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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狼計畫 性侵害加害鑑定之困境. 主講者:李光輝醫師. 主講者:李光輝醫師. 現職: 國軍北投醫院 成人精神科兼民診處 主任醫師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2002年行政院衛生署頒性犯罪防治有功獎座 2000年台北市醫師公會杏林獎得主 1998年瑞士精神分裂病學術大會 [年輕科學獎] 得主 英國雪菲爾大學精神科哲學博士. 講演大綱. 緣起 法律與立法原意 否認的類型與處理 鑑定的參考格式 新刑法第 19 條與處理治療抗拒. 為何有強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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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狼計畫性侵害加害鑑定之困境 主講者:李光輝醫師
主講者:李光輝醫師 • 現職: 國軍北投醫院 成人精神科兼民診處 • 主任醫師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 2002年行政院衛生署頒性犯罪防治有功獎座 • 2000年台北市醫師公會杏林獎得主 • 1998年瑞士精神分裂病學術大會 [年輕科學獎] 得主 • 英國雪菲爾大學精神科哲學博士
講演大綱 • 緣起 法律與立法原意 • 否認的類型與處理 • 鑑定的參考格式 • 新刑法第19條與處理治療抗拒
為何有強姦犯罪? • 個人偏差說 衝動、心理病、 特殊環境形成論、受害人引誘 (Gebhard,1965. Groth, 1979. Rada, 1978. Scully & Marolla, 1985. 許春金與馬傳鎮,1992) • 社會文化說 男女不平權、強姦迷思、男性性角色突顯 (Clark & Lewis, 1977. Burt, 1980. Bart, 1981) • 綜合說 具強姦動機 內控差 外控低 被害人逃離能力少 (Russell, 1984. Malamuth, 1988. 黃軍義與陳若璋1997)
原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民88年5月)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三年。 • 前項治療處分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鑑定哲學 • 性侵害犯大部分會有強姦迷思 • 有強姦迷思者不一定是性侵害犯 • 治療主要針對有強姦迷思且犯性侵害案件確定者 • 治療對微罪與極重罪不予處理 Burt M.R.(1980) Culture myths and support for rape. J.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38:217-230.半數的受訪者認同強姦迷思的態度 Malamuth J.K. et.al.(1980, 1981,1986)考量沒有風險的情況下 約35% 的大專男性 可能會從事強暴行為
各變項與強姦傾向之相關分析(黃軍義、陳若璋 1997 強姦犯罪成因及相關問題之研究,法務部) 採雙尾檢定 * 表示P<.01 **表示P<.001
成長經驗各變項與強姦傾向之相關分析 採雙尾檢定 * 表示P<.01 **表示P<.001
行為特徵各變項與強姦傾向之相關分析 採雙尾檢定 * 表示P<.01 **表示P<.001
認知與行為特徵各變項與強姦傾向之相關分析 採雙尾檢定 * 表示P<.01 **表示P<.001
強姦迷思 • 女人假裝拒絕性行為 實際上是希望男人強迫她 • 對女人動粗常可以使她感到性興奮 • 一個女人在聚會或玩樂時和男人發生性關係 那麼其他男人也有權利和她發生性關係 • 其實許多女人暗地裡渴望強姦 表面上卻裝出聖潔的樣子
強姦迷思 • 一個自傲的女人有時候應該受點教訓 • 一個女人在第一次約會時就答應跟男友到他的住所 很可能她想要性 • 女人因搭便車而被強姦 可說是活該 • 大部分的強姦案件被害人性行為都很亂在外的名聲也不太好 • 有一時女人利用強姦之名報復男人
強姦迷思 • 有很多女人報稱被強姦是在說謊 其時她們是想在保全名節 • 一個女人不載胸罩 穿著緊身衣或迷你裙四處走動 那她是自找麻煩 • 健康的女人只要願意應該都可以成功的抗拒強姦 • 如果一個女人與男人親熱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而被男人強迫性交 那是她自己的錯
梅根法案與性暴力連續性犯罪法 催生 產婆與雞婆:有理想有抱負的年輕人
修正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者,於裁判後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需於服刑完畢或可假釋前,施以治療。最長不得逾三年。 • 服刑完畢或可假釋前,經專業評估為高危險連續性犯罪者,得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每次最長不超過三年,得連續之。 • 服刑完畢或假釋後,需於戶籍及居住所在地登記,警政單位依專業評估得知會其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可能受害者
新刑法 91條之1 • 犯第221-227 、228 、 229 、 230 、 234 、332-2-2 、334-2 、348-2-1條之罪者 • 於刑之執行期間經診療, 或曾經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 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 ,得令入相當處所 ,強制治療 • 前項處分期間至無明顯再犯之慮為止
敘述過去事實的要素 • 知覺(perception)—相信看到或聽到 • 記憶(memory)—創意性遺忘 想像性記憶 • 表達(narration) • 真誠性(sincerity)—具結與詰問
講演大綱 • 緣起 法律與立法原意 • 否認的類型與處理 • 鑑定的參考格式 • 新刑法第19條與處理治療抗拒
否認的類型 • 合理化 (酒藥誤我型) • 理智化 (男尊女卑 強暴迷思型) • 縮小化或窄化 • 簡單社會化 • 完全否認型 • 被陷害型 • 兩小無猜型 • 一時衝動型
突破否認的方法 • 測謊機 • 整體表情說 • 動眼說 • 前後矛盾說 • 生理迴饋方法的另用
講演大綱 • 緣起 法律與立法原意 • 否認的類型與處理 • 鑑定的參考格式 請看附件 • 新刑法第19條與處理治療抗拒
講演大綱 • 緣起 法律與立法原意 • 否認的類型與處理 • 鑑定的參考格式 • 新刑法第19條與處理治療抗拒
新刑法第十九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 行為時, 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辯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 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 無責任能力與限制責任能力 • 犯罪構成之該當性 違法性 有責性 • 生理學及心理學(法官判斷)混合立法 生理學—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心理學---以行為人之辨識 是否屬不能 欠缺 或顯著減低為斷
抗拒的類型 • 治療無效論 (Treatment invalid) • 有神悔改論 (God help me) • 時間有限論 (Time limit) • 經濟蕭條論 (Economic poor) • 學習很差論 (Leaning disability)
同理心處理抗拒與否認 • 承認犯罪與否不是第一要件 • 規則完成治療方為妥當 • 確定有平衡的新生活 • 提醒個案不要前功盡棄 半途而廢 • 絕對相信個案所說的話 要改個案會自己改 • 記清楚個案所提的每一個犯罪細節 有漏洞下次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