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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華電子網路監控案. 組長 : 資管一 C 楊晨依 資網一 A 陳念祖 組員 : 資管一 C 許舒涵 化材一 A 洪秉寬 資管一 C 黃郁喬 化材一 A 梁峻翊 資管一 C 陳湘羚 化材一 A 李詩傑 資管一 C 陳怡靜 化材一 A 潘昱緯 化材一 A 林楷淳 化材一 B 李嵩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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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華電子網路監控案 組長:資管一C 楊晨依 資網一A 陳念祖 組員:資管一C 許舒涵 化材一A 洪秉寬 資管一C 黃郁喬 化材一A 梁峻翊 資管一C 陳湘羚 化材一A 李詩傑 資管一C 陳怡靜 化材一A 潘昱緯 化材一A 林楷淳 化材一B 李嵩顗 化材一B 莊栩菁 化材一B 羅元竣
事實敘述:員工網路監控 2001年國內知名上市公司”聯華電子” 部分員工因為轉發董事長至全體員工的公開信,導致信件內容在短時間之內傳遍竹科園區,於是董事長下令追查,經由檢查員工電子郵件的內容找出轉發郵件的員工並予以解雇!
事實敘述:員工網路監控 “和信電訊”也是以監看員工電子郵件的方式, 查出員工利用電子郵件與企業外部的朋友討論公司調薪與年終獎金政策公司以洩漏機密為由,將該名員工開除。
引申問題 這裡所引發的爭議在於: (1) 企業開除員工的方式是否合理? (2) 企業任意監看員工私密資料是否侵犯 個人隱私權的問題?
事實如何 聯華電子公司因發現員工轉寄公司網路之電子郵件,以「不務正業」為理由,予以解僱。 此事引發公司雇主監看員工使用公司網路之電子郵件通訊,是否侵犯員工於電子郵件通訊隱私權之法律爭議。
主要關係人 聯電的董事長和員工 道德問題何在 公司雇主未經同意或超越同意範圍,監看員工使用公司網路之電子郵件通訊,侵犯員工於電子郵件通訊隱私權。
舉列可能適宜的解決方案和德性 1.明確制定公約 e-mail公開透明且無秘密性不受隱私權保障,則最好不要由公司監看或調查員工的電子信箱,而是明確制定公約違者懲處。
舉列可能適宜的解決方案和德性 2.請別在公開場合閒聊公司話題 收到信件的你也不可以因為有趣而將公開信轉寄給其他同事或朋友,更不能張貼在網頁上,或是把這個公開信當作是在茶水間閒聊的話題。 因為這些都很可能因個人的無心或有意的轉寄,甚至是口語散佈,而觸犯了公然侮辱或散佈不實言論之罪。
舉列可能適宜的解決方案和德性 3.請別上班處理私人電子郵件 基於勞資雙方僱用關係中的勞工附隨約定,不需要透過工作規則或是工作契約訂定的原則為 “上班要專心,不得處理工作以外的事務”因為發e-mail時,就破壞了契約秩序,同時更造成收信的對象因為閱讀或回覆你轉寄的e-mail而分心。
各解決方案的實際限制 或許經由網路警察的調查能夠有效的嚇阻,但並不能完全查出,轉寄e-mail或公開信也不能完全控制他人或監控他人行為,個人行為是必須要有效自制。 限制員工於意見表達之「呼吸空間」,更影響員工於處理公司與機構業務之效益與功能。
該做哪些最後的決定 勞基法的學理上有所謂「解僱最後手段性」。 員工的違規行為必然是不對且須受罰的,而公司在用盡一切懲戒處分後,仍然無法收到效果時,才可以將員工開除。 反過來說,如果員工的違規行為並不是那麼嚴重,公司可以記過等懲戒處分,即可達到效果時,就不能以解僱的方式來處理。