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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之二) 澳 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法律制度. 一、 海關執法的權力範圍、淵源.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設立和性質. 根據第 11/2001 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是一個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並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的職務。而海關關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及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海關關長對行政長官負責,但受保安司司長監管。同時,海關關長亦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而海關關員在執行監察、巡邏和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規定,海關有權限協助司法當局,且在訴訟程序中遵照司法當局 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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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之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法律制度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設立和性質 根據第11/2001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是一個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並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的職務。而海關關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及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海關關長對行政長官負責,但受保安司司長監管。同時,海關關長亦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而海關關員在執行監察、巡邏和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規定,海關有權限協助司法當局,且在訴訟程序中遵照司法當局 的指引。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設立和性質 根據第11/2001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是一個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並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警務性質的職務。而海關關長是由行政長官提名及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海關關長對行政長官負責,但受保安司司長監管。同時,海關關長亦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而海關關員在執行監察、巡邏和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規定,海關有權限協助司法當局,且在訴訟程序中遵照司法當局 的指引。
二、海關執法的權力範圍 根據第11/2001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被賦予的職責及權限包括多方面,分述如下: (一)、與關務範圍工作有關的法例 (二)、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例 (三)、與對外貿易活動範圍有關的法例 (四)、在海關國際關係範圍有關的法例 (五)、在特區內部保安範圍的有關法例 (六)、海關尚肩負起警務工作
(一)、與關務範圍工作有關的法例: 1.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的《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2. 第88/99/M號法令的《郵政服務條例》。 海關口岸監察廳有權限依法在指定地點監檢進出 或轉運的貨物和交通工具,以及旅客及其行李,並依法監察以郵遞方式寄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物品。 海關口岸監察廳下設澳門關檢處和海島關檢處。在澳門關檢處的區域範圍內設有關閘海關站、內港海關站及外港海關站;而海島關檢處在其區域範圍內設有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路環九澳港海關站以及路氹新城海關站。
(二)、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例: 1. 第43/99/M號法令規範的《著作權有關權利之制度》; 2. 第51/99/M號法規的《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商業及工業活動》; 3. 第97/99/M號法令規範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二)、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例 1 海關知識產權廳有權限依法保護知識產 權,她下設兩個處級單位,分別為: 1 知識產權監檢處 2 知識產權技術處
(二)、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例 2 知識產權監檢處的權限為:預防、打擊及遏止不法行為,打擊偽造的活動;監管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工商業活動;執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政策,包括保護工業的專有權利、著作權及相關的政策;完善知識產權法例的工作;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於國際上所作的承諾;對違反知識產權制度行為作出筆錄;輔助司法當局。
(二)、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例 3 知識產權技術處的權限為:研究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當中包括保護工業產權的專有權利,著作權及相關權利;訂出關於預防,打擊及遏止違反知識產權制度的行為的措施屬必需的數據及資料;處理申請經營涉及電腦程序、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正本及複製品的商業及複製工業的活動;進行涉及違反對外貿易法及知識產權法的調查。
(三)、與對外貿易活動範圍有關的法例 1. 第7/2003號法律規範的《對外貿易法》; 2.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在有關預防和遏止不法販運活動,以及預防、打擊和遏止關務欺詐行為內而所屬的活動,由海關的行動管理廳及海上監察廳作出,而行動管理廳更會與其他公共機關或實體合作,編制海關範圍內的協議,以及適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有關關务方面所簽訂的協議。而口岸監察廳肩負起執行對外貿易法的重子,監察對外貿易的法例的遵守情況,以及監察經公共或私人郵政經營者以郵寄方式寄出和寄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郵品方面的合法性。並負責向經濟參與人和團體提供適當資料,以解釋海關的職責和權限。
(四)、在海關國際關係範圍有關的法例 1.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的《海關的組織與運》; 2. 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3. 1886年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 4. 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 5. 1954年的《關於便利旅遊海關公約》; 6. 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涉及海關方面的公約,協定和其他規範性文書的研究在海關的法律輔助及研究處進行法律研究,及作出意見書及建議書。
(五)、在特區內部保安範圍的有關法例 1 1.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2. 第82/99/M號法令規範的《遊艇航行規章》; 3. 第32/96/M號法令規範的《業餘潛水員制度》; 4. 第35/97/M號法令規範的《防止海事管轄權範圍內之污染》; 5. 第49/98/M號法令規範的《售買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法律制度》; 6. 第2/90/M號法律規範的《非法移民法》; 7. 第1/98號公佈規範的《海事活動》。
(五)、在特區內部保安範圍的有關法例 2 海關的口岸監察廳及海上監察廳分別有權限就適用於港口活動的本特區及國際海事法例,以及遵守情況進行監察。而海上監察廳,後者更肩負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習慣管理水域內進行巡邏;參與搜索及拯救行動,以及對危難中及需要救援的人及船舶提供援助,尤其在拯救人的生命及撲滅火災方面的救援,還有在預防非法移民活動。在民防範圍的工作,是由海關行動管理廳作出有關監督行動上的資源 調配。
(六)、海關尚肩負起警務工作 有關執行警務調查及打擊犯罪行為的工作,是由行動管理廳負責。因涉及的法例眾多,如下列: 1. 第58/95/M號法令,《刑法典》; 2. 第48/96/M號法令,《刑事訴訟法典》; 3. 第2/90/M號法律,《非法移民法》; 4. 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 5. 第34/99/M號法令,《約束旨在製造,買賣及供應麻醉品與精神科藥物之活動》; 6. 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
三、海關執法的權力淵源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不僅要履行關務工作,同時還需要負責港務及警務等工作,因此,所涉的法例多種多樣,而且法律位階的涉及亦很寬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並不是意味著把過去的一切割開,及把過去澳葡時代的,包括把有關法律予以全部否定。在這個問題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已作出明確的規定,確保了特區的平穩發展。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除外,予以保留。”有了此鞏固的基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有了穩定的保障。
三、海關執法的權力淵源 2 在第1/1999/M號《回歸法》中規定了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抵觸外,其餘全部可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並且還列出了四種處理方案:分別是第一,被列為與基本法相抵觸的,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第二,被列為與基本法相抵觸,且不被採用,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新法前,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的做法來處理有關事務;第三,被列為抵觸基本法的部份條款,不予採用;第四,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規,自回歸起 ,作必要的變更、 適應、限制或例外使用以符合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三、海關執法的權力淵源 3 海關執行的法例當中部份是屬於國家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前由澳葡政府所制訂的主要於知識產權領域的法例,例如第43/99/M號法令規範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51/99/M號法令規範的《電腦程序,錄音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第97/99/M號法令規範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三、海關執法的權力淵源 4 基於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執行的法例當中,包括有:澳門回歸以前,由澳葡政府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法令、批示、訓令等和回歸以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案;及由行政長官制定和頒佈的行政法規、行政長官批示等,可為多種多樣。
三、海關執法的權力淵源 5 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不斷發展及落實法律改革工作,相信目前相對較為複雜體系的情況,會在不難預見的將來獲得適當的調整。
二、打击毒品走私、香烟走私、燃油走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打击毒品走私、香烟走私、燃油走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打击走私毒品的法律 •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号法令– • 打击不法贩卖精神科物质及麻醉品 •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二日第7/2003号法律– • 对外贸易法 •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号法令– • 司法警察局组织法 •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1/2001号法律– •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打击不法贩卖精神科物质及麻醉品法的依据 • 一九七二年之附加议定书修订的 • 一九六一年关于麻醉品单一公约 • 一九七一年关于精神药物公约
打击不法贩卖精神科物质及麻醉品法的编排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预防,贩卖及惩罚 • 第三章 吸食及药瘾 • 第四章 补充法例 • 第五章 程序之特别规则 •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打击不法贩卖精神科物质公约及麻醉品法的权限打击不法贩卖精神科物质公约及麻醉品法的权限 • 司法警察局具精神科物质及麻醉品 • 不法贩卖之专属调查权限。 • 警察当局如有必要,可搜查 • 身体及检查行李,以及作有关扣押。 • 海关在口岸进行预防和遏止不法贩运。
不法贩卖精神科物质公约及麻醉品法的刑罚 • 少量贩卖者,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之 • 监禁和二千元至二十二万五千元之罚金。 • 贩卖者,处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之 • 监禁和五千元至七十万元之罚金。 • 不良份子集团实施者, • 处十二年以上十六年以下之监禁和 • 五千元至三百万元之罚金。 • 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统归本地区所有。
1988年化学前体公约 • 对外贸易法 经常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 精神药物的物质受预先许可制度 方可运入和运离。 • 监管部门 卫生局药物事务厅。
打击香烟走私、燃油走私活动的规定 • 对外贸易法 • 消费税规章 • 海关间合作
对外贸易法目的 • 配合经济发展及出口增长。 • 明确及简化对外贸易活动之程序。 • 货物及其它财货或产品运入、运离和 • 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对外贸易活动类别 • 一般类别 出口、进口和转口。 • 特殊类别 本地产品出口、暂时出口、 再出口和再进口。
对外贸易活动制度 • 准照制度 货物出口和进口前, 申领出口或进口准照。 • 申报单制度 货物进口、出口和转运时, 提交进口、出口或转运报单。
有关課税货物;生产光盘机器与原料, 以及输往欧美的成衣等。 经济局 电讯暨资讯科技 发展办公室 通讯器材类。 卫生局 藥 药物类及相关化学物质。 民政总署 鲜活;海产及动植物类。 火器;弹药类。 治安警察局 对外贸易活动准照
澳门海关 对外贸易活动申报单 非出口表和进口表所述之货物 ,可提交申报单。
对外贸易法之处分 • 行政: 罚款一千至五万或 罚款五千至十万及 货物扣押,归本地区所有。
对外贸易法之处分(续) • 刑事: 处最高一年监禁或 科最高二百日罚金。 货物及用具扣押,归本地区所有。
消费税规章目的 • 矫正消费标准方面某些被歪曲的情况。 • 附加一项「从价税」补充, • 作为反映有关价格的演变。 • 一方面减轻有关程序的负担, • 另一方面按目的或所处的特别情况, • 给予优惠。
消费税的结算 • 特定税: 按规章附表所定之特定税额结算。 • 从价税: 按规章附表所定之税率结算。
消费税之担保制度 • 整体担保制: 担保之金额能缴纳应纳之消费税。 • 按每一进口个案担保制: 担保之金额能缴纳一项或多项 进口活动而应纳之消费税。 • 同时自愿缴纳制: 在获发有关准照时, 缴纳相应之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 • 自愿缴付: 自产品进入日起計十五天内。 其它情况,自通知起計十五天内。 • 强制征收: 送交卷宗进行行政或司法强制征收。
消费税之监察 • 纳税人: 五年内保存与消费税有关之商业 交易发票,并保存具重要作用之 其它文件。 • 执行: 经济局和海关按各自权限开展 稽查工作。
消费税规章之处分 • 权限: 属经济局局长权限 • 罚款: 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分别为 一千元及三百萬。
海关间合作 • 与香港海关 • 与拱北海关 • 与外地海关
相关法律 《贩卖及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病药品》 网址: http://search.io.gov.mo/isapi/go.asp?d=dl-5-91cn 《对外贸易法》 网址: http://search.io.gov.mo/isapi/go.asp?d=lei-7-2003c.n 《出口表和进口表》 网址: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2003/38/despce_cn.asp#225 《消费税规章》 网址: http://search.io.gov.mo/isapi/go.asp?d=lei-4-99cn 《司法警察局组织法》 网址: http://search.io.gov.mo/isapi/go.asp?d=rega-23-2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网址: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isapi/go.asp?d=lei-11-2001cn 海关组织与运作 网址: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2003/38/despce_cn.asp#225
三、澳門海關對知識產權保護的 法律規定
保護知識產權之權限部門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後) 水 警 稽 查 局 +澳 門 經 濟 局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前) 澳 門 海 關
設 立 澳 門 海 關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權 限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2001號法律規定 澳門海關為保護知識產權之執法部門
澳 門 海 關 知 識 產 權 廳 知 識 產 權 監 檢 處 ( D.I.P.I. ) 知 識 產 權 技 術 處 ( D.T.P.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