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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单元

婚姻法第二单元. 授课教师:章玺. 第六章 家庭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关系: 1 、夫妻关系 2 、父母子女关系 3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 1 、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理论上有夫妻一体主义(夫权主义的别称)、夫妻别体主义(用形式上的平等来掩饰实际上的不平等)。我国两者都不主张,而主张夫妻平等。 从婚姻家庭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大体可以将夫妻关系的沿革分为三个时期: ① 夫权统治时期 ② 形式上即法律上的平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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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婚姻法第二单元 授课教师:章玺

  2. 第六章 家庭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关系: 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3.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理论上有夫妻一体主义(夫权主义的别称)、夫妻别体主义(用形式上的平等来掩饰实际上的不平等)。我国两者都不主张,而主张夫妻平等。 从婚姻家庭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大体可以将夫妻关系的沿革分为三个时期: ①夫权统治时期 ②形式上即法律上的平等时期 ③实际上的平等

  4. 我国的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身关系。 2、夫妻的人身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夫妻的姓名权不受结婚的影响,双方都可以在结婚后仍然保持性的独立性。当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夫妻可以协商一致,妻可以随夫姓;夫可以随妻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反对“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思想。 (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责任,不是一方的责任。 (2)夫妻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 3、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 二、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外国法史的夫妻财产制种类复杂繁多,主要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就是指婚姻关系有效期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 作为所得的共同财产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 三、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份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医疗用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复员、专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结婚不满10年,复员、专业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复业费、专业费;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因个人荣誉而得的奖金、奖品。

  8. 四、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80年婚姻法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不易操作,新婚姻法特详细的加以规定)四、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80年婚姻法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不易操作,新婚姻法特详细的加以规定) 1、概念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分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9. 2、条件 夫妻对财产产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将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据为己有,规避夫妻相互抚养及抚养子女的义务,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责任)

  10. 3、约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进行公正。约定财产涉及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批准、登记的手续,应当办理。 约定的内容必须要写清楚,若发生争议,由提出异议方举证。

  11. 4、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2. 5、约定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是要保障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夫妻在约定中也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约定可以变更和撤消。

  13. 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期限、无条件的。(所谓“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5、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如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14. 六、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有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同样是有条件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15. 我要补充说明的是 :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借腹生子在我国允许吗? 如何确定婴儿与他们亲属之间的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真空。 2001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借腹生子”目前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16. 2、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在分开居住生活期间各自所取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一规定把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案例:夫妻双方分居时间很长,感情濒于破裂,相互不尽任何夫妻义务,夫妻关系不过是名存实亡,离婚已是显而易见的结局,只是一个法律手续而已。如果将这一时间一方所得的财产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显然对取得财产的一方有失公平。在实行别居制度的国家中,别居期间夫妻财产一般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别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仍归夫妻各自所有。

  17. 我国法律上虽未规定别居制度,但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夫妻双方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各自别居另过,独立生活,长期不相往来,甚至完全断绝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情况下,从夫妻财产关系上看,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以及用这些收入所购置的一些财产分别被夫妻各方独自占有、使用、处分。虽然在此期间夫妻之间仍保持着一种身份关系,但他们在经济上、财产上、生活上的联系却是中断的,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亦是处于分离状态的。因此,根据这类财产的特殊性,应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这不仅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当然,考虑到男女双方的差别,从保护妇女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出发,可以对没有或仅有较少收入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作出保护性规定,使其分得地方在分居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以达到这类财产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理。我国法律上虽未规定别居制度,但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夫妻双方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各自别居另过,独立生活,长期不相往来,甚至完全断绝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此情况下,从夫妻财产关系上看,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以及用这些收入所购置的一些财产分别被夫妻各方独自占有、使用、处分。虽然在此期间夫妻之间仍保持着一种身份关系,但他们在经济上、财产上、生活上的联系却是中断的,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亦是处于分离状态的。因此,根据这类财产的特殊性,应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这不仅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当然,考虑到男女双方的差别,从保护妇女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出发,可以对没有或仅有较少收入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作出保护性规定,使其分得地方在分居期间所得的部分财产,以达到这类财产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理。

  18. 1、夫妻约定财产的,一方所欠债务,如何偿还?1、夫妻约定财产的,一方所欠债务,如何偿还? 一般来说,夫妻对其中一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偿还配偶对外所欠债务。但是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由于约定不为他人所知,尤其是债务人所知,因此,夫或妻不能以夫妻财产归属已由约定为由,拒不偿还配偶的债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约束力,第三人只能要求夫或妻一方偿还债务: ①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约定应当是在夫或妻欠下债务之前。 ②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而不知道约定的内容,夫妻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19.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⑸一方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⑹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20. 如果不符合上面三个条件,夫或妻对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夫妻一方要求偿还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够偿还的,还可以继续向其配偶要求偿还。如果已经有约定,一方代为偿还了,则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如果不符合上面三个条件,夫或妻对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夫妻一方要求偿还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够偿还的,还可以继续向其配偶要求偿还。如果已经有约定,一方代为偿还了,则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21. 小组讨论: 1、甲与乙自由恋爱,与5月10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6月2日举行婚礼。5月20日,乙发生意外死亡。婚前,甲、乙一起积蓄了1500元,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对上述财产处理时,甲与乙的母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问:该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先划出1500元和结婚用品的一半归甲。甲和乙的母亲各继承属于乙的一半的财产。

  22. 1、2、1985年甲父病故,遗有一笔财产。1986年5月,甲与乙结婚,并得到了甲父亲遗产4000元。一年后两人离婚,乙要求分割该4000元。问:乙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1、2、1985年甲父病故,遗有一笔财产。1986年5月,甲与乙结婚,并得到了甲父亲遗产4000元。一年后两人离婚,乙要求分割该4000元。问:乙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 甲所得遗产4000元,是婚前个人财产。甲在婚前已经得到所有权;乙要求分割4000元不予支持。

  23. 1、3、甲1981年继承母亲遗产8000元。1982年和乙结婚。1983年乙父病故,乙继承遗产4000元。1984年甲、乙感情不和离婚。问:离婚时这12000元财产如何处理?1、3、甲1981年继承母亲遗产8000元。1982年和乙结婚。1983年乙父病故,乙继承遗产4000元。1984年甲、乙感情不和离婚。问:离婚时这12000元财产如何处理? 甲继承的8000元为婚前个人财产。乙继承的4000元是共同财产,甲乙可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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