PCT对填写格式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例如:日期必须按照日、月、年的顺序书写;姓名必须按照姓在前、名在后地书写;表明国家时应当使用WIPO标准ST.3填写代码等。

  20. PCT国际申请 (2)说明书:PCT实施细则第5条对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做出了规定。 • 应当按照“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本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等6个部分的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建议在每一部分前加上相应的标题。 • 如果国际申请中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公开,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并加上“序列表”标题。该序列表应当符合PCT行政规程附件C的标准。多数国际检索单位还要求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载有序列表的软盘连同申请文件一起向受理局提交,软盘不构成申请文件的一部分,仅为检索目的提供给检索单位使用。

  21. PCT国际申请 (3)权利要求书:PCT条约第6条及实施细则第6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做出了规定。 • 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应当确定要求保护的内容; • 关于权利要求引用国际申请其他部分,例如引用说明书、附图时的规定; • 在适当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由陈述部分和特征部分两部分组成,即包括对现有技术的指明和对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表述;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被另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

  22. PCT国际申请 (4)附图: • 在对理解发明必要的情况下,国际申请必须包含有附图。 • 流程图和图表应当作为附图,化学式或数学式可以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也可以作为附图。 (5)摘要:PCT实施细则第8条对摘要撰写做出了规定。 • 摘要应当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所包含内容的概括。摘要应当在内容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简明,用英文书写或译成英文时最好在50-150个词之间。摘要的撰写原则是使其成为特定领域技术人员检索时的有效查阅工具。 • 如果国际申请包含附图,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规定栏目中注明其建议与摘要一起公布的某幅图的编号。

  23. PCT国际申请 7、国际申请应缴纳的费用: • 传送费:是为了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所完成的工作要求而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由受理局制定该费用的币种及数额并收取,我局作为受理局收取CNY500。 • 检索费:是为了完成国际检索、提供国际检索报告而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由国际检索单位制定该费用的币种及数额并收取。我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收取CNY1500。 • 国际费:是为了国际局对国际申请完成国际公布、文件传送等任务而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币种及数额在PCT实施细则附件费用表中公布。包括基本费:CHF650(附加费CHF15/页)和指定费CHF140/指定 (最高5个指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随着指定概念的修改,基本费和指定费将合而为一。

  24. PCT国际申请 • 初步审查费:是为了完成国际初步审查、制作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而要求申请人支付的费用。由国际初审单位制定该费用的币种及数额并收取。我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收取CNY1500。 • 手续费:是为国际局的利益收取的。由国际初审单位代收。币种和数额由PCT实施细则规定,为CHF233。 • 费用的减免: • 申请人使用PCT-EASY软件准备请求书,并随纸件向受理局提交了包含请求书数据与摘要电子文本的计算机软盘,国际费可以减少CHF200。 • 当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都属于国民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费和手续费可以减缴75%。

  25. PCT国际申请 (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项规定: • 中国单位和个人就其在本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如果没有先提出一个中国的国家申请,而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则必须在申请中指定中国。 • 中国单位和个人提出国际申请时,应当委托由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有权执行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提出国际申请时,应当附有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声明。声明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如果申请人拒绝做出声明,该申请将不能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26.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二、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1、受理局的程序: (1)国际申请的接收方式 ①面交或寄交:作为受理局的中国知识产权局接受面交或寄交的国际申请; ②传真方式递交:作为受理局的中国知识产权局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国际申请,但申请人应在以传真方式递交之日起14日内递交文件的原件。 • 如果申请人使用传真递交的部分或全部文件字迹不清,或者部分文件没有收到,则认为该文件没有递交。 • 如果申请人使用传真递交国际申请,但没有履行递交原件的规定,国际申请将被认为撤回。

  27.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2)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审查: ①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表明其具有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以及表明国际申请应当向该受理局提交; ②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③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 至少明确指定一个缔约国; • 写明申请人姓名,足以用来对申请人进行确认; • 有一个看起来像是说明书的部分; • 有一个看起来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

  28.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3)确定国际申请日: • 国际申请日: 以面交、寄交或传真递交的申请文件到达作为受理局的中国知识产权局之日为收到日,以收到日为国际申请日。 • 对不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条件申请文件的处理 受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改正文件,克服了缺陷,受理局应当确定收到改正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文件,或者提交的改正文件仍未满足PCT的要求,受理局应当分别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29.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对缺少附图的国际申请的处理: 受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首次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期限内改正。 •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了附图,以后交附图的收到日为国际申请日。 • 如果受理局在规定的期限之后收到补交的附图,这些附图将不予考虑,并认为说明书中没有提及该附图。国际申请日仍是首次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 对申请人主动补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处理: • 如果后交文件是在首次提交文件收到日起30日内收到的,受理局以收到后交文件的日期为国际申请日。 • 如果后交文件是在30日之后收到的,受理局不予考虑。

  30.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4)给出国际申请号 • 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并确定申请日后,应当按照PCT行政规程的统一规定给出国际申请号。 • 国际申请号的结构为:PCT/2位国家代码+4位年代/6位流水号,例如,PCT/CN2003/000001。 (5)发出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 凡是经审查给予国际申请日的申请,受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和国际局发出“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 • 国际申请日以日、月、年的顺序并以两种方式表示,例如:在中文申请上标注为15.5月,2001(15.05.01)在英文申请上标注为15,May,2001.(15.05.01)。

  31.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6)国际申请的形式审查: • 依据PCT第14条(1)(a)和实施细则11条进行的形式审查: 当申请文件中存在:①缺少申请人签字;②缺少发明名称和摘要;③未按规定载明申请人的情况;或④其它形式缺陷,主要指申请文件没有满足国际公布时出版的要求等缺陷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只要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文件克服了首次提交存在的缺陷,则国际申请日不作更改。 •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改正文件,则受理局将宣布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 如果申请人认为在受理局指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改正,可以请求延长期限。

  32.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依职权修改: • 为了节省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受理局可以依职权自己改正国际申请中的形式缺陷,并将做出的改正告知申请人 。 • 但是并非受理局可以任意地使用依职权改正的方式,允许依职权进行改正的特定情况由PCT行政规程限定,例如改正请求书中前后自相矛盾的微小缺陷,改正不符合规定的日期表示方法,在请求书的文件清单一栏做出必要的改正等。 • 依职权改正时必须使原来内容仍然清晰可见,并在该页边缘注明改正由受理局做出。 •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改正,可以向受理局提出。

  33.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依据PCT实施细则4.10对优先权进行的审查: • 审查内容: • 在先申请是否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中提出; • 提出在先申请的日期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12个月内; • 优先权要求的声明中是否包含规定的事项,如:在先申请提出日期、申请号、受理国家(或地区局)等,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该事项; •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填写的事项与优先权文件中的记载是否一致。

  34.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如果受理局发现优先权要求存在缺陷,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自国际申请日起申请人至少有4个月时间可以改正。 •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然没有改正缺陷,受理局将做出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 不作处理,保留到国家阶段由指定局处理的缺陷: • 没有提供在先申请号和优先权要求与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 申请人在PCT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优先权文件,也没有请求受理局准备和传送优先权文件; • 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国际申请中也没有包含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 。

  35.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7)费用的审查 •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费(基本费和指定费)。 • 受理局负责对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按时缴费以及缴纳数额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查。 • 如果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期限届满时没有缴纳或缴足费用,受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所欠费用和相当于所欠费用50%的滞纳金。 • 只要申请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补缴并且缴纳了滞纳金,应认为满足了要求。 • 如果申请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补缴或没有缴纳滞纳金,则受理局按照PCT第14条(3)做出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决定。

  36.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2、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 (1)收到检索本通知书 • 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检索本后,应当将收到的日期以“收到检索本通知书”(PCT/1SA/202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国际局和受理局。 (2)国际检索 • 依据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本(在国际检索程序中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除非是对明显错误的更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制定出国际检索报告。 • 2004年1月1日起,国际检索单位在制定出国际检索报告后,还要对该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供一份书面意见。

  37.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国际检索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 • 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 更正国际申请中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对申请文件中的明显错误应当使用表格PCT/ISA/216通知申请人更正。 • 删除不应有的内容:审查员发现申请中包含有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用语和附图,或者有贬低他人的内容,应当使用表格PCT/ISA/218建议申请人删除。 • 确定摘要和发明名称:PCT实施细则对摘要和发明名称的内容和格式有明确的要求。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摘要不符合要求或发明名称不够简洁、明确,可以重新撰写摘要或自行确定发明名称,并填写在检索报告的规定栏目中,并使用表格PCT/ISA/205通知申请人。

  38.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宣布不作国际检索 • 国际申请涉及的内容是按PCT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不要求国际检索单位检索的主题。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 没有提供符合规定的书面形式或计算机可读形式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 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不符合规定,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另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允许国际检索单位在检索报告中写明对该项权利要求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国际检索单位对所有的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情况下,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39.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缺乏发明单一性的处理程序 • 国际检索单位经过判断,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 PCT规定国际申请应该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PCT行政规程附件B对单一性原则作了具体的解释。 •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全部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对全部发明进行检索并制定出国际检索报告。 • 如果申请人拒绝支付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将只对主要发明部分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 如果申请人对国际检索单位通知缴纳附加费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支付费用的同时提出异议,说明认为申请符合单一性要求或审查员所要的费用过多的理由。

  40.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3)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 PCT实施细则规定,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在自收到受理局送来的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做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两个期限中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为了计算期限的目的,当国际申请中不包含优先权要求时,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日。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是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期限临近届满时提出的,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只有3个月时间进行检索并完成报告。如果国际申请没有优先权要求,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可以有9个月时间。 (4)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 • 国际检索单位将其制作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传送给国际局。

  41.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5)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作用 • 国际检索报告通过传送和公开出版提供给申请人、公众、指定局使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报告也将提供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为判断的基础。 • 书面意见不予以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将作为给申请人的第一次书面意见。如果申请人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局将以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为基础形成“关于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并将其传送给指定局参考。

  42.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3、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权利要求书 • 按照PCT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有一次机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 提出修改的期限、地点和语言 • 修改的期限是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两个期限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必须提交到国际局; • 修改文件必须使用该国际申请公布时应当使用的语言。

  43.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 • 提供替换页。 • 对权利要求编号。 • 附有给国际局的信件。 • 修改声明。 • 修改不应超出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中公开的范围。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修改,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修改,有可能不被国际局接受。没有被接受的修改将不予公布。

  44.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4、国际公布 • 国际公布的时间、地点和语言 • 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后完成。国际局通常在公布日前15天完成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日起17个半月内到达国际局的改正、更正、修改、变更等信息可以及时地包含在公布的内容中。 • 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予以公布。 • PCT规定的公布语言有7种: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语以外其它6种语言公布的,公布的某些内容,例如发明名称、摘要、摘要附图中的文字以及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要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和英语两种文字同时公布。

  45.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国际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国际申请以小册子和公报两种形式公布,国际局对每件被公布的国际申请给予一个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号的结构为:WO+2位年代/6位流水号+文献类型代码,例如:WO 02/000001A3。 • 小册子:每件国际申请的公布内容自成一册,称为小册子,包括以下内容: • 扉页,扉页中包括从请求书中摘出的有关事项、摘要、和摘要一起公布的图,还包括一些信息,例如小册子中是否带有国际检索报告的信息,公布小册子时按照PCT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的期限尚未届满的信息等; • 说明书;

  46.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权利要求书,如果按照PCT第19条已经修改过权利要求,则小册子中包括原始提出的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果有修改声明,也应当包括在内; • 附图(如果有); • 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如果有); • 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做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如果小册子公布时检索报告或宣布决定尚未得到,应在扉页上加以说明,并在得到后另行与扉页一起公布; • 被拒绝的更正请求(按照PCT实施细则91.1(f)); • 单独提交的有关生物材料保藏的信息的说明,以及国际局收到该说明的日期; • 申请人要求公布的有关优先权被视为未提出的信息。

  47.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公报 公报的第一部分是从该周公布的每件国际申请小册子的扉页中摘出的有关内容。公报的上述信息可以通过纸件和电子两种形式得到。纸件形式的公报以双语(英语和法语)版本出版,不包含摘要和小册子扉页上的附图。电子形式的公报同时提供英语和法语版本,除规定的信息外,还有摘要和随同公布的附图。

  48.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公布文件的传送 • 公布文件的传送包括向指定局送达和向公众提供。 • 国际局要负责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按照PCT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等送达每一个指定局。这种送达实际上是在国际公布之后进行的,具体的方式就是将公布的小册子及时传送给指定局,国际局一般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末完成。 • 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 • PCT第29条规定了国际公布在指定国的效力。该效力主要是指在国际公布之后申请人在指定国可能享有的临时保护。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第2款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中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之日起适用中国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即申请人享有临时保护的规定)。

  49.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5、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际初步审查 (1)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启动 • PCT第二章是关于国际初步审查的规定。国际初步审查在申请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不是强制性的程序。 • 何人、何时、向何处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 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是受PCT第二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 申请人已向受PCT第二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受理局提出了国际申请; • 自2004年1月1日起,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50.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 •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 修改 • PCT第34条规定,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 申请人提出修改时应当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替换页,并且附以说明替换页与被替换页间不同之处的信函,必要时还可以在信函中说明修改的理由。 •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 一般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但是PCT实施细则也规定,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已经起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收到修改文件,可以在报告中不对修改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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