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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讲座

【 郑重声明 】 本课件为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杨根来教授专用讲稿 , 不得翻录和商业使用.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讲座.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民政部培训中心.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体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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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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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郑重声明】本课件为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杨根来教授专用讲稿 ,不得翻录和商业使用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讲座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民政部培训中心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体制和程序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处处长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社会学教授杨根来教授【地址】北京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管院) 【邮编】101601【网址】http://sgy.mca.gov.cn http://rjs.mca.gov.cn 【电话/传真】010-61595451.5449 【手机】 013582642702 【Q Q】 457962581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yanggenlai【部门博客】 http://mzbjdzx.blog.163.com/edit/【个人信箱】 mzxyygl@163.com 【职业技能QQ群】 101256295【部门信箱】 mzbjdzx@163.com bjshglxyjwc@163.com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 (四)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考评员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考评员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5. 职业技能“六支队伍”建设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6.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7. 考评员制度 承担初级、中级、和高级的考核、评审 考评员 职业技能 鉴定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 承担高级技师、技师及其它以下各级别的考核、审定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8.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其条件 考评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最高职业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9. 【资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是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民政行业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0.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考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1.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条件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2年以上。 (四)不得同时申报三个以上职业的考评人员资格。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2.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等级 考评员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承担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它以下各级别的考核、审定。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3.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 申报民政行业特有职业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审核。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4.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由民政部人事司审核,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用和管理。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5. 12345678901 年份代码 12345678901 省级或行业代码 12345678901 地市代码 12345678901 等级代码 12345678901 考评人员证卡编码 证卡序号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6. 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考评人员证卡,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从颁发考评人员证卡之日起计算。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7. 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以文字形式公开声明。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和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8. 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 考评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19.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0.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考评组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1. 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考评组 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2. 4、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验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3. 4、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4.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5.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6.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站不予采纳的,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7.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民人劳字〔2007〕23号2007年10月12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民人劳字〔2007〕23号2007年10月12日) • 第一条 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 第二条 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评审。 • 第三条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 第四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风考纪。 • 第五条 严格按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 第六条 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 第七条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 第八条 自觉接受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8.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所考评职业和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关。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29.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考评人员应参加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无故不得缺席。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0. 5、考评人员的培训 考评人员分培训考核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者,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除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核。 任职资格培训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1. 考评人员的考核 :任职资格考核 任职资格考核在任职资格培训完成后实施。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方式,试题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发的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2. 考评人员的培训 业务提升培训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下述情况下,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将组织业务提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职业标准进行修订;复核合格者,重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统一组织业务提升培训。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3. 考评人员的考核 :任职资格考核 专业考核采用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试题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任职资格考核的考评人员名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并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4. 考评人员的考核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5.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使用工作。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聘用单位根据需要续聘。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6.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考评人员连续两年未被聘用的,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以聘用。 考评人员无故缺席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约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7.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考评人员实行派遣制。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考评小组中来自生产一线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的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 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每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8.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对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查实符合回避条件的,不安排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评。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39.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给予津贴补助。补贴标准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支付。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0.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与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1. 6、考评人员的管理使用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考评人员资格复核申请,并实施复核。复核合格者,重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聘用其从事考评工作。 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考评人员数据库信息包括:考评人员个人信息、培训和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考评活动和结果反馈记录等。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2. (2007-1)职业技能鉴定师资培训班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3.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4. 第三期民政职业技能师资培训班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5.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6.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7.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8.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49.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50. http://sgy.mca.gov.cn/article/zyjd/ •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文件”“表格下载” • “职业鉴定”“技能培训”“职业竞赛”“资格证书” • “考评队伍”“质量督导”“标准教程”“技能人才” • “灾害信息员”“殡葬人员”“假肢人员”“护理人员” • “问题解答”“网上辅导”“中心信息”“地方信息” • “经验交流”“信息参考” • “2010年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 • “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 24个 专栏 民政部职能鉴中心 010-61595449/5451 mzbjdzx@163.com sgy.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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