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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解析 -- 變革中的社會保險

20080807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 19 版 ( 桃貨運公會 ). 新版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解析 -- 變革中的社會保險.      講 座 彭火明  台灣社會保險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 簡報目次. 壹 . 序 貳 . 國民年金 一 . 加保與保險費 二 . 保險給付 參 . 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一 . 保存現制老年給付 二 . 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肆 . 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 伍 . 結語. 壹 .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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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解析 -- 變革中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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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80807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19版(桃貨運公會) 新版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解析--變革中的社會保險      講 座 彭火明  台灣社會保險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

  2. 簡報目次 • 壹.序 • 貳.國民年金 • 一.加保與保險費 • 二.保險給付 • 參.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 一.保存現制老年給付 • 二.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 肆.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 • 伍.結語

  3. 壹. 序 • 國民年金定於97年10月1日施行,法定將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全部納入為被保險人。國民年金是現行社會保險中,首先實施年金制度的社會保險。 • 勞保條例97年7月17日大翻修,要將老年,殘廢與死亡給付改為年金給付。 • 社會保險制度大變革。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孰優孰劣?何去何從,引發勞動朋友的關切。 • 探討國民年金影響勞動者的權益。本簡報解析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修法內容,提供勞動朋友討論相關問題的參考。

  4. 貳.國民年金一.加保資格與保險費 • 加保資格(法7) • 未滿65歲,設有戶籍的國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參加本保險。 • 年滿25歲,未曾領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 國民年金法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得參加國保。 • 97.7.18立法修正國民年金法,在勞保年金實施前(98.1.1.),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97年10月1日後15年內,領取老年給付年資未達15年。 • 本法施行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的農保被保險人。得自願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5. (一)那些人參加國民年金?(估470萬人) • 年齡在65歲以下,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婦。 • 沒有勞保,公保,軍保,農保。自營作業未參加勞保及失業沒有工作的國民。 • 65歲以下,現在參加農保的被保險人(自願加保)。不從事農業工作者,不在此限。法7 • 領取敬老津貼的老人,視同被保險人。法31 • 低收入戶。法12 • 身心障礙者。法35 • 領取敬老褔利津貼的原住民。法53

  6. (二)保險費率與保險費繳納 • 費率:6.5﹪,第三年起,每二年調高0.5﹪至12﹪基金足供二十年支應時,不調。法10 • 投保金額:17,280元 第二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百分之五時同步調整。法11 • 每二個月一期,開單由被保險人自行繳納。法13 • 保險費的預繳,滯納,分期,延期與暫行拒絕給付。配偶互負繳納義務。法14,15,16 • 保險費的補繳:未繳保費不計入年資,其逾十年部分,不得補繳。法17

  7. (三)保險費的分擔與補助法12 註:所得未逹一定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逹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所得未逹一定標準2.:則為所得逹1.5未逹2倍。消費支出為未逹1.5倍。

  8. 二.保險給付 • (一)老年年金給付 • 1.老年年金 •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敬老津貼)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差額金) • 3.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褔利津貼) •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1.身心障礙年金 2.身心障礙保證年金 • (三)死亡給付 • 1.喪葬給付 • 2.遺屬年金

  9. (一)老年年金給付1.老年年金 • 請領條件: •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到死亡止。 • 給付標準:依下列計算方式,擇優計給: • 一, 17,280元×年資×0.65﹪+3,000元 • 二,17,280元×年資×1.3﹪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選擇第一款計給方式:一欠費不計年資。二事故前一年未繳保費。三領取他社會褔利津貼。四已領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領勞保,不在此限。法30 • 年資併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於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法30符合國保與勞保領年金資格,年資得併計。分別計算,合併發給。併計他保險年資已符合者,亦得請領。法32 • 併計年資:如為勞保被保險人,已領他保險年金,不得選擇第一款計給方式。法32

  10.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31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31 (敬老褔利生活津貼) •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施行時,年滿65歲: •  國內設有戶籍。 •  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無下列各款事項之一: • 1,經全額補助收容安置。2,領軍,公,教退休金。(原住民例外)      3,領社會褔利津貼。4,綜所稅所得50萬元以上。5,土地,房屋合計500萬元以上。6,入獄,羈押,拘禁。 • 註: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屬個人所有惟一之房屋,合計得扣除400萬元。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3,000元。至死亡止。 • 視同為被保險人。不必加保,不繳保費,不受給付規定的限制。

  11.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31(老年農民褔利津貼) • 97年10月1日年滿65歲農民已領取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申領時為農保被保險人,加保年資6個月以上, 未領他保險老年給付。 •  已領他保險老年給付,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修正 公布前,加農保合計6個以上。 •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修正公布前,加入漁會會員年資6個月以上。 • 每人每月3,000元及差額金3,000元。至死亡止。

  1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52(老農津貼差額金) • 97年10月1日參加國民年金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於滿65歲時,如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申領時,加國保或農保年資合併達六個月以上,未領他保險老年給付。 • 已領他保險老年給付,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修正公布前,已加農保,併計國保年資達六個月以上。 • 97年10月1日年滿38歲,未滿65歲,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修正公布前已加勞保,已領老年給付的漁會甲類會員,會員資格達六個月以上。 • 得領差額金每人每月3,000元。至死亡止。 • *38歲至65歲發差額金達27年,為估計老農津貼續發差額金需時26.7年過渡期。

  13. 3.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53(原住民敬老褔利津貼)3.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53(原住民敬老褔利津貼) • 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無下列限制條件之一: • 1現職軍,公,教及民事業機構人員。 • 2領取政務,軍, 公,教,公營事業退休金。 • 3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金。 • 4有31條排富條款第一項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 • 每人每月3,000元,至滿65歲前一月為止。 • 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体國民平均餘命差距,每五年檢討一次,逐步提高至65歲。,

  14.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法33.34 1.身心障礙年金 • 請領條件: • 加保期間,遭受傷,病,治療終止,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評估無工作能力。 • 加保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未癒,遺存重度以上障害,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評估無工作能力。 • 給付標準: • 按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月投保金額(17,280元)發給百分之一點三年金。(身障年金計發標準) • 依前項計算年金金額低於4,000元,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止。 •  限制條件:1,欠費不計年資。2,事故前一年應繳未繳保費。3,領取社會褔利津貼。

  15. 2.身心障礙保證年金法35(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2.身心障礙保證年金法35(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請領條件: • 97年10月1日前已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評估無工作能力,於請領身心障礙保證年金前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加保有效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 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他保險年金或一次金。(勞保重殘,公保全殘,軍保一等殘給付) • 有31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 給付標準: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4,000元。 • 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不得再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65歲以後,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16. (三)死亡給付1.喪葬給付法39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 17,280元×5個月=86,400元 •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以一人領取為限。 • 保險人核付前,如有二人以上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由一人代表領取。 • 未能協議,授權由勞保局逕按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才有喪葬給付。領老年年金或身障年金的人死亡,無喪葬給付。

  17. 2.遺屬年金法40,42 ‧請領條件: (1) 被保險人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遺有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請領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當序受領人存在時,次順序遺屬不得請領。並有請領給付,擇一請領,申請減領,溢領之返還與扣抵及停發,補發等規定。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月投保金額17,280元×年資×1.3月投保金額。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年金金額之半數發      給。 ‧依前項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遺屬加發:   同順位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人加發遺屬年金之百分之二十五,至多加發百分之五十。

  18. 參.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改年金 • 勞保現行制度  改年金給付制度 • 1.老年給付1.老年年金給付  • 1-1老年給付 現制 • .1-2老年年金給付一次金 • 1-3老年年金給付 • 1-4展延年金 • 1-5減額年金 • 2.殘廢給付 2.失能給付  普通事故 職災事故 • 2-1失能給付一次金    * * • 2-2失能年金給付    * * • 2-3眷屬加發     * * • 3死亡給付 3.死亡給付      普通事故 職災事故 • 3-1喪葬津貼 * • 3-2遺屬年金 • 3-2-1被保險人死亡 * * • 3-2-2領取年金期間死亡 *  刪除普通事故之醫療,失業給付項目。將殘廢給付改失能給付。勞保普通事故生育,傷病。職災事故  傷病,醫療。維持現制一次給付。例2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停保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之傷病,失能,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例20。退保後診斷確定為職業病,得請領失能給付。

  19. 一,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例13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變革一,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例13勞保老年,殘廢,死亡給付變革 •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7.5﹪~13﹪ • 條例修正施行,保險費率6.5﹪,其後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3﹪,基金餘額足敷二十年給付時,不予調高。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行業別災害費率與上下班災害費率。三年調整一次。 • 實績費率: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每年計算調整。 • 重複加保,合併計算投保薪資:受僱二個以上雇主,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加保未滿30日,不合併計算。

  20. 二.保存現制老年給付例58  於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老年給付與勞保年金雙軌併行。(一)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二.保存現制老年給付例58  於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老年給付與勞保年金雙軌併行。(一)老年給付請領條件: • 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 • 參加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 •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 •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 • 擔任有危險,堅強体力等特殊工作,年資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 • 原有勞工保險年資,年逾60歲再從事工作得參加勞保,併計年資,請領老年給付。(細則25條。領過勞保,得參加職災保險。97解釋)

  21. (二)老年給付請領標準 •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最高以45個月為限。例59 • 被保險人年逾60歲繼續工作,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例59 (60歲後年資計算因加保十五年前後而不同) • 97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改為65歲。強制退休年齡改變,對職業工人無影響,產業工人可以領到勞保老年給付50個月。(工作滿25年。.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自請退休規定未變)

  22. 三.老年年金給付例58(一)老年年金: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15年,得請領老 年年金。曾投保,有保險年資,不在保,亦可領老年給付。 • 年金給付項目,請領條件: • 老年給付 :請領條件,給付標準詳20,21頁。 • 老年給付一次金:年滿60歲,加保年資未滿15年。 • 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60歲 加保年資15年以上。 • (領取年金沒有年齡上限) • 展延年金 年滿60歲,加保年資十五年以上,延後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例58之二 • 減額年金:可提前五年請領,每提前一年減百分之四給付。 • 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自修正條例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至65歲止。例58 • 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符合規定者,得請領老年年金,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請領老年給付,應離職退保,並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領年金)。領取老年給付,不得再行加保。 • 擔任有危險,堅強体力工作,年資15年,年滿55歲可領年金。不適用領年金年齡及展延,提前年金規定。

  23. (二)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與平均月投保薪資例58之一,例19(二)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與平均月投保薪資例58之一,例19 •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例58之一 •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0.775計算,並加計3,000元。 • 2.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55計算。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97年7月17日立法院通過,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計算。集中提高投保薪資或兼職,以造成最高六十個月高投保薪資,道德風險 • (選領老年給付者按三年平均。職業工人每年得按投保薪資百分之十五比例調高)

  24. 四.失能給付例53 (一)普通事故失能給付 • 請領條件: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經治療後,診斷永久失能,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請領失能補助費。 • 給付標準: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每滿一年發給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 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符合前項條件,得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失能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例53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年資,得分別計算,合併發給。例53 • 眷屬加發 有眷屬者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例54之二 • 被保險人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加重或不同部位失能,有發給失能年金給付之百分之八十及扣減規定。例55。失能程度減輕,有停發年金改發一次金規定。例56 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逕予退保。例57

  25. 四.失能給付例54 (二)職災事故失能給付 • 請領條件與給付標準: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診斷為永久失能,請領失能補償費。 • 失能給付一次金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發給失能補償費。並增給百分之五十。 • 失能年金給付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每滿一年,發給1.55。金額不足4,000元者,按4,000千元發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另加發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費一次金。例54 • 眷屬加發 有眷屬者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五十。例54之二

  26. 四、失能給付  (三)眷屬補助例54之2 • 請領失能給付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     加發條件        停發情形 • 配偶 1.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1.再婚 •    (一)無謀生能力           2.未滿55歲,扶養子女 • (二)扶養第三款子女 (不在此限)   不符合左列(一)(二)規定           • 2.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3.不符合左列配偶2之規定 •     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 子女 1.未成年                不符合左列加發條件 • 2.無謀生能力 • 3.25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 •     一級。 •  註:養子女須收養六個月以上。

  27. 五.死亡給付(-)喪葬津貼例6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例63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非本條例所稱被保險人,並無請領喪葬津貼的規定。

  28. 五.死亡給付(二)遺屬年金例631被保險人死亡,因職災死亡 領年金期間死亡五.死亡給付(二)遺屬年金例631被保險人死亡,因職災死亡 領年金期間死亡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得請領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職災死亡 • 除喪葬津貼五個月外,有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及一次發給十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請領遺屬津貼者,發給四十個月。例64 • 被保險人退保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 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例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例63之1 • 依條之一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例63之2 • 被保險人年資滿十五年,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亦得選擇一次領老年給付。例63之一

  29. 五,死亡給付(二)遺屬年金 2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例63之2五,死亡給付(二)遺屬年金 2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例63之2 •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 1.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2.被保險人退保,於請領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遺屬年金給付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 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 1.加保年資未滿一年,發給十個月。 • 2.加保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發給二十個月。 • 3.加保年資滿二年,發給三十個月。 • 遺屬年金的加發 • 同一順位有二人以上時,每人加發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30. 五,死亡給付 (二)遺屬年金請領與停發例 63 •        請領條件                 停發條件 • 配偶1.年滿55歲,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配偶1.再婚 •       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未滿55歲扶養子女            • (一)無謀生能力                  扶養子女不合請領 •   (二)扶養54條一項三款子女            規定 • 2.年滿45歲,婚姻存續一年以上,月收入未達投保 •     薪資第一級。 • 子女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子女,父母,祖父母,兄 • 3.25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弟,姐妹不合請領規定 • 父母 祖父母 年滿55歲,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 孫子女 需符合下列之一 •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 3.25歲以下,在學,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 兄弟 姐妹 需符合下列之一 •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 3.年滿55歲,月收入未達投保薪資第一級。

  31. 肆.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一.領取勞保後加入國民年金肆.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一.領取勞保後加入國民年金 • 今年年初以來,勞動朋友關切國民年的施行,實際關心的重心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可以參加國民年金,領年金到死亡。 • 97年7月18日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條文的意思是:從現在開始,到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人,可以在97年12月31日前加入國民年金。或97年10月1日以後,十五年內年資未達十五年的被保險人,可以帶著勞保年資參加國民年金。 • 那些人需要關切這個問題: • 1.具有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資格條件。詳19頁 • 2.心想領了勞保老年給付,又可以加入國民年金,領3,000多元到百年。 • 3.勞保年資已到空轉期,再續加保,年資不加。 • 4.景氣不好,落袋為安,解約取款比借貸付息要好。

  32. 二.國民年金的年金給付解說 • 保費負擔:費率:6.5%~12%,第三年起,每二年調高0.5% • 投保金額:定額17,280元.一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每個月自行負擔60%保費674元。一年保費8,088元 保費調整,涉及廣泛。 • 給付項目: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死亡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 領取國民年金,加保1-26年,按一款計算方式:17,280元×0.65×年資﹢3,000元。加保27-40年按二款計算方式:17,280×年資×1.3﹪。估計如下: •     加保年資       年繳保費      月領金額       • 1 8,088 3,112 • 2 8,088 3,225 • 3 8,712 3,337 • 4 8,712 3,449 • 5 9,336 3,562 • 10 10,572 4,123 • 20 13,680 5,246 • 30 14,928 7,862 • 40 14,928 8,986 • 投保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調整,使領取年金給付能與物價指數,同步提昇。    

  33. 三.勞保年金的年金給付解說 • 保費負擔:費率7.5%~13%第三年起每二年調高0.5% • 投保金額:17,280元~43,900元 受雇者負擔20 %,計算受雇者月繳保費259-659元。職業工人月繳保費824-1976元。 • 給付項目: •  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 •  職災事故:傷病,醫療,失能,死亡 • 勞保年金:現制老年給付,老年年金,老年年金一次金 •      展延年金 減額年金 遺屬年金,失能年金眷屬加發至多50﹪ • 計算老年年金給付的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以60個月最高月投保薪資計發。

  34. 四、勞保年金試算 • 勞保年金月領若干?因每個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加保年資,年齡而不同,每個人都要客制化,量身定做。 • 老年年金計算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加保年資×所得替代率 • 以平均投保薪資32,000元,所得替代率:1.55%試算年金與一次金: •    年資   月領年金額(元)   一次金(萬元) • 25 12,400 (7.7年還本) 112 • 30 14,880 (8.1年還本) 144 • 35 17,360 (7.11年還本) 144 • 如以最高投保薪資43,900元,年資30年45基數。按所得替代率1.55﹪計算,月領年金額為20,413元。 • 勞保年金,以60歲退休,平均餘命為22年。如領年金,平均8.2年就領足一次金數額。勞保年金專區www.bli.gov.tw/oldpay.asp

  35. 五.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的選擇 • 勞保的養老保障多種選擇 • 現制老年給付 老年一次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 展延年金 減額年金 • 以勞保年資及年齡,考慮選擇年金 • 1.接近六十五歲,準備退休,可以領足勞保老年給付。考慮選國民年金。 • 2.勞保年資滿三十年,勞保年金比國民年金給付項目多,以自己對老後生活的規劃,作為選擇。 • 3.勞保年資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仍繼續工作,十六年以上的年資一年給付二個基數,繼續加勞保,較為有利。 • 4.勞保年資十五年以下,可以帶勞保年資,於往後十五年內作選擇,不急於在近期內決定。  • 5.現有有工作,勞保強制加保。除年金之外還有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職災醫療職災傷病給付。 • 6正派經營的雇主,不宜允許屆齡有年資勞動者領老年給付。續雇,轉國保。 

  36. 伍.結語 • 少子高齡化社會來臨,老後生活,年青時就要規劃。年金是養老保障的主流。 •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今年前四個月,較上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七十五。勞動朋友對勞保年金,有排斥,總以為一次領取老年給付為好。是不了解勞保年金,也不了解國民年金。 • 選擇年金,每個人考慮不同。要客制化量身定做。勞保有二種選擇,國民年金只有一種。細加計算,何者為優。 •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參考日本實施國民年金47年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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