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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執行秘書. 性平法第 2 0 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 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 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 學校 處理。 第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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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執行秘書

  2. 性平法第20條 •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3.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準則 • 第七條 •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第八條 •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4. 法定通報義務 • 性平法 第二十一條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 法定通報義務 1.追究至教育人員 2.直接上網通報,疑似、知悉…之虞,皆可通報 •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制 • 不須徵得受害人同意 • 24小時內須完成通報 • 向地方主管機關(屏東縣家暴性侵中心)通報 • 通報人員身分受到保密 • 通報內容

  6. 法定通報義務 • 性平法 第三十六條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7. 性平法 第三十六條之一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8. 性平案件受理及調查處理之單位 •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十八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 •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 • 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 之小組決定之。

  9. 教師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總統府公報7011號)教師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公布(總統府公報7011號)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 為屬實。 •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 •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 • 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0.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 •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 解聘。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1. 看到學生在心橋寫下有關被性騷擾的心情故事 • 第一時間關心學生的狀況 • 線上通報 通報教官(校安) • 學生申請 檢舉 • 受理單位 • 性平會

  12. 請上網參閱相關法規 謝謝本校輔導室網頁左邊選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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