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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財政系必修課 所得稅理論與制度

政大財政系必修課 所得稅理論與制度. 台灣綜合所得稅 王建(火宣)( 2003 ), 《 租稅法 》 。台北:文笙書局。 59-99 頁。. 日期: 2005 年 12 月 27 日. 免稅作用之例示分析. 幼稚園等之教職員薪資免稅,鼓勵國民任教或任職於幼稚園。尚有鼓勵開設幼稚園及增加兒童就讀幼稚園機會之作用。 所以一項免稅規定,其效益及影響可能是多面的。. 免稅對公平性之影響. 免稅條款之適當運用,非但不致影響課稅之公平性,且有促進公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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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財政系必修課 所得稅理論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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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大財政系必修課所得稅理論與制度 台灣綜合所得稅 王建(火宣)(2003),《租稅法》。台北:文笙書局。59-99頁。 日期:2005年12月27日 政大財政系必修課--所得稅理論與制度—黃智聰

  2. 免稅作用之例示分析 • 幼稚園等之教職員薪資免稅,鼓勵國民任教或任職於幼稚園。尚有鼓勵開設幼稚園及增加兒童就讀幼稚園機會之作用。 • 所以一項免稅規定,其效益及影響可能是多面的。

  3. 免稅對公平性之影響 • 免稅條款之適當運用,非但不致影響課稅之公平性,且有促進公平之效果。 • 一項不適當之免稅規定,其不公平性亦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公、教、軍、警人員、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務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可免徵所得稅。 • 此類因身分不同而給予之免稅,均宜加檢討

  4. 各人所領實物配給不同,各人之免稅所得並不一致。無論個人所領實物配給之大小,均僅對同一數額之實物配給予以免稅,公平性仍不能完全達成。相同之免稅所得,所免之稅卻不一致。因此要達成真正公平,必須規定所有的人皆可有抵稅權(Tax Credit),並規定抵稅有餘時可以退稅,始能達成真正之公平。

  5. 納稅義務人 • 综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Taxpayer)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個人。 • 一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Resident),以辦理結算申報方式履行繳納義務;一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Non-resident),以就源扣繳方式履行納稅義務。 • 此外183天之日計算,亦不以連續為要件,但由於課稅年度已予限制,故183天不能跨年度計算。

  6. 稅率結構

  7. 速算公式 (1)、第一種速算方法係以累加法為基礎 (2)、第二種方式係以可稅所得直接乘以所得所在級距之稅 率,再減除累進差額為其應納稅額。 累進差額=下限×(本級稅率-前級稅率)+前級累進差額

  8. 例示:假定某甲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其應納稅額按前節累進稅率逐級計算者為26,100元,現按前述兩種速算公式計算,亦分別為26,100元:例示:假定某甲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其應納稅額按前節累進稅率逐級計算者為26,100元,現按前述兩種速算公式計算,亦分別為26,100元: (1)應納稅額=22,200元+(400,000元-370,000元) ×13%=26,100元 (2)應納稅額=40,000元×13% -25,900元=26,100元

  9. 免稅額 • 可使相同所得之人,因其家庭負擔之不同,而負不同之所 得稅,使綜合所得稅之公平性更能充分發揮。 (1)本人免稅額(Personal Exemption) (2)配偶免稅額(Exemption of Spouse) (3)扶養親屬免稅額(Exemption for Dependents)

  1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1. 免稅額之計算,無論是在年度中結婚或生子,皆可按全額計算。免稅額之計算,無論是在年度中結婚或生子,皆可按全額計算。 • 但個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或離境者,除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皆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12. 免稅額額度之訂定 一般影響免稅額額度之因素有以下幾點: • 基本生活費 • 稅務行政效率 • 財政需要 • 政治號召 • 經濟政策之運用 • 人口政策之考慮

  13. 減除免稅額的方式 我國目前係採取第(1)種所得減除法 : (1)所得減除法(Income Deduction Method):免稅額決定後,即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一定金額之免稅額,以其所得淨額計算應納稅額。 (2)稅額扣抵法(Tax Credit Method):在此法下,免稅額係一種抵稅權,納稅義務人於計得應納稅額後,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其免稅額。

  14. (3)免稅額遞減法(Vanishing Exemption Method):此法在型態上係屬所得減除法之一種,但其所訂免稅額,係隨納稅義務人所得之增加而遞減,故稱為免稅額遞減法。 • 免稅額=現行免稅額-(所得總額超過12萬部分/4)

  15. 扣除額 • 扣除額(Deductions)可分為列舉扣除額(Itemized Deductions)、標準扣除額(Standard Deductions)及特別扣除額(Special Deductions)三種。 • 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無論係採用何者,均可再減除特別扣除額。

  16. (1)列舉扣除額: 1.捐贈: •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對於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可以扣除,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元。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 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00元。 • 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 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 • 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者。

  17. 2.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4,000元為限。2.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4,000元為限。 3.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互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納稅義務人之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競選經費: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得列舉扣除。

  18. (2)標準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不採列舉扣除額者,得選用標準扣除額。92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新臺幣44,000元,有配偶者為67,000元。與該申報單位扶養親屬之多寡無關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19. 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2)薪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92年度每人扣除75,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4)殘障特別扣除:每人每年扣除74,000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5,000元。

  2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意義 • 每人每年可扣除75,000元。所得稅法之所以允許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其理由大致如下: (1)薪資所得之實質納稅能力較財產所得為低: (2)薪資所得之相關成本未全准減除: (3)薪資所得係犧牲休閒而產生,成本較高: (4)薪資所得逃稅不易,實質稅負較高:

  21. 投資稅額抵減 • 所謂投資稅額抵減(Investment Tax Credit)乃對於合於規定之投資給與一定比例抵稅權之稅賦獎勵措施。 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抵退 • 其價額抄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 可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係指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22. 課稅所得額 • 課稅所得額我國所得稅法稱綜合所得淨額,其計算公式為 • 課稅所得=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23. 課稅單位 • 有認為所得稅係以人為對象,因此所得稅之課稅單位,亦應嚴格限制於一個人,亦稱為個人所得稅制(Individual Unit System) 。 • 另有人認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單位宜以此消費單位為單位較妥當,此稱為消費單位制(Consumption Unit System)。 • 我國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單位係以消費單制為基礎,但對薪資所得之申報則採個人單位制。但納稅義務人可就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24. 通貨膨脹對綜合所得稅之影響 • 通貨膨脹對綜合所得稅之影響: (1)納稅義務人稅負加重: 1 免稅額之影響: 稅法規定之免稅額並未隨通貨膨脹率同幅度提高,使累進稅負加重。 2 累進稅率之影響 : 實質所得並未增加,但其所適用之邊際稅率卻隨貨幣所得之增加而提高。

  25. (2)何者受影響最大: 1子女較多的家庭 2稅率累進較速的所得階層 3對通貨膨脹反應較慢之所得 (3)對政府稅收之影響:將使政府稅收增加

  26. 分離課稅 • 某種所得可不參加綜合,而另依某一稅率(通常單一比例稅率)計徵所得稅。 • 我國目前對短期票券,如一年內到期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等之利息所得,即規定採20%比例稅率分離課稅。

  27. 分離課稅的目的有二: • 一為便利繳納, • 次一目的則重在獎勵,因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一般皆遠較分離課稅之比例稅率為高。 • 分離課稅雖有上述優點,但缺點亦不容忽視,使綜合所得稅制受到破壞,綜合所得稅量能課稅之優點將難以發揮。同時對邊際稅率低於分離課稅之稅率者,稅負將因而增加。

  28. 負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個人全年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剩餘所得(Residual Income)為課稅所得。我國目前並未採行此稅。負所得稅觀念之產生主要原因有三: (1)劃一濟貧標準: (2)使所得稅制更富積極意義: (3)使低所得者可共享減稅之利:負所得稅並非租稅,而係政府濟貧之一種方法。

  29. 物價指數連動法 • 係指綜合所得稅之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計算基準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隨物價指數上升之幅度調整之。縮減,納稅義務人所得稅負擔乃形增加。

  30. (1)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1)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2)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3)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31. 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原因 • 有將此重要租稅項目作為政治籌碼加以運用者,此殊非研訂稅法應有之常規,是以乃有物價指數連動法之採用。 (1)當物價上升有通貨膨脹現象時,如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等未每年立法調整,實質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乃形同 (2)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負擔乃不致變相增加,此為採行物價指數連動法之另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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