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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模块.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的事由概述. 1. 概念: 排除犯罪性行为,又称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 2. 构成特 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一、 正当 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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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模块 阻却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的事由概述 1.概念:排除犯罪性行为,又称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2.构成特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行为。而事实上还有一些诸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正当行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等其他行为,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同样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性行为。而事实上还有一些诸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正当行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等其他行为,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同样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三、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一)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公民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法益的侵害。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1 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2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 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3 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 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的开始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结束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防卫行为”。两种情况: 1、事前防卫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分三种情况处理
(三)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四)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如果对其他第三人实行防卫反击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动物的侵袭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2.对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正当防卫?
三、防卫过当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防卫过当的前四个条件与正当防卫一样,只有第五个条件不同。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例外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起因条件——客观上必须发生了危险 客观上发生了能够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自然灾害 2)违法犯罪行为 3)人的生理 、病理原因 4)动物的侵袭 假想避险按认识错误原则处理 二)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是指能够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状态已经发生,尚未消失。避险不适时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三)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避险意识 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四)限制条件 方法上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五)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并且是排除危险所必需的。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由于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体罪名。避险过当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3.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避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6.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