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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11 修改) 》

解 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11 修改) 》. 1. 2011 版 《 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等草案 举行新闻发布会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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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11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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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

  2. 2011版《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就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等草案 举行新闻发布会 2011年12月31日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12月26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解释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新通过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 2014/10/2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

  4. 2014/10/2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何绍仁:(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刚刚闭幕。会议以13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144票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刚刚通过的这两个法律案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9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何绍仁:(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他负责回答与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相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先生,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先生,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与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的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0

  7.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中新社记者: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的程序法工作,我想请问安监总局负责人,目前的形势,国家安全总局目前就哪些措施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谢谢。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1

  8.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  感谢你的提问。刚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的一些职责,为了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准备从十个方面采取十项措施,加强和履行我们的职责。 (一)积极划转职能,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快职能划转,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同时,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2

  9.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二)做好部门规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组织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制定颁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我们将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标准,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二)做好部门规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组织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制定颁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我们将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职业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标准,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3

  10.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 (三)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根据近几年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以及调研检测的情况,我们将在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包括石英砂、钼矿、金矿等(主要是采掘、破碎、筛分等工序);石棉;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是胶和漆)四个行业(领域)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并指导、督促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在上述四个行业领域基础上适当调整,保持五个左右行业(领域)的重点整治,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这些行业(领域)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4

  11.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研究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四)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研究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5

  12.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 (五)开展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许可,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我们将在部分省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卫生许可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职业卫生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许可证发放标准、发证流程和监督管理等程序,全面启动职业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6

  13.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 (六)抓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我们将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研究制定职业卫生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同时,我们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7

  14.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七)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依托利用现有技术资源,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到2015年,全国建成3-5个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省(区、市)建成1-3个省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市(地)建成1-2个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主要工业县(区)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非主要工业县(区)联合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保证每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能得到有力的执法技术支撑。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8

  15.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 (八)组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利用专家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拟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遴选职业卫生专家,建立专家队伍。发挥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参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如政策咨询、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宣教、培训和科普教育等。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19

  16.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九)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我们将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三级技术服务机构,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满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控,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技术服务。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九)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我们将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三级技术服务机构,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满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控,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技术服务。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0

  17. 高世民(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 (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一是通过监管执法促进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抓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监管对象的底数,为监管工作奠定基础。三是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四是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增加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五是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1

  18. 高世民: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企业不断产生,这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投入不足,欠账较多,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当前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形势相当严峻,据卫生部有关专家分析,由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低,大量劳动者没有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现有的职业病例报告数字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仅仅是“冰山一角”。随着职业卫生监管力度的加大,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加强,大量的“隐形”职业病人会逐渐显现出来,报告职业病例数在近几年内将会有大幅增加,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2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光明日报记者: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问题。我们知道,未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说当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的职业病病人得到救治,这次职业病防治法对此作了新的规定。但是我们也了解到,在审议过程中也有常委委员认为这样的修改还不够,是否可以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职业病救济基金。请问立法机关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3

  20. 滕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  我国是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覆盖了对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康复。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强制性社保资金。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设立全国性的职业病救治基金。就这个问题,我们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进行了深入研究,达成的共识是,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业病病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都应该通过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滕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  我国是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覆盖了对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康复。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强制性社保资金。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设立全国性的职业病救治基金。就这个问题,我们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进行了深入研究,达成的共识是,不宜用设立全国性基金的办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我国已经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职业病病人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都应该通过现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4

  21. 滕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滕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 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不宜就职业病单独设立全国性的专项救治基金。这样也有利于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二是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方面再筹集专项救治资金,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此次修改在规定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可以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之外,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5

  2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新华社记者:   从刚才的介绍当中可以看出职业病防治目前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能否介绍一下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方面的思路是什么?有哪些措施可以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2011-12-31 10:23:41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6

  23. 苏志(卫生部监督局局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的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苏志(卫生部监督局局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的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等特点。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就近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7

  24. 苏志(卫生部监督局局长):(略) 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因素。用人单位应当.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大大方便了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8

  25. 苏志(卫生部监督局局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29

  26. 苏志(卫生部监督局局长):(略)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我们认为这些新规定将更加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解决过去职业病诊断鉴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积极作用。 • 2011-12-31 10:30:01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0

  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法制日报记者:   我有一个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有什么变化?谢谢! • 2011-12-31 10:30:09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1

  28. 高世民:   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很大一个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监管职责。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所做的规定,整个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上按照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确定法治工作。所谓防,就是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这项工作主要是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为主,但是也是卫生、社保等部门相互配合来做工作的。另一方面是治疗,所谓治疗就是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的卫生医疗机构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这块是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主,安监部门也会积极配合。第三块是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劳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安监总局和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2

  29. 苏志:   谢谢高司长刚才对这个问题的解读,我完全赞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已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3

  30. 苏志: 为了加强国家层面职业病防治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2010年批准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部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为召集人,共8部门和全国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 2011-12-31 10:41:07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4

  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香港大公报记者:   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中的一大难点,刚才苏局长也说到了在诊断和鉴定方面为劳动者做了很多考虑,我想请问,对包括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如果刻意地为难劳动者,或者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有没有什么警示或者强制监察措施,以避免“开胸验肺”这样的事件发生? • 2011-12-31 10:41:58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5

  32. 苏志:  我先回应一下,对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这方面的问题请高司长回答。刚才说了,完全有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就是用人单位规避责任。大家都知道,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是矛盾的焦点,所以我们也非常体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这些专家、医疗卫生工作者非常不容易,所以这次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一方面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 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另一方面就是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 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总之,就是要有利于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6

  33. 高世民: 就这个问题,刚才苏局长做了很好的解释,我完全赞成这个解释。第一,作为安监部门,考虑到职业病患者的一些相应的、合理的要求,安监部门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会积极配合、支持、组织好对现场材料的取证、调查工作。第二,为了有利于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需要提供一些材料,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建立相关的一些材料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平时建立起相关材料,用于将来职业病的健康体检和诊断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安监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积极认真地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材料积累、整理、存档,为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提供相关的材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7

  3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的问题也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在颁布实施以后配套相关的规章是否要进行修改?职业病的目录是否要进行调整?谢谢。 • 2011-12-31 10:53:27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8

  35. 苏志: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颁布后,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职业病目录》的调整要考虑到适应职业病发病趋势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职业病危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各个国家在制定《职业病目录》时,都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能力。新中国成立以来,《职业病目录》已经多次调整。1957年,我国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14类职业病。1988年,我国的职业病目录调整为9大类99种。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又调整为10大类115种。与此同时,卫生部已经启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下一步,卫生部将积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研究修订《职业病目录》。这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39

  36. 中国日报记者: (略)  继续刚才关于历史遗留职业病病人救治的问题,我注意到在表决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到了“其他措施”的表述。我特别好奇,是不是说现在社会上照较新颖的作法,照如网络上征集善款救助甘肃等地的煤矿尘肺病人,这些做法是不是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另外,讨论中有些委员认为,虽然我们的立法意图是好的,但是会在客观上造成一些素质不高的经营者或者用人单位会不去履行自己作为职业病防治主体的责任,并把最后造成的恶果由当事人承担,请问怎么看待委员们的关切?最后想问高司长,刚才您提到,在最近未来一段时间内职业病病人数字会有照较大的增长,有没有比较具体的表现?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0

  37. 滕炜: (略)  你刚才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对于要不要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确实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是用人单位没有落实法律规定造成的。如果规定由政府来解决对职业病病人的救治问题,会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一种疑虑,企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最后反而由政府买单,这样规定的效果会不会不好。草案一审的时候没有第六十二条,当时问题悬在这里。大家的共识是政府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认识是一致的。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1

  38. 滕炜: (略) 虽然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造成了这些问题,但是政府是有责任来解决问题的,问题是法律要不要规定,后来根据反复研究讨论,还是在法律上专门规定了这个条款,利用现有的救助制度,再根据现在地方的实际做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就产生了第六十二条。 回到你的第一个问题,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写的“采取其他措施”,你刚才说了甘肃,我们了解到古浪等地的做法,政府多方面筹集资金,有的是财政出钱,有的是社会上捐赠,方法多样,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具体方法也不一样,很难做硬性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2

  39. 高世民: (略)  谢谢你刚才的提问。我把去年的数字和前年的数字做一个比较,回答你这个问题。去年卫生部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年共报告的职业病病例是27240人,其中,尘肺病例是23812例,增加了64.3%。这里说明了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通过安监部门、卫生部门和社保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体检工作,使得病例逐渐显现出来,原来隐匿的情况逐渐暴露出来。第二,我们国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起劳动者健康监护的制度。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根据这种情况,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求企业必须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同时体检工作也将进一步加强。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3

  40. 高世民: (略)估计近几年职业病病例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显现和增加,主要是由于执法力度的加大,把隐形的问题暴露出来,因此最近几年可能是比较高发的阶段。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急性的是几个月,但更多的是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有可能才会暴露出来。由于前几年一些大量中小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投入少、欠帐多,因此这些问题都是隐含在用人单位内部,随着我们执法力度的加大,逐渐地把这个问题暴露出来。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4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 何绍仁:   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明天就是元旦,在这里我代表四位嘉宾,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同时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和报道,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谢谢。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2011-12-31 11:25:02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5

  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6

  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条款与内容的修改共45项,约100多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7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修正前为七十九条,修正后为九十条) 2014/10/2 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 49

  46.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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