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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 参考书. 1 、 《 公司法新释与例解 》 同心出版社( 2000 年) 2 、 《 商法案例评析(下)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 3 、 《 公司法理解使用与案例评析 》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 4 、 《 公司法实例说 》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 5 、 《 中国商事法 》 ,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 6 、 《 商法 》 ,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7 、钟明霞著 《 公司法律制度新论 》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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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 • 1、《公司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 • 2、《商法案例评析(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 • 3、《公司法理解使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 4、《公司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 5、《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 6、《商法》,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 7、钟明霞著《公司法律制度新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 8、张民安;蔡元庆主编《公司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 [基本要求] • 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与相关企业的比较;公司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 • 2、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本节重点]: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的分类标准及其各自的概念、特征。公司法的性质。
关于公司 • 一、公司的概念——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依法设立 • 2、以营业为目的 • 3、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4、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 • 5、社团性
三、公司与相关企业的比较 公司----投资人负有限责任,独立性 合伙和独资---投资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的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和依特别法、专门法和行政命令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分类 • 2、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 (1)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点】: • 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 • B、有相对稳定的若干特定股东组成 • C、资本可以分成均等的份额,也可不分。 • D、有限公司的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
【有限公司的优劣】: 优点:①当事人相互信任; ②设立及组织简单; ③活动便捷; ④责任有限;企业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动的影响 缺点:容易被用以作为投机和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2)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点】: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B、股东人数多C、资本须分为等额的股份D、开放性、公开性(2)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点】:A、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B、股东人数多C、资本须分为等额的股份D、开放性、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 优点:①募集、积累自己的有效手段。 ②股份的流动性,为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 缺点:股份转让或交易的价格,不直接取决于该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
(3)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因这种公司最初出现时,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各个股东的姓名,又称合名公司。(3)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因这种公司最初出现时,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各个股东的姓名,又称合名公司。 【无限公司有以下特点】: 【无限公司的优劣】:
(4)两合公司——是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两合公司——是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由一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
3、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1)资合公司——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的公司。(3)资合兼人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3、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1)资合公司——以资本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能力、财力、声望和信誉等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的公司。(3)资合兼人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4、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积极拥有另外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控制其经营的公司。 子公司——全资附属子公司:资产或股份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2)总公司和分公司 (3)关联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控制公司的各个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相互投资或联锁控制的几个公司,都属于关联公司。
5、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5、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 6、以公司股本的来源和性质为标准——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7、以公司行业性质为标准——综合性公司和专业性公司(工商、外贸、银行、保险、金融、投资等)
一人公司的若干问题 • 1、概念 • (1)广义的概念——是指被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单个财政主体所控制的公司。 • (2)狭义的概念—— • (情况一)自然人设立的公司,在成立后因股权结构和股东人数变动,致使股东不足法定人数乃至只剩一人。 • (情况二)法律允许一人设立有线公司或股份公司。 • 2、其他国家现状
3、一人公司的问题——滥用公司形式逃避法律责任,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债权人保护问题。3、一人公司的问题——滥用公司形式逃避法律责任,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债权人保护问题。 4、解决办法——法人资格的否定(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纱) (1)适用条件: A、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B、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C、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公司人格否定的类型 A、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型 B、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债务型 (3)一人公司的情况 A、股东行为是否与公司行为相同 B、资产不足 C、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
(4)母子公司的情况 A、有没有表明其独立身份 B、经营业务是否独立展开,明确每项业务的归属 C、是否维持其独立的财政单位,有足够的资金应付日常支出。 管理机构及公司负责人是否有明显标志
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调整对象——公司组织和活动中各有关方面的社会关系, • (1)公司内部关系 • (2)公司外部关系
公司法的性质 • 1、既是一种组织法,又是一种行为法 • 2、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 公司法公法性质的体现——“四个主义”(设立的登记主义;重要事项的公示主义;章程条款的确定主义;利润分配的限制主义)加公司及其管理机关的法律责任。 • 3、是强制法 • 4、是制定法 • 5、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 6、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特性等
公司能力的概念 • 公司的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 公司的权利能力 •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 • 1、概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具有能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1)公司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依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意志。(2)公司是公司权利能力的享有者2、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2)行政经济权利能力(3)诉讼权利能力
3、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A、公司不会具有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婚姻和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能力。B、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具有非企业法人的某些权利。3、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A、公司不会具有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婚姻和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能力。B、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具有非企业法人的某些权利。
(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①投资对象上的限制②对所投资的公司的责任的限制③投资数额上的限制。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①投资对象上的限制②对所投资的公司的责任的限制③投资数额上的限制。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①现行法的规定——公司法11条第2款第3款②对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③超越经营范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④学术界及审判实践的倾向⑤我国的情况(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①现行法的规定——公司法11条第2款第3款②对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③超越经营范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④学术界及审判实践的倾向⑤我国的情况
公司的行为能力 • 1、概念——公司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 1、概念——是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能力。2、构成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工作人员的行为(2)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加害行为。(3)须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公司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基本要求和重点 • [基本要求]: • 1、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 • 2、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和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概念 • 3、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募集设立的程序 • 4、公司设立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 5、公司成立的概念,公司成立于公司设立的区别 • [重点]: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
一、公司设立的含义 • 1、概念——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1)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2)符合法律规定(3)目的在于取得公司法人资格(4)循序的、连续的行为 • 2、设立行为的内容3、设立行为的性质:(1)契约行为说(2)单独行为说(3)共同行为说
二、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 1、准则主义 • 2、特许主义 • 3、自由主义 • 4、核准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 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本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股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 • 1、人的条件——发起人。(1)发起人资格(2)发起人人数2、物的要件——资本(1)股东的出资数额(2)股东的出资方式3、行为要件——公司章程。4、其他要件(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公司设立的程序 •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不是必要程序)——草拟公司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主要是指有法律、法对另行规定的,比如证券公司等)——缴纳出资(25条)——验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6条)——设立申请登记(27条1款)——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需要的,27条2款)——登记发照(成立之日,27条3、4款)。
2、股份有限公司 • (1)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 • (2)行政审批程序 • (3)办理公司的筹建登记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4)订立公司章程 • (5)申请发起许可 • (6)股份认购A、发起设立——发起人缴纳所认缴的股份(82条)。B、募集设立——(7)建立公司机构:召集创立大会A、发起设立B、募集设立(8)申请设立登记(94条)(9)签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公告。
六、公司设立无效 • 1、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2)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2、公司设立无效的提出及后果(1)公司设了无效的提出(2)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
七、公司的成立 • 1、概念——公司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后果或法律事实状态。2、与公司设立的区别(1)时间不同(2)性质不同(3)效力不同3、公司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设立失败)(1)公司登记机关拒绝颁发公司营业执照。(2)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的资本 • [基本要求]:1、与公司资本的相关概念;资本;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资产。国外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的概念,包括授权资本;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实缴资本、保留资本等。2、资本的三原则与授权资本制的概念与意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以及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比较。3、了解公司的股东权益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有关问题。4、公司资产的概念[重点]:与公司资本的相关概念;资本的三原则与授权资本制的概念与意义。
公司资本的相关概念 • 1、公司法上有关的概念(1)公司的资本与公司法上的资本(2)实缴资本——公司所有者作为投资而实际缴付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3)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4)投资总额——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5)资产——指公司资本与负债之和, (6)净资产——公司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2、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资本的概念 • (1)授权资本——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授权公司最高可以发行或筹集的公司资本或股本的总额。(2)名义资本——英美法上的授权资本或注册资本也被称为名义资本。(3)发行资本或发行股本——指公司实际已向股东发行、并由股动认购的股本额。(4)未收资本或未收股本——又称催缴资本或催缴股本,是指股东已认缴而未交付,公司可以随时向该股东催缴的出资或股本。
2、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资本的概念 • (5)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股东实际已缴付的出资或股本,构成公司实际的资本金。(6)保留资本或保留股本——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保留未收资本的部分或全部不予催收,直至公司清算时再向有关股东催收的出资或股本。
二、资本的三原则与授权资本制 • 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1)资本确定原则的概念及特点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2)授权资本制的概念及特点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则。
(3)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概念及特点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总数,或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认缴、交付的股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的原则或制度。(3)折衷授权资本制的概念及特点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总数,或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认缴、交付的股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的原则或制度。
2、资本维持原则 • (1)概念——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金。(2)目的——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3)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 • (1)概念——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资本或增加。(2)目的(3)公司法的规定
三、公司资本的属性 • 1、经营权理论——股东缴纳出资后,并没有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获得的只是财产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2、公司所有权理论——公司在获得股东出资后,就成为对股东投资构成的全部财产的所有者,它以所有者的身份处理公司事务。3、公司财产权理论——一个较新的理论,通过建立一个含义模糊非法律术语,回避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争议,并为研究公司财产的性质提供了新的角度。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 • (1)法人财产权的理论基础是“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分离(2)法人财产权不是法人所有权(3)股权或股东权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利的形式或手段
基本要求与重点 • [基本要求]:1、公司会计报告的内容。2、掌握各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概念及分类,并了解公积金的来源与用途,并熟悉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3、公益金的概念4、公司股利的分配的顺序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